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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勞動關系 勞動行政關系在協調、保護勞動關系的過程中,也形成了如下特點:一是以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基本目標。二是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價值取向。三是以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為重要方式。 【為您推薦】尚志市律師 安定區律師 蓮都區律師 鼓樓區律師 長安區律師 白云區律師 雁峰區律師 國家機關的公務員很多人都認為他們和國家是勞動關系,可以被勞動法所約束,適用于勞動法來管理,但其實最近頒布的條例中,國家機關的公務員并不適用與勞動法,這就使得很多人都不懂,不知道國家機關的公務員應該由什么法律來管理。那國家機關勞動關系是怎么樣的呢? 國家機關勞動關系 我國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施行,1995年8月4日當時的勞動部印發了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并明確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法”。勞動法和該意見沿用至今,沒有被廢止。目前涉及調整公務員勞動關系的主要法規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各級勞動部門在勞動執法和普法培訓中均照此執行。從近些年出版的有關勞動法的著作和發表的論文看,當前勞動法學界和行政學界大多對此沒有異議。從法律條文上看,勞動法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重大區別。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我國公務員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也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終止等問題。勞動法不適用于公務員的深層原因在于公務員勞動關系的特殊性。與一般的勞雇關系相比,公務員職業較為穩定和有更大保障,擁有更大的權力,必然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但其同時也受更多制約和限制。如職業常任、終身任職是世界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國雖然沒有規定職業常任,但“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政府不能輕易辭退公務員。同時,公務員權利受限,許多國家對公務員的權利,特別是政治權利進行了較大的限制。這些特殊性都不是勞動法能調整的。國家機關中公務員與國家的勞動關系時無法直接用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來定義的,但在其他方面和國家之間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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