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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現批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5年7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局部修訂條文目錄2術語3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規定42防火間距43消防車道6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61一般規定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73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6滅火設備8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84機械排煙9電氣9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9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電火災報警系統2術語2107商業服務網點COMMERCIALSERVINGCUBBY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0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與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文)商業服務網點規范沒有確切定義,與綜合樓、商住樓難以區別,現加以規定以便實施。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層可以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但地上二層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則地上一層必須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一層、二層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之和不能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0H、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與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連通。3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301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并應符合表301的規定。【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原條文規定的“每層建筑面積”在執行過程中不明確,為便于理解和執行,將“每層建筑面積”改為“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的建筑面積”超過相應規定值時,該建筑即劃分為一類高層建筑。302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表301建筑分類名稱一類二類居住建筑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十層至十八層的住宅公共建筑1醫院2高級旅館3建筑高度超過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的建筑面積超過1000M2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4建筑高度超過10M或24,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的建筑面積超過1500M2的商住樓5中央級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樓6網局級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電力調度樓7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8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9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10建筑高度超過50M的教學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等1除一建筑以外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商住樓、圖書館、書庫2省級以下的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電力調度樓3建筑高度不超過50M的教學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等【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原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分戶墻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為避免將戶與戶之間的隔墻按照房間隔墻確定的誤解,故補充規定分戶墻與住宅單元之間的墻同等對待。308建筑幕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3081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外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3082無窗檻墻或窗檻墻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3083建筑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有無窗間墻不是影響火災豎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對于窗檻墻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墻的要求不明確,不燃燒體裙墻的表述不準確,故修改。此處防火玻璃裙墻不低于100H耐火極限的要求應按墻體構件耐火極限的測試方法進行測試。【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原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分戶墻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為避免將戶與戶之間的隔墻按照房間隔墻確定的誤解,故補充規定分戶墻與住宅單元之間的墻同等對待。308建筑幕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3081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外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3082無窗檻墻或窗檻墻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3083建筑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有無窗間墻不是影響火災豎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對于窗檻墻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墻的要求不明確,不燃燒體裙墻的表述不準確,故修改。此處防火玻璃裙墻不低于100H耐火極限的要求應按墻體構件耐火極限的測試方法進行測試。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規定412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與高層建筑貼鄰布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內,并應采用防火墻與高層建筑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層建筑中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412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00M時,可設置在層頂上。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檻墻;412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的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20M的防火門窗;412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00M3,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4125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隔開;4126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4127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的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4128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除鹵代烷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4129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采用燃氣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小于3次/H,事故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6次/H。【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一”增加說明如下,其余均保留。)本條對布置在高層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鍋爐及鍋爐房的設置要求作了修改。對可燃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保留了原條文的規定。一、我國目前生產的快裝鍋爐,其工作壓力一般為010130MPA,其蒸發量量為130T/H。如果產品質量差、安全保護設備失靈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導致發爆炸的可能,特別是燃油、燃氣的鍋爐,容易發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層建筑內安裝使用,但考慮目前建筑用地日趨緊張,尤其舊城區改造,脫開高層建筑單獨設置鍋爐房困難較大,目前國產鍋爐本體材料、生產質量與國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處是控制設備,根據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督規定的要求,并參考了國外的一些做法,本條對鍋爐房的設置部位作了規定。即如受條件限制,鍋爐房不能與高層建筑脫開布置時,允許將其布置在高層建筑內,但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對于常壓類型熱水鍋爐設置問題,通過大量的調查,熱水鍋爐的危險性遠比蒸汽鍋爐低。目前作為一些雙回程的熱水鍋爐(即鍋爐為常壓高溫水,熱交換器為承壓設備),可以適當放寬該機房的設置位置,即設在地下一層或地下二層。同時,對所用燃料及機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規定。對于負壓類型的鍋爐如直燃型溴化鋰冷(熱)水機組有別于蒸汽鍋爐,它在制冷、供熱以及提供衛生熱水三種工況運行時,機組本身處于真空負壓狀態,所以是相對安全可靠的,可設于建筑物內。但考慮到溴化鋰直燃機組用油用氣,機房一旦失火,撲救難度較大等問題,對溴氣化鋰直燃機組在高層建筑內的位置和機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規定。對于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設置在屋頂問題,經過大量的調研和對常(負)壓燃氣鍋爐房實際運行情況的考察,在燃料供給等有相應防火措施的情況下可設置在屋頂,但鍋爐房的門距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大于60M另外,鍋爐房的設置還須符合本條相應條款的規定,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413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高層建筑和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的閃點不應小于55;4132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4133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0H的需要量,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413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據調查,柴油發電機房與常(負)壓鍋爐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類似之處,可布置在高層建筑、裙房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但不應低于地下二層,且應滿足本條的有關規定。鹵代烷對環境有較大影響,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自動滅火系統的選用作了適當修改。418設在高層建筑內的汽車停車庫,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規定。【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原條文說明二修改如下)二、汽車庫的出口應與建筑物的其他出口分開布置,以避免發生火災時造成混亂,影響疏散和撲救。設在高層建筑內的汽車庫,其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有關規定。原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已作修改,修改為現名稱,故改其一致。4112設置在建筑物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41121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41122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41123燃料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文)本條為新增條文。為了防止儲油間內油箱火災,有效切斷燃料供給,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氣擴散,本條對燃料供給管道及儲油間內油箱防火措施作出了規定。燃料供給管道的敷設在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中已有明確要求,從其規定。42防火間距422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屋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423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屋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關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424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屋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說明】(422424條是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條文說明如下)為了便于理解和執行,本條明確了高層建筑與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427高層建筑與廠(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表427高層建筑與廠(庫)房的防火間距M一類二類廠(庫)房高層建筑裙房高層建筑裙房一、二級20151513丙類耐火等級三、四級25202015一、二級15101310丁、戊類耐火等級三、四級18121510【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將原表中高層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柜)、液化石油氣汽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納入新增的428條。428高層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汽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中的有關規定執行。【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文,新增說明如下)由于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對高層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汽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經協調,高層建筑與上述部位之間的防火間距按城鎮燃氣設計范圍GB50028的有關規定執行。43消防車道431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高層建筑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距離不宜超過80M。【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要求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和沿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的高層建筑,當其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時,都要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本次修訂對原條文作了調整對于設有環形車道的高層建筑,可以不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對于無法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僅沿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的高層建筑,當其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要求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6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61一般規定611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6111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6112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墻,單元之間的樓梯能通過屋頂連通、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為大于12M的實體墻的單元式住宅。6113除地下室外,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有防火門連通時,且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表611規定的公共建筑。表611兩個防火分區之和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建筑類別兩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之和(M2)一類建筑1400二類建筑2100注上述相鄰兩個防火分區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仍應符合本表的規定。【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二、三刪除,新條文說明如下)二、原條文要求單元式住宅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之間都要設置連通陽臺或凹廊,在工程實踐中難以以執行。為此,本次修訂對這一規定進行了調整。三、在允許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情況下,公共建筑內(地下室除外)的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當防火墻上有防火門連通時,即使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其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即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也不允許擴大。612塔式高層建筑,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6121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6122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墻分隔。6123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原條文“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分隔”的表述不準確,故本次修訂予以明確。618公共建筑中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60M2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75M2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0M。【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明確此規定只是對公共建筑中房間疏散門數量的要求。6111高層建筑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應符合下列規定61111廳內的疏散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80M計算,且不宜小于100M;邊走道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080M。61112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65M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80M計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均不應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踏步,且門必須向外開,并不應設置門檻。61114廳內座位的布置,橫走道之間的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每排座位不宜超過22個;當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時,每排座位可為44個;只一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應減半。61115廳內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61116廳的疏散門,應采用推閂式外開門。【說明】(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條文說明如下)推閂式外開門具有便于開啟和及時疏散的特點,有利于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疏散,故將原條文的宜改成應。6116高層建筑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采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人員密集場所防止外部人員隨意進入的疏散用門,應設置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迅速開啟的裝置,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說明】(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條文說明如下)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安全出口的門等疏散用門,具有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開啟的功能,是火災狀態下人員安全疏散最基本的安全要求。火災案例表明,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多是由于業主使用普通門鎖等人為鎖閉疏散用門,致使人員不能安全順利逃生,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故本次修訂對疏散用門提出了相應要求。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73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35同一時間內只考慮一次火災的高層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層建筑計算。高位消防水箱應滿足747條的相關規定且應設置在高層建筑群內最高的一幢高層建筑的屋頂最高處。【說明】(本條原條文說明刪除,新條文說明如下)為節約用地、節省投資,同一時間內只考慮一次火災的高層建筑群,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共用,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計算確定工程實踐證明,高層建筑群可以共用高位消防水箱。當共用高位消防水箱時,要進行水力計算,除應滿足747條的相關規定外,而且還要設置在最高的一幢高層建筑的屋頂最高處,并采取措施保證其他建筑初期火災的消防供水。74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2消防豎管的布置,應保證同層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達到被保護范圍內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豎管的直徑應按通過的流量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M。以下情況,當設兩根消防豎管有困難時,可設一根豎管,但必須采用雙閥雙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2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的塔式住宅。【說明】(本條對原條文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三如下)三、單元式住宅的每個單元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且各單元之間的墻采用了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分隔,其火災危險性與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的塔式住宅基本一樣。因此設置兩條消防豎管確有困難,同樣允許只設一條豎管,但必須采用雙閥雙出口型消火栓,且應保證消火栓的充實水柱到達最遠點。746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高層建筑和裙房的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7461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梯附近等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消火栓的間距應保證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7462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應通過水力計算確定,且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0M,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3M;7463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且高層建筑不應大于30M,裙房不應大于50M;7464消火栓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相垂直;7465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不應大于100MPA,當大于100MPA時,應采取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壓力大于050MPA時,應采取減壓措施;7466消火栓應采用同一型號規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徑應為65MM,水帶長度不應超過25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于19MM;7467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設有保護按鈕的設施;7468消防電梯間前室應設消火栓;7469高層建筑的屋頂應設一個裝有壓力顯示裝置的檢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區可設在頂層出口處或水箱間內。【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條文說明三修改如下)三、消火栓栓口壓力。火場實踐說明,水槍的水壓太大,一人難以握緊使用。同時,水槍的流量超過5L/S,水箱內的消防用水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被用完,對撲救初期火災極為不利。所以規定栓口的出水壓力不大于050MPA。當超過050MPA時,要采取減壓措施。隨著我國供水管道產品質量和承壓能力的提高,本此修訂將消火栓的靜水壓力由080MPA調整為100MPA(日本規定不超過070MPA,原蘇聯規定不超過090MPA)。同時,為便于工程設計和施工,將消火栓的靜水壓力控制在100MPA,當超過100MPA時才要求采用分區給水。76滅火設備761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00M2的衛生間、不設集中空調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762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00M2的衛生間、普通住宅、設集中空調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說明】(761、762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條文說明如下)據調查,游泳池、溜冰場尚無火災實例,住宅火災蔓延到相鄰戶及相鄰單元的案例也不多見,故取消原條文76217625款的規定。本條所指游泳池、溜冰場不包括其輔助的服務用房和旱冰場,以下同。763二類高層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7631公共活動用房;7632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7633自動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庫房。764高層建筑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空調機房、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以及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間等,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為了貫徹建筑防火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初期火災的早期控火能力,供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本次修訂適當增加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公共活動用房主要指下列場所1商業樓、展覽樓、財貿金融樓、綜合樓、商住樓的商業部分、電信樓、郵政樓等建筑的營業廳、會議室、辦公室、展覽廳與走道;公共活動用房;2教學樓、辦公樓、科研樓等建筑可燃物較多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3旅館、醫院、圖書館、老年建筑、幼兒園;4可燃物品庫房。766高層建筑內的下列房間應設置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7661燃油、燃氣的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宜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7662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宜設水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不變,新增條文說明如下)由于鹵代烷對環境及大氣層破壞嚴重,國家已限制生產和使用,故予以修改。8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84機械排煙842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8421擔負一個防煙分區排煙或凈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劃防煙分區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面積不小于60M3/H計算(單臺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8422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8423中庭體積小于或等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102000M3/H。【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條文說明如下)本條規定存在印刷錯誤,予以糾正。9電氣9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911高層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漏電火災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消防用電,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進行設計,一類高層建筑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筑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說明如下)漏電火災報警系統能有效地對漏電及由于漏電可能引起火災進行預報和監控,其供電能力直接關系火災報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電要求應當按照消防用電的規定執行。914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9141暗敷設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明敷設時,應穿有防火保護的金屬管或有防火保護的封閉式金屬線槽。9142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電纜溝內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9143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敷設。9144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當敷設在同一井溝內時,宜分別布置在井溝的兩側。【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二刪除,新增說明如下)礦物絕緣電纜是由銅芯、銅護套和氧化鎂絕緣等全無機物組成的電纜,具有良好電性能、機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災條件下不會放出任何煙霧及有害氣體,其綜合性能優于阻燃電纜、耐火電纜。因此,本條對阻燃電纜、耐火電纜和礦物絕緣電纜的敷設分別作了規定。9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941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除游泳池、溜冰池、衛生間外,均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942除住宅、高住樓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池場外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9421醫院病房樓的病房、貴重醫療設備室、病歷檔案室、藥品庫;9422高級旅館的客房和公共活動用房;9423商業樓、商住樓的營業廳,展覽樓的展覽廳;9424電信樓、郵政樓的重要機房和重要房間;9425財貿金融樓的辦公室、營業廳、票證庫;9426廣播電視樓的演播室、播音室、錄音室、節目播出技術用房、道具布景;9427電力調度樓、防災指揮調度樓等的微波機房、計算機房、控制機房、動力機房;9428圖書館的閱覽室、辦公室、書庫;9429檔案樓的檔案庫、閱覽室、辦公室;94210辦公樓的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94211走道、門廳、可燃物品庫房、空調機房、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94212凈高超過260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94213貴重設備間和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房間;94214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94215電子計算機房的主機房、控制室、紙庫、磁帶庫。【說明】(本條對原條文的修改,原條文說明保留,新增條文說明如下)六、游泳池、溜冰場、衛生間等場所的可燃物極少,亦未見火災案例,根據這一實際情況,參照國外相關規定,作了必要的修改。95漏電火災報警系統951高層建筑內火災危險性大、人員密集等場所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952漏電火災報警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9521探測漏電電流、過電流等信號,發出聲光信號報警,準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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