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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 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1 工程名稱:2 工程地點:_3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4計劃工期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計劃工期總日歷天數天。5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6計價方式與簽約合同價格本合同采用計價方式為金額: 萬元人民幣 (小寫)7組成合同的文件7.1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協議書及合同附件;(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7.2雙方有關工程的變更等書面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8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9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10合同生效10.1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10.2合同訂立地點: 10.3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電 話:電 話: 傳 真:傳 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 號: 賬 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1 一般約定71.1 詞語定義71.2 語言文字101.3 法律10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101.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11.6 聯絡111.7 權益轉讓121.8 嚴禁賄賂121.9 化石、文物121.10 知識產權122 發包人132.1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132.2 現場進入權132.3 許可或批準142.4 發包人付款能力證明152.5 發包人人員和其他承包商153 承包人15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153.2項目經理163.3項目經理部163.4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173.5 承包人現場查勘173.6 分包174 監理人與造價咨詢人184.1監理人的權利184.2監理人員184.3監理人的指示194.4 確定194.5造價咨詢人205 工程材料與設備205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設備2052承包人采購材料與設備2053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205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2155材料與工程設備專用于工程215.6 交通運輸216 施工準備226.1 開工通知226.2 施工組織設計226.3 開工準備226.4測量放線237 進度與工期237.1 合同進度計劃237.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247.3 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247.4 不可預見事件247.5 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247.6 逾期竣工違約金247.7 暫停施工247.8 提前竣工258 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258.1 安全文明施工258.2 員工權利與職業健康268.3 環境保護279 變更279.1變更的范圍279.2提請變更的主體279.3變更程序289.4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289.5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299.6 暫列金額299.7 暫估價299.8 計日工299.9 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309.10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30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3010 計量與支付3010.1 工程價款的約定3010.2 單價子目的計量3110.3 總價子目的計量3110.4 預付款3210.5 工程進度付款3210.6 質量保證金3311 竣工結算3411.1 竣工付款申請3411.2 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3411.3 結清證明3512 試驗與檢驗3512.1試驗3512.2 隱蔽工程驗收3612.3 中間驗收3613 竣工驗收與工程試車3713.1竣工驗收條件3713.2竣工驗收程序3813.3竣工日期3813.4重新試驗3813.5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3913.6 工程試車3913.7 竣工清場與地表還原4014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4114.1缺陷責任期4114.2 缺陷責任4114.3保修責任4215 工程風險與保險4215.1 發包人風險4315.2 承包人風險4315.3 不可抗力4315.4 保險4416 合同違約4516.1 發包人嚴重違約4516.2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4516.3 承包人嚴重違約4516.4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4516.5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4616.6繼續履行4617 合同的終止4617.1 當事人約定終止4617.2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4617.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4717.4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終止4718 索賠4718.1承包人索賠程序4718.2 監理人對索賠的處理程序4818.3發包人索賠的程序4819 爭議的解決4919.1和解4919.2調解4919.3 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4919.4仲裁或訴訟5019.5連續施工5019.6爭議解決條款效力5020 合同的生效5020.1 一般規定5020.2 附條件或附期限生效5120.3 合同備案511 一般約定1.1 詞語定義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協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簽署的,約定合同主要內容的書面文件。1.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對投標函解釋說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用于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技術標準和合同中約定的專門針對某工程部位的技術要求。1.1.1.7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 款【圖紙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中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及其他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最終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清單說明、投標報價說明、計日工說明、其他說明及工程量清單各項表格。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發包人: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3 發包人代表: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場地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代表。1.1.2.4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5項目經理: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場地行使承包人權利的代表。1.1.2.6項目經理部:由項目經理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和職能部門的支持下按照企業的相關規定組建的、進行項目管理現場組織機構。1.1.2.7 專業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發包人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的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1.1.2.8 勞務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分包的勞務作業的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1.1.2.9 監理人: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與發包人簽訂監理委托合同,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2.10總監理工程師: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本項目對監理人派駐本項目的其他人員行使管理權,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注冊監理工程師。1.1.2.11 造價咨詢人: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本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的組織,以及取得該組織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12 爭議評審小組:指合同當事人為解決工程爭議,按照第19.3款【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任命的組織。1.1.3 工程和設備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4 單位工程:指有獨立的設計圖紙,能單獨組織施工,竣工后不能獨立發揮效益的工程。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1.1.4 日期1.1.4.1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照第6.1 款【開工通知】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1.1.4.2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照第6.1 款【開工通知】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所作的工期調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0.3款【 竣工日期 】確定的日期。1.1.4.5 缺陷責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責任期】承包人承擔修復工程缺陷責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24個月。1.1.4.6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第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責任】對工程竣工驗收后出現的質量缺陷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時間長度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 簽約合同價格: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工程承包交易價格。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其合同價應為投標人的中標價1.1.5.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1.1.5.4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1.1.5.5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1.1.5.6 計日工:是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1.1.6 工程文件與檔案1.1.6.1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信息記錄,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1.1.6.2 工程檔案:是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1.2 語言文字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1.3 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合同協議書及合同附件;(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4)合同專用條款;(5)合同通用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優先順序。1.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5.1 發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圖紙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免費提供給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圖紙超過專用條款約定數量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圖紙超過專用條款約定數量部分的復制費由承包人承擔。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1)發包人延長工期;(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后,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圖紙施工。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立即就此做出決定,并通知承包人和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5.2 承包人負責設計圖紙如果為實施第9條【變更】中的變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承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或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并對工程設計的質量負責。承包人同時應當將相關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報監理人,并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按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1.6 聯絡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上述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 當事人能夠證明接收人拒絕簽收的,視為已簽收。1.7 權益轉讓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1.8 嚴禁賄賂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當事人或其成員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對受損害方予以賠償。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不得為監理人或其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不得向監理人員支付報酬。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0 知識產權1.10.1 知識產權人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關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版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在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為了實施其他目的而復制、使用發包人的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承包人為實施本工程所編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權屬于承包人,發包人可因實施本工程的竣工、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無關的事項。在征得承包人書面同意前,發包人不得為了實施其他目的而復制、使用承包人的此類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1.10.2 侵權責任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對方承擔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責任。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2 發包人2.1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足額地支付合同價款;(2)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基礎資料,并使其具備施工條件;(3)發包人應獲得由其負責辦理的批準和許可,并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證明和批準文件;(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和發布指示,并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5)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6)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頒發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證書、解除工程擔保、返還質量保證金;(7)發包人應負責收集和整理工程準備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應進行立卷歸檔。(8)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2.2 現場進入權 2.2.1 提供現場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占用現場的權利。如果專用條款未確定提供現場的時間,則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條【進度與工期】約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內,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占用現場的權利。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包括: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將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并使該通道達到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標準或要求;以及,將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設施提供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2.2.3提供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對該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如果發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商提供上述現場、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資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1)發包人延長工期;(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但是,如果發包人的上述情況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錯誤或延誤造成的,則承包人無權得到上述延長期、費用或利潤。2.3 許可或批準發包人應負責辦理如下許可或批準: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許可或批準,爆破作業批準,進出口海關批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機關要求發包人應當辦理的其他許可、批準、備案。2.4 發包人付款能力證明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資金安排計劃及其證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間的任何時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發包人就此提供證明的要求,則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內,提出其相應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如果發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證明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決定是否將該類違約作為第16.1款【發包人嚴重違約】的行為。2.5 發包人人員和其他承包商發包人應保證在現場的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該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發包人自行發包的專業承包商,或者是發包人負責供應材料、設備情形時的供應商。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負責處理施工現場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和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本工程中發包人無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監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監理人員完成的工作均由發包人代表承擔。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13條【 竣工驗收與工程試車】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3)承包人應按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4)承包人應確保及時支付專業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報酬,及時支付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5 )承包人應按照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6)承包人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及時向發包人移交;(7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現場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 】處理。(8)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9)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3.2項目經理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經理。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擬任承包人項目經理的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材料。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項目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超過3天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4.3款【 監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權的項目經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方式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理人。3.3項目經理部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部的組成人員的姓名、崗位、資質等相關質量報送監理人。監理人對于其組成人員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若監理人提出撤換某組成人員的建議,承包人應當撤換。3.4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3.5 承包人現場查勘發包人應按照第2.2.3目【提供基礎資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礎資料,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3.6 分包3.6.1專業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1)專業分包人要經過發包人認可;(2)專業分包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3)擬分包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主體部位;3.6.2勞務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1)勞務分包人經過了承包人的認可;(2)勞務分包人要具備相應的資質;(3)分包的是勞務作業,而不是專業工程。3.6.3承包人的連帶責任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6.4分包工程價款(1)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按照第8.2.3目【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發包人直接向員工支付工資情形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發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發包人有權將此款項從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6.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義務延伸到缺陷責任期期滿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義務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轉讓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再對發包人負責。3.7 履約擔保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等方式。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4 監理人與造價咨詢人4.1監理人的權利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人、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承包人。發包人若對監理人進行了臨時授權,應當在授權之日前7日內將授權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時間緊迫,可先口頭通知,并在自授權之日起7日內補送書面形式的授權通知。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若由于授權不明,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發包人要為監理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監理人員不恰當行使權利造成承包人有損失的,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條件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支付。4.2監理人員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要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可以授權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權利。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將被授權的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撤銷此項授權時,也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以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準該工作。對承包人計劃使用的材料、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準使用。對承包人提供的各種有關工程的數據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認可該數據。但不影響監理人以后拒絕該工作、材料、設備、工程、數據的權利。4.3監理人的指示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應按照約定及時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該用書面形式并蓋有監理人的公章,同時也要有發出指示的監理人員的蓋章或簽字。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監理人員必須在具備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條件后24小時內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監理指示。監理人發出的指示要送達到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或發出了錯誤指示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4.4 確定合同當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確定。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爭議解決前,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待爭議解決后,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修正執行。由于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而導致一方當事人有損失的,由發包人為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承擔賠償責任。4.5造價咨詢人4.5.1造價咨詢人權利發包人有權將工程造價委托具有造價咨詢相應資質的組織即造價咨詢人管理。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的,應與造價咨詢人簽訂委托造價咨詢合同,造價咨詢人的權利義務在委托造價咨詢合同中明確。造價咨詢人在發包人委托權限內,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的名稱、委托內容及權限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否則本條將不適用。4.5.2造價咨詢人服務造價咨詢人應具有相應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接受委托,提供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服務。4.5.3結算審價結果的唯一性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核對審定竣工結算的,竣工結算經造價咨詢人審定完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確認后,當事人不得與其他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4.5.4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結算審價的后果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負責工程造價結算審價的,如造價咨詢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核對、審定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按照第11.2款【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處理。5 工程材料與設備5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設備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52承包人采購材料與設備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53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1)發包人應按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2)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制造和生產,應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以在工程中或為工程使用該材料之前獲得同意。5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55材料與工程設備專用于工程運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5.6 交通運輸(1)道路通行權。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場外交通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2)場外交通。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使,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車輛所發生的場外稅費、道路和橋梁加固費用、罰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不承擔因場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橋梁、碼頭、機場等損壞索賠。(3)場內交通。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全部費用。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發包人提供場內道路造成道路損壞的,承包人承擔因場內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賠償。6 施工準備6.1 開工通知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前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6.2 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開工前編制并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未經監理人批準的,不得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施工方案; (2)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3)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4)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5)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6)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7)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等。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需要向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經監理人批準后方可實施。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發包人要求賠償或(和)延長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1)發包人延長工期;(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6.3 開工準備6.3.1 人員準備承包人應按照第3.4款【承包人人員的管理】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人員安排的報告。這些人員應當與承包人在投標或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的人員一致。6.3.2 施工設備準備承包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及時在施工場地配備數量、規格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設備。對于進入施工場地的各項施工設備,承包人應落實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負責操作、維護,對于出現故障或安全隱患的施工設備,應及時修理、替換,保持各項施工設備始終處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狀態。6.3.3 工程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技術準備對于應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證其數量、質量和規格符合要求。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查驗、接收和保管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對于應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當依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及時落實貨源,訂立和履行有關貨物采購供應合同,并保證貨物進入施工場地的數量、質量、規格和時間滿足工程施工要求。對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術,承包人應當及時訂立和履行技術服務合同,以適時獲得有效的技術支持,保證技術的應用。6.4測量放線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場地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由于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損失的,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1)發包人延長工期;(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基準資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7 進度與工期7.1 合同進度計劃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應在接到按照第6.1款【開工通知】發出的通知后28天內,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收到進度計劃21日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己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監理人應有權按照該進度計劃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動。7.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當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經監理人批準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14日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進度計劃后7日內批復。監理人對進度計劃的修改在批復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7.3 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承包人有權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 款【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辦理。7.4 不可預見事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遞交投標書日期前不能合理預見的事件,承包人應在此事件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監理人報告, 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7.5 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暫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自行承擔加快進度可能增加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7.6 逾期竣工違約金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及限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7.7 暫停施工7.7.1 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7.7.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暫停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暫停,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28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4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但目前已經具備復工條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如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可取消工作。如暫停施工影響到整個工程,可視為發包人嚴重違約,應按第16.2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的約定處理。7.7.3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可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16.4款【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的約定處理。7.8 提前竣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該要求不得壓縮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對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產生不利的影響,由此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通過合理的施工組織,提前完成工程的,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額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獎勵。8 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8.1 安全文明施工8.1.1 安全生產責任合同當事人應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接受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服從監理人的安全管理。合同當事人對其施工場地自有工作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對方原因造成施工場地工作人員工傷的,由對方承擔責任。合同當事人造成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區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負責賠償。工程實行分包的,承包人對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負總責,承包人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由于分包人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分包人承擔主要責任。8.1.2 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按照第9.10 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基準日期后本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發生變化的,承包人采用該法律規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監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發包人承擔。監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該額外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此措施費用。如果該額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擔此措施費用。8.2 員工權利與職業健康8.2.1員工的范圍本合同中的員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為本施工項目工作的人員。包括本公司正式職工、臨時聘用的合同制職工以及其它雇傭的所有的員工。承包人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8.2.2員工的基本權利員工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休息權、獲得勞動保護以及工資等權利,承包人應尊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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