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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聯合國:借助刑事手段打擊跨國販運文物 近幾十年來,日漸盛行的國際?文物走私活動影響了歐洲、中東、非洲、亞洲、拉丁美洲以及北美洲地區并逐漸在各個國家蔓延,而由文化財產的非法販運及交易產生的犯罪收益也驚人的龐大在世界范圍內非法交易活動產生的犯罪收益中位居第三位。 文化財產的非法販運正逐漸向嚴重化、常態化及有組織化方向發展。由國內的盜竊者、走私者、交易商、拍賣商等相互勾結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正逐步滲透到文化財產的國際販運中。有組織犯罪集團利用其較強的組織性、穩定性以及強大的資金儲備。逐漸在國際?編織一張罪惡的黑網。嚴重破壞文化財產來源國珍貴的文物資源;肆意擾亂國際文化財產正常合法的市場經濟秩序且極易滋生暴力犯罪、洗錢犯罪以及腐敗犯罪。 民商事國際公約還管用嗎? 目前,現存有關保護文化財產的法律體制涵括國際公約、區域條約及雙邊協定,而后兩者也是在相關國際公約的框架下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國際公約當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0年通過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1970年公約”)和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以下簡稱“1995年公約”)。雖然1970年公約和1995年公約在保護文化財產免遭非法進出口和非法轉讓以及返還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在從國際層面保護文化財產免遭非法販運方面仍有不合時宜之處,而且。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局限性呈越來越明顯的趨勢。 首先,1970年公約無法提供廣泛的國際合作。截至2012年3月22日,世界上共有122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最近加入的國家為巴勒斯坦),但文化財產市場國占的比例很少。當然主要的幾個市場國如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法國、日本、英國的加入的確增強了公約的影響力。但仍有許多市場國對公約持排斥態度。有些市場國對公約第一條“文化財產”的廣泛而模糊的定義表示擔憂,認為會阻礙合法交易。在此背景下,公約必將無法為保護文化財產免遭非法販運提供廣泛的國際合作。 其次,1970年公約和1995年公約缺乏為原主國提供請求返還被非法販運的文化財產的有力手段。兩項公約主要確立了利用民商式和外交手段展開文化財產的返還工作,即由文化財產原主國向文化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與被請求返還文化財產國展開外交談判和斡旋。而這兩種手段因其自身的缺陷已無法滿足為應對文化財產相關犯罪日益嚴重的局面而開展國際合作的需要。 對民事訴訟而言,兩項公約為文化財產原主國負擔了較重的證明責任,包括事實和法律方面的證據。原主國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事實證明或者內國的所有權法定義不明、含義不清,那必然會影響追索工作。1989年,秘魯在加利福尼亞州的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名叫benjaminjohnson的美國收藏家和前博物館管理員,試圖向其追還89件前哥倫比亞時期的人工器件。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為秘魯并不能證明上述器件全部來自秘魯領土,因為專家證實部分器件在起訴時來自于已經成為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和厄瓜多瓦的領土。此外,秘魯所提供的1929年法和國家所有權法也都無法有效成為對爭議器件享有所有權的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秘魯政府敗訴。 此外,民事訴訟遵循“物之所在地法”的一般原則。爭議財產所在地處于不同的法系也會影響案件審理的結果。普通法國家側重保護財產所有權,傾向維護財產原所有人的利益,而大陸法系國家側重保護交易安全,傾向于維護善意購買人的利益。這種情況也易導致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利用外交手段展開的談判與斡旋所帶來的追索結果的不確定更加明顯。這些不確定性直接削弱了公約保護文化財產免遭非法販運的力度。 再者,兩項公約都未將“非法出口文化財產”行為界定為嚴重犯罪,這也是致命的弱點。不能從國際層面上界定“非法出口文化財產”的犯罪性質,無疑不利于預防和打擊非法販運文化財產的國際合作。“非法出口文化財產”一般指行為違反了一國有關出口禁止或限制規定,但這類規定往往得不到文化財產市場國的承認。一方面,“出口管制規定本身具有破壞性,催生了文物的非法交易并繁榮文物黑市”的觀點在文化財產市場國家盛行;另一方面,傳統上,一國法院不會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公法,這類公法至少包括刑事法和財產法,而在文化財產保護方面與之相關的則是控制或禁止文化財產出口的法律。因而出口管制法的不可執行性也成為國際司法實踐中不執行外國公法的體現。 聯合國相關機構的關切還有效嗎? 基于全球非法販運文化財產有組織犯罪的嚴重性和緊迫性以及1970年公約和1995年公約在預防和打擊文化財產非法販運方面的遺憾,聯合國相關機構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呼吁聯合國各成員國積極尋求通過刑事司法和執法合作機制來開展國際?保護文化財產的合作,提倡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納入現存相關國際公約法律體系。 最近幾年來,聯合國相關機構召開了多次會議研討相關問題的解決辦法,彰顯國際打擊有關文化財產有組織犯罪的決心。2009年11月24日至26日,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在維也納舉行了保護文化財產免遭非法販運的專家組會議,提出了相關建議;2010年10月18日至22日,在維也納舉行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締約國第五屆會議,呼吁締約國充分利用該公約打擊文化財產有關犯罪;2012年4月26日至29日,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在維也納舉行了“保護文化財產免遭販運問題專家組”第二次會議。繼續研討預防和打擊非法販運文化財產犯罪問題。 在緊鑼密鼓的研討和磋商中,聯合國相關機構在此問題上已生成諸多決議和草案。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聯合國第八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在哈瓦那討論通過了防止侵犯各民族動產形式文化遺產罪行示范條約;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分別于2004年7月21日和2008年7月24日通過了“關于保護文化財產免遭非法販運”的第200434號決議和第200823號決議,于2010年7月22日通過了題為“保護文化財產尤其使之免遭販運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對策”的2010門9號決議,于2011年7月28日通過了題為“加強保護文化財產尤其使之免遭販運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對策”的201142號決議;2011年4月,聯合國犯罪預防和刑事司法委員會擬定了“關于加強保護文化財產尤其是免遭非法販運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對策”的第三決議草案。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自2011年啟動了制定“關于販運文化財產犯罪的預防與刑事司法應對指南”的工作,該“指南”分為預防策略、刑事司法和國際合作三大部分。試圖為各國預防和打擊非法販運文物的立法、執法以及相關合作提供指導性或參考性規則,因而受到國際社會的特別關注,目前該“指南”仍在討論和完善過程中。至此。利用刑事司法和執法合作機制作為在國際層面開展預防和打擊文化財產有組織犯罪的重要合作手段已在國際社會中受到廣泛的重視。 跨國文物販運犯罪還能遏制嗎? 從聯合國相關機構以上決議及草案的內容來看,國際社會普遍認為:保護文化財產免遭有組織犯罪及相關犯罪侵害的刑事立法、司法以及相關的執法活動至少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共同努力: 國際刑事公約應受到廣泛的重視和利用。在現有國際公約框架下,各國應重點加強對防止侵犯各民族動產形式文化遺產罪行示范條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理解和運用,后兩則公約為打擊侵犯文化遺產犯罪方面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有效工具并為這類國際合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需要盡快使這后兩項公約在國際層面得到最廣范圍的承認和執行。 各國刑事立法中應考慮對跨國販運文物行為實行雙向定罪。聯合國的有關文件呼吁各國在刑事立法中將非法出口和非法進口文化財產均規定為刑事犯罪,在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情況下,考慮有組織犯罪公約第二條的規定將這類犯罪規定為嚴重犯罪并對之規定均衡性的刑事處罰。對非法進口文化財產的行為予以定罪,能夠極大提高對販運文化財產及相關犯罪的預防和懲治,并使相關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請求符合雙重犯罪的條件。聯合國有關機構建議各國刑事立法不僅要對販運分子和為其提供方便者定罪,還要對被販運文化財產的索取人和接收人定罪。 此外,各國還應考慮將海關、警察官員、公務員和公共事務人員在文化財產非法交易中產生的腐敗行為,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八條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三章規定為刑事犯罪,并將有關文化財產的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各締約國應在適當情況下在本國刑事程序法律中對與文化財產相關的有組織犯罪、洗錢犯罪以及腐敗犯罪規定一個較長的追訴時效期限,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處置時規定更長的期限。 為預防和打擊跨國販運文物罪行確立適當的法律規則也是必不可少的。聯合國有關文件倡導各國建立被非法交易、被非法進出口、被盜竊、被掠奪或被非法挖掘、被非法經營或下落不明的文化財產的統一的國際數據庫網絡;鼓勵各國制定約束文化機構(公共和私人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其他私人從業者(藝術品交易商、拍賣行,等等)以及包括互聯網上的文化市場交易的行為規范;在刑事訴訟中,有管轄權法院應準許公訴人簡化舉證責任對于已經登記注冊的文化財產在國際數據庫中遺失的情況下或未附帶原主國有效出口證明時,可以直接推定被告人明知文化財產來源非法,從而排除其“善意受讓人”的地位。建議各國建立跨國文化財產非法犯罪的聯合偵查組,并可在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之?開辟直接聯系的渠道。 打擊文化財產非法販運的最終目的還是力爭恢復原主國的持有權,因而積極開展扣押和沒收程序中的國際司法協助至關重要。聯合國建議各締約國采取必要措施,扣押販運文化財產犯罪、洗錢犯罪以及相關的腐敗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便最終予以沒收;當締約國收到文化財產原主國關于沒收其領土范圍內上述犯罪涉及的文化財產的請求時,應將此種請求提交主管當局以便承認請求締約國法院簽發的沒收令。被請求締約國應優先考慮將上述犯罪涉及的文化財產在沒收后交還請求締約國或合法所有人。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還應包括引渡。聯合國相關法律文件建議各國在締結的雙邊引渡條約中。將文化財產犯罪規定為可引渡犯罪。罪犯所在締約國若僅以罪犯系本國國民為由拒絕引渡時,則應尊重“或引渡或起訴”的原則,將案件提交給主管當局以便起訴;如請求國為執行刑罰目的而提出的引渡請求因相同原因被拒時,被請求締約國應考慮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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