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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訴訟種類大全一、法定的公司法律訴訟案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第二十二條第241-262款規定,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由具體為:(1)股東確認糾紛(241);(2)股東名冊變更糾紛(242);(3)股東出資糾紛(243);(4)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糾紛(244);(5)公司盈余分配糾紛(245);(6)股東知情權糾紛(246);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247);(7)股權轉讓糾紛(248);(8)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249):(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糾紛;(9)發起人責任糾紛(250);(10)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251);(11)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252);(1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253);(13)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254);(14)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255);(15)公司合并糾紛(256);(16)公司分立糾紛(257);(17)公司減資糾紛(258);(18)公司增資糾紛(259);(19)公司解散糾紛(260);(20)公司清算糾紛(261);(21)上市公司收購糾紛(262)。二、各案由詳情2.1、股權確認糾紛定義:股權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2.1.1、股權確認糾紛,包括: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股東出資瑕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股權確認、共有股權確權和侵權或者分割之訴、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發生的股權確認、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2.1.1.1股東請求公司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之訴股東簽署公司章程、認繳出資,公司成立后即成為股東。實踐中,公司拒絕或怠于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時,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七十四條、一百三十條、一百三十一條、一百四十條、一百四十一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2.1.1.2股東出資瑕疵的股權確認股東出資瑕疵并不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但是,應當對其股權的行使進行限制,即股東僅在其實繳出資的范圍內行使有限股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6-12條2.1.1.3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隱名股東請求顯名股東轉交股份財產權益的,雙方之間為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債權人向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顯名股東主張其履行股東責任的,顯名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隱名股東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2.1.1.4共有股權確權、侵權或者分割之訴共有股權,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股權均享有所有權的情形。數人共有因共同認購、合伙、夫妻、繼承等關系而發生。如果因共有處分、合伙解散、夫妻離婚、繼承發生時,一方共有人可能提起共有股權確權、侵權或者分割之訴。2.1.1.5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發生的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雙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沒有交付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或者沒有履行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受讓股東與轉讓股東發生的股權確認糾紛。股東轉讓股權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記載和變更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時,應當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為準。2.1.1.6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隱名出資的,公司拒絕隱名股東行使股權;股權轉讓后,公司拒絕受讓人行使股權。公司拒絕承認股東享有股權,發生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股東出資或者股權轉讓中,如果沒有對股東名冊進行相應記載,公司可以拒絕實際出資人或者或者股權受讓人主張股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2.1.2.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一)(二)(三)(四)(五)、第三十三條(一)(二)(三)、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2.2、股東名冊變更糾紛定義:股東名冊變更糾紛,是指股權轉讓時股權名冊未及時進行變更登記,導致股東無法依股東名冊主張權利而產生的糾紛。2.2.1.股東名冊變更糾紛,包括:2.2.1.1轉讓股東怠于履行變更登記義務發生的糾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應當由轉讓股東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進行變更登記。如果轉讓股東因怠于或者過失未向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可能產生股東名冊變更糾紛。2.2.1.2公司怠于變更登記發生的糾紛股東名冊由公司置備和保管,并由公司負責變更登記。因此,公司因怠于或者過失而沒有變更股東名冊的,可能發生股東名稱變更糾紛。2.2.2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一)(二)(三)、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2.3、股東出資糾紛定義:股東出資糾紛,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或增加資本時,股東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未按照認股協議的約定向公司支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而產生的糾紛。2.3.1.股東出資糾紛,包括:2.3.1.1公司對發起人的損害賠償之訴發起人進行虛假出資,損害公司利益的,或者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將不合理的費用轉嫁給公司,或者發起人代表設立中的公司締結有損公司利益的合同。公司可以對發起人提起訴訟,要求各發起人對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3.1.2公司對股東補足出資的給付之訴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未足額繳納貨幣出資或者股款,或者以實物等出資時未按約定出資,或者公司成立后發現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定價額的,公司有權以設立時的股東或者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補足差額的給付之訴,并有權要求設立時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2.3.1.3公司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返還之訴公司成立后,股東通過各種形式抽回出資,利用空殼公司進行商業冒險。公司有權向抽回出資或者股本的股東提起返還之訴。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管人員對該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2.3.1.4債權人對出資瑕疵股東的損害賠償之訴股東或者發起人未足額繳納貨幣出資或者股款,或者以實物出資時未按約定出資,或者公司成立后發現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定價額的,或者股東通過各種形式抽回出資,公司的債權人有權以設立時的股東或者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返還之訴或者賠償之訴。2.3.2.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二十一條。2.4.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糾紛定義: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糾紛,是指公司章程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司章程的制定過程存在瑕疵,股東與公司之間因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條款的撤銷而產生的糾紛。2.4.1.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條款撤銷糾紛,包括:2.4.1.1公司章程無效確認之訴公司章程是由原始股東或者發起人擬訂、全體股東簽名或者創立大會決議通過之后生效的公司自治文件。公司章程剝奪股東權利,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章程條款無效之訴。章程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的,股東可以提起無效確認之訴。2.4.1.2公司章程撤銷之訴公司章程的制定過程存在瑕疵,或者公司章程中的某些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股東可以依法提起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條款撤銷之訴。公司章程可能因為以下事由被撤銷:公司章程的制定違反法定程序;股東的意思表示瑕疵;章程內容存在違法情形;章程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2.4.2.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第八十二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2.5.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定義: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也稱為股利分配請求權糾紛,是指公司盈利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公司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而損害股東的股利分配權,從而發生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2.5.1.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包括:2.5.1.1.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之訴。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批準,但是公司拖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股東可以向公司提起利潤分配給付之訴。2.5.1.2.違法分配利潤的返還之訴。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因此,股東可以向公司提起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公司可以向領取利潤的股東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2.5.2.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2.6、股東知情權糾紛定義:股東知情權糾紛,是指因公司侵害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而產生的糾紛。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六條2.7、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定義:股東收購請求權糾紛,是指股東因對公司股東會(大會)會議決議持反對意見,要求以公平的價格收購自己股份而與公司產生的糾紛。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一)(二)(三)、第一百四十三條(一)(二)(三)(四)2.8.股權轉讓糾紛定義: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第三人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2.8.1.股權轉讓糾紛2.8.1.1.股權轉讓無效之訴。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擬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向其他股東告知擬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股東與股東以外的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轉讓價格或者其他條件低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或者條件時,其他股東可以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2.8.1.2.股權轉讓給付之訴。股權轉讓除非是資不抵債或者凈資產為零的情況,股權轉讓都是有償的,并體現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如果受讓股東不按期支付轉讓價款的,則轉讓股東可以受讓股東為被告提起股權轉讓給付之訴。2.8.1.3.股權轉讓賠償之訴。股權轉讓協議中,轉讓股東承諾并保證轉讓股份沒有任何權利負擔或者瑕疵。受讓股東受讓股權后,發現轉讓股東違反了該保證,可以轉讓股東為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2.8.1.4.股份轉讓侵權之訴。公司違反法律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或者以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強制轉讓股權或者強行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者其他條件的,權利受侵犯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2.8.1.5.優先購買權侵權之訴。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定的優先權,公司股東會決議或者公司章程不得剝奪。否則,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優先購買權請求之訴和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2.8.1.6.辦理股權轉讓手續請求之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因此,轉讓股東或者受讓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辦理轉讓手續請求之訴。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的,受讓方可以將轉讓方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2.8.2.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五條2.9、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議撤銷糾紛定義: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是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股東因要求確認決議無效而產生的糾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議撤銷糾紛,是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或者內容上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因要求撤銷決議而產生的糾紛。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2.10、發起人責任糾紛定義:發起人責任糾紛,是指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因發起人自己的過失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損時,在認股人與發起人、公司與發起人之間產生的糾紛。2.10.1發起人責任糾紛2.10.1.1.公司設立失敗糾紛,包括2.10.1.1.1認股人對發起人的返還出資之訴在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或者原始股東,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有返還股款并承擔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責任;由全體發起人返還并且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2.10.1.1.2債權人對發起人的損害賠償之訴公司設立失敗的,對因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由全體發起人根據發起人協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對全體發起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2.10.1.1.3設立中公司交易之訴設立中公司的交易,是指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設立公司為目的所實施的各種交易行為。2.10.1.2.公司成立無效糾紛,包括:2.10.1.2.1股東提起公司成立無效之訴股東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公司成立無效確認之訴,公司成立被確認無效后,公司股東不能直接要求抽回其出資,股東必須經過公司清算程序,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2.10.1.2.2股東請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之訴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之間股款的返還義務可以由協議決定或者是出資比例進行返還。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利息的連帶責任。2.10.1.2.3債權人請求發起人承擔損害賠償之訴公司成立時,發起人為籌建公司所為行為的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繼;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之間的關系視為合伙關系,由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個人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第三人可以基于對發起人的債權請求權向發起人主張權利。2.10.1.2.4債權人請求清算主體承擔損害賠償之訴確認公司成立無效并被撤銷登記后未經清算的,如果清算主體擅自分配、隱匿、轉移或者低價轉讓公司財產,則構成濫用公司人格,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公司債權人可以對清算主體請求損害賠償。2.10.1.3.公司設立瑕疵的糾紛,包括:2.10.1.3.1公司對發起人的損害賠償之訴發起人進行虛假出資,損害公司利益的,或者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將不合理的費用轉嫁給公司,或者發起人代表設立中的公司締結有損公司利益的合同。公司可以對發起人提起訴訟,要求各發起人對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10.1.3.2公司對股東補足出資的給付之訴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未足額繳納貨幣出資或者股款,或者以實物等出資時未按約定出資,或者公司成立后發現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定價額的,公司有權以設立時的股東或者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補足差額的給付之訴,并有權要求設立時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2.10.1.3.3公司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返還之訴公司成立后,股東通過各種形式抽回出資,利用空殼公司進行商業冒險。公司有權向抽回出資或者股本的股東提起返還之訴。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管人員對該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2.10.1.3.4債權人對出資瑕疵股東的損害賠償之訴股東或者發起人未足額繳納貨幣出資或者股款,或者以實物出資時未按約定出資,或者公司成立后發現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定價額的,或者股東通過各種形式抽回出資,公司的債權人有權以設立時的股東或者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返還之訴或者賠償之訴。2.10.2.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一)(二)(三)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2.11、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定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是指因股東未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正當行使權利,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權益而發生的糾紛。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2.12.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定義: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是指因公司股東為逃避債務,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而產生的糾紛。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2.12.1.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包括:2.12.1.1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代償給付之訴股東因承擔責任超過其所應當承擔的比例或者數額時,承擔責任的股東可以向其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提起代償給付之訴。但是,公司人格否認案件中承擔責任的控制股東不得向其他股東提起追償之訴。2.12.1.2.股東越權代理無效之訴或者賠償之訴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受托股東在代理行使表決權時,超越授權范圍,則委托股東可以向受托股東提起代理行為無效之訴或者賠償之訴。2.12.2.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2.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定義: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而與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2.13.1.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包括:2.13.1.1董事、高管人員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之訴公司有權對董事、高管人員違反忠實義務的所得收入行使歸入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2.13.1.2董事、高管人員違反勤勉義務的損害賠償之訴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員在管理公司、經營業務時,不得有疏忽大意或者重大過失,并盡合理的謹慎、注意和技能,履行自己的職責。董事如果沒有對公司盡到勤勉義務,并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董事應當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2.13.1.3董事不及時行使公司歸入權的損害賠償之訴公司的歸入權,是指公司可以要求董事、高管人員將違反忠實義務的收入、報酬歸于公司。公司董事會不依法行使歸入權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2.13.1.4董事、高管人員超越授權的損害賠償之訴董事、高管人員超越授權對外締結合同時,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在此情形下,公司不能對相對人主張合同無效,但是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向董事、高管人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2.13.2.董事、高管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2.13.2.1股東對董事、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之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制度,實際上規定了股東就資本多數決原則濫用而享有的訴權。2.13.2.2股東罷免董事的提案權之訴為了保障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權利,法律應當賦予股東罷免董事的權利。如果股東不能依法享有罷免董事的提案權,董事會又不提出罷免議案,股東會的董事罷免權則會落空。2.13.2.3虛假記載的損害賠償之訴股東為行使股權,需要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提供信息,信息的真實性關系到股東的決策和利益,因此,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13.3.高管人員損害高管人員利益賠償糾紛2.13.3.1董事違法行為停止請求之訴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對決議持異議的董事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但是,董事會決議未形成時,違法行為屬于個別董事的違法行為時,其他董事可以從事違法行為的董事為被告提起停止請求之訴。2.13.3.2侵害高管人員權利的侵權之訴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如果相互超越或者剝奪法定職權的,受害一方可以侵害一方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2.13.3.3高管人員承擔連帶責任的代償給付之訴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反誠信義務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為兩人以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其中一位高管人員承擔賠償責任超過其所應承擔的比例或者數額時,承擔責任的高管人員可以向其他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提起代償給付之訴。2.13.4.高管人員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賠償糾紛公司的獨立人格使公司董事、高管人員的職權范圍內的行為責任由公司承擔,而不是由其本人更不是由股東承擔。如果董事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為了其所代表的股東的利益,利用公司的人格從事欺詐或者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董事或者股東等侵權行為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2.13.5.公司損害高管人員利益賠償糾紛2.13.5.1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職務的效力確認之訴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雖然股東會有權決議更好董事,但是應當具備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隨意解除董事職務,否則董事有權向公司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2.13.5.2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董事為了謀取其所代表的股東的利益而形成董事會決議違法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時,其他董事有權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或者撤銷之訴。2.13.5.3侵害監事職權的侵權之訴監事會是公司制度中制約董事、高管人員濫用權利,維護股東利益的重要保障。當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受到股東會、董事會或者高管人員的限制或者剝奪時,監事有權向公司提起侵權之訴。2.13.6公司損害債權人利益賠償糾紛2.13.6.1違法發行股票、債券的損害賠償之訴公司對違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責任,是指在公司為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而與投資者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自身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持有人造成損失所用承擔的賠償責任。2.13.7.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2.14、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定義: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產生的糾紛。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二條2.15、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定義: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是指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期間內,因侵占公司財產或者因故意、重大過失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而產生的糾紛。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2.16、公司合并糾紛定義:公司合并糾紛。是指公司合并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股東或債權人利益而產生的糾紛。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2.17、公司分立糾紛定義:公司分立糾紛,是指因公司分立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侵害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而產生的糾紛。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2.18、公司減資糾紛定義:公司減資糾紛,是指因公司減資行為引起的糾紛,公司減資,即公司注冊資本減少,系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消減的法律行為。因此,違反法定程序的減資或減資危害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可以提取訴訟確認減資行為無效或撤銷公司減資決議,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2.19、公司增資糾紛定義:公司增資糾紛,是指因公司增資行為引起的糾紛,公司增資,是指公司基于籌集資金,擴大經營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資本總額的行為。公司資本增加必然會牽涉到股東的利益,會對股東的股權產生影響,同時增資是對現有股權結構的調整,直接影響現有股東的利益,因此可能在股東之間引起利益之爭。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2.20、公司解散糾紛定義:公司解散糾紛,是指公司經營出現重大困難時,公司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申請而引發的糾紛。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一)(二)(三)(四)(五)、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2.21、公司清算糾紛定義:公司清算糾紛,是指公司因特設事由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或者普通清算無法繼續時,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開始清算的,或者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利益的,發生在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爭議。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一)(二)(三)(四)(五)、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一)(二)(三)(四)(五)(六)(七)、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至二十四條。2.22.上市公司收購糾紛定義:上市公司收購,是指購買者在購買上市公司股份以獲得其控股權的過程中與被收購者之間發生的糾紛又稱證券賠償糾紛證券糾紛是指證券活動主體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及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這里所說的證券活動主體,主要指證券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中介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管理機構以及廣大的投資者等。2.22.1證券發行糾紛證券發行糾紛,是指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因證券認購、申購、贖回、發行失敗或者證券發行時信息披露違反法律法規被撤銷等產生的糾紛。此類糾紛是在證券發行過程中由于發行人、承銷商的違法行為致使投資者損失而產生的糾紛。2.22.1.1.證券認購糾紛。申購與認購是證券買賣過程中的兩個階段。申購,即申請配售,是提交購買意思。認購,是在申請得到批準后付款購買。我國新股發行由于供小于需,因此規定了申購程序。因為申購只是購買意愿的表達,而非實際的購買行為,申股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很小,大部分糾紛都產生在認購階段。2.22.1.2.證券發行失敗糾紛。根據證券法第35條的規定,股票發行失敗,是指采用代銷方式發行股票,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情形。股票發行失敗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證券發行失敗制度是新證券法為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采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而引入的制度。2.22.2.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是指證券發行人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由證券經營機構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并依照法律和合同收取一定比例傭金的合同。證券承銷合同的內容,如承銷資格、發行價格、承銷期限、包銷或者代銷的費用等內容應當遵循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其生效條件為證券獲準發行。在證券承銷中,證券發行人并不直接與投資者發生關系,而是委托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證券,屬于證券的間接發行。證券承銷制度主要用以調整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的關系,但實際上涉及發行人、承銷商及投資者之間的復雜關系,對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具有重要的意義。2.22.2.1.證券代銷合同糾紛。證券代銷合同糾紛是指在證券發行、兌付過程中,發行人、承銷人、發行擔保人及證券購買人就履行證券代銷合同產生的糾紛。常見的有證券銷售款支付糾紛和企業債券兌付糾紛。證券銷售款支付糾紛。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和雙方的一般約定,承銷期結束后,承銷商應將未售出的證券及銷售款及時返還給發行人。若承銷商不能將銷售款按時付給發行人,發行人有權請求法院判令承銷商將銷售款及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一并支付給發行人,組成承銷團的有關承銷成員對此負連帶責任。企業債券兌付糾紛。企業債券發行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并且債券經依法批準發行的,則發行人承擔債券本息的返還義務,承銷商不承擔責任,擔保人依照合同約定承擔一般擔保責任或者連帶擔保責任;債券未經依法批準發行的,發行人及承銷商對債券購買人有欺詐意圖,構成共同侵權,因此,對債券本息負連帶清償責任。2.22.2.2證券包銷合同糾紛。證券包銷合同,是指證券發行人與證券經營機構約定,由證券經營機構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合同約定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后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合同。證券包銷的發行風險歸屬于證券經營機構。包銷是我國證券承銷所采用的主要承銷方式,不僅適用于股票發行,也適用于公司債券的發行。2.22.3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是指申請證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其申請被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與證券交易所就證券上市交易日期、暫停或者中止上市、內部審計制度、上市費用交納等各項權利義務簽訂的協議。股票上市,必須經過上市申請、審查批準、訂立上市協議書、發表上市公告等程序,最終完成股票上市交易。簽訂上市協議是股票上市的必經程序。證券交易所與申請證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上市協議的約定安排證券上市、交納上市費,嚴格履行協議,由此發生糾紛,稱為證券上市合同糾紛。2.22.4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是指證券發行人就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為其證券上市擔任保薦人而簽訂的協議。我國證券法和有關法規對保薦人的義務和保薦責任(主要是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證券上市保薦合同作為民事合同,其主要內容是約定聘請事宜、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保薦協議終止事項,雙方在證券發行上市期間和上市之后一系列行為中的權利義務和內部責任承擔問題。證券法對保薦人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而保薦人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銷商、評估機構、評級機構之間的內部責任的分擔則屬于另一法律關系。2.22.5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交易,是指證券所有人將已經發行并交付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根據其交易地點和交易對象性質的不同,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凡經批準在證券交易所內登記買賣的證券稱為上市證券,其證券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另一種形式是柜臺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柜臺交易市場買賣。證券交易合同糾紛是典型證券合同糾紛。在證券交易合同糾紛中,根據交易合同內容的不同,證券交易合同糾紛可分為:2.22.5.1.股票交易糾紛。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并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可以轉讓、買賣或者抵押,是資金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股票交易糾紛就是在股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主要發生在投資者與證券公司、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2.22.5.2.公司債券交易糾紛。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交易糾紛就是在債券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從司法實踐經驗來看,主要是投資者與債券發行公司之間的糾紛居多。2.22.5.3.國債交易糾紛。政府債券是指政府作為發行人的證券,包括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保證債券,而其中的中央政府債券即國債,是指中央政府籌措資金并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債務憑證,如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包括交通、電力、礦產、建筑等行業的基礎設施建設)等。中央政府債券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強、收益穩定和免稅待遇的特點。我國尚未允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因發行人的極高的信譽度,國債交易糾紛的當事人一般不會是作為證券發行人的中央政府,而一般是發生在投資者和證券中介機構之間。2.22.5.4.證券衍生品種交易糾紛。證券衍生品種,依其存在形式等的不同,可以分為契約型證券衍生品種和證券型證券衍生品種。契約型證券衍生品種,是以證券交易場所設計的標準化、規格化的合約為形式存在,而不是以證券的形式存在,是以股票、債券等資本證券或者資本證券的整體價值衡量(如股票指數)為基礎,主要包括各類期貨、期權等品種,如股指期貨、股指期權、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的證券衍生品種。證券型證券衍生品種,是股票等基礎證券和一個權利合約相結合,并將其中的權利以證券的形式表現出來,形成了一種向新的證券品種。代表性的證券型證券衍生品種主要包括認股權證和可轉換公司債券。2.22.5.5.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專業從事資本投資的資本集合體。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因其各種類之間不同而有所偏重,但總體而言主要集中于投資者與作為管理人的證券公司之間,如就管理人的投資對象、投資風格等異議產生的糾紛。2.22.6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是指他人或證券機構超越代理權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者要求他人或證券機構賠償損失而形成的民事糾紛。目前我國委托交易指令下達的形式有當面委托、電話委托、傳真委托、函電委托、自助委托等多種。2.22.7證券托管糾紛證券托管,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其保管證券并提供代收紅利等權益維護服務的行為。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議。證券托管協議,是指客戶與證券公司為上述托管事宜簽訂的協議。投資者應當委托證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證券,證券公司應當將其自有證券和所托管的客戶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存管。2.22.8證券欺詐賠償糾紛證券欺詐是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行為人通過欺詐的手段,破壞市場正常秩序,損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獲利的行為。2.22.8.1.證券內幕交易賠償糾紛。證券內幕交易,是指掌握上市公司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的人,在該信息轉變為公開信息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直接或者間接地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的行為。2.22.8.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賠償糾紛。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是指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人為干擾證券市場上的供求關系,控制某一證券的價格或者走勢,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普通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2.22.8.3.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是指證券市場上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在提交或者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者記載,侵犯了投資者合法權益而發生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2.22.8.4.欺詐客戶賠償糾紛。證券欺詐糾紛包括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進行誤導投資者,以及利用其客戶代理人或者顧問的身份損害投資者利益,受欺詐的客戶要求損害賠償的糾紛。2.22.9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融資融券交易,又稱為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借入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融資融券交易包括券商為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融資融券,是指券商對投資者提供融資和融券交易。其中,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而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后以證券歸還,即賣空。2.22.10證券回購合同糾紛證券回購合同,是證券持有人在賣出一筆證券的同時,與買受人簽訂協議約定期限和價格,買回同一筆證券的合同。證券回購是一種融資活動。在證券回購合同中,證券回購主體資格具有特定性,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成為證券回購的適格主體。2.22.11證券返還糾紛證券返還糾紛,是指證券持有人請求他人返還被非法或不當占有的證券的糾紛,包括不當得利和非法侵占。由于證券機構交易系統出現故障或因交易清算工作失誤,導致客戶賬戶的證券或交易結算資金增加,致使客戶不當得利。按照民法規定,獲利一方應將獲得的資金或者證券及時返還給對方。如作為不當得利的證券已被客戶善意賣出、不當得利的資金已被客戶善意買進證券,客戶應將賣出該證券所得款項或者買進的證券返還給證券機構,但不承擔因該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因為造成不當得利的過錯在證券機構自身。如屬惡意交易,如投資者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明顯多出若干倍,投資者應當知道有關證券或資金不屬自己賬戶所有,仍對該部分證券或資金行使了試用權,因此造成損失的,客戶還應賠償該部分損失。另一方面,由于證券機構的過錯,造成客戶資金或證券減少,在本質上已不屬不當得利,應視為民事侵權。證券機構除返還所得證券和資金外,還應賠償客戶因此發生的損失。2.22.1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是指因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而形成的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2.22.13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糾紛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制度,是在投資者與發行人法律關系基礎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股東權利的制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的職能,涉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發行人、結算參與人、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者等諸多的法律關系。2.22.14證券投資咨詢糾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是指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機構與投資人或者客戶就證券投資咨詢簽訂服務合同。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特定條件并經依法審批方可執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并加入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后,方可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咨詢業務機構及其咨詢人員依約提供咨詢服務,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則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咨詢費。2.22.15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糾紛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是指證券發行者與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就上述咨詢業務服務簽訂的合同。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是指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觀部門批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2.22.16.公司投資糾紛公司投資糾紛,是指公司以其法人財產作為對另一企業的出資,從而使公司成為另一企業成員的責任糾紛。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2.22.17.關聯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一)(二)(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三、其他未列名但與公司法律訴訟相關的案由及其法律適用3.1、股權信托糾紛,包括:3.1.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糾紛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糾紛,因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規避法律等原因,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身份發生分離。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簽訂投資協議,約定名義出資人不享有股東權利,股權歸實際出資人享有。當雙方當事人就投資協議、股東身份發生爭議時產生糾紛。如果隱名股東請求顯名股東轉交股份財產權益的,由于實際出資人隱名是為了規避公司法對投資主體身份的限制性規定,原則上法院不應支持其請求。雙方之間為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債權人向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顯名股東主張其履行股東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顯名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隱名股東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3.1.2職工持股糾紛職工持股,是由公司內部職工認購本公司的股份,委托工會或者職工持股會作為社團法人托管運作,工會或者職工持股會代表進入董事會參與按股份享紅利的新型股權形式。有關職工持股的糾紛,涉及持股資格、職工身份、勞動合同關系,涉及能否強制職工退股,股份回購或者股份轉讓等,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群體訴訟。3.2、股權期權糾紛股份期權,是指經公司股東會同意,授予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在特定的時間以固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份的權利。期權行使過程的糾紛主要發生在期權持有人與公司之間。如果公司怠于履行義務,則期權持有人的權利將無法得以實現,必然產生糾紛。股票期權制度發展完善的國家,期權持有人與公司簽訂期權合同。當期權持有人在股票期權行使過程中與公司發生糾紛時,其只需向法院提起公司違約之訴,要求公司按照期權合同履行即可。3.3、股東權益糾紛,包括:3.3.1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文件和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人事、財務等相關資料,了解公司運營狀況的權利。股東的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是股東收益權、決策權、人事權以及其他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董事、高管人員的行為侵害股東的知情權時,股東可以提起股東知情權侵權之訴。3.3.2股東召集權糾紛股東召集權糾紛,是指有權召集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主體怠于行使權利,或者適格股東提議召集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遭到拒絕時,股東以公司違反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規定,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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