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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東莞屬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背景為了加強東莞屬資產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東莞各類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標準,結合東莞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隨著東莞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資產的種類和形式日益多樣化,加強資產管理成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東莞市屬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他受市政府委托管理資產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所擁有的各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三)管理原則1.權屬清晰原則:明確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確保資產產權清晰,避免產權糾紛。2.安全完整原則: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3.效益優先原則: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4.公開透明原則:資產的購置、處置、出租等行為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二、管理機構與職責(一)資產管理部門東莞市財政局作為東莞屬資產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資產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標準,指導和監督各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資產清查、統計和評估等工作。(二)各單位職責各單位應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制定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實施細則。2.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購置、驗收、登記、保管、使用、維護和處置等日常管理工作。3.定期對本單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4.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報送資產統計報表和相關信息。5.接受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資產管理情況。三、資產配置管理(一)配置原則1.嚴格標準原則:各單位資產配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配置標準,無配置標準的,應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實際需要,從嚴控制,合理配置。2.勤儉節約原則:資產配置應充分考慮單位的實際需求和財力狀況,避免鋪張浪費和重復購置。3.調劑優先原則:對于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應首先在單位內部或部門之間進行調劑使用,無法調劑的,再進行新的配置。(二)配置程序1.編制預算: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資產配置標準,編制年度資產購置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2.審批購置: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資產購置預算進行審核,根據財力狀況和實際需要,確定是否批準購置。經批準的資產購置項目,各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進行采購。3.驗收登記:資產購置完成后,各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建立資產臺賬。四、資產使用管理(一)日常使用管理1.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或保管人的責任,確保資產的安全和完整。2.資產使用人或保管人應按照規定的操作規程使用和保管資產,定期對資產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資產的正常運行。3.各單位應加強對資產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資產的使用狀況,對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應及時進行調劑或處置。(二)出租出借管理1.各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資產。2.經批準出租出借的資產,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或協議,明確租賃期限、租金標準、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按照規定及時收取租金。3.各單位應加強對出租出借資產的監督管理,定期對租賃資產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租賃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五、資產處置管理(一)處置范圍資產處置是指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二)處置原則1.嚴格審批原則:資產處置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資產。2.公開公正原則: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進行,確保資產處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3.收益上繳原則:資產處置收入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三)處置程序1.申報:各單位需要處置資產時,應向財政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并附相關材料,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原因、處置方式等。2.審批: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審核,根據資產的性質、數量和價值等情況,作出是否批準處置的決定。3.評估:對于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資產處置的參考依據。4.處置實施:經批準的資產處置項目,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手續。5.收入上繳:資產處置收入應在處置完成后及時上繳財政,各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六、資產評估與清查(一)資產評估1.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2.資產評估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評估準則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二)資產清查1.各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清查。2.資產清查的內容包括資產的實物數量、價值、使用狀況等,清查結果應與資產臺賬和會計賬簿進行核對,做到賬實相符。3.對于清查中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毀損等問題,各單位應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后進行賬務處理。七、資產信息化管理(一)建立信息系統財政部門應建立統一的東莞屬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各單位應按照要求將本單位的資產信息錄入系統,實現資產的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二)信息更新與維護各單位應及時更新和維護本單位的資產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財政部門應定期對各單位的資產信息進行檢查和核實,對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單位,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八、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一)監督檢查1.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查。2.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各單位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3.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本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自我監督和檢查。(二)法律責任1.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按照規定履行資產管理職責,造成資產損失的;(2)擅自占有、使用、處置資產的;(3)違反規定出租出借資產或隱瞞、截留、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4)提供虛假資產信息或不按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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