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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量資料 超值下載自學考試法律文書寫作試題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2分,共3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1.在法律文書的理由中除應論證認定事實的理由外,更應論證( )A.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理由B.適用法律的理由C.訴訟費用負擔的理由D.公開審理的理由2.第一審行政判決書中,被告的基本情況應當寫明( )A.被告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和職務B.被告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C.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D.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職務和所在地址3.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對于已查清犯罪事實,確認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確鑿證據的刑事案件,報請領導批準破案的書面報告是( )A.破案報告書B.刑事案件破案報告C.呈請破案報告書D.刑事案件破案總結4.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尾部年月日的下行,書記員署名的左上方,應蓋上戳記。戳記的內容是( )A.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B.經核對本件與原本相符C.經核對本件與原本無誤D.原本與本件核對相同5.監獄起訴意見書送達的機關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檢察院C.監獄管理機關D.公安機關6.公訴意見書在論證部分結束后,應概括闡明人民檢察院對本案被告人依法( )A.提出起訴的決定B.提起公訴的原因C.定罪量刑的意見D.提起公訴的目的7.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中,公訴機關應寫為( )A.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B.公訴人人民檢察院C.起訴機關人民檢察院D.指控機關人民檢察院8.呈請拘留報告書應寫明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及( )A.工作經歷B.主要學歷C.個人簡歷D.違法犯罪經歷9.行政裁判文書的事實部分,敘寫爭議焦點應突出( )A.原告訴訟請求是否合理B.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C.原告訴訟請求是否合情D.被告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合法10.法律文書的語體風格屬于( )A.記敘文語體B.說明文語體C.議論文語體D.公文語體11.監獄在年終對罪犯進行評審、鑒定時填寫的表格式文書是( )A.罪犯評審鑒定表B.罪犯獎勵審批表C.年終評審登記表D.罪犯獎懲審批表12.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交付審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制作的文書是( )A.公訴意見書B.公訴詞C.起訴意見書D.起訴書13.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時,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使用的文書是( )A.仲裁協議書B.仲裁申請書C.仲裁答辯書D.仲裁調解書14.當事人制作的請求公證機構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申請文書是( )A.提請公證書B.請求公證書C.公證請求書D.公證申請書15.評議筆錄的正文應當記明評議的( )A.方式和方法B.人員和數量C.情況和結果D.時間和地點二、簡答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5分,共25分)16.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案號由哪些要素組成?17.什么是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18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主要區別有哪些?19什么是現場勘查筆錄?20仲裁裁決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三、寫作主題(本大題30分)21.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一份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王華,男,39歲,漢族,縣鎮人,住縣鎮街號。張選,男,36歲,漢族,縣鎮人,住縣鎮街號。王華與張選系朋友關系。2006年7月5日,張選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王華借款30000元,并向王華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王華現金人民幣叁萬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還清。之后,雙方口頭約定張選應當支付王華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華多次催要,張選都以種種理由拒絕償還借款。為此,王華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選歸還借款及利息。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張選應當承擔還款付息的全部責任。為此判決:一、張選償還王華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張選支付王華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應當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費450元,由張選負擔。一審判決后,張選不服判決結果,向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張選上訴稱,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出的用于證明雙方約定利息的錄音證據,因錄音未經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為無效證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立借條沒有約定利息,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4500元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王華辯稱,被上訴人已在一審中提供了證據,證明雙方口頭約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該證據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證據無效,沒有事實依據。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30000元借款的事實均無爭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雙方是否約定了借款利息?二是雙方約定的利息數額是否合法。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王華主張雙方約定了4500元利息,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王華在原審期間提供了與張選談話的錄音,同時提供了與其一同前往張選家中,談話時在場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證人證言,均證實王華與張選確實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實。雖然該錄音資料的形成未經張選同意,但張選在原審、二審期間均未否認該錄音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而且張選對證人證言未提出異議。因此,該錄音資料以及證人證言的內容真實,與爭議焦點有關聯,可以認定雙方已經達成了由張選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王華與張選之間確定的4500元借款利息未超過此限度,應當予以保護。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張選上訴的理由不成立。本案由審判員廖明、張強、代理審判員程士林組成合議庭,廖明擔任審判長,夏莉莉擔任書記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第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900元,由張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四、寫作輔題(本大題15分)22.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辯護詞中辯護理由提綱。萬松,男,漢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學高二學生,住省市街號。萬松與被害人陳平(女,漢族,43歲)系鄰居,同住一個四合院內,兩家平時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07年5月4日早上,萬松在院里朗讀英文,陳平下夜班回來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興,便沖到院中大聲斥責萬松。萬松不服與其發生爭執,陳平非常生氣,上前一把奪走萬松手中的英文課本轉身回屋。為趕時間上學,萬松只好忍氣吞聲先到學校去上課。當天下午7時許,萬松放學后欲向陳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課本,便來到陳平家。萬松敲門入室,見陳平正在削蘋果,便向陳平索要課本。陳平余怒未消,起身邊罵邊推萬松出門,此間兩人發生拉扯,在拉扯的過程中,陳平手中的水果刀將萬松的左手背劃傷,萬松見狀便奪刀,水果刀劃傷了陳平的頸部,陳平雙手捂住傷口,刀掉在地上,萬松撿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陳平頸部、胸部、腹部等處連續猛刺數刀后逃離現場。陳平因失血過多當場死亡。案件發生后,萬松在父親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萬松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學校同學對此也深感震驚,認為萬松性格內向,不善言語,平時表現較好,此案發生純屬意外。校方亦證明此前萬松未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有:法醫鑒定、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搜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法醫活體檢驗鑒定書、精神科學技術鑒定書、殺人兇器、現場照片及其他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萬松因生活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而故意殺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已涉嫌故意殺人,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陳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自學考試法律文書寫作試卷參考答案1、 單項選擇題1、 B 2、A 3、C 4、A 5、B 6、C 7、A 8、D 9、B 10、D 11、A 12、D 13、B 14、D 15、C 2、 簡答題16、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案號由立案年度、法院簡稱、案件性質、審判程序和案件順序號組成。17、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對報案、舉報、控告、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的立案決定文書。18、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主要區別是:(1)文書制作的法律依據不同;(2)文書適用的范圍不同;(3)要求起訴的對象不同;(4)制作主體不同,署名不同。19、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對現場勘查過程、提取證據以及發現線索等情況所作的文字記載,稱為現場勘查筆錄。20、仲裁裁決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以下內容:(1)先概述當事人雙方分別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請求的具體內容;(2)寫清仲裁機構(關)查明的事實證據;(3)闡明仲裁機關裁決的理由和法律根據;(4)寫明仲裁決定的內容;(5)仲裁費用的負擔。三、寫作主題21、(一)首部 1、標題。應當分兩行居中書寫:“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編號。應寫明:(200X)X民終字第X號。編號中寫出年度、案件性質、審判程序和案號的可得分。3、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上訴人(原審被告):張選,男,36歲,漢族,XX縣XX鎮人,住XX縣XX鎮XX街XX號。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華,男,39歲,漢族,XX縣XX鎮人,住XX縣XX鎮XX街XX號。4、案由、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和開庭審理過程。上訴人張選因借款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XX縣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選和被上訴人王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正文。1、事實。(1)寫明原審認定的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主要事實和判決結果;(2)上訴人提起上訴的請求和上訴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3)二審法院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2、理由。(1)應當根據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針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依照法律規定,闡明法院對糾紛的性質、當事人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看法,闡明維持原判的理由。(2)判決適用的法律。引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為判決的依據。3、判決結果 寫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三)尾部 1、應當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900無,由張選負擔。2、判決書的效力。應在訴訟費用下行寫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3、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注明年月日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4、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戳,并由書記員署名。四、寫作輔題 22、辯護詞中辯護理由提綱如下:被告人實施的行為,雖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具有如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1)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是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未滿18歲,屬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二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2)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是被告人因一時激憤殺人,不是有預謀的報復犯罪。二是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一、名詞解釋1.筆錄,在法律活動中,凡是以實錄的性質記錄下來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統稱為筆錄。2.辯護,是被告人的一種訴訟權利,除本人可以辯護外,也可以委托律師或法律所允許的他人為自己辯護。 3.辯護詞,是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告人的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 4.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就是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決定不批準逮捕時所制作的文書。 5.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所制作的文書。 6.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辦單位擬寫出呈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報告類文書。 7.答辯狀,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行政起訴狀、刑事自訴狀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訴狀的內容,針對原告、自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復,并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8.代理詞,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系統發言。9.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指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經審理終結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 10.第二審刑事裁定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為解決有關程序問題和部分 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11.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或者公訴機關就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后,經審理查明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或者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時作出的書面決定。 12.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一審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就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13.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構成何種罪名,適用何種刑罰或免除處罰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14.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依照法律、法規,參照有關行政規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15.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處理意見書,是監獄在刑法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根據罪犯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時制作的一種文書。16.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司法機關(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監獄等機關,下同)、公證機構、仲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17.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要求,針對某項非訴訟法律事務,根據掌握的事實和材料,運用法律進行闡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結論后出具給當事人的書面意見。 18.反訴狀,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針對原告或自訴人指控的同一糾紛事實或行為事實,提出相反指控內容的法律文書。 19.公示催告申請書,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被盜、遺失和滅失的情況下,為使票據上標示的權利與實際權利相分離,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得以依法重新確認,申請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在逾期不申報時,判決利害關系人喪失該項權利的法律文書。 20.公訴意見書,是出席第一審法庭的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調查結束后,依法首先發表的支持公訴的書面意見。 21.公證申請書,即當事人請求公證機關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申請文書。 22.公證文書,是國家公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業務時所制作的各種具有國家證明效力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23.合同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村民、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協議的證明文書。24.繼承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產生的繼承法律關系的法律 文書。J監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監獄(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和教育改造過程中,根據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總稱。 25.監獄起訴意見書,是指監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提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制作的一種文書。26.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決定立案偵查時所制作的文書 27.律師見證書,是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師,依法對其親眼所見或親自審查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并出具的一種文書。 28.律師實務文書,是指律師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各種法律文書的總稱。29.民事(行政)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關于法律監督的規定,對確有錯誤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予以糾正時所制作的文書。 30.民事、行政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31.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解決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32.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33.民事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單方面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權限的法律文書。 34.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再審的法律文書。 35.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制作的文書。 36.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交付審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文書。 37.起訴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38.強制執行申請書,是指法律文書中確認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應當承擔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法律文書。 39.親屬關系公證書,是指申請人向公證機關請求確認其與關系人之間確實存在某種親屬關系的證明文書。其目的是確認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其發生的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合法性。 40.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 41.收養協議書,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為確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而訂立的書面協議。 42.書面遺囑,是公民生前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其他事務,并于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這種法律行為,以文字形式加以確認的文書。 43.提請假釋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對服刑改造期間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建議法院審核裁定假釋時制作的一種文書。44.提請減刑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在對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已執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請法院審核裁定減刑時而制作的一種文書。45.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46.通緝令,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獄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47.宣告失蹤申請書,是指符合宣告失蹤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從法律上確認并宣告該公民失蹤,并為其設定財產管理人的法律文書。 48.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 49.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50.刑事自訴狀,是指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51.形事申訴書,是指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制作并使用的文書。 52.宣告死亡申請書,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從法律并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法律文書。 53.要求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或者不起訴決定有錯誤,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其決定重新復議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54.支付令申請書,是指債權人以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為內容,請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催促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命令的法律文書。 55.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審理,并由第三方作出對爭議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56.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對申請人提交仲裁的請求事項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駁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駁回的書面決定。 57.仲裁答辯書,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針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所提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所作出的書面答復與反駁。 58.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庭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59.仲裁申請書,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生了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協議中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該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文書。 60.仲裁文書,是仲裁法律關系主體在仲裁活動過程中依據我國仲裁法和仲裁規則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61.仲裁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62.罪犯入監登記表,是指監獄記載新入監罪犯基本情況的表格類文書。 二、選擇題(每小題有1或1個以上的正確答案,請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字母填入題目空格內)1、從涵蓋的內容來看,法律文書包括(B)。A.司法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訴訟文書B.司法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實務文書C.司法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民用法律文書D.司法文書、民用法律文書、訴訟文書2、依表達方式和表現形式的不同,法律文書可分為(A)。A.偵查文書、檢察文書、裁判文書、律師實務文書、公證與仲裁文書B.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決定類文書、裁判類文書C.信函式文書、致送式文書、宣告式文書D.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筆錄式文書、表格式文書3、為判決書確定統一格式和寫作內容始自(D)。A.唐代B.宋代C.明代D.清代4、法律文書的程式性主要表現在(B)。A.材料客觀化B.結構固定化C.制作合法化D.用語成文化5、法律文書在論述理由時的基本要求是(C)。A.認定事實,以實為證B.引證法律,明確具體C.分析事理,以法為據D.前后照應,統領全文6、法律文書從結構上劃分通常可分為以下三部分( C )。 A.標題、正文、尾部 B.首部、事實和理由、結尾 C.首部、正文、尾部 D.標題、事實和理由、結尾7、通緝令屬于偵查文書中的(A )文書。A.立案、破案類 B.強制措施類C.偵查措施類 D.偵查終結類8、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B )審查批準立案的法律文書。A.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報請本部門領導B.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C.下級公安機關報請上級公安機關D.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9、呈請立案報告書的正文部分應寫明的內容是(C)。 A.立案的事實依據B.立案的法律依據 C.立案的理由 D.偵查計劃10、取保候審決定書屬于偵查文書中的(D)文書。 A.立案、破案類B.強制措施類 C.偵查取證類D.偵查終結類11、呈請拘留報告書應當送達(B )。A.公安機關負責人 B.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C.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D.人民法院院長12、呈請拘留報告書的性質和特點表現為( B )。 A.是公安機關內部使用的文書 B.是簽發拘留證的依據 C.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方能發生法律競爭力D.屬于刑事訴訟文13、律師記錄詢問證人談話內容的文書,在表達上屬于法律文書中的( A )。 A.筆錄式 B.文字敘述式 C.表格式 D.填空式14、呈請拘傳報告書的首部不僅要寫明被拘傳人的基本情況,還要寫明被拘傳人的( D )。 A.主要學歷 B.犯罪經歷 C.犯罪經過 D.主要簡歷15、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作出的決定有(C)。A.批準逮捕B.不準逮捕C.撤銷案件D.退回補充偵查16、起訴意見書敘述事實的開頭語是(C)。A.經依法偵查預審證實B.經依法偵查終結C.經依法偵查查明 D.經依法偵查終結證實17起訴意見書的首部與正文之間的成文化用語是(C )。A.經我局偵查預審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B.經我局偵查預審,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C.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D.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如下18、撤銷案件通知書的送達對像是(B)。A.公安機關B.人民檢察院C.刑事案件被害人D.犯罪嫌疑人19、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書是在辦理(C)時制作的文書。A.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B.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C.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D.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移交起訴20、批準逮捕決定書屬于(C)文書。A.文字敘述式B.表格式C.填空式D.筆錄式21、人民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追加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捕,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C)。A.批準逮捕決定書B.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C.逮捕決定書 D.決定逮捕通知書22、起訴書的功能有(C)。A.是確認偵查活動終結、偵查活動合法的憑證B.表明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C.是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的依據D.是代表國家公開指控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法定文件23、起訴書編號的內容依序是(C)。A.年度、院名、文書性質、順序號B.年度、院名、部門、文書性質、順序號C.院名、部門、文書性質、年度、順序號D.院名、文書性質、年席、順序號24、不起訴決定書中對當事人的稱謂應該是(C)。A.被告人B.犯罪嫌疑人C.被不起訴人D.不起訴人25、人民檢察院針對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訴書應當送達(B)。A.同級人民法院B.上一級人民法院C.下一級人民法院D.同級和上一級人民法院26、民事(行政)抗訴書的提出是為了糾正(D)中的錯誤。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27、人民檢察院針對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訴書應當由(D )提出。A.同級人民檢察院 B.上一級人民檢察院C.省一級人民檢察院D.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28、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03年第3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編號應為(C)。A.京西刑初字(2003)第35號B.西刑初字(2003)第35號C.(2003)京西刑初字第35號D.(2003)西刑初字第35號29、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首部除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以及編號之外、應依次寫明的項目是(C)。A.被告人B.公訴機關C.案件的由來和審判經過D.辯護人30、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中交待上訴權事項的規范寫法是(D)。A.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天起10內,向本院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份B.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向本院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C.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D.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31、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中,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一段文字,應當是該判決的( A )。 A.理由 B.事實 C.依據 D.結果32、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后,在(D)的情況下,應當制作刑事判決書。A.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沒有錯誤,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決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B.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發回重審C.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查清事實后予以改判D.原判決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決定改判33、第二審刑事判決書作出部分改判結果時,其判決主文應當依次寫明(C)。A.撤銷的內容、改判的內容、維持的內容B.撤銷的內容、維持的內容、改判的內容C.維持的內容、撤銷的內容、改判的內容D.維持的內容、改判的內容、撤銷的內容34、第二審維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書的裁定結果應當表述為(D)。A.維持原判B.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C.駁回上訴(抗訴)D.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35、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編號由(A)組成。A.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質、審理程序、順序號B.年度、制作法院、審理程序、案件性質、順序號C.制作法院、審理程序、案件性質、年度、順序號D.制作法院、案件性質、審理程序、年度、順序號36、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的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應當制作的文書的名稱是(B)。A.民事判決書B.第二審民事判決書C.民事裁定書D.民事決定書37、第一審民事調解書在(D )后發生法律效力。A.審判人員簽署 B.人民法院打印 C.人民法院送達 D.雙方當事人簽收38、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別表現在()不同。A.體現的意志B.適用的條件C.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D.反映的內容及其文書格式39、“如不服本判決,可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這一段交待上訴事項的行文是(D)中的規范用語。A.刑事判決書B.民事判決書C.行政判決書D.民事裁定書40、提請減刑建議書應當送達(C)。A.公安機關B.人民檢察院C.人民法院D.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部門)41、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處理意見書屬于(B)制作的法律文書。A.公安機關B.人民檢察院C.人民法院D.監獄42、服刑罪犯被假釋時,應當制作的鑒定性文書是(C )。A.罪犯評審鑒定表 B.罪犯獎懲審批表 C.罪犯出監鑒定表 D.釋放證明書43、民事答辯狀的制作主體是(B)。A.原告(上訴人)B.被告(被告人)C.上訴人 D.被上訴人44、反訴狀的制作主體是(B)。A.民事案件原告B.民事案件被告C.刑事案件自訴人D.自訴案件被告人45、刑事自訴狀正文部分應寫明的內容依次是(C)。A.案由和訴訟請求B.證人姓名和住址、證據的名稱與來源C.當事人基本情況D.事實與理由46、刑事上訴狀的制作主體有(D)。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B.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D.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近親屬47、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認為自訴人的指控顛倒黑白,因而就同樣事實指控自訴人的書狀稱為(C)。A.刑事自訴狀B.刑事答辯狀C.反訴狀D.刑事申訴狀48、行政起訴狀中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C)。A.行政機關 B.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C.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D.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49、仲裁協議書所載明的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B)。A.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選定的仲裁員C.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D.仲裁事項50、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的送達對象是(A)。A.上一級仲裁委員會B.人民檢察院C.基層人民法院D.中級人民法院51、偵查人員在犯罪現場向周圍群眾詢問、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時所制作的筆錄文書稱為(C)。A.現場勘查筆錄B.訊問筆錄C.調查筆錄D.詢問筆錄 52、監獄機關內部使用的文書是( B )。 A.監獄起訴意見書 B.保外就醫審批表 C.提請減刑意見書 D.釋放證明書53、公證書的簽屬人員應寫( D )。 A.助理公證員 B.副主任公證員 C.主任公證員 D.公證員54、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在引用法律時,應當( C )。 A.只引用實體法 B.先引用實體法,后引用程序法 C.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實體法 D.只引用程序法55、筆錄忠實地記載了訴訟和非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在寫作上第一位的要求是( B )。 A.制作合法有據 B.內容真實、完整 C.書寫工整、全面 D.文字簡練、突出56.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 A )。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B.公民 C.法人 D.社會組織57.下列選項中應包括在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正文之中的是( B )。 A.案號 B.判決結果 C.審判方式 D.交代有關事項58.不起訴決定書對當事人應當使用的規范稱呼是( D )。 A.被告人 B.罪犯 C.犯罪嫌疑人 D.被不起訴人59.在債查文書中,需要列舉證據的法律文書是( B)。A. 立案報告書B.起訴意見書c. 呈請破案報告書D. 通緝令60. 在民事判決書的制作內容中, 被稱作民事判決書的靈魂, 通常是衡量審判人員業務素質高低和寫作能力強弱的是(C )。A.敘述事實B.列明證據c. 判決理由D. 引用法律61. 在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書中, 當事人的稱謂是( A)。A. 起訴人B.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c. 原告和被告D. 上訴人62. 辯護詞不屬于(C )。A.訴訟文書c. 律師事務所文書B. 律師實務文書D. 律師自用文書63. 針對原告、自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復, 井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是(B )。 A. 上訴狀 B. 答辯狀c. 反訴狀 D.申訴書 64. 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公證事項是( A )A. 個人學歷 B. 遺囑c.生存 D.收養關系三、簡答題1、簡述法律文書的概念、種類及其與司法文書、訴訟文書的聯系與區別。答: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司法機關(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監獄等機關,下同)、公證機構、仲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別:(1)依制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3)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聯系和區別:一是司法文書這一名稱,這一文書述語是我們以前曾經長期使用過的,并以它作為我們這一教材的總稱。但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文書,應該是指導司法機關處理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而不應包括公證文書和仲裁文書,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書。因為公證文書一般不具有處置性,而只具有法定的證明力;仲裁文書雖具有裁處作用,但是它又要受到當事人原有協議的制約,它的約束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這兩部公文書與司法文書的作用和效力,還是有著明顯的區別。但是這部分文書在啟動和推進法律活動中卻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是獨立于司法文書之外的民用法律文書。二是訴訟文書這一名稱,它也是某些司法機關經常使用的一個文書述語。顧名思義,訴訟文書應該是專指涉及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既包括司法文書,也包括涉及訴訟的民用法律文書,如案件當事人自書或律師代書的各類訴狀等法律文書就是其中的主要部分。而民用法律文書中的非訴訟文書以及公證文書、仲裁文書等自然應該排除在訴訟文書這外。總之,學生在了解法律文書這一概念內涵的同時,也應了解法律文書與司法文書、訴訟文書這兩個與法律文書相關名稱間的交叉或包容的錯綜關系。2、法律文書的基本特點有哪些?答:法律文書的特點:1)主旨的鮮明性。2)材料的客觀性。3)內容的法定性。4)形式的程式性。5)解釋的單一性。6)使用的實效性。3、簡述法律文書的主要作用。 答:主要作用: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動宣傳法律的現實教材;3)記錄法律活動的文字裁體;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內容;5)保存法律事務的文書檔案。4、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應掌握哪些要點?答: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要求寫明的事實要素,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敘述;另一類是有關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包括大量的非訴訟案件的事實敘述)。前者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的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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