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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法官制度改革是當前我國司法改革的重點,有其重要的 時代價值。本文將從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及其實現 的角度,探討我國法官制度改革。首先,從分析司法公正與 效率概念及相互關系入手,指出司法公正與效率是我國當前 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其次,在分析我國當前法官制度 改革社會背景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我國法官制度在實現司 法公正和效率中的不足。最后,在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價值指 導下,從法官選任制度、法官教育培訓、法官管理體制、法 官保障機制四個方面探討我國的法官制度改革。 關鍵詞:法官制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改革 a b s t r a c t t h er e f o r mo fj u s f i c es y s t e m ,w h i c hi so fg r e a tv a l u en o w a d a y s , i st h ef o c a lp o i n to ft h ej u d i c i a lr e f o r m t h i st h e s i sa n a l y z e sc h i n e s e r e f o r mo fj u s t i c es y s t e mb a s e do nt h ev a l u eo b j e c t i v eo ft h ej u s t i c e s y s t e ma n d i t s a c h i e v e m e n t f i r s t l y , t h e t h e s i ss t a r t sf r o mt h e a n a l y s e so nt h ec o n c e p t so ft h ej u d i c i a li m p a r t i a l i t ya n de f f i c i e n c y a n dt h er e l a t i o n s h i pb e t w e e nt h e ma n df u r t h e rp o i n t st h a tt h ej u d i c i a l i i i l p a r t i a l i t ya n de f f i c i e n c yi st h ev a l u eo b j e c t i v eo fc h i n e s er e f o r m o fj u s t i c es y s t e m 。s e c o n d l y , t h et h e s i s ,b a s i n g o nt h es o c i a l b a c k g r o u n do ft h ec u r r e n tr e f o r mo fj u s t i c es y s t e mm a k e sf u r t h e r c o m m e n t a r ya n a l y s e so nt h es h o r t c o m i n g se x i s t i n gi nt h ej u d i c i a l i m p a r t i a l i t ya n de f f i c i e n c yo fo t l rj u d g es y s t e m f i n a l l y , t h i st h e s i s , d i r e c t e db yt h ev a l u e ,m a k e sa ni n q u i r yi n t oc h i n e s er e f o r mo f j u s t i c es y s t e mf r o mj u d g e ss e l e c t i o n ,j u d g e se d u c a t i o n a lt r a i n i n g , j u d g e s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s y s t e ma n ds y s t e m so ft h ej u d i c i a ls e c r e c y k e yw o r d s :j u s t i c es y s t e m ;j u s t i c ei m p a r t i a l i t y ;j u s t i c ee f f i c i e n c y ; r e f o r m i i 前言 一、問題的緣起 中國目前正日益面臨著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重任,司法制度的現代化是法制現 代化的關鍵環節,司法制度的現代化不僅需要在立法上建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和民主政治相契合的現代化審判制度,同時也要求對審判制度的操作者法官 制度進行相應的變革,實現法官制度的現代化。所謂法官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法 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而設定的有關法官選任、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一系列管理 規程的總稱。雖然我國法官制度伴隨著法制建設的同步發展已經走過了半個多世 紀的春秋。但由于種種歷史的、體制的、觀念的原因,我國法官制度建設從一開 始就顯得步履維艱。更準確地說,我國法官制度的真正起步不過是最近幾年的事 情。以法官法的制定頒布為契機,我國司法實務部門從不同的角度和層面對 法官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掀起了一股法官制度改革的社會熱潮。諸多學 者也從法官的遴選與任用、培訓與考核、晉升與懲戒、任職保障與退職退休等不 同方面論述了有關法官制度改革的見解和看法。 法官制度改革成為我國司法領域改革的主旋律,有其深刻的必然性。首先, “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為加快法官制度改革提供了前提條件。黨的“十五大” 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基本治國方略,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 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保證國家的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依 法治國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公正裁決各種糾紛,而法 律本身是一種靜態形式,只有通過司法的過程,才能使法律發揮其社會功能,現 代法治國家都要求法官具有特殊而鮮明的職業素質和專業特征。“法律是靠人來 執行的,司法權力如果經過無知或盲從的非職業者之手,那么再神圣純潔的法律 也都會變質”。法官的職務行為,既代表法治國家的形象,又反映依法治國的水 平,對他們應當有更高更嚴的要求,因此,我們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現有的法官 制度,以有效發揮法官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中的作用。 其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市場主體對法律保護的不 杰勒德、布倫南:為什么當法官載人民司法1 9 9 8 年第5 期。 l l i 斷呼喚,為加快法官制度改革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的 逐步深入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定成為一 項憲法原則,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必然引起上層建筑領 域內的一系列變化,隨著大量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陸續頒行,人民法院的審 判領域亦在不斷拓寬,類型日漸增多,案件的數量也呈大幅度上升趨勢,案件專 業化的程度則越來越高,重大疑難案件及涉外案件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審判工作 所面臨的這種形勢,要求法官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業務水平,以適 應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為保障穩定,促進發展作出新的貢 獻,這一現實情況,要求我們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官制度,加強對法官制度的有關 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 再次,隨著思想觀念的不斷更新,人們對現行法官制度的一些弊端已有更清 楚的認識,加快改革步伐已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必定會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 和擁護,目前,我國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一些法官濫用審判權力,以權壓 法,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嚴重損害了法官的形象和權威。正如培根所說“一次 不公的( 司法) 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 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給敗壞了”。田因此,加快法官制度改革不僅是 依法治國,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同時,也是樹立司法權威,實現社會公正的要 求。 應該說,改革現行法官制度,已是全國上下的一種共識,法學界對我國現行 法官制度存在的問題,也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揭示,并對解決問題提出了許多中 肯而有針對性的見解,總體上看目前研究范圍在不斷擴大,涉及的內容也越來越 豐富,諸多學者本著國外先進經驗與我國實際情況相結合的原則在法官的選任制 度、法官培訓制度、法官保障制度等方面們進行了積極的探討,也有很多專家學 者從法官職業化的角度對我國的法官制度改革進行了深入的思考,認為我國法官 制度改革在制度層面的落實就是實現法官職業化。此外,也有學者提出法官制度 改革要重視更新觀念,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因為思想是行動的先導,任何改革都 是在一定指導思想下進行的,思想的解放,是改革的基礎和前提,要建立科學的 法官制度,確保法官獨立,法官的觀念必須更新,現代司法理念必須要確立,比 培根:培根論說文集( 論司法) 水同天譯,商務印二f c 館1 9 8 3 年版,第1 9 3 頁。 如司法公正的理念、獨立的理念、程序的理念等等。本文將在這些理論見解的基 礎上,結合自己的認識,從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及其實現的角度,對我國法 官制度改革進行一些思考,以期拋磚引玉,早日實現我國的法官制度現代化。 二、理論目標和總體思路 本文理論目標有三:其一,司法公正與效率: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 其二,司法公正與效率: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現實要求;其三,司法公正與效率 在我國法官改革中實現的思考。文章共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司法公正與效率: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這一部分首先 考察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概念內涵及其相互關系,在明確概念的基礎上指出我們在 司法運行過程中當司法公正和效率出現矛盾時,應本著“公正第一,兼顧效率” 的原則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即應當在堅持公正的基礎上盡可能提高司法效率, 同時也要以效率促公正,沒有效率就談不上公正,不講求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 的司法。其次,從法官制度、法官獨立及司法公正的三者關系角度闡明司法公正 是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之一。因為法官制度本身并沒有獨立的價值,其 最終的價值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它本身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司法公正,而是通過保 障法官獨立,間接為司法公正服務,所以說,法官制度改革的深層價值目標在于 保障法官獨立,促進司法公正。再次,從司法的程序性、親歷性以及司法公正和 效率的相互關系角度,闡明司法效率是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之二,追求 有效率的公正是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永恒價值。 第二部分:司法公正與效率: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現實要求。這部分首先在 概述我國法官制度歷史發展的基礎上,重點論述了我國當前法官制度改革的政 治、經濟、思想等社會背景。其次,從法官素質,法官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 法官保障制度等方面闡述我國現行法官制度在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中的不足。 第三部分:司法公正與效率在我國法官制度改革中實現的思考。這部分內容 是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價值目標指引下,對應第二部分闡述的我國現行法官制度 在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中的不足,分四個小節來探討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具體措 施。首先,在立足本國國情和借鑒外國經驗的基礎上,從任職資格和選任方式兩 個方面討論我國法官選任制度的完善問題。其次,從法官教育培i j i l 的內容和方法, 法官教育培訓的師資力量等方面討論我國法官的教育培訓問題。再次,針對法官 管理中的行政化傾向,建議將法院司法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建立符合司法實踐需 要的法官隊伍、司法輔助人員歇伍和司法公務員隊伍。針對法官管理中出現的地 方化問題,一方面要把法官的人事權與地方分離開來,另一方面法院的財政預算 應當獨立于同級地方政府。最后,從法官的身份保障、物質保障、特權保障這三 個方面來討論我國的法官保障制度健全問題。 三、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一) 、定性分析方法:本文運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官獨立、司法公 正、司法效率、法官選任制度、法官教育培訓等相關概念。 ( 二) 、歷史分析方法:本文通過歷史的分析和整理,從歷史發展進程中簡 要概括我國法官制度的發展情況,進而分析其改革背景。 ( 三) 、實證分析方法:本文運用實證資料來說明和論證文章的觀點,理論 來源于實踐,最終還將回到實踐中接受檢驗,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國現行法官制度 的缺陷時運用一系列數據和實證資料予以論證。 ( 四) 、比較分析方法:本文運用比較的方法,通過對西方其他國家相關法 官制度的考察,并對比我國的具體情況總結西方成功的經驗,從而完善我國的法 官制度現代化建構。 ( 五) 、規范分析方法:本文在論及法官制度的具體規定時,將對憲法、 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人民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進行此法 的研究。 學位論文獨創性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 1 、堅持以“求實、創新”的科學精神從事研究工作。 2 、本論文是我個人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 成果。 3 、本論文中除引文外,所有實驗、數據和有關材料均是真實的。 4 、本論文中除引文和致謝的內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機構 已經發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 5 、其他同志對本研究所做的貢獻均已在論文中作了聲明并表示 了謝意。 作者簽名: 日期: 學位論文使用授權聲明 本人完全了解南京師范大學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定,學 校有權保留學位論文并向國家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送交論文的電 子版和紙質版;有權將學位論文用于非贏利目的的少量復制并允許論 文進入學校圖書館被查閱;有權將學位論文的內容編入有關數據庫進 行檢索;有權將學位論文的標題和摘要匯編出版。保密的學位論文在 解密后適用本規定。 作者簽名: 同 期: 第一章司法公正與效率: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 新世紀開元之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紀的主 題就是公正與效率。要把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為毅世紀人民法院的出 發點和落腳點,作為審判工作的靈魂和生命。”“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成為我國司法改革的最終價值目標。因此,筆者認為,作為我國司法改革一部分 和焦點的我國法官制度改革,其價值目標也應是: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一、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含義及其相互關系 ( 一) 司法公正 公正是人們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價值和目標,也是法治的靈魂和核心。人類 自有社會以來,便開始了對公正的追求,在中國古代,公正一詞有多種表達形式, 如:公正、正義、義、公平、公道、公理等,其核心內容為公平、平等。在實踐 中,公正廣泛地體現于選才、用人、行政、治獄、賞罰以及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等 各個方面。明代的呂坤曾說“公正二字是撐持世界底,沒有這二字,便塌了天”。 o 然而,在階級壓迫,政治經濟地位不平等的古代社會,公平、公正只能是相對 的,人們各按自己的等級地位,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取得自己應得的利益,即 是公平、公正。在西方,公正也一直與司法和法律有著密切的聯系,英文j u s t i c e 是英語中對公正一詞最一般的表述。西方對正義的論述源遠流長,柏拉圖、格老 秀斯、洛克、德沃金等著名思想家都曾賦予正義以不同的含義,甚至出現了正 義論這樣的不朽名著。盡管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人對公正的含義 會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都認為,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是公正的基本內涵。 司法發展的歷史表明,古今中外,舉凡司法制度和活動無不將公正作為其核 心價值追求,司法發展的歷史就是人類社會追求司法公正的歷史,然而,對司法 公正這樣一個古老而年輕的概念應該如何界說? 學者們進行了廣泛的探討。有學 者認為,司法公正應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實體公正側重于結果的 呻吟語、治道 正當性,程序公正側重于司法過程的正當性。有學者認為司法公正包含兩個要 求,一是司法權內部制度的約束,例如以法官回避制度來保證法官不偏不倚,二 是憲政體制的分權保障,以獨立于其他機關的司法權來保證司法不受干擾。有 學者認為,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審判人員在司法和審判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應堅持 和體現公平和正義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公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司法公 正要求做到嚴格執法,二是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做出正確的裁判。 以上各種學說,從司法公正的要素、制度、行為等層面界定了司法公正,為 我們認識司法公正提供了多維視角。首先,法院和司法是一種制度事實、制度現 象,制度問題是根本性的也是決定性的問題。其次,公正的司法是由司法主體的 司法行為來實現的。再次,司法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這兩者既 可以和諧共存,又可能處于一種緊張的張力之中,因而,有學者提出,司法公正 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準確將 法律適用于訴訟的裁判之中,使裁判結果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固筆者贊 同這種觀點,司法公正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司法與公正有著天然的 聯系,司法的根本任務就是實現公正。沒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基礎, 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根本。 司法公正的表現形式,一般認為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實體公正可以從 兩種意義上理解:一是指立法者對人們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公正分配,反映了實體 法的價值目標,這是實體一般公正,二是指司法者或執法者根據實體一般公正的 要求,通過在訴訟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權而達到公正的裁判結果,這是實體個別 公正,前一種意義的實體公正屬于實體法研究的范圍,訴訟法上的實體公正通常 指實體個別公正,即指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其本質就是把實體規范所確立的一般 公正轉化為對個人、個別案件的公正,是一般公正的個別化、具體化、實定化, 它是人們進行訴訟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實體公正的要素主要包括事實認定真實和 法律適用正確兩個方面,兩者構成了裁判結果公正的標準,任何一項裁判必須同 肖建國: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實現載法學研究1 9 9 9 年第3 期。 信春鷹、李林:依法治國與司法改革中國法制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4 2 4 頁。 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1 2 頁。 曹建明:公正與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0 2 年版,第6 1 4 頁。 2 時符合這兩項標準,否則就違背了結栗公正的要求。 程序公正肇端于英國,并為美國所繼承和發展,在英美法中,程序公正觀念 經歷了從自然公正觀到正當程序觀的演變過程。今天我們講的程序公正一般是指 訴訟活動從立案、開庭、執行、到各個環節法律文書的起草、制作、送達的整個 過程,都符合程序法的規定。程序公正是相對于結果公正而言的,是司法機關的 司法活動過程對訴訟參與人來說是公正的,換言之,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 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權利主張機會是公正的。 美國學者戈爾丁對程 序公正作了這樣的概括: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都應給予公平的注意,糾紛解決者 應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證據,糾紛解決者應只在另一方在場的情況下聽取一方意 見,各方當事人應得到公平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論據和證據做出反應。程序 公正是訴訟過程的公正,是看得見的公正,它大大增強了司法實體公正的可能性, 這種直觀和可感受的訴訟過程的公正,既是實體公正的保證,又是現代社會追求 訴訟正義和民主的重要內容,體現了時代的特征。公正的程序確保案件各方平等 地參與訴訟過程,保證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意志得到尊重,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 正確行使,使當事人在心理上樂于接受判決結果,這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的價值具 有重要意義。 在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關系問題上,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 為,司法結果公正是優先的,是最終的公正,程序公正首先為實體公正服務,或 者說,認定事實是基礎,通過法定程序是保證,依法判決是關鍵,因而程序公正 只是一種手段,實體公正才是最終的目的。有學者認為,法律的正義唯有通過訴 訟的公正才能真正得到實現。因為時間的不可逆性決定了任何事實都無法恢復其 原始狀態,因此實體公正并不是在每個案件中都能實現。公正的程序能緩沖人們 對個別案件中實體不公正的不滿,而且能增加人們對訴訟的信賴感,從而實現法 律的權威。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許多情況下,不僅是相互 區別的,而且也是相互對立,相互沖突的,單純追求實體公正就可能傷害程序公 正,同樣,片面強調程序公正又可能犧牲實體公正。由此觀之,在實體公正和程 何家弘:司法公正論載中國法學1 9 9 9 年第2 期。 美】戈;j e t : 法律哲學三聯書店1 9 8 7 年版,第2 4 0 頁。 序公正的問題上,理論界有三種觀點,即實體公正優先論,程序公正優先論,以 及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論。 實現實體公正是我國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標,這毫無疑問,但從我國目前司法 實踐的狀況來看,則暫不宜將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同等對待,而應更強調一些程 序公正,回顧我國幾十年的法制建設歷程可以發現,我國的法制建設有“重實體, 輕程序”的烙印,因此,強調程序公正正是對單純追求實質合理性的抑制。當然, 待到社會的公平、正義觀念真正確立以后,司法公正還是應回到實體公正與程序 公正并重的理念上來。 在司法公正的表現形式方面,除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也有學者提出 形象公正和歷史公正。所謂形象公正是指法官的言行舉止,品格操守必須符合為 社會先進思想文化所推崇并適合法官職業特點的規范和要求。而歷史的公正則是 更高層次的公正,它體現了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蘊含了現實 評價標準和歷史評價標準的有機結合。但這種四分法并不否認實體公正和程序公 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表現形式。 ( 二) 司法效率 公正是司法的本質要求,是司法最基本的價值,然而,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 的價值追求,在復雜的現實生活中,司法如果不顧及其他的價值目標,最終必將 影響到公正本身。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效率問題。 效率一詞通常在各種意義上被使用,乃至于在各種場合被混用,被應用于經 濟學,法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等不同領域而被賦予不同的意義。在英語中效率所 對應的詞是“e f f i c i e n c y ”,其意思是“不需要浪費時間、金錢、精力而有效并高 質量地完成某事”或“不需要浪費時間和精力而產生令人滿意的結果的狀態”。 因此,效率的第一層內涵是時間維度的“快”或者“迅速”,在這一點上應該說 沒有什么疑義。同時效率作為經濟學的一個概念,其最初的專利擁有者是經濟學 家,“在一定的資源技術條件和財產收入分配關系下,經濟是否最大限度地發展 了各種生產要素的生產潛力,是否提供了充分資源的激勵,資源配置是否符合社 會需要等等,是經濟學的特殊研究對象,因面只有經濟學能對這些問題作出科學 的判斷”o 由此可見,效率一詞與經濟學的投入、產出或者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樊綱:經濟論文三聯書店1 9 9 5 年版,第5 8 頁。 有著密切聯系,因此效率的第二層內涵是效益,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 的效果,或者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在資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 一個公認的價值,表明一種行為比另一種行為更有效,當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主 要因素” 關于司法效率,大多數學者認為,司法效率是指通過充分、合理運用司法資 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獲得最大的成果。正如棚瀨孝雄教授所言: “在討論審判應有的作用時不能無視成本問題。因為,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 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 的希望。或許也能夠說正義的實現是國家的使命,所以無論如何花錢也在所不惜, 但是作為實際問題,實在是花費高昂的審判,與其他具有緊迫性和優先權的社會 任務相比較,結果仍然是不能容許的。這種成本問題的不可避免至少在一般的層 次上恐怕是誰都會承認的事實”。 司法效率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司法職 責時,認真、及時、有效地工作,盡可能地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降低 司法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內盡早結案,及時、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從國外各發達國家的司法改革情況看,各國幾 乎都將提高司法效率放在首要或顯要地位。在美國,不少州現在正在進行如何提 高審判方式效率的重大改革。在英國,法律委員會提出的七項計劃反映了英國法 律改革的基本價值趨向是更公平、更簡單、更現代、更節減。在日本,以“提高 審判工作效率,將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縮短一半,刑事案件原則上必須連續開庭, 涉及知識產權、醫療責任的案件,邀請專家參與審理”為首要內容的一攬子司法 改革方案將正式推行。 在科學技術進步日新月異、市場發展瞬息萬變的今天,“時間就是金錢,效 率就是生命”已經成為人們普遍的觀念和價值取向。但也有入認為司法效率不應 過分強調,因為他們認為公正的內涵中已然包括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內 在要求和應有之義,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某些司 法機關不重視效率,拖延訴訟,超期結案,案件雖然最終得到解決,但對雙方當 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 9 9 2 年版,第4 0 2 頁。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 9 4 年版,第2 6 7 頁。 事人來說,可謂勞民傷財。從形式上看司法的最終裁判結果是公正的,但這種沒 有效率的遲來的公正不是社會所追求的公正,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才具有完整的價 值內容。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它說明了司法效率價值具有依附性,但與此同時, 司法效率價值的獨立性也是明顯的。具體來講,從整個社會利益看,司法高效意 味著司法資源的優化利用和成本節省,通過司法機關的嚴格執法和裁判公正從而 有效地解決沖突和糾紛,減少和防止各種社會沖突給社會造成的各種損失和浪 費。對于法院而言,司法高效意味著以盡可能小的司法成本實現司法公正,同時 也是法院自我加壓,促進自身提高的內在動力。對于具體當事人而言,通過司法 機關及時有效地裁判糾紛,平息紛爭,使當事人付出最小的成本實現自身的權利, 促進民眾法律信仰的加速形成。因此,司法效率的獨立價值是不容置疑的,現代 司法制度引入效率價值具有重要的意義。 ( 三)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相互關系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雖然同為司法機關追求的價值目標,但兩者畢竟是兩個 不同的范疇,司法公正強調的是程序和結果,司法效率強調的是速度和效益,司 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可以和諧相處,但有時又處于相互對立的局面,當兩者發生沖 突時,如何選擇和取舍就成為法律家和司法者爭論不休的問題。可以說司法公正 和司法效率的關系問題,不僅是現代司法價值選擇過程中遇到的理論問題,也是 整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實踐問題。因此,圍繞這一問題學者們進行 了廣泛而深入的研討,總的來說,有以下觀點: 第一、司法公正優先論,這種觀點認為,公正在司法價值系統中處于至高無 上的階位,“為了追求司法公正,人們對法院那種不慌不忙,從容不迫的工作效 率表現出相當大的寬容”。也就是說,人們為了公正,寧愿選擇低效率。美國著 名法學家羅爾斯認為,正義是至高無上的,他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正象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 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們如何有效 率和有條理,只要他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 章劍生:公平與效率一法院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載中國法學1 9 9 4 年 版第2 期。 6 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由 此,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公正必然是司法的首要價值,不公正的司法制度,即使 有效率,也必須予以拋棄和修改。為保證司法的公正性,羅爾斯提出了規定自然 正義觀的準則,它們是用來保護司法訴訟公正性的指針。其中包括按照法規來進 行審判和進行申訴,必須有保障合理審查程序的證據法規,法官必須是獨立的, 公正的,而且不能判決他自己的案子,各種審判必須是公平的,公開的,不能因 為公眾的吵鬧而帶有偏見。 我國也有學者認為,公正是訴訟的生命,是訴訟的 最重要價值,訴訟中的一切都應讓位于公正,“訴訟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 基礎在于它的公正性”,“任何司法模式如果失去了效益,還可以認為是司法模式, 但如果失去公正就失去了司法模式的生命”。 這種觀點強調在訴訟領域,公正始 終處于首要的,根本性的價值地位,與公正相比較,效率則屬于稍低層次的第二 位的價值。 第二、司法效率優先論,這種觀點認為,效率是司法的第一要素,不能只顧 講求公正而付出司法資源浪費的巨大代價,在高效率的司法過程中可以考慮降低 公正的標準。在西方持此觀點的學派主要是以美國經濟分析法學家波斯納為代表 的經濟分析法學派,波斯納將效率提高到了公正之上,他說“對正義的要求決不 能獨立于這種要求所應付出的代價” 司法關心的終極問題是效率,即什么樣的 司法資源配置才能使社會財富最大化。如果司法活動忽視效率價值,“不斷地無 視經濟邏輯,那么契約當事入就會用私人手段代替司法方法以解決契約爭端”。 “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人們訴諸法院是希望獲得司法救濟,并且希望其權益 盡早得到維護。一個沒有效率的司法是可怕的,如同一潭沉沉的死水,沒有生機 和活力。因此,國內也有學者指出,訴訟行為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受制于投入產 出規律的經濟行為,同樣要遵守價值最大化的經濟規律,在宏觀層次上,訴訟耗 費和訴訟收益之間的關系體現和反映著訴訟的基本價值,從微觀層次上,在訴訟 羅爾斯 羅爾斯 馬貴翔 波斯納 波斯納 :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 9 8 8 年版,第3 頁。 :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 9 8 8 年版,第2 3 6 2 3 7 頁。 :公正、效率、效益一當代刑事訴訟價值目標載中外法學1 9 9 3 年第1 期。 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 9 9 7 年版,第3 2 頁。 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出版社1 9 9 7 年版,第6 9 5 頁。 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所投入的訴訟成本與所期待獲取的訴訟效益之間的關系,決 定著訴訟成本對訴訟行為、方式的選擇。在社會生活中,大量的糾紛通過非訴訟 途徑解決的事實充分表明,訴訟主體對解決糾紛爭端的方式的選擇,深受投入與 產出價值規律的制約和影響,而且,效益較之公正更具有社會進步性。因此,應 盡可能減少法律實慈過程中的資源的耗費,降低訴訟活動的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是完善訴訟程序的目標,主張在價值的排列上效率是優先的。 公正與效率是現代司法的兩項不同的價值,但是這兩項價值并不是毫不相干 的,完全沖突的,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辯證法觀點,矛盾的同性和斗爭性的辨證 關系揭示了事物運動和發展的源泉和動力,有條件的相對同一性和無條件的絕對 斗爭性,構成了一切對立的矛盾運動,推動一切事物的變化和發展。同樣道理,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間也存在同性和斗爭性。 司法效率著眼于速度和效益,司法公正著眼于過程和結果,兩者從不同出發 點作用于同一對象,矛盾自然產生,在司法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兩者存在的沖突 尤為明顯。“其一,司法成本的有限性從總體上限制了審判活動對公正的絕對追 求。由于匡家對司法資源的投入總是有限的,司法機關不可能為滿足訴訟各方對 公正的追求而不惜代價,也不可能為查明某一疑難案件的事實真相而無限期地展 開法庭調查和辯論。法官最終的裁決,也是基于其認定的事實做出,而這種認定, 難免因證據因素有所偏離個案的事實真相,因此,無論是從法理上分析還是囿于 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審判實踐只能放棄對正義的絕對追求,在確保裁判相對公正 的基礎上,提高司法效率。”。“其二,司法公正性的增強會直接導致司法成本 的耗費增大,以至于降低司法效率。公正的程序必然使訴訟各方的權利受到充分 的維護,為此,程序的煩瑣性和復雜性就不可避免了,而這又會導致司法裁判的 遲緩和成本耗費的增大,公正與效率的內在沖突就會凸現出來。” “其三,對 審判效率的不適當追求往往會使公正的要求無法實現。一方面,我們要求司法快 速及時進行,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另一方面,我們不能盲目地追求司法 效率的提高,因為司法成本的短缺必然會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 因此,司法公 繆蒂生碩士論文:公正與效率:中國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第1 0 頁。 繆蒂生碩士論文:公正與效率:中國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第1 0 頁。 繆蒂生碩士論文:公正與效率:中國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第1 0 1 1 頁。 8 正和效率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性。 盡管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性,但并不是說兩者是各自為戰, 以此代彼,相反,作為司法活動追求的兩項基本價值目標,司法公正和效率也是 相互聯系的,不講效率的司法不是真正公正的司法,不公正的司法更沒有效率可 言。司法效率作為司法程序運作過程中所追求的種價值目標,從某種意義上講, 其本身就內含著司法公正的精神,只不過其所追求的是以最經濟的方式來實現司 法公正的目標。如果效率的結果背離了公正的要求,那么,這一程序過程的運作 就是無效的。相反,如果司法公正的實現是以犧牲高昂的司法成本和司法資源為 代價的,那么,這一司法活動也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正,正所謂“遲來的正義 為非正義”,講求效率是現代司法的一個重要特征。不僅如此,司法公正和效率 也是相互促進的,一方面,司法公正能夠有效地限制司法的恣意和專橫,使案件 公正合理地解決,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花費,節省社會資源,降低了司法成本, 同時,公正司法,保證司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來操作,減少了案件的延誤,使當 事人和法院都能減少開支和浪費,這些對于提商司法效益都是有益的。另一方面, 司法效率的實現也有助于促進司法公正,追求司法的效率價值,必然要求縮短司 法活動的審理期限,加快審判活動的進程,這就要求當事人及時收集證據,由此 得來的證據能夠較為真實客觀地反映案件的事實,從而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因此,司法公正和效率在存有矛盾的同時也有同一性。 司法公正和效率既是一個統一的主題,又各有明顯不同的要求,兩者相互結 合,相輔相成,構成二十一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完整價值取向。嚴格執法,確保 司法公正,在一定意義上能夠防止司法效率的過分遲延,而實現司法效率又能促 進司法公正的全面實現。但司法效率和公正畢竟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司法公正強 調的是程序和結果,司法效率強調的是速度和效益,兩者必須協調發展,相互促 進,共同提高,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的價值。無論是以喪失法制原則違 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謂的司法高效,還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無限期的司法公正, 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這種情況,由于公正和效率都是相 對的,有時追求公正而犧牲效率是為了追求總體更高的效率,有時追求效率而暫 時抑制局部的公正是為了追求全局更大的公正。總的來說,在司法運行過程中兩 者出現矛盾時,應本著“公正第一,兼顧效率”的原則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即 應當在堅持公正的基礎上盡可能提高司法效率,同時也要以效率促公正,沒有效 率就談不上公正,不講求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司法。 二、司法公正: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之一 司法公正,是人類自有司法活動以來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題,是古往今來各國 人民渴望實現的共同目標。如果裁判不公,是非顛倒,審判就成了違法者獲得非 法利益的工具,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保護,社會正義就無法得到實現,法律就會 失去人們的尊重和信任,秩序就不能得到維護和實現,社會就難以進步和發展。 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 司法) 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 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給敗壞了”, 所以,公 正是審判的靈魂和生命,是法官制度改革始終追求的價值目標。 司法公正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也不是人們觀念的形態,而是以司法活動為 載體,通過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具體的形態表現出來。無數個案的公正構成了司 法公正的綜合體,而法官正是這個公正運動過程中能動的主體。法官是法律的化 身,是社會性公正的象征。而法官究竟是什么呢? 從抽象的觀念上講,法官是人 們理念中正義的化身,當自然的正義被無情地破壞之后,人們追求正義恢復就只 能向“人間的上帝”法官來求救,法官己成為正義的化身。從司法權的本性 而言,就是糾紛的裁判性,這種裁判性決定了裁判者必須是中立的第三方,因而 中立性是司法權應有的性質。為了保持中立,裁決者必須是獨立的,只服從裁判 的規則( 法律) ,憑自己的理智和良心作出公正的裁決,沒有獨立就沒有公正。 正如馬克思所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之外沒有自己的上司。法 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去解釋法律。” 反之,如果司法權從屬于或受制于他人,就會使法官審理的本與自己無關的案件 成為自己的案件。如果有人能夠經常隨意地對法官發布命令或指示,那么,法官 在除了服從法律以外,還要服從這些權威者的意志。當權勢者的意志與法律的普 遍意志相抵觸時,就會產生法官應服從誰的問題。這時,法官對案件的判斷與對 權勢者的敬畏聯系在一起,而對權威者的敬畏程度又影響著法官的職業前程。正 培根:培根論說文集( 論司法) 水同天澤,商務印書館1 9 8 3 年版,第1 9 3 頁。 所謂“對某人生活有控制權,就等于對其意志有控制權”。因此,對法官的支配 權力必然支配著法官對案件的判斷,法官便會出于對權勢者的敬畏而偏離法律。 所以說法官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抵制司法腐敗的重要保障。而法官獨立在很大 程度上又依賴于法官制度加以確立和保障。 所謂法官獨立,是指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做出裁判時對其上級和其他法官保持 獨立,法官完全按照事實和法律自主地進行裁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和形式 直接或間接地引誘、威脅。它有兩層基本含義:一是法官獨立于外部,即法官獨 立于立法、行政等其它國家機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二是法官的 內部獨立,法官不受法院內部其他組織或法官的干預,也不受上級法院的干預而 保持獨立性。法官獨立主要是由司法權的固有規律和特征所決定的,司法權的性 質和職能是對社會沖突的是非曲直做出權威性的最終裁決,從而確定糾紛雙方當 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決定裁判者必須具有獨立性。因此,獨立性 是司法權的生命和內在屬性。同時,由于司法權職能的實現和司法權的行使主要 是通過法官對具體案件的裁判來實現的,法官裁判案件的過程不是單純的機械地 引用法律條文的過程,而是憑借自己的學識、智慧和修養,分析具體案件的情節, 通過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做出價值判斷的過程。為使法官能夠全身心地投入裁判 過程,就必須使其排除任何內在的和外在的干擾,從而獲得一個寧靜的審判空 間。正如美國著名法學家亨利、米斯所說“在法官做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 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和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o 法官獨立目前已為世界上多數國家所確認,并通過憲法加以保證。1 9 1 9 年德 國威瑪憲法規定: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1 9 4 6 年日本憲法規定:一切司法權 屬于法院。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1 9 4 7 年意 大利憲法規定:法官只服從法律。1 9 4 9 年德國基本法規定:法官具有獨立性, 只服從法律。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有類似的規定,蘇聯憲法規定:審判員( 審 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1 9 7 6 年古巴憲法第1 2 5 條、 1 9 9 2 年越南憲法第1 3 0 條都規定了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的內容。根據憲 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以及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審判獨 胡夏冰:司法權:性質與構成分折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0 3 年版,第2 2 0 頁。 立是指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民主集中制,基本上是不承認法 官個人獨立的,法官在司法體系中的地位與國家公務員在行政體系中的地位沒有 區別,即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處于服從的地位。法官的提拔、使用、考核、工 資、獎勵等都要經過組織或人事部門審批。法官獨立主要通過法官身份保障制度 加以實現,我國法官法雖然把法官從國家公務員系列中分離出來,建立了獨立的 法官任職條件、等級劃分、考核、培訓、獎懲、免職、退休等制度,這在朝法官 身份獨立上向前邁進了一步,但是法官法規定的一系列涉及法官制度,尤其是 有關法官有別于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在法官法實旌1 0 年來,大多數仍然只是停 留在法律之上,我國法官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在維護法官獨立、促進司法公正方 面存在的現實不足前文已經論及,因此,司法公正無論在過去、現在還是將來, 都是我國法官制度改革不懈的價值追求。 總而言之,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公正通過法官公正的裁決活動得 到實現。法官為了實現自己的獨立裁判,必須具有獨立的地位。而法官獨立又通 過法官制度來確定耜實現。因而法官制度本身并沒有獨立的價值,其最終的價值 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它本身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司法公正,而是通過保障法官獨立, 間接為司法公正服務,所以說,法官制度改革的深層價值目標在于保障法官獨立, 促進司法公正。 三、司法效率:我國法官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之二 隨著效率觀念的普遍化,效率原則被引入司法活動之中,追求司法高效成為 了人們廣泛的共識。新世紀開元之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就指出:“人民法 院在二十一世紀的主題就是公正與效率。要把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為 新世紀人民法院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審判工作的靈魂和生命。”因此,我國法 官制度改革在追求公正目標的同時,對司法效率的追求也應是題中之義。 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其本質是實現法律所確立的正義,確保司法過程及其 結果的公平、公正。然而,為保障司法過程及其結果的公正,最大可能地降低人 為因素和人格因素對司法活動產生的負面影響,司法權的行使只能在預先設置的 時間和空間,依據法定的步驟和方法進行,這便是司法的程序性。程序性是司法 權的固有屬性。在司法活動過程中,這種特定的時間和空間、步驟和方法有著普 遍的法律意義。也就是說,司法程序本身就是一個司法過程。在司法權運行過程 中本身就意味著時間的花費,人力和財力的投入。因此,司法的程序性決定了司 法活動是需要投入一定成本和代價的活動,并且在司法過程中,活動成本不可能 為零。既然司法活動內在地存在一個司法成本問題,那么,司法效率便因之產生。 由此可見,由于人類理性有限,司法活動過程中的判斷主體理性有限,社會利益 沖突不可避免,所以,社會需要建立一種公正地解決利益爭端的有效機制。為確 保司法公正,司法的程序性便成為人類不得不做出的一種理性選擇。正是由于司 法的程序性特征才使得司法效率成為司法活動的內在要求。因而作為司法活動主 體的法官追求司法效率價值應無疑義,作為為了保證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而設定 的有關法官選任、培訓、獎懲等一系列管理規程的法官制度,其改革應圍繞司法 效率價值目標也是必然。 司法是一種個性化的活動,也是一種講究“親歷性”的活動。正如賀衛方先 生所言,“對當事人言辭的判斷,對證人所作證詞可信性的判斷,都離不開判斷 者對被判斷者的近距離觀察”,。而只有在這種近距離觀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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