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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其它相關論文-人文社會科學在創建創新型大學中的地位和作用關鍵詞:國際政治暴力、國際秩序、全球正一、國際和平與國際秩序秩序不僅是國際政治中的一種現實的或可能的狀態,一般也被視為一種價值。國際秩序作為一種價值,就是追求國際社會之主要目標的行為格局。11在英國思想家赫德利布爾看來,國際社會追求的主要目標包括四個方面:(1)維持國際體系和國家社會本身的生存。這一目標是形成國際秩序的基礎。(2)維護國家的獨立或外部主權。國家加入國際社會的目的,主要是藉此獲得他者對自我獨立地位的承認,特別是獲得他者對自己內部統治權的承認。因此,自我與他者均具有同等的獨立與主權地位。(3)以和平為目標。此處的和平并非康德意義上的“永久和平”(perpetualpeace),而是指國家之間沒有戰爭的狀態,和平是國家間相互關系的常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和根據普遍共識,這一常態才可被打破。因此,在此意義上,和平這一目標其實從屬于維持國際體系生存這一初始目標。(4)努力限制暴力的使用,并信守契約。12這一目標尤為關鍵,因此,國家在國際社會中要相互合作與彼此承認,以確保自己對暴力的壟斷使用權,不讓其他集團擁有此種權力。13當然,國際社會追求的目標并不僅限于此,但是,這四個目標最為根本,缺一不可,它們共同建構國際秩序。現在的問題是,國際秩序的建構與形成是否會自然導致世界和平?對這一問題的解答并非不言自明,而是非常之復雜。因為國際秩序的建立往是伴隨國際政治暴力而來的。在某時某地,國際政治暴力正是維持國際秩序不可或缺的手段和形成國際秩序的驅力。而在其他地方或其他時刻,國際政治暴力又在打破某種既有的格局。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國際政治暴力通常會帶來某種毀滅性的后果,雖然某些國家可能對國際政治暴力所導致的后果產生恐懼而臣服于某一秩序。國際秩序是否可以阻止政治暴力的發生呢?誠如肯尼思華爾茲所認為的:沒有任何人類秩序可以阻止暴力的發生,14但是有秩序的社會可以減少暴力的存在可能。我們知道,國際秩序是國家間的秩序,而國家則是人的集合體。那么,在國際秩序之上,是否還存在一個屬于全人類的世界秩序或者人類秩序呢?15事實上,在國際秩序之上還存在著一個更深層次和意義深遠的人類秩序問題。因為整個人類的秩序比國際秩序范圍更廣、更重要、更根本,而且在道義上,人類秩序要優先于國際秩序。因為人類社會的終極單元既不是國家,亦非民族、部族、帝國、階級或政黨,而是個人。因此,國際秩序的價值在于其有助于人類秩序或世界秩序的實現,有利于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進而言之,在國際秩序之上應該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價值全球正義。二、國際和平與全球正義正義作為一種價值,古已有之。蘇格拉底的問題“什么是正義”導致了人們分別從個體和社會層面對正義之本性的反思。16“古格斯”問題則主要從理性和秩序等層面來理解正義。17羅爾斯延續了亞里士多德關于分配的正義的傳統。18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美德一樣。”19就其原初的含義而言,正義首先涉及個體之間及個體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在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中,正義大致與公正(fairness)和平等(equity)相關。110在我看來,這種公正與平等實際上可分別從“因果報應的意義”與“分配的意義”上來談論正義問題。就因果報應的意義而言,正義是對某種(針對某些個體或國家)傷害的糾正。從分配的意義上而言,正義則是把各種資源和機遇分配給那些個體、共同體或者國家。111在當代國際政治暴力中所談及的正義問題均涉及以上兩個層面之含義。隨著政治暴力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問題,全球正義(globaljustice)也逐漸超越區域性而成為全球關注的問題。實際上,全球正義作為一個重要的術語是在不同的名稱下被討論的,如“國際正義”、“國際倫理”以及“萬民法”等等,它比一般正義觀念的形成要晚得多,可以說是20世紀經濟全球化的產物。112“全球正義”同樣有兩個基本的維度:(1)以國家為中心的維度。它涉及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在此種意義上,全球正義往往與國際正義(internationaljustice)相通。在布爾看來,國際正義,指的是那些賦予國家和民族以權利和義務的道義規則。113這些道義規則包括所有國家不分大小、種族結構以及意識形態傾向,都同等地享有主權的權利,或所有的民族都同等地享有民族自決的權利。114這就暗含著國家正義或國內正義與國際正義的對立。國際正義問題總是以國家的利益為轉移,因為一個國家所信奉的普世性意識形態總是從屬于該國的特殊利益。因此,在此意義上,國際正義實際上往往是強國主導的正義。(2)以人為中心的維度。它指涉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此種意義上,全球正義即意味著公正地對待每一個社會成員,也要求社會成員之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這樣,全球正義又與人類正義相通。在邏輯上,這種意義上的全球正義就是羅爾斯討論的“萬民法”所強調的人民對于國家的優先性,即所有的人,無論身處何國,其促進經濟福祉、改善政治狀況、提升教育水平等愿望和要求,都應該得到尊重。事實上,這僅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愿望、理念或神話。因為在國際政治中,國家利益總是置于優先地位。但是,從純粹道義的角度看,如果確實存在一種全人類的利益,那么就應該會存在全人類的普遍正義或全球正義。全球正義試圖表明什么是對整個世界社會或想象中的世界社會來說是正確的或者有益的價值。因為所有的個人都屬于世界社會的一部分,個人利益應該服從于世界社會的整體利益。這種有關世界共同利益的觀點,所關注的并不是國家社會的共同目標或者共同價值,而是由個人組成的整個人類社會的共同目標或者價值。例如,核大戰如果作為一種政治暴力出現的話,不僅會給國際社會帶來災難和對個人權利造成侵害,而且也會危及整個人類的生存與人類文明的存在。從全球正義的立場來看,當今世界所面臨的國際政治暴力問題的解決,需要各民族國家的人們來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而不僅僅是某些民族國家的義務。國際政治暴力中的全球正義把存在于民族國家自治和保衛人權之間的優先權問題凸顯出來了。115如果全球正義僅僅是形式性的而不具有實質性的內容或標準的話,那么全球正義將永遠是一種烏托邦理想。因此,提出一種必要的標準就有實在的意義。哈士曼總結出八大標準,它們分別是生產率、經濟效用、契約性資格、努力、功績、需要、平等以及普遍福祉。116結合以上標準,我認為全球正義可以從因果報應意義、分配的意義和普遍的福祉意義三個維度來界定其標準,這三個維度分別對應于懲罰、平等和幸福。首先,我們從因果報應的意義上來看全球正義問題。在此意義上,全球正義就是針對某些國家的傷害的糾正。這樣,正義往往和某些國家的政策相關。眾所周知,在國際正義中通行的是典型的敵友邏輯,正義往往表現為對敵人的懲罰或對其他國家不義行為的懲罰和糾正。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德、日等國領導人和軍人因戰爭罪而受到審判與懲罰。但是,我們并未見到美、英和蘇等國的領導人和軍人受到懲罰和審判。就表面看來,他們所犯蔑視人權的罪行似乎與戈林、山本之流所犯罪行不相上下。因此,那些被勝利者送上審判臺的人士,實際上是權力政治的產物。117再比方說,在某些人眼中,用暴力手段對伊拉克這一國家的懲罰就體現了全球正義中的國際正義,對伊拉克這個國家行為體的懲罰,實際上承受苦難的卻是伊拉克人民。這樣懲罰就變成了一種壞的或惡的東西,這又有何正義呢?同樣,對所謂“無賴國家”或“流氓國家”的懲罰,也是在全球正義的旗號下進行的,它所體現的實際上是對色拉敘馬霍斯式的“強權即真理”邏輯的回歸。118這樣,正義就是“把善給予友人,把惡給予敵人”。119柏拉圖在申辯篇中提出了反對因果報應性正義概念的論證。120在文明社會中,暴力之所以受到否定,主要原因在于“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需求層次,它意謂著最起碼的人權。暴力帶來的傷害是雙重的:一方面是物理性的,即身體的傷殘、甚至死亡;另一方面則是心理性的,即心理上的受暴經驗。受暴者的內在經驗,用現象學派心理學的術語來說,可能會導致一些諸如焦慮、罪疚、疏離、冷漠、空虛、或是意義危機等等“形而上疾病”(metaphysicaldiseases)。在現實中,人們排斥暴力,并不是出于膽怯與懦弱,而是基于這種殘酷的雙重代價。因此,暴力必須是在極端不得已情況下的“最后策略”,而不能動輒以正義的名義來進行軍事打擊或懲罰。然而,在現實的國際政治中,令人憂心的是,暴力不只是“輕率地”使用,而且,被視為最有效、予以“優先考慮”且“習慣性”地使用的手段。其次,從分配的意義,即平等的標準來看,把根據平等主義的觀點,正義就存在于一視同仁地對待人們的過程之中。R.德沃金則認為,正義的社會就是存在于自由和平等之間的妥協。他堅持認為,平等是一個正義的社會所必須優先加以實現的基本目標。121羅爾斯也強調要在與生俱存的權利“公平”得到實現的條件下倡導正義。全球正義在國際正義的意義上則意味著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強弱,一律平等:在政治上,每一個國家都應擁有在國際事務中參與對話、討論以及在國際社會中表達自己聲音的平等權利;在經濟上,每一個國家都應平等地享有資源、市場,等等。而從人類正義的視閾,在康德的意義上,人本身就是目的,就所有的人就作為理性的道德性存在而言,在人的生命、尊嚴與價值方面都應是平等的。當然,針對平等觀一直存在分歧。例如,休謨認為,人們并非是平等的,只有那些暴虐的政府才能保證平等的存在。第三,普遍福祉作為全球正義的標準有著重要的意義。因為從個體的意義上看,每一個行為體都在追求其最高的目的幸福,而任何一個國家或政府,乃至統治者,無不標榜以民眾公共福祉或整個社會的福祉為依歸。在此基礎上,應該有一種全人類的普遍福祉,全球正義就應該體現這種普遍福祉的終極意義。綜上所述,盡管國際社會仍然存在著各種形式的政治暴力,而且在長時間內這種暴力形態并不會消失,但是,沒有哪一個國家會宣揚一種無限制的暴力,而業已出現或即將出現的政治暴力也總是會尋找某種理由或宣揚某種“崇高”的目的。全球正義問題作為一種普遍的規范性概念,在政治暴力的抑制以及社會秩序的建立方面有著不可忽視的歷史作用。不過,無論國際正義或全球正義的觀念如何演變,它在正義體系中都屬于次級目標,都應當圍繞服從于一般正義,而一般正義的標準永遠應該是以人為中心的人的價值。三、國際秩序與全球正義何者優先對于安全、秩序和正義這些基本的價值,不同國家對此可能會有不同的選擇。毫無疑問,所有的國家都會優先保證國家的安全,因為安全維系國家的生存。在此種意義上而言,人的絕對優先性是勿庸置疑的。通常而言,如果國家安全優先的話,很可能導致國家間對抗乃至暴力沖突。因為它只能保證部分人的優先性問題。而秩序和正義都是服務于人或國家的生存或安全這一初始目標的。那么,秩序和正義又具有何種關系呢?是相互對立的價值還是相互支持的目標呢?如果秩序和正義是兩個相互矛盾的政策目標,那么何者優先呢?這一系列問題的回答,關系到國際和平問題。無論是在傳統社會抑或近代社會,合法的社會秩序的建立都與正義的觀念緊密相連。而在當今的國際政治中,秩序通常是大國主要關注的目標,它們常常以維護秩序為自己的政策尋找合法性依據,因為生存對于大國而言已經不成其為問題了。但是,如果國際秩序優先的話,很可能導致強權政治。因為國際秩序必然是由強國所主導和建構的。弱國或小國則可能會在秩序和正義中選擇如何在世界共同體中實現正義的目標,甚至愿意為此不惜付出無秩序的代價。122但是,如果以全球正義作為優先考慮的話,又可能會導致烏托邦。同時,我們也必須考慮在世界上什么樣的國內和國際政治暴力沖突的結果最符合人類的整體利益?而伸張國際正義,建立世界新秩序是一種國際“公共財”(publicgoods),需要投入極大的財務成本,一般的國家財力有限,無力支付巨額費用。在所有國家不愿意放棄對暴力支配權的情況下,這就意味著全球正義往往最終是由強國所左右的。因此,安全、秩序和正義,決不是一個簡單的排序問題。關于秩序和正義何者優先的問題,布爾歸納出三種典型的觀點:(1)保守派的或正統派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在世界政治中,秩序和正義之間存在固有的矛盾,秩序應該優先于正義。因為在國際社會中,我們只能看到“最起碼的秩序”,而對所謂“最佳秩序”的追求往往會導致共處賴以生存的基本共識不復存在。(2)革命派的觀點。它雖然也承認國際秩序與實現正義相互沖突,但正義是最重要的價值:為了實現正義,可以不惜讓地球遭受毀滅。當然,革命派只是希望經過一個短暫的或區域性的混亂階段之后,重新建立起一個能夠實現他們所期望的秩序。(3)自由主義者或者革新主義者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秩序和正義在世界政治中并不必然沖突,主張在一個道義體系的框架內實現二者的共存與調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達成共識來實現正義目標,聲稱那些試圖通過破壞秩序來實現正義的舉動會產生負面效果。123我們認為,維持國際秩序和實現全球正義并非相互排斥,二者有時可以調和。只是各個國家必須對正義特別是全球正義的含義要形成共識,這樣公正的變革就不會損害國際秩序的基礎。例如,為從殖民統治中獲得解放而常常伴隨暴力和混亂,那些為民族解放而奮斗的人士常常把正義置于秩序之上。而國際社會基本達成共識,即殖民國家對其附屬地領土擁有主權并不合法,而為民族解放的目標進行的反對殖民國家的暴力斗爭則是正義的,盡管在最初這種共識并不存在。毫無疑問,如果國際社會不僅在維持秩序上,而且在追求全球正義上達成共識,那么它在維持最起碼的秩序上就處于一個更加有利的地位。反之,二者則處于沖突之中。在我看來,在當今國際社會中,秩序應該是首要追求的價值,因為秩序是實現其他價值的前提。除非存在一個追求基本的、主要的和普遍的人類秩序,否則不可能實現特定社會更進一步的目標或價值。國際秩序是實現國際正義的條件;如果沒有國際秩序,也就沒有諸如國家平等和獨立的權利或者各民族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同樣,世界秩序是實現人類正義的條件;倘若暴力行為得不到抑制、人們未能享有最起碼的安全保障,財產權得不到尊重,那么實現個人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公正目標就是一句空話。因此,秩序在國際政治中有理由優先于其他目標。當然,并不是任何情況下秩序都優先于正義。而且,國際秩序和全球正義理應從屬于人類安全這一初始目標。11參見英赫德利布爾:無政府社會:世界政治秩序研究,2003年版,第6頁。12可參見霍布斯對“愚夫”問題的論述,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08112頁。13英赫德利布爾:無政府社會: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1315頁。14美肯尼思華爾茲:國際政治理論,第137頁。15在我看來,現階段世界秩序和人類秩序是同一的,因為我在第一章中談到,我所討論的政治暴力問題是關涉到全球或者說生活世界的公共問題,在此意義上,世界秩序就是人類追求的最高秩序。16參見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一、二卷的有關論述,郭斌和等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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