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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旅游法律關系的構成(1)旅游法律關系的主體:旅游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是指在旅游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個體或組織。 包括:旅游者,旅游企業,旅游組織,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旅游者可劃分為:本國旅游者和外國旅游者、國內旅游者和國際旅游者。旅游企業包括: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交通運輸部門、旅游商店和各類旅游資源管理部門。旅游組織可劃分為:民間旅游組織、政府間旅游組織(WTO)、混合型旅游組織(PATA)。旅游行政部門5種模式:旅游委員會模式、旅游部模式、混合職能模式。旅游局模式(我國)、非中央機構模式。(2)旅游法律關系的客體:旅游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通常包括以下幾類:物 (物品或物質財富通常能為人們所控制,并且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如:旅游資源、旅游基礎設施、旅游商品等行為(在旅游法律關系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活動) 包括:旅游服務行為和旅游管理行為智力成果 (指旅游法律關系主體在從事智力活動中所創造的成果)貨幣 在中國外國貨幣不得流通(3)旅游法律關系的內容 旅游權利:指旅游法律法規對旅游法律關系的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旅游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地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旅游行為的規定。 旅游義務:指旅游法律關系主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須履行的責任。2.旅行社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旅行社:指符合法定條件,經相關監管部門審批并經過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專門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2)法律特征: 是專門從事旅游業務的法人。 嚴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 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是有償的。即以營利為目的,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旅行社自身發展的需要。 旅行社的業務范圍主要是代辦出入境和簽證手續,招攬接待旅游者。3.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是指旅行社能向公眾提供的旅游服務的項目范圍,是各類旅行社開展具體業務活動的法律依據,旅行社應當在法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1)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a.招攬外國旅游者來華以及招攬華僑與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歸國回內地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以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入境游手續。b.招攬我國旅游者在國內來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c.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出境以及簽證手續。d.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國境內的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的國家的邊境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e.其他國家旅游局批準的旅游業務。要符合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2)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a.招攬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以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b.為我國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c.其他國家旅游局批準的與國內旅游業務有關的業務。注:我國旅游者僅指大陸的公民,不含我國港、澳、臺地區的中國公民。 對長期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國內旅行社也無權辦理與其相關的業務,而只能交由國際旅行社來辦理。(3)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外商投資旅行社是以投資者的國籍對旅游經營者所作的界定。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條例第32條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游業務和國內游業務。” 第33條規定:“禁止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公民的出國游業務和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中國港、澳、臺地區的旅游業務?!弊ⅲ和馍掏顿Y旅行社若投資的是國內旅行社則可經營國內旅游游業務,若投資的是國際旅行社則可經營入境游業務。4.新的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第十三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國際旅行社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萬元。 質量保證金:入境游業務的應當繳納人民幣60萬元 出境游業務的應當繳納人民幣100萬元國內旅行社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 萬元。質量保證金:人民幣20萬元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法定適用范圍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第十七條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6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法定使用例外(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的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使用保證金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2)超過規定的時效和期間的,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糾紛等,應當屬于法定使用例外。7.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標準及責任承擔(1)因旅行社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旅游者損失的賠償標準及責任承擔 a.在收取預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的,應當提前3天(出境游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旅游者已交付款10%的違約金。 b.造成旅游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當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并賠償經濟損失的10%的違約金。 c.安排的旅游活動和服務檔次與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應當退還旅游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的違約金。(2)導游人員的過失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及責任的承擔 a.未按照國家或者旅游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游服務的,旅行社賠償旅游者所付導游費用的2倍。 b.導游人員違反旅行社與旅游者的合同約定,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當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c.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者改變參觀項目,應當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d.違反規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的,應當承擔旅游者的全部費用。 e.違反合同旅程計劃的購物次數,每次應當歸還旅游者購物款的20%。 f.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門指定的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賠償旅游者的全部損失。 g.私自兜售商品,應當全額退還旅游者的購物款。 h.索要小費,應當賠償所要小費的2倍。 i.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倆開旅游團隊,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的,旅行社應當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并賠償全部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3)相關部門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及責任的承擔 a.安排的飯店低于合同約定的檔次的,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所付費用與實際房價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b.安排的交通工具(車、船、機)低于合同規定的等級檔次的,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所付費用與實際費用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c.安排的觀光景點不能游覽的,旅行社應當退還景點門票、導游費已經所交費用20%的違約金。(4)免責事項 旅行社在發生質量問題前已先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賠償責任。a. 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游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的。b. 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者無法預知或者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的。c. 質量問題發生后,以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除此之外,對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8.導游人員資格考試條件: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必須身體健康必須具有適應導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導游人員的資格再加上通過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9. 正式導游與臨時導游的區別(1)是否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2)有無語種、語言能力限制。正式導游可有可無,而臨時導游必須有。(3)領取導游證的程序不同。正式導游是本人申請,臨時導游是旅行社申請。(4)有效期限不同。正式導游證的期限是3年,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既可以是數天、1個月或者2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正式導游證有效期限屆滿后可以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而臨時導游證有效期限屆滿后不得展期,如確需繼續聘請,則必須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10.不得頒發導游證的規定 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第一,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第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如肺結核、麻風、天花、傷寒、病毒性肝炎等 第三,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失犯罪的除外) 第四被吊銷導游證的人。11.導游人員資格證書與導游證的區別 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是取得導游證的必要前提。(1) 性質不同。導游資格證書:是標志某人具備從事導游職業資格的證書。導游證:是標志國家準許某人從事導游職業的證書。(2) 頒證機構不同。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門頒發。導游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門頒發。(3) 領取程序不同。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是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門領取。導游證:必須是取得導游資格證書,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門領取。(4) 作用不同。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僅僅是表面持證人具備了從事導游職業的資格導游證:表面持證人可以實際從事導游職業。(5) 期限不同。導游人員資格證書:除連續3年未從業的其資格證書自動失效外,對持證從業導人員的資格證書沒有期限規定。導游證:不得超過3年。需要展期的,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月申請換發。12.導游人員年審管理的實施 年審以考評為主??荚u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 不予通過年審:一次扣分達到10分者。 暫緩通過年審:累積扣分達到10分者。 行業通報:一次被扣8分者。 警告批評:一次被扣6分者。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銷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13.導游人員的權利(1)導游人員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2)導游人員在旅游活動中享有調整或者表更接待計劃權 應符合以下條件: 必須是引導旅游者履行、游覽的過程中 必須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 必須是正的多數旅游者的同意 必須立即報告旅行社(3)導游人員對旅游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權(4)導游人員對旅游行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權14.導游人員的義務(1)導游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2)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3)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4)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5)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習俗和生活習慣,不得迎合個別旅游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6)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7)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且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8)導游人員在進行導游活動時,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9)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15.旅游消費者的權利(1)保障安全權:是指旅游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務時,依法享有的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2)知悉真情權:指旅游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3)自主選擇權:指旅游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務的權利。(4)公平交易權:指旅游消費者在購買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務時,有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和有權拒絕經營者提供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5)依法求償權:指旅游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務而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 范圍包括: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損失時求償權最基本、最常見的實現方式。除此之外還有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重新履行等責任的承擔方式。(6)依法結社權:指旅游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7)獲取知識權: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旅游消費和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8)獲得尊嚴權:指旅游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9)監督批評權:指旅游消費者享有的對旅游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包括:檢舉、控告、批評和建議權。16.旅游爭議解決的途徑(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部門投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起訴17旅游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1)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2)由服務者承擔(3)由其他責任主體承擔。 旅游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揮著服務者追償。(4)由變更后的企業承擔(5)由營業執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擔。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旅游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6)由從事虛假旅游廣告行為的經營者和廣告的經營者承擔。18.經營者在侵犯財產權的民事責任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旅游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旅游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旅游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19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旅游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旅游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有:(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過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2)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最低價等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3)銷售的商品達不到商品說明、實物樣品所明示的性能、質量的。(4)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5)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者雇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6)銷售標有虛假的產地、質量標志、生產許可證、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標志的商品的。(7)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8)以虛假廣告欺騙和誘導旅游消費者的。(9)以虛假的名稱和標記從事經營活動的。(10)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11)以騙取旅游消費者預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12)銷售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的商品的。(13)其他欺詐行為。20.旅游合同的原則 平等原則、自愿原則、正義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合法原則2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22.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主體適格、意識表示真實、內容合法23.無效合同:指因不具備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其效力得不到法律承認的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譬如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租賃該房的目的是放映淫穢錄相,則這種合同就屬于這種情形。(4) 損害社會公共厲害,譬如性旅游、賭博旅游、組織裸體旅游等。(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超范圍經營合同)。24.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1)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 顯失公平的合同。(3)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25.合同無效、被撤銷的法律責任。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總之,合同無效、未被追認和被撤銷的后果有: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損害國家利益的,追繳其財產。26.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價格發生變動的履行原則。(1)如果在合同標的物交付期內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2)如果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3)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27.約定解除(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 約定解除可以是事后的雙方約定,即旅游者與旅行社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解除旅游合同。 也可能是事先雙方在旅游合同中的約定,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得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不提異議的,解除發生法律效力。提出異議的,則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是否解除的問題。法定解除: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時,解除權人得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不提異議的,解除發生法律效力。提出異議的,則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是否解除的問題。28.合同法總則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間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9.違約責任的形式:實際履行、違約金、賠償損失、解除合同、采取補救措施和訂金。30.不可抗力的概念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規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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