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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證券交易所擬上市企業董秘培訓班考試資料匯編注:其中股票上市規則將有書面單行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4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 10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 12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錯誤!未定義書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部分內容)錯誤!未定義書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部分內容)錯誤!未定義書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19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2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9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38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44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65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68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84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91 -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 100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 101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104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略)錯誤!未定義書簽。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部分內容)- 106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107 -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108 -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 112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工作細則- 114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118 -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錯誤!未定義書簽。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錯誤!未定義書簽。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與上市指引- 128 -保薦代表人聲明與承諾書- 136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誠信建設指引- 138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保薦工作指引- 141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董事行為指引- 151 -中小企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 156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162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167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 173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 177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訂)- 180 -保薦工作報告書格式指引(年度/半年度)- 188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 190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 195 -關于在中小企業板實行臨時報告實時披露制度的通知- 198 -關于在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中試行年度業績快報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 -關于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舉行網上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 202 -關于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實行公開致歉并試行彈性保薦制度的通知206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20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及其修正214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號:公平信息披露相關事項216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21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4號:年度報告披露相關事項223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5號:重大無先例事項相關信息披露235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6號: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免相關事項23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7號:日常關聯交易金額的確定及披露24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8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相關要求249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9號: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的取得與授予253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0號: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有關注意事項256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1號:重大經營環境變化261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2號:股票期權實施、授予與行權263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3號: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265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4號:證券投資26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5號:日常經營重大合同270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6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披露的特別要求271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7號:重大資產重組(一)273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8號:重大資產重組(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指引(試行)27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9號:重大資產重組(三)重大資產重組審查對照表284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0號:股東追加承諾292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1號:重大資產重組(四)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前持續信息披露規范要求295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2號:重大資產重組(五)資產評估相關信息披露296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3號:30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29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4號: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相關事項錯誤!未定義書簽。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1號:業績快報302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2號:業績快報修正304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3號:業績預告306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4號:業績預告修正307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5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308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6號:日常關聯交易公告310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7號: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312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8號:日常經營重大合同314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9號: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315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第10號:股東追加承諾公告319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4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尚福林 2006年5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適用本辦法。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后,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 發行條件第一節 主體資格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九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二條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三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二節 獨立性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第十八條 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第二十條 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第三節 規范運行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二)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四節 財務與會計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三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三) 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五)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第五節 募集資金運用第三十八條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第三十九條 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第四十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第四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第三章 發行程序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 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第四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并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第五十一條 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第五十二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第五十四條 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第五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第五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第五十八條 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于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第五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第六十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全文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第六十二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并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第五章 監管和處罰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第六十五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字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六十六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12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第六十七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第六十八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6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第六章 附則第六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且不上市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關于股票發行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證監199612號)、關于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199713號)、關于股票發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證監19988號)、關于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字1998259號)、關于對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改制運行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19994號)、關于擬發行股票公司聘請審計機構等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131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3116號)同時廢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22號為支持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進行業務重組整合以實現整體發行上市,規范該等業務重組行為,我會制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現予公告,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以下簡稱首發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近來,一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最近3年(以下簡稱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情況,不少發行人咨詢該情況是否符合首發辦法的上述要求。經研究,我會認為:一、發行人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多是企業集團為實現主營業務整體發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發揮業務協同優勢、提高企業規模經濟效應而實施的市場行為。從資本市場角度看,發行人在發行上市前,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與發行人相同、類似或者相關的業務進行重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優化公司治理、確保規范運作,對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二、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情況的,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視為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一)被重組方應當自報告期期初起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如果被重組方是在報告期內新設立的,應當自成立之日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二)被重組進入發行人的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重組方式遵循市場化原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股權;(二)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的經營性資產;(三)公司控制權人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四)發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組方。三、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應關注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情況。發行人應根據影響情況按照以下要求執行:(一)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為便于投資者了解重組后的整體運營情況,發行人重組后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二)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50%,但不超過100%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并發表相關意見。發行申請文件還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證監發行字20066號)附錄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會計師關于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四、被重組方重組前一會計年度與重組前發行人存在關聯交易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按照扣除該等交易后的口徑計算。五、發行人提交首發申請文件前一個會計年度或一期內發生多次重組行為的,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應累計計算。六、重組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事項的,被重組方合并前的凈損益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并在申報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重組屬于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的非企業合并事項,但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在編制發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備考利潤表時,應假定重組后的公司架構在申報報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報會計師出具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 近來,一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多次向我會咨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問題,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內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如果主張多個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東沒有發生變化,是否符合首發辦法的上述規定;在公司股權比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業)、沒有實際控制人,或者因國有資產重組導致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等情況下,應該如何理解和適用首發辦法的上述規定。經研究,我會認為:一、從立法意圖看,首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權的穩定為標準,判斷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發展、持續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資者在對公司的持續發展和盈利能力擁有較為明確預期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由于公司控制權往往能夠決定和實質影響公司的經營方針、決策和經營管理層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決策、組織機構運作及業務運營等都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給發行人的持續發展和持續盈利能力帶來重大不確定性。二、公司控制權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因此,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也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對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實質影響、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三、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主張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每人都必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二)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好,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的規范運作;(三)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一般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有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在最近3年內且在首發后的可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多人沒有出現重大變更;(四)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認為發行人應該符合的其他條件。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應當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穩定性,沒有充分、有說服力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的,其主張不予認可。相關股東采取股份鎖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權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構成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重要因素。如果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發生變化,且變化前后的股東不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四、發行人不存在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判斷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一)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在首發前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二)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三)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分證明。相關股東采取股份鎖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的重要因素。五、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無償劃轉直屬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股權或者對該等企業進行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 (一)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屬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序決策通過,且發行人能夠提供有關決策或者批復文件; (二)發行人與原控股股東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大量的關聯交易,不存在故意規避首發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的情形; (三)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對發行人的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和獨立性沒有重大不利影響。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但是應當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提交相關批復文件。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六、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司控制權的歸屬、公司的股權及控制結構,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權或者股權及控制結構可能存在的不穩定性及其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盈利能力的潛在影響和風險。七、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就公司控制權的歸屬及其變動情況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發行審核部門判斷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重要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確保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明確,依據適當、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違反相關規定的,除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將對法律意見書的簽字律師和簽字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給予重點關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并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第三條 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第四條 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第二章 發審委的組成第六條 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第七條 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后,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第三章 發審委的職責第十條 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一條 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并行使表決權。第十二條 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第十三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并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第十五條 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回避:(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第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回避。第十七條 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后,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第四章 發審委會議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八條 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第十九條 發審委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第二十條 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并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并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第二十一條 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發審委會議結束后,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陳述和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第二十三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并依法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第二十五條 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第二十六條 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第二節 普通程序第二十七條 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并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第二十九條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第三十條 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并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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