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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模擬論文 我國高校普遍存在非法拷貝或復制他人著作的現象。中國的高校校園網與其它網站相比,一般都率先應用最先進的網絡技術,網絡應用普及,用戶群密集而且活躍。以下是為大家的網絡環境模擬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思考 摘要:由于新技術的挑戰使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延伸至網絡空間。提出我國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幾個代表性問題,然后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分析問題存在的原因,并結合國外知識產權立法方面的成果和經驗比較我國的立法的不足希望能對此問題的解決有所益處。關鍵詞網絡環境;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 一、對網絡著作權侵權問題思考 (一)我國的實踐 我國高校普遍存在非法拷貝或復制他人著作的現象。中國的高校校園網與其它網站相比,一般都率先應用最先進的網絡技術,網絡應用普及,用戶群密集而且活躍。而完全不使用他人的信息在網絡環境下幾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上網絡信息更新快的特點,且大多數人缺乏版權意識,迫使大量摘錄他人現有資料以提高更新速度并降低成本。 (二)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問題 著作權保護是一個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著作權立法、行政處理、司法保護、社會保護等方面,其中,著作權立法是著作權保護的前提和基礎。美國國會于1988年10月12日通過,28日克林頓簽署了數字時代版權法。該法是為了貫徹執行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組織(WIPO)1996年12月簽訂的條約,針對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的新特點,對美國著作權法進行了相應的補充和修訂,要求公共圖書館、學校、教育機構等各種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拷貝、生產或傳播包括商業軟件在內的各種信息資料。目前我國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法律保護的4個基石分別是:WTO規則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作(TRIPS);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修正。從上述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到對網絡作品的性質、是否能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爭議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由于新技術的挑戰使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延伸至網絡空間。關于網絡環境知識產權,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2條規定已經做出了解釋。而修改以后的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和原則精神主要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版權公約。另外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了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問題。該項規定明確將故意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確立為侵權行為,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和對侵權行為的制裁。這個法律體系在宏觀調整上是相對完善的,對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的保護曾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現實生活中,依托網絡技術而進行的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無時不在發生,并且在涉及到某一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時,在法律適用上也存在很多問題。我國應從技術措施保護的范圍、保護的標準以及保護的限制與例外等三方面,完善技術措施法律保護方面的規定。 二、數據庫的保護問題 (一)我國的實踐 傳統的數據庫已經步入到了以數字化方式處理的電子數據庫,它直接影響著經濟、科研、教育乃至一般生活。然而當數據庫業逐步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產業時,關于數據庫的保護卻進展緩慢。如何在保護數據庫的同時充分顧及社會大眾的利益,成為我國在數據庫保護方面的重大課題。 (二)數據庫保護立法問題 數據庫是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對數據庫的保護,應歸為知識產權一類。1996年3月11日,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發布了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該指令規定:“凡在其內容的選擇與編排方面體現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創作的數據庫,均可據此獲得著作權保護。本規定是判定一個數據庫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唯一標準。”該指令有一個重要特點,那就是它不僅僅保護具有作品屬性的數據,也保護那些不具獨創性從而不構成作品的數據庫。另外一點就是指令對于數據庫的特別保護采取了封閉性的做法,只對歐盟成員國的國民或公司、企業制作的數據庫提供保護,對于其它國家和國民或公司、企業制作的數據庫,只有在其本國對歐盟的數據庫也給予特別保護的情況下才予以保護。而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數據庫生產出口國的美國,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方面的研究進行的較早,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明文將數據庫作為作品納入保護范圍。1997年10月9日美國國會接受了題為“信息匯集反盜版法”的提案。此議案與HR3531很大的不同就是該建議采取新的特殊版權保護方式,而此議案是建立在反不正當競爭原則上的最起碼的方法。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數據庫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條例都沒有提到對數據庫的保護,甚至沒有直接提到“數據庫”這一概念。想要建立完善的數據庫特殊權利的保護為時尚早。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還是以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的推廣為依托,在充實和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礎上建立數據庫保護制度。待到合適的時機可以結合國外的經驗創設一種全新的不同于傳統知識產權的特別權利。 三、域名惡意搶注問題 (一)我國的實踐 建設電子政務,首先要建網站,建網站就必須要有域名。我國注冊到“.”域名數只有40余萬,但國內用戶注冊境外“.”等域名數超過70萬,每年要向境外交納數千萬美元的注冊費。隨之而來的域名惡意搶注,或將他人享有在先的商標等注冊為域名的案例屢有發生。 (二)域名惡意搶注立法問題 雖然域名的法律性質目前仍有爭論,但它在知識產權分類中屬于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保護經營者的商標等經營標識的規定,故其是一種新的知識產權,應當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美國國會在1999年11月通過了域名反搶注法,主要禁止“未經許可,注冊域名或者包含了美國商標或當代名人的姓名”。對于惡意搶注域名者,除了強制取消域名外,還要處以10萬美元的罰金。除了以上法規外,美國保護域名的策略就很值得推廣,美國的許多信息網絡公司以及注冊域名的其他企業,紛紛到專利和商標局將其域名注冊為商標,以使域名納入現有法律體系中加以保護。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8年1月提出了將域名注冊為商標的評審,域名注冊人可以通過商標法保護自己的域名。對于域名與商標的競合,由負責域名登記的NSI公司處理。一方面,NSI公司制定的爭端解決政策傾向于商標權的保護,如果第三方對域名注冊不滿,只要提交經公證的在任何國家的商標注冊證副本,NSI公司則將該域名置于“HOLD”的狀態,不允許任何一方使用;另一方面,NSI公司要求申請人主張的注冊商標權的生效日期早于域名注冊日期。這說明,NSI公司將域名扭成與商標權平行的一種獨立的權利,實行誰在先即保護誰的政策。但NSI公司不直接決定域名的最終歸屬,只是遵從法院的最終裁決。對這種新興的糾紛,美國法院以前沒有一致的態度但近來紛紛援引聯邦商標淡化法。根據該法案,商標一旦被確認為“著名商標”,則他人不能將該著名商標注冊為域名。這就又限制了商標權人對其專有權的濫用,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商標權與域名所有人的利益,從而修正了NSI公司在程序上對商標權的擴大保護。中國互聯網絡域名信息中心爭議解決辦法規定,凡是域名包括或者屬于他人含有在先權利的內容,即屬于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使用域名。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禁止轉讓或買賣域名,這將有利于防止域名惡意搶注的情況發生。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規定了在域名的歸屬出現爭議時,域名注冊機構并不負責域名爭議的解決。這種排斥了域名糾紛的行政解決方法,僅靠司法救濟,無法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直接規定了域名的禁用條款,為授予域名專有權奠定了合理的基礎;并直接規定了禁止域名的有償轉讓,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域名的惡意注冊;還將企業名稱與域名的關系予以了考慮,全面設計了種種商業識別符號的關系。但這種直接的將企業名稱和商標與域名相聯系,既容易導致混亂,又無實際意義。現在我國商標局也開始接受域名的商標申請,但是具體的規范還沒有制定出來。對于域名爭議,我國的民間自律解決機制還是比較靈活的,但是由于機制本身的問題,比如說這種機制不具有終局效力、目前只能了發于解決域名和商標間的爭議等。 四、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問題 (一)我國的實踐 商業方法軟件是未來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柱,而虛擬空間地域性的淡化會使這些專利比以往任何時間發揮的獨占性都要大,開放與電子商務有關發明的專利保護對于專利大國來說絕對是利益獲得者。可以說,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不僅僅是一個法律的問題,國家利益和經濟擴張是目前專利大國擴大商業方法軟件專利的深層原因。 (二)專利保護立法問題 互聯網的發展給專利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動力,同時也使專利制度原有的矛盾更加突出,產生出了一些新的專利保護問題。歐洲專利局對于與商業方法和計算機軟件相關的發明授予專利一直是非常嚴格的,發明的技術性質是歐洲專利法關于專利性主題的基石。而歐洲專利公約、歐洲專利授權的實施細則以及歐洲專利審查指南是專利保護的依據。歐洲專利局認為,存在技術性質的商業方法可以授予專利。并在xx年的10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審查指南。歐洲專利局將開放保護政策在這一指南中給予了肯定,這一審查指南將軟件專利申請合法化,由于商業方法與執行商業方法的軟件之間界限并不明顯,商業方法專利也隨之合法化。我國至今尚無商業方法專利。我國專利局的審查指南明確規定:涉及計算機程序本身或者數學方法本身的發明專利申請是不能授予專利的。筆者認為,一個國家選擇專利保護的范圍是與該國的國情和時代發展有關。當前是我國電子商務急需發展的時候,我國應該大力支持網絡的發展,而且應當看到我們對這方面的研究與實踐都不足,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先拒絕賦予商業方法專利,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目前仍然是美國主導發展趨勢,在對待商業方法專利問題上,美國更是游戲規則的制訂者,歐洲雖然持保守態度,但也開始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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