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稅操作規程_第1頁
“免、抵、退”稅操作規程_第2頁
“免、抵、退”稅操作規程_第3頁
“免、抵、退”稅操作規程_第4頁
“免、抵、退”稅操作規程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免、抵、退”稅操作規程 目 錄 第一章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管理辦法概述 第二章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管理辦法政策規定 第三章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操作規程 第四章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會計處理 附 錄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魯國稅發 20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 2002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字 20027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200215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21170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出口數據審核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額的通知(國稅函20039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 2002 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021138 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免抵退稅工作的通知(魯國稅發 200279 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企業出口單證傳遞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國稅發 2002115 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出口退稅工作的通知(魯國稅函 2002290 號) 國務院關于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1997 年 2 月 25 日國發19978 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7 年 5 月 20 日財稅字 199750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4年 2月 18日國稅發 1994031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 1995 年 2月 6日國稅發 1995012 號) 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 1995 年 5月 25日國發明電 19953 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1995 年 7 月12 日國辦發明電 199519 號) 財政部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后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 199521 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 1995 年 9 月 8日財稅字 1995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6 年 7 月 8 日國稅發 1996123 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的通知( 1997 年 3月 21日財稅字 199714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 1998 年 6 月 8 日國稅發 199895 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1998年 7月 9日財稅字 1998242 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8年 7月 15日國稅函 199843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8 年 8月 10日財稅字 199811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1997 年 9 月26 日國稅函 1997538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免、抵”稅調庫稅收會計統計處理事項的通知( 1998年 9月 3日國稅函 19985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的退 (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1998 年 9 月26 日國稅函 19983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調庫工作的通知( 1998 年 11 月 20 日國稅明電19985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出口退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 1998 年 12月 3日國稅函 1998720 號) 財政部關于做好“免、抵”稅調庫情況日常檢查工作的通知( 1998 年 12 月 7日財監字 1998334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9 年 1月 7日國稅發 19996 號) 國家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1999年 6月 21日國稅發 1999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9 年 10 月 8日國稅發 1999189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0 年 12月 22 日國稅發 2000165 號)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概述 對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目前國際上實行增值稅的 51 個主要國家中,有 31 個國家對出口貨物退稅實行 “ 免、抵、退 ” 稅 辦法。 1997 年 1月 1 日,為進一步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擴大外貿出口,推行代理制,國務院決定,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實行 “ 免、抵、退 ” 的辦法。但由于種種原因,實際執行中,大多數地區仍然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了 “ 先征后退 ” 的辦法。隨著我國新的稅收征管模式改革的逐步到位, “ 金稅工程 ” 的不斷深化,為了進一步促進外貿出口,適應我國加入 WTO 和防范騙稅的要求,國家針對打擊騙取出口退稅中暴露出的問題,決定改革出口退稅管理體制,逐步建立起科學、嚴密的出口退稅管理機制。并在認真總結過去 推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全面恢復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簡介 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也是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一項稅收制度。目前,世界各國根據本國國情及其稅收制度,對出口貨物退稅主要采取“先征后退”、“免、抵、退”或“免稅收購”三種辦法。 (一)“先征后退”辦法 “先征后退”作為出口退稅的一種主要計算辦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貨物在生產(供貨)環節按 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后由出口的外(工)貿企業向其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狹義的“先征后退”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實行的一種出口退稅辦法。即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一律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及增值稅法定征稅稅率計算征稅,然后,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及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二)“免、抵、退”稅辦法 “免、抵、退”稅是指對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在生產銷售環節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先抵頂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不足抵扣部分給予 退稅。具體地講,實行“免、抵、退”稅方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在一個月內應抵扣的稅額未抵頂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款部分予以退稅。 (三)“免稅采購”辦法 “免稅采購”辦法作為一種新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正逐步被一些國家所采納。“免稅采購”是指對出口 供貨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或用于生產出口貨物的原材料(含國產和進口的原材料),不需向稅務機關或海關繳納增值稅,出口企業以不含稅價格購進出口后,也不實行退稅。 上述三種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各有利弊,因此每個國家在選擇其所適用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時,必須實事求是,結合其基本國情,并充分考慮財稅體制、出口主體結構、執法隊伍狀況和管理手段等因素。目前我國對不同的出口企業(或貨物)實行不同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對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實行“先征后退”(既現行的“免、退”辦法)的辦法;對生產企業自營出 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卷煙出口試行“免稅采購”的辦法。 二、推行“免、抵、退”稅辦法的意義 (一)“先征后退”管理辦法存在缺陷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 199592 號文件規定,在 1994 年未按照 “ 免、抵、退 ” 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其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一律實行 “ 先征后退 ” 辦法。 “ 先征后退 ” 辦法的實行,在稅制改革初期,稅收征管手段比較落后、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的情況下,在降低稅收管理成本、保障稅收和財政收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形勢的發展,“ 先征后退 ” 辦法已越來越不能適應擴大外貿出口和強化出口貨物稅收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征、退稅管理脫節。 “ 先征后退 ” 在一般情況下,由于退稅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分離,客觀上形成了征稅不管退稅,退稅不管也無法管征稅的格局。在實行先征后退管理辦法的過程中,雖然稅務機關在加強征退稅銜接方面制定了一些辦法,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函調、專用稅票制度,出口貨物征稅確認、自產貨物確認制度等),但由于種種原因,征、退稅信息交流不暢,仍然難以避免多征少退、少征多退甚至未征也退的 現象。 2、增加出口企業的負擔,造成企業資金緊張,影響企業擴大出口。由于出口退稅指標不足,應退稅款不能及時退付企業,加劇了企業資金緊張的狀況,增加了企業財務費用,影響了企業擴大出口。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積極推行的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資金緊張的壓力,但由于貸款利息的增加,也增加了企業負擔和政府的財政壓力(政府貼息)。同時,由于內資企業需按出口貨物所繳納的增值稅附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地方性稅費,與 “ 免、抵、退 ” 稅辦法相比也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3、對出口貨物出口環節征稅有悖 稅法。目前我國稅法規定,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實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是為了使我國產品以不含稅價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在間接稅(價外稅)的制度下,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離岸價本身就是不含稅價,對其征稅再退稅(自營出口工業企業)有悖我國稅法。 4、退稅現金流過于龐大,容易誘發出口騙稅。實行 “ 先征后退 ” 辦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稅收及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但客觀上也造成了退稅規模日趨龐大。在現有財政體制下,退稅占稅收及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過大,中央財政勢必難以承受,同時龐大的退稅現金流量在客觀上也容易誘發出口騙稅。 ( 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具有科學性和先進性。 從“先征后退”辦法過渡為“免、抵、退”稅辦法,不僅僅是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變化,更重要的是其適應我國加入 WTO 和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順應了強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要求,具有深刻的內涵。“ 免、抵、退 ” 稅辦法作為當今國際上流行的一種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無疑具有其科學性和先進性。 1、有利于推進外貿體制改革,擴大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總體方向是大經貿、集團化、實業化。外貿經營方式要逐步實現從收購制到代理制的轉變。 “ 免、抵、退 ” 稅辦法正是秉承了外貿體制改革精神,從促進生產企業和集團公司發展的角度來推行和實施的。同時, “ 免、抵、退 ” 稅辦法是世界各國或地區實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行辦法,符合國際慣例,更易于被國外客商所接受,更有利于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2、有利于減輕出口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資金占用,加速企業資金周轉。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予以免征,耗用的原輔材料的進項稅額,直接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未抵頂完的,按月到退稅部門審批退稅。減少了企業的資金占用,有利于加速企業資金周轉。同時,由于本企業生產銷 售環節增值稅免征,附加在這部分增值稅上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地方性稅費可以免征,也減少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更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3、有利于強化征、退稅銜接,有效防范出口騙稅。 “ 免、抵、退 ” 辦法的一大優點就是征、退一體化,征、退稅密不可分。征稅部門既管征也管退,對企業情況能夠比較了解,因此執行政策容易統一,也能夠有效地防范出口騙稅。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目前對工業企業自營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的“ 免、抵、退 ” 稅辦法,征、退雖然在空間做到了一體化,但由于征、退仍然由兩個部門管理,因此征、退稅的銜接 仍然存在較大的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 4、有利于減輕中央財政壓力。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抵稅額無需中央財政直接支付,應退稅額大大減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中央財政的退稅支出。 總之,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適應了當前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減輕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防范騙稅,促進外貿出口。 三、“免、抵、退”稅辦法的推行背景及過程 “免、抵、退”稅辦法作為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普遍采取的出口退稅做法, 其優點是勿寧置疑的。但“免、抵、退”稅辦法涉及多方經濟利益的重新分割與調整,在推行過程中,歷經多次反復。 1994 年稅制改革以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 1994031 號文件和國稅發 1995012 號文件規定,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其出口會計核算與內銷會計核算能夠劃分清楚的,實行 “ 免、退 ” 辦法,即免征出口貨物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退還出口貨物所耗用原輔材料已繳納的增值稅;劃分不清的,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由于稅制改革初期,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不強,稅收執 法人員素質不高,稅收征管手段比較落后,不能有效防止利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問題的發生, 1995 年 9 月 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字 199592 號文件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凡在 1994 年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1994) 031 號文件第七條第(二)款和國稅發 1995012 號文件有關規定的 “ 免、抵、退 ” 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其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繼續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對在 1994 年未按照 “ 免、抵、退 ” 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 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實行 “ 先征后退 ” 辦法。 1997 年國務院以國發199708 號文件明確從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由于辦法本身存在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與之相應的配套措施也不夠到位,因此該辦法自出臺以來一直推行不力,大多數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和生產企業積極性不高,實際上全國只有少數地區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針對當前出口退稅面臨的嚴峻形勢和全國打擊騙稅暴露出的問題,國家在認真分析形勢、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下決心改 革出口退稅管理體制,分步驟全面推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一是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 “ 免、抵、退 ” 辦法;二是把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納入 “ 免、抵、退 ” 稅范圍;三是在條件成熟時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在本環節或前移到生產環節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 2002 年 1月 23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 20027 號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明確了自 2002 年 1月 1日起,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 貨物,增值稅一律實行 “ 免、抵、退 ” 稅管理辦法。為保證生產企業 “ 免、抵、退 ” 稅管理辦法的正確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又以國稅發 200211 號印發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管理操作規程,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內部工作職責及稅企雙方的責任,為準確、及時辦理 “ 免、抵、退 ” 稅,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提供了規范性操作程序。 四、現行“免、抵、退”稅辦法對有關方面的影響 (一)“免、抵、退”稅辦法對出口企業的影響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從整體上看,對出口企業是有利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退稅款在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計征入庫,有利于減少企業的資金占用,加速企業資金周轉。 2、現行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其計稅依據為流轉稅。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出口貨物不計征增值稅,生產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也不必負擔這部分增值稅上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與 “ 先征后退 ”辦法相比,企業減少了這部分稅收負擔,有利于增強出口企業的競爭能力。 3、出口貨物退稅相對及時,減少企業財務費用 ,有利于生產資金的循環與周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首先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 款中抵扣,從企業資金的動向看,當月實現的應退稅款當月就可以獲得退付,不須再經過繁瑣的審批退付手續,有利于企業資金的周轉。其次,抵扣后仍需辦理退稅的,由于中央財政承擔能力的提高,也不會再出現因退稅計劃不足而使退稅嚴重滯后的現象,可以有力地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二)“免、抵、退”稅對地方財政利益的影響 1、 “ 免、抵 ” 調庫與退稅指標掛鉤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地方財政利益。在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下,增值稅屬共享稅,中央分成 75%,地方分成 25%, “ 免、抵、退 ” 稅辦法減少了企業外銷貨物繳納的增值 稅,也就減少了地方這部分 25%的財政分成。同時,由于我國目前實行分稅制的財政體制,因此,客觀上也影響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超基數返還收入。為了減少現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對地方財政利益的影響,中央財政采取了對 “ 免、抵 ” 稅調庫的方法。但由于財政部門將 “ 免、抵 ” 稅調庫與退稅指標掛鉤,如果退稅指標不足,勢必出現企業日常出口已按規定予以 “ 免、抵 ” 稅,年底由于沒有退稅指標而無法調庫,中央財政拖欠地方財政財力的狀況。因此,在當前國家對出口退稅指標缺乏剛性預算約束,退稅指標期望值較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由于擔心其財力不能及 時得到補償,普遍對實施 “ 免、抵、退 ” 稅辦法積極性不高。 2、 “ 免、抵 ” 調庫不及時以及手續繁瑣影響了地方財政收入的及時性。現行 “ 免、抵 ” 調庫辦法雖然采取按月辦理,但受出口單證收集時間的制約,同時還受退稅指標的約束,客觀上影響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及時性。 3、影響地方財政的 “ 兩稅 “ 問題遲遲未能解決,客觀上削弱了地方政府推行該辦法的力度。現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由于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得到了 “ 免、抵、退 ” ,因此,對生產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地方稅也就自然消失。這部分收入 從全國來看數字較小,影響不大,但由于該部分收入已經納入了地方財政預算,因此對個別地區財政收支的影響是重大的。 可見,“免、抵、退”稅辦法的實行,對地方利益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其解決的好壞,直接關系“免、抵、退”稅辦法的順利實施。 五、改革和完善“免、抵、退”稅辦法的基本思路 鑒于上述問題,全面推行或落實“免、抵、退”稅辦法應盡快切實解決以下問題。 1、財政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出口退稅的預算管理辦法,強化出口退稅的預算約束,確保每年出口貨物征收的稅款全部用于出口貨物的退稅上;稅務、外經貿等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 加強出口退稅的預算管理,搞好出口退稅計劃的分析、測算、提報、分配,努力解決退稅指標不足的突出矛盾,為外貿出口和 “ 免、抵、退 ” 稅辦法的推行和落實創造寬松的環境。 2、以文件形式規范企業出口單證傳遞及回收,督促企業及時申報辦理免抵退稅,以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及時性。同時,要簡化調庫手續,采取金庫按月憑國稅部門批準數調庫,年底憑國稅部門清算數調庫,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適當抽查的做法。 3、對影響地方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文明確,該部分收入是否征、免由當地政府視地方財力自行確定。 4、在認 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盡快制定下達與 “ 免、抵、退 ” 稅辦法相配套的規范會計處理規定。 5、盡快研究開發與 “ 免、抵、退 ” 稅辦法相適應的退稅申報、審核及監控軟件和稅收征管軟件,推動該辦法的順利實施;研究制定征、退稅銜接管理辦法,明確征、退稅職責,堵塞漏洞,簡化手續;根據 “ 免、抵、退 ” 稅辦法的要求合理設置與退稅有關的崗位,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充實、調整基層(縣級)退稅人員。 第二章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管理辦法的政策規定 第一節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基本要素 一、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企業范圍 按照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 20027 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下同)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增值稅一律實行 “ 免、抵、退 ” 稅管理辦法。實行該辦法的生產企業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上述規定所指生產企業的范圍是: (一)內資生產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 (三)生產型集團公司。 由于生產型集團公司在內部管理、財務核算形式及時出口業務操作上差別很大,因此,我們針對其不同 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別采取不同的退稅辦法。 1、凡集團公司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納稅,各成員單位非獨立核算,非獨立納稅的,應在整個生產型集團范圍內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 2、凡集團公司非統一核算,集團成員各自為獨立納稅人,集團內部設立的進出口公司收購本集團成員貨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貿企業辦理退稅,暫不執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 生產性集團公司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必須報經省局批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 200211 號)文件規 定,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 12 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 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二、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范圍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是指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和協作生產產品)和視同自產貨物。 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本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含擴散加工產品、協作生產產品)。 擴散產品是指生產企業將原本由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通過聯合 (包括技術轉讓形式)擴散給其他企業生產收回后對外銷售的同類及相關產品。 協作生產產品是指有固定協作關系,協作廠之間訂有合同且產品是連續生產或配套出口的同類及相關產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2000165 號文件和國稅函 20021170 號文件的規定:自 2001 年 1月 1日起,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 商標; 3、出口給進口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的; (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1、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 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2、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3、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2、出口給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3、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4、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 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當注意,按照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 199714號)文的規定,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出口非自產的貨物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稅,但根據文件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 200211 號)文件規定,對生產企業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及小型出口企業標準 等問題的規定另行下達。 三、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稅種、退稅率 (一)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稅種。 按現行政策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是指對出口貨物“免、抵、退”增值稅,即: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稅種為增值稅。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費稅。 (二)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的增值稅退稅率 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退稅計稅依據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稅的中心環節,體現著某一類貨物在一定時期稅 收的實際征收水平,退稅率的高低影響和刺激對外貿易,影響和刺激國民經濟的速度,也關系到國家、出口企業的經濟利益,甚至關系到外商的經濟利益。現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為: 1、機械設備及電器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等四大類機電產品( 1999 年 1 月 1 日后報關離境)、服裝( 1999 年 7月 1日后報關離境)的出口退稅率為 17%。 2、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制品、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它機電產品及法定征稅率為 17%且 1999年 7月 1日前退稅率為 13%或 11%的貨物出口退稅率提高到 15%。自 2001 年 7 月 1日起,提高部分 棉紡織品的出口退稅率,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 17%。 3、法定征稅率為 17%且 1999 年 7 月 1 日前退稅率為 9%的其他貨物,以及農產品以外的法定征稅稅率為 13%, 1999 年 7 月 1 日前退稅率未達到 13%的貨物出口退稅率提高到 13%; 1999 年 4 月 1日起煤炭退稅率為 13%; 1999 年 9月 1 日起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退稅率為 13%; 1999 年 12月 1日柴油的退稅率為 13%;自 2000 年 1月 1日起,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全部按其法定征稅率執行;自 2001 年 1月 1日起,對出口電解銅按 17%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 4、 農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為 5%。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對出口小麥、玉米、大米增值稅實行零稅率。適用零稅率的大米、小麥、玉米等商品的適用范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 200246號。 四、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 “ 離岸價格 ” 又稱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價格,英文的價格術語是 FOB,是英語 Free on Board的縮寫。這一價格術語是指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責貨物裝船為止的一切 費用和風險。除 “ 離岸價格 ” 外,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常用的成交價格還有 “ 到岸價格 ” 、 “ 成本加運費價格 ” 和 “ 工廠交貨價格 ” 等。 “ 到岸價格 ” 又稱成本加保險費、運費價格,英文的價格術語是 CIF ,是英語Cost Insurance Freight 的縮寫。在該價格術語中的成本( Cost)是指 “ 貨價 ” ,相當于 FOB價格,故 CIF 價格實際等于 FOB價格加保險費和運費。 “成本加運費價格”又稱離岸價加運費價格,英文的價格術語是 C&F,是英語 Cost and Freight的縮寫。 以上三種常用成交價格的換算公式如下: FOB=CIF 運費 保險費 FOB=C&F 運費 工廠交貨價格( DAF),按工廠交貨價格成交時,商品在賣方工廠交貨時,即表示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確認的收入金額為合同注明的工廠交貨價格。 1、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記帳時間 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記帳時間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定的。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后作為收入的實現。預交貨款不通過銀行交單的,取得以上提單、運單后作為收入的實現。 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發票的 日期作為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并按外銷發票金額記帳。 2、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入帳依據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 FOB)為入帳基礎。如按其他價格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后所發生的應由出口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等有關單證以紅字沖減銷售收入。 目前,中國電子口岸系統已經開始運行,企業完成報關程序,其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即可同步生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 200395 號文件的規定,為加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 “ 免、抵、退 ”稅管理,促使生產企業準確及時申報 “ 免、抵、退 ” 稅出口額,對生產企業申報免、抵、 退稅的出口額實行與 “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 ” 出口退稅子系統中的出口數據進行核對的辦法。主管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免、抵、退稅出口額,須在企業申報的當月,與 “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 ” 出口退稅子系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電子數據進行核對,以口岸電子執法系統中的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作為企業預免抵的依據。因此,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應按月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免抵退出口額與口岸電子執法系統中的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3、記帳匯率的確認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 合為人民幣金額記賬。折合匯率可以采用固定匯率或變動匯率。采用固定匯率,應以當月 1 日市場匯率(原則為市場匯率的中間價)記帳;也可采用變動匯率記帳,但匯率一經確定,須報主管退稅機關備案,在一個出口年度內不得任意改變。如因情況特殊需要改變折合匯率的,必須經主管出口退稅機關批準。 五、“免、抵、退”辦法執行時間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 20027 號)文件規定,從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一律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執行時間是指生產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并按現 行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的時間為準。 第二節 一般貿易 “ 免、抵、退 ” 辦法的政策規定 生產企業貨物出口后,必須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查詢到報關單出口信息后,方能計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 一、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 二、當期“免、抵、退”稅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 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 0 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 3、當期應納稅額 0時,當期免抵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 應當指出,出口貨物離岸價應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合同和出口收匯核銷單上列明的離岸價為準;如上述單證記載的離岸價不一致,應以最低的價格為計算依 據。 第三節 進料加工貿易 “ 免、抵、退 “ 辦法的政策規定 一、進料加工貿易的概念 進料加工是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生產企業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口的業務。 對進料加工貿易,海關一般對進口料件按 85%或 95%的比例免稅或全額免稅,貨物出口后,按規定計算退(免)稅。 在實際工作中,進料加工主要有兩種形式: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 1、自行加工 它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后,利 用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加工,生產出成品后復出口的業務。自行加工形式是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的最主要形式。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后,以委托加工的形式撥交本單位其它獨立核算的加工廠或本單位外的其它生產企業加工,加工成品收回后自營出口,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費的一種形式。 二、進料加工貿易“免、抵、退“稅的計算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 199714 號)的規定,從1995 年 7月 1日起生產企業以 “ 進料加工 ” 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 對其進口料、件應先根據海關核準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蓋章后,再將此申請表報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并準許其在計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稅時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征稅稅率計算稅額予抵扣。貨物出口后,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其退稅或免抵稅額時,也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退稅率計算稅額并予扣減。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對其進口料、件應先根據海關核準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填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蓋章后,再將 此申請表報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準許其在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時,按規定的征稅稅率和退稅率差扣減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出口企業在申請開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時,有兩種辦法:一是購進計算法;二是實耗計算法。購進計算法是指從事進料加工的生產企業在進口料件報關進口入庫后,將進口報關單進口額折合計算出海關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乘以復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和退稅率之差,在計算當其應納稅額時從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中扣減的進料加工稅收管理辦法;實耗計算法是指從事進料加工的生產企業在進口 料件報關進口入庫且將復出口貨物出口后,根據該批復出口貨物的數量金額與進料加工登記手冊規定出口的數量金額計算出當期海關核銷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乘以復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和退稅率之差,在計算當其應納稅額時從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中扣減的進料加工稅收管理辦法。 購進計算法操作簡便,減少出口企業資金占用,但是不便于監管。采用該辦法,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應做好臺帳專門登記,對已過返銷期仍不辦理該手冊核銷手續的,要及時檢查,分情況進行補稅、處罰。實耗計算法有利于監管,但是計算、操作時復雜,由于不能及時 扣減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相對占用了出口企業的資金。購進計算稅法和實耗計算法在稅收管理上各有利弊,目前我省規定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原則上統一實行實耗計算法,但對于進料加工業務量較大且財務核算比較規范的出口企業,在報經省局批準后可采用購進計算法。 在計算應納稅額時,若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小于零,則按零計算。即: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當期海關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時,可以抵減的當期海關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按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 繼續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1999101 號文件規定 :出口貨物退稅率調整后 ,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按新退稅率計算須從退稅款中抵扣的應征增值稅稅款的執行時間 ,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申報表中申報時間為準。生產企業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后 ,在計算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時,退稅率也應以進料加工申報表中申報時間為準。 (一)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 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 1998720號文件規定 ,上述征稅稅率和退稅稅率均指復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和退稅稅率 . (二)當期“免、抵、退”稅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其中國內購進原材料是指開 具進料加工免稅證明業務所涉及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 0 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期末留抵稅額 ”。 生產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應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 199632 號)中第七條的規定,須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簽章。各市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須嚴格審核簽章,并建立臺帳逐筆登記,將復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蓋有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進口料件登記手冊。 應當明確,按照國稅發 2000165 號文的規定,自 2001 年 1月 1 日起對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 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相應的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稅。該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是指實行免抵退辦法后的進料加工免稅證明。 第四節特殊問題的處理 一、單證不齊的處理 對生產企業本年度內超過六個月未收齊有關單證的部分或未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部分,由基層征收管理部門在到期后次月 10 日前根據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下達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調整通知(見附件九)通知生產企業計提銷項稅額。對年度內補提銷項稅后又收齊有關退稅單證的,紅字沖銷原帳務處理 ,參與 12月份免抵退稅申報。對年度內補提銷項稅后未收齊有關退稅單證,在次年清算期內收齊的部分,通過 “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沖減原補提的銷項稅金,與本年度單證不齊部分(未超過六個月并已參與清算備案),一并在次年 6月 30 日前根據總局國稅函 20021138 號文件的規定處理。 二、出口貨物退關退貨的處理規定 在對外經營活動中,由于多種原因,已報關出口的貨物發生銷貨退回,稱退關退貨。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發生退關退貨后,必須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并按以下情況分別 處理: (一)報關出口的貨物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出口企業應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外銷發票及與外商簽訂的退運協議等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二)報關出口的貨物已作帳務處理情況,應根據以下情況處理: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以前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補繳原免抵退稅款,應補稅額 =退運貨物出口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 出口貨物退稅率,企業應在 “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科目核算, 補稅預算科目為 “ 出口貨物退增值稅 ” 。若退運貨物由于單證等原因已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則不需補繳稅款。出口企業應持上述第一條所列資料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三、 “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 抵頂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的處理 國稅函 1998432 號文件規定:實行 “ 免、抵、退 ” 稅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操作,對將 “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 抵頂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按規定計算并作為企業的應交稅金處理,不得掛帳結轉,更不得按零計算。 四、出口視同自產貨物的免抵退 稅管理 生產企業應如實申報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額,并按規定提供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縣市區征稅機關應加強對出口視同自產產品的稅收管理,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進行認真界定,并將認定結果上報退稅機關。退稅機關對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進行審核時,應核對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信息。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 50%的,應上報省局核準后辦理。 生產企業不如實申報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額的,縣市區征稅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節 免抵稅額的調庫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各地 稅收任務的考核、地方財政增值稅 25%部分有一定影響。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 1998242 號文件,對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有關預算管理作了規定。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中的“免、抵”稅額,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單獨統計,逐級匯總上報;“退”稅額也應單獨統計上報,并納入本地區全年出口退稅計劃。 二、審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征稅機關上報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數額,按月審核無誤后,簽署審批,并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表逐級還給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據以進行“免、抵”稅額的帳務調整,同時,根據退稅計劃向征稅部門或稅收管理部門下達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調庫通知單。 三、征稅部門或稅收管理部門接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下達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調庫通知單的當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調庫,調庫的具體方法是:按“免、抵稅數額”同時增加“免、抵調增增值稅(科目編碼為 010151) ” 和 “ 免、抵調減增值稅(科目編碼為 010302) ” 兩個科目數額,并將免抵調增增值稅的 25%部分由中央國庫劃入地方國庫。具體會計、統計處理,會統部門已作了明確規定。 調庫情況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抵、免、退”稅調庫中的問題,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處理。 第三章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操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保障國家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正確貫徹實施,我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 20027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 200211 號)和中華 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下發了山東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操作規程(魯國稅發 200273 號)。經過一年多的實施,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應全面納入電子化管理的要求,又以魯國稅發 2003號進行了修訂。下面詳細介紹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的操作規程。在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 免、抵、退 ” 稅與 “ 先征后退 ” 的管理有了很大的不同,由原來的征退管理兩條線變為征退稅一體化管理,這就要求征退稅機關應更加協調一致、緊密配合。 第一節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 (一)申報程序 生產企業當月貨物出口并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財務上做銷售后,與“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電子信息核對無誤,于每月十日前向主管征稅的基層征收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征稅部門)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申報資料 生產企業向征稅部門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規定的附表; 2、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退稅機關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一); 4、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免抵退稅申報 (一 )申報程序 生產企業于每月十二日前向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辦理退(免)稅申報。 (二 )申報資料 生產企業向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經征稅部門審核簽章的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二); 4、有進料加工業務的還應填報 ( 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三); ( 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見附件四); ( 3)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見附件五); ( 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見附件六); 5、裝訂成冊的報表及原始憑證 (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 3)與進料加工業務有關的報表; ( 4)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 5)經外匯管理部門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中遠期收匯證明; ( 6)屬于委托出口的貨物需提供 “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 和 “ 代理出口協議 ” (副本); ( 7)出口貨物海運費、保險費、傭金發票(復印件); ( 8)企業簽章的出口發票; ( 9)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應報送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 6、國內生產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申報 “ 免、抵、退 ” 稅時,除提供上述申報表外,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2)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 (正本 ); (3)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 (5)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外銷發票; (6)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國外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生產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7、主管退稅機關要求附送的其他資料。 三、申報要求 1、生產企業在當月出口貨物申報免、抵、退稅前,必須通過 “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 ” 出口退稅子系統查詢到相關出口信息后,方可申報。對沒有電子數據(有紙質報關單的除外)的 “ 免、抵、退 ” 稅出口貨物,和有電子數據但未在當月申報的出口貨物,企業應將相對應的出口額和電子數據中的離岸價等計算銷項稅額。 2、 生產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前應采集出口明細申報電子數據,向縣市區征稅機關退稅部門(或崗位)進行預申報,經縣市區征稅機關退稅部門(或崗位)預審后,方可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的申報要求 ( 1) “ 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 ” ( 9 欄)填寫當期全部享受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其中應免抵退稅出口貨物銷售額為當期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的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銷售額; ( 2) “ 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 ”(16 欄 )按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 積計算填報;有進料加工業務的應扣除 “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 ,當 “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 大于 “ 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 ” 時, “ 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 ” 按 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 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單證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 3) “ 免抵退稅貨物已退稅額 ”(23 欄 )按照退稅 機關審核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 “ 當期應退稅額 ” 填報; ( 4)若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經審核, “ 累計申報數 ” 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應項目的累計數不一致,企業應根據退稅機關審核確認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 “ 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 ” 欄內的數據,在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數據進行調整。 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申報要求 ( 1)企業按當期在財務上做銷售的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明細填 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對紙質單證不齊或信息不齊的,應在 “ 單證不齊標志欄 ” 內按填表說明做相應標志; ( 2)對前期出口貨物單證不齊,當期收集齊全的,應在當期免抵退稅申報時單獨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一并申報參與免抵退稅的計算。 5、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的申報要求 ( 1) “ 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 ”(12 欄 )按企業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計算填報; ( 2) “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 16 欄 )按退稅機關當期開具或企業模擬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中的 “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 填報; ( 3) “ 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 ”(17 欄 )按企業當期出口單證齊全部分及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退稅率的乘積計算填報; ( 4) “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18 欄 )按退稅機關當期開具或企業模擬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中的 “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 填報; ( 5) “ 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 ”(2c 或 15c)為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 “ 累計 ” 申報數減增值 稅納稅申報表對應項目的累計數的差額,企業應做相應帳務調整并在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調整; 當本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 (15c)不為 0 時, “ 當期應退稅額 ” 的計算公式需調整為: “ 當期應退稅額 ”(24 欄 )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22 欄 )-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 15c) ” 后的余額與 “ 當期免抵退稅額( 20 欄) ” 進行比較計算填報; ( 6)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 12 個月內 “ 應退稅額 ” 按 0 填報, “ 當期免抵稅額 ” 與“ 當期免抵退稅額 ” 相等; 6、申報數據的調 整 對前期申報錯誤的,當期可進行調整(或年終清算時調整) ,調整方法分為差額調整或全額調整。 ( 1)差額調整法 對前期少報出口額或低報征、退稅率的,可在當期補報差額部分;前期多報出口額或高報征、退稅率的,當期可以紅字(或負數)差額數據沖減。 ( 2)全額調整法 首先用紅字(或負數)將前期錯誤數據全額沖減,再重新按照實際數據全額申報。 對于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扣除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與原申報時預估入帳值有差額的,或者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也可按上述兩種方法進行調整。對企業故意虛開出口發票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節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單證辦理 生產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以及“免、抵、退”稅憑證丟失需要辦理有關證明的,在“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辦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以隨時申請辦理有關證明。一、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辦理 (一)進料加工業務的登記。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在第一次進料之前,應持進料加工貿易合同、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并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三),向主管退稅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二)生產企業進料加 工貿易免稅證明的出具。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在向主管征稅的基層征收管理部門辦理納稅申報前,根據當期進料加工復出口情況向退稅機關申請開具或模擬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參與當期的納稅申報。模擬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后在退(免)稅申報時需向退稅機關申請出具正式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與模擬出具的差額部分在下期申報時予以調整。 采用“實耗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期單證齊全部分(含前期收齊單證)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 格計算出具;采用“購進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其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免稅證明原則上按照“計劃分配率實耗法”進行管理,如需采用“購進法”進行管理的,必須上報省局批準。 (三)計劃分配率實耗法 1、計劃分配率的確定。退稅機關根據進料加工手冊中的 “ 計劃進口總值 ” 和 “ 計劃出口總值 ” ,計算確定該手冊的計劃分配率 計劃分配率 =計劃進口總值 計劃出口總值 計劃進口總值為進料加工手冊合同中扣除客供輔料后的進口總值。 2、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 ( 1)當期單證齊全部分(含前期收齊單證)進料加工貿易出口貨物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 計劃分配率剩余的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當期單證齊全部分(含前期收齊單證)進料加工貿易出口貨物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 計劃分配率 ( 2)當期單證齊全部分(含前期收齊單證)進料加工貿易出口貨物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 計劃分配率剩余的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剩余的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3、進口料件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海關核銷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征稅率 退稅率) 4、免抵退稅抵減額 =當期海關核銷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退稅率 5、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最后一筆出口業務在海關核銷之后、進料加工登記手冊被海關收繳之前,持手冊原件及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主管退稅根據進口料件和出口貨物的實際發生情況出具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銷后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與當期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一并參與計算,具體辦理手續如下: 實際分配率 =(實際進口總值 剩余邊角余料) ( 直接出口總值 +間接出口總值 +剩余殘次成品) 實際進口總值不包括原材料調撥、進料退貨物、進料轉內銷等用紅字沖減的部分。 本手冊應開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直接出口總值 實際分配率 核銷手冊應補開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本手冊應開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已開出免稅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核銷手冊應補開免證明的進口料件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 =核銷手冊應補開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征稅率 退稅率) 核銷手冊應補開免證明的進料加工免抵退稅抵減額 =核銷手冊應補開證 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退稅率 二、其他 “ 免、抵、退 ” 稅單證辦理。 (一)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生產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生產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發票;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 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 生產企業向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發票; 4、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附件八)。委托代理出口業務,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貨 物證明”。受托方應先填寫出口貨物代理證明和代理出口證明登錄表,交主管其主管退稅機關,并提供以下資料: 1、受托企業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3、代理出口協議; 4、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5、出口企業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出口貨物一并報關出口或收匯核銷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四)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托方(生產企業)遺失受托方(外貿企業)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申請補辦的,應由委托方先向 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委托方(生產企業)在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 2、受托方主管退稅部門已加蓋 “ 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 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 退稅專用)的,須憑其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生產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發票 ;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審核、審批 一、審核審批程序 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每月 12 日前受理生產企業上月的 “ 免、抵、退 ” 稅申 報后,審核無誤并送分管局長審簽后,于每月 17日前將有關免(退)稅資料報送報送地、市級退稅機關。 退稅機關按規定審批后,應于當月月底前將審批結果反饋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對需要辦理退稅的,由退稅機關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指標內開具收入退還書并辦理退庫手續;對需要免抵調庫的,由退稅機關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指標內出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調庫通知單及附表(見附件七)給縣市區征稅機關,同時定期抄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免、抵稅額調庫 縣市區征稅機關在接到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調 庫通知單的當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調庫手續。調庫的具體方法是:按“免、抵稅數額”同時增加“免、抵調增增值稅(科目編碼為 010151) ” 和 “ 免、抵調減增值稅(科目編碼 010302) ” 兩個科目數額,并將免抵調增增值稅的 25%部分由中央國庫劃入地方國庫。具體會計、統計處理,依據會統部門的規定執行。各地必須在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內辦理免抵調庫手續,同時禁止在單證不齊未經審批的情況下辦理免抵調庫。 第四節 征、退稅部門管理職責 基層征收管理部門必須設置“免、抵、退”稅監控管理崗位,負責管理生產企業“免、抵、退 ”稅相關事宜。縣市區征稅機關必須設立“免、抵、退”稅管理部門或崗位,并明確專人負責。 一、 基層征收管理部門職責 1、審核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與經退稅機關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有關項目的填報是否對應一致; 2、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等進項抵扣憑證以及內銷銷售收入的審核; 3、負責對生產企業 “ 免、抵、退 ” 稅申報情況與其帳薄進行核實及實地調查; 4、根據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提供的按規定需要征稅的出口貨物的電子信息,以及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 6 個 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稅憑證和未辦理 “ 免、抵、退 ” 稅申報手續的部分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5、根據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年終反饋的免抵退稅清算通知書,對出口企業納稅申報應調整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核檢查; 6、根據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按月反饋的 “ 免、抵、退 ” 稅審核意見,監督企業進行調整; 7、對企業涉稅違規行為根據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的決定進行處罰,并及時上報處理結果。 二、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職責 1、負責受理生產企業的 “ 免、抵、退 ” 申報并審核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憑證的內容、印章是否齊全、真實、合法、有效 ; 2、審核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申報 “ 免、抵、退 ” 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3、負責在納稅申報前根據生產企業預申報的出口明細電子數據進行預審,審核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有關部門傳遞的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是否相符,對無信息和有信息未申報的,督促企業落實調整; 4、負責在納稅申報之后,對生產企業當月預免抵的出口額,與 “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 ” 出口退稅子系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電子數據進行核對,對申報后無海關電子信息的,或者有海關電子信 息企業未申報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 200395 號文件的規定計提銷項稅。 5、負責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審核疑點以及退稅機關反饋的審核疑點的核實與調整; 6、負責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進行界定,并向退稅機關上報界定結果; 7、根據退稅機關開具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調庫通知單,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免抵稅額調庫手續,并將調庫情況反饋給基層征收管理部門; 8、負責將退稅機關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審批結果反饋給基層征稅機關,對生產企業年度內超過六個月未收齊有關單證或未辦理 “ 免、抵、 退 ” 稅申報手續的,向基層征稅機關下達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調整通知; 9、負責落實生產企業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的年終清算,將免抵退稅清算通知書及時上報退稅機關并反饋給征稅部門; 10、負責配合退稅機關做好所轄企業 “ 免、抵、退 ” 稅政策宣傳、培訓和指導; 11、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違規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退稅機關職責 1、負責 “ 免、抵、退 ” 稅內外部電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產企業 “ 免、抵、退 ” 稅計算機管理系統的維護 ; 2、負責對縣市區稅政管理部門審核的 “ 免 、抵、退 ” 稅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檢查; 3、負責根據 “ 三級審核、審批 ” 制度的要求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進行審核、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及時反饋縣市區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退稅崗位)。另外,對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應核對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信息; 4、負責免抵退稅有關單證的辦理; 5、負責生產企業出口貨物 免抵稅調庫通知單的出具,以及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業務應退稅額退庫手續的辦理; 6、負責生產企業 “ 免、抵、退 ” 稅情況的統計、分析,并于每月 10 日前上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統計月報表(見附件 八); 7、負責生產企業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清算的組織、檢查、統計、分析,并按時上報年終清算報告及附表; 8、負責對實行 “ 免、抵、退 ” 稅辦法的生產企業進行分類管理; 9、負責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資料的管理和歸檔, “ 免、抵、退 ” 稅資料原則上最少保存十年; 10、負責做好生產企業 “ 免、抵、退 ” 稅政策的宣傳、培訓和指導。 第四章 出口貨物 “ 免、抵、退 ” 稅的會計核算 第一節 “ 免、抵、退 ” 稅主要會計科目 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其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會計核算,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主 要涉及到“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 和 “ 應收出口退稅 ” 會計科目。 一、“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核算內容 出口企業(僅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同)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反映出口企業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和實際支付已繳納的增值稅等;貸方發生額,反映出口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出口貨物退稅、轉出已支付或應分擔的增值稅;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稅;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繳納的增值稅。出口企業應在“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明細帳中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減免稅金”、“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 1、 “ 進項稅額 ” 專欄,記錄出口企業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而支付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出口企業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所購貨物應沖銷的進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2、 “ 已交稅金 ” 專欄,核算出口企業當月上繳本月的增值稅額。 3、 “ 減免稅金 ” 專欄,反映出口企業按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 4、 “ 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 專欄,反映出口企業按規 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 5、 “ 轉出未交增值稅 ” 專欄,核算出口企業月終轉出應交未交的增值稅。 上述 1 5個專欄應在 “ 應交增值稅 ” 明細帳的借方核算。 6、 “ 銷項稅額 ” 專欄,記錄出口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收取的增值稅額。出口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收取的增值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銷售貨物應沖銷的銷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7、 “ 出口退稅 ” 專欄,記錄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所免抵的稅款以及應收的出口退 稅款。出口貨物應收的增值稅額以及免抵稅額,用藍字登記;出口貨物因計算錯誤多提的增值稅額以及免抵稅額,用紅字登記。 8、 “ 進項稅額轉出 ” 專欄,記錄出口企業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對按稅法規定不予免征和抵扣的部分,應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時,作 “ 進項稅額轉出 ” 。 9、 “ 轉出多交增值稅 ” 專欄,核算出口企業月終轉出多交的增值稅。 上述 6 9個專欄,應在 “ 應交增值稅 ” 明細帳的貸方核算。 二、 “ 應收出口退稅 ” 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 “ 應收出口退稅 ” 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業銷售出口貨物后,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應退還的增值稅。申報時,借記本科目,貸記 “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 ;貸方反映實際收到的出口貨物的應退增值稅。收到退稅額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到的應退稅額。 第二節 “ 免、抵、退 ” 稅會計核算要求 生產企業貨物出口后,必須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查詢到報關單出口信息后,方能計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 一、有關出口銷售收入的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 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具體要求如下: 1、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記帳時間 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記帳時間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定的。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 (預交貨款不通過銀行交單的,僅以取得以上提單、運單為依據 ),作為收入的實現。 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發票的日期作為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實現。 2、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入帳依據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出口貨物的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 FOB)為入帳基礎。出口貨物離岸價 ( 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 “ 免、抵、退 ” 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3、記帳匯率的確認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金額記賬。折合匯率可以采用固定匯率或變動匯率。采用固定匯率,應以當月 1日市場匯率(原則為市場匯率的中間價)記帳;也可采用變動匯率記帳,但匯率一經確定,須報主管退稅機關備案,在一個出口年度內不得任意改變。如因情況特殊需要改變折合匯率的,必須經主管出口退稅機關批準。 二、有關費用的處理 1、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的處理。企業可根據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的有關單據和銀行付匯回單注明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金額后,以實際數據對應從外銷收入中扣除,以紅字登記出口銷售收入;企業通過貨運代理公司代辦業務的,可根據貨運代理業專用發票注明的實際支付金額對應沖減外銷收入;企業與保險公司直接結算的,以 保費收據列明的實際支付金額對應沖減外銷收入;若企業按照海關報關單 (“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 ” 電子信息 )載明的數據扣除的,對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免抵退稅申報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 2、傭金的處理 傭金分為明傭、暗傭、累積傭金三種,其支付方式不同,帳務處理也不同。 ( 1)明傭。又稱發票內傭金,企業根據扣除傭金后的銷售貨款凈額收取貨款,不再另付傭金。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外匯帳款 貸 :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出口銷售 產品銷售收入 出口銷售 (出口傭金)紅字 (2)暗傭。又稱發票外傭金。企業根據銷售貨款總額收取貨款后,再另付傭金。 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外匯帳款(出口傭金) 紅字 貸:產品銷售收入 出口銷售 紅字 收到貨款后匯付傭金 借 : 應 付 外 匯 帳 款 ( 出 口 傭金) 貸 : 銀 行 存款 ( 3)累計傭金。是由出口企業國外包銷、代理客戶簽訂協議,在一定期間內,按累計數額支付的傭金。由于不能認定到具體出口貨物,可直接記入 “ 經營費用 ” 科目。 第三節 “ 免、抵、退 ” 稅會計核算 一、“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一)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稅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 物征稅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其中國內購進原材料是指當期開具進料加工免稅證明業務所涉及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 當期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二)月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進行如下計算: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上期留抵稅額 -免抵退已退稅額 ) 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 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3、當期出現應納稅額時,當期免抵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 (五)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 12 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 13 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二、“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在購進國內貨物及接受應稅勞 務時,應按( 93)財會字第 83 號關于印發企業執行新稅收條例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即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 “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 科目,注明的價款借記 “ 原材料 ” 科目,貸記 “ 應付帳款 ” 等科目。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免抵稅額、應退稅額和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應根據財會字 199521號財政部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后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出口退稅 增值稅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產品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三、“免、抵、退”稅會計處理舉例 某生產企業 2002 年 1 3 月發生下列業務(該企業出口貨物征稅率 17%,退稅率 13%)。 一月份發生下列業務: 、本月購入 A材料 90萬元(增值稅稅率 17%), B材料(增值稅稅率 13%) 40萬元,已驗收入庫,作如下會計分錄: ( 1)借:原材料 A 900,000 應 交稅金 應 交 增 值 稅 ( 進 項 稅額) 153,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 1,053,000 ( 2)借 :原材料 B 4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2,000 貸:銀行存款 (應付帳款等) 452,000 2、本月發生內銷收入 80 萬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 936,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內銷 8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0 3、本月發生出口銷售收入(離岸價格)計 80 萬元 ,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外匯帳款 8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出口銷售 800,000 4、 上年結轉本年留抵進項稅額 5 萬元。月末,經預審查詢 ,當月 80 萬元出口銷售收入全部有電子信息。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 ,作如下計算和會計分錄: 當月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800,000(17% -13%) 32,000 元 借 : 產品銷售成本 32,0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32,000 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作如下計算。 136000-(205000-32000)-50000 -87000 元,期末留抵稅額為 87000 元 二月份發生下列業務: 1、本月購入 A材料 100 萬元(增值稅稅率 17%),已驗收入庫,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A 1,000,000 應交稅金 應 交 增 值 稅 ( 進 項 稅額) 170,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 1,170,000 2、本月發生內銷收入 50萬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 585,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內銷 5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 3、本月委托某外貿公司代理出口貨物,取得出口發票,(到岸價格)計 65 萬元,外貿公司墊付了海運費 4.5萬元,保險費 0.5 萬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 6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出口銷售 650,000 產品銷售收入 出口銷售 50,000 4、月末,經預審查詢 ,當月 60 萬元出口銷售收入全部有電子信息。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 ,作如下計算和會計分錄: 當月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600,000(17% -13%) 24,000 元 借 : 產品銷售成本 24,0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24,000 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作如下計算: 85000-(170000-24000)-87000 -148,000 元,期末留抵稅額為 148,000 元 5、本月收齊 1 月份部分出口貨物的單證,(離岸價格)計 70 萬元,并到退稅機關進行申報。作如下計算: 當月免抵退稅額 70000013% 91,000 元 當月期末留抵稅額 148,000當月免抵退稅額 91,000 當月應退稅額當月免抵退稅額 91,000 元 當月應免抵稅額 0 三月份發生下列業務 : 1、本月收到退稅機關審批的上月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確認上月應退稅額 91000元 ,免抵稅額為 0。作如下會計分錄 : 借 : 應 收 出 口 退稅 91,0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 ) 91,000 2、本月購入 B材料 70 萬元(增值稅稅率 13%),已驗收入庫,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B 700,000 應交稅金 應 交 增 值 稅 ( 進 項 稅額) 91,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 ) 791,000 3、本月發生內銷收入 40萬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 468,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內銷 4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0 4、本月發生出口銷售收入(離岸價格)計 50萬元 ,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外匯帳款 5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出口銷售 500,000 5、月末,經預審查詢 ,當月 50 萬元出口銷售收入全部有電子信息。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 ,作如下計算和會計分錄: 當月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500,000(17% -13%) 20,000 元 借 : 產品銷售成本 20,0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20,000 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作如下計算: 68000-(91000-20000)-( 148000-91000) -60,000 元,期末留抵稅額 為 60,000 元 6、本月收齊 2月份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貨物的單證,扣除海運費、保險費后的出口銷售收入為 60萬元,并到退稅機關進行申報。作如下計算: 當月免抵退稅額 60000013% 78,000 元 當月期末留抵稅額 60,000當月免抵退稅額 78,000 當月應退稅額當月期末留抵稅額 60,000 元 當月免抵稅額當月免抵退稅額 -當月應退稅額 =78000-60000=18,000 元 7、 4月份收到退稅機關審批的上月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確認上月應退稅額 60000元 ,免抵稅額為 18000 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 借 : 應 收 出 口 退稅 6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18,0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 ) 78,000 某生產企業 2002年 6-8月發生下列業務(該企業出口貨物征稅率 17%,退稅率 15%)。 六月份發生下列業務: 1、本月收到退稅機關審批的上月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確認上月應退稅額 95000 元 ,免抵稅額為 126000 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 借 :應收出口退稅 95,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126,0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 ) 221,000 2、本月從國外進口甲材料 10 噸 ,到岸價 格 830 萬元 (增值稅率 17%),海關全額保稅 ,依有關單據,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甲 8,300,000 貸:應付帳款 8,300,000 3、本月從國內購入乙材料 400 萬元 ,進項稅額 68 萬元,已入庫,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乙 4,0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00 貸:應付帳款 4,680,000 4、本月發生內銷收入 300 萬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 3,51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內銷 3,0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 5、本月發生出口銷售收入(一般貿易出口)離岸價格計 150 萬元 ,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外匯帳款 1,5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出口銷售 1,500,000 5、上期留抵稅額為 95000 元。月末,經預審查詢 ,當月 150 萬元出口銷售收入全部有電子信息。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 ,作如下計算和會計分錄: 當月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1500000(17%-15%) 30,000 元 借 : 產品銷售成本 30,0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30,000 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作如下計算 : 510000-(680000-30000)-( 95000-95000) -140,000 元,期末留抵稅額為 140,000 元 6、本月收齊 24 月份部分出口貨物的單證,到岸價格 110 萬元,實際支付海運費和保險費8 萬元,到退稅機關進行申報,作如下計算: 當月免抵退稅額 (1100000-80000)15% 153,000 元 當月期末留抵稅額 140,000當月免抵退稅額 153,000 當月應退稅額當月期末留抵稅額 140,000 元 當 月應免抵稅額當月免抵退稅額 -當月應退稅額 =153000-140000=13,000 元 七月份發生下列業務 : 1、本月收到退稅機關審批的上月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確認上月應退稅額 140000 元 ,免抵稅額為 13000 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 借 :應收出口退稅 14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13,0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 ) 153,000 2、本月從國內購入乙材料 200 萬元,進項稅額 34 萬元,已入庫,作如下會計分錄 : 借:原材料 乙 2,0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0 貸:應付帳款 2,340,000 3、本月進料加工貨物復出口 80 萬美元 ,折合人民幣 664 萬元 ,向銀行交單后,依有關單據 ,作如下會計分錄 : 借:應 收外匯帳款 6,64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出口銷售 6,640,000 4、本月無內銷,上月留抵進項稅額 140000 萬元。月末,經預審查詢 ,當月 664 萬元出口銷售收入全部有電子信息。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 ,作如下計算和會計分錄: 當月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6640000(17%-15%) 132,800 元 借 : 產品銷售成本 132,8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 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132,800 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作如下計算: 0-(340000-132800)-( 1400000-140000) -207,200 元,期末留抵稅額為 207,200 元 5、本月收齊 35 月部分一般貿易出口貨物單證,離岸價格 220 萬元,到退稅機關進行申報,作如下計算: 當月免抵退稅額 220000015% 330,000 元 當月期末留抵稅額 207,200當月免抵退稅額 330,000 當月應退稅額當月期末留抵稅額 207,200 元 當月應免抵稅額當月免抵 退稅額 -當月應退稅額 =330000-207200=122,800 元 八月份發生下列業務 : 1、本月收到退稅機關審批的上月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確認上月應退稅額 207200 元 ,免抵稅額為 122800 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 借 :應收出口退稅 207,2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122,800 貸:應交稅金 應 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 ) 330,000 2、本月從國內購入乙材料 100 萬元 ,進項稅額 17 萬元,已入庫,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乙 1,0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應付帳款 1,170,000 3、本月進料加工貨物復出口 40 萬美元 ,折合人民幣 330 萬元 ,向銀行交單后,依有關單據 ,作如下會計分錄 : 借:應收外匯帳款 3,3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出口銷售 3,300,000 4、本月無內銷,上月留抵稅額 207200 萬元。月末,經預審查詢 ,當月 330 萬元出口銷售收入全部有電子信息。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 ,作如下計算和會計分錄: 當月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3,300,000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