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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淮北市采礦用地管理辦法?一、引言(一)制定背景淮北市作為重要的礦產資源城市,采礦活動在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然而,隨著采礦規模的不斷擴大,采礦用地的管理面臨著諸多挑戰,如土地資源浪費、生態環境破壞、用地秩序混亂等問題日益凸顯。為了加強采礦用地的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障采礦活動的有序進行,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結合淮北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淮北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采礦活動所涉及的用地管理,包括露天開采、地下開采等不同采礦方式所使用的土地,涵蓋礦區范圍、工業廣場、排土場、尾礦庫等與采礦相關的用地。(三)目的和意義本辦法的制定旨在規范采礦用地的取得、使用、監管等各個環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土地資源保護的協調發展,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采礦活動的安全生產和可持續發展,為淮北市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資源保障。二、管理機構與職責(一)管理機構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全市采礦用地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采礦用地的管理工作。各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采礦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職責分工1.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采礦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采礦用地管理的具體辦法和措施。-負責全市采礦用地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核和報批工作,統籌安排采礦用地指標。-對全市采礦用地的審批、供應、使用和監管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查處重大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組織開展采礦用地的調查、統計和監測工作,建立健全采礦用地管理信息系統,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2.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負責本轄區內采礦用地的申請受理、初審和上報工作,協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做好采礦用地的審批和供應工作。-對本轄區內采礦用地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和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采礦用地的復墾和生態修復工作,監督采礦權人履行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義務。-建立本轄區內采礦用地管理檔案,及時更新和上報采礦用地管理信息。(三)其他相關部門職責1.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采礦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采礦項目進行立項審批和核準。2.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采礦活動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和監管,督促采礦權人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保護生態環境。3.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采礦活動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確保采礦活動符合安全生產要求。4.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采礦用地涉及的農用地進行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監督采礦權人做好農用地的復墾和恢復工作。5.林業部門:負責對采礦用地涉及的林地進行管理和保護,審核和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監督采礦權人做好林地的恢復和造林工作。三、采礦用地的規劃與計劃管理(一)采礦用地總體規劃1.規劃編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采礦用地總體規劃。規劃應明確采礦用地的布局、規模、用途和發展方向,合理確定各類采礦用地的比例和結構。2.規劃審批:采礦用地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報批。3.規劃實施: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按照采礦用地總體規劃,對采礦用地進行合理布局和統籌安排,引導采礦權人按照規劃要求使用土地。(二)采礦用地年度計劃1.計劃編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全市采礦用地總體規劃和年度采礦項目建設需求,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全市采礦用地年度計劃。計劃應明確年度采礦用地的總量、用途、供應方式和時間安排等。2.計劃下達:采礦用地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執行。各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應按照年度計劃,合理安排本轄區內的采礦用地供應。3.計劃調整:在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劃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報批。四、采礦用地的取得(一)申請條件1.采礦權人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具有合法的采礦資格。2.采礦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和安全生產標準。3.采礦用地必須符合采礦用地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4.采礦權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能夠按照規定的要求使用和保護土地。(二)申請材料1.采礦用地申請書,應載明采礦項目名稱、地點、規模、用地面積、用途等基本情況。2.采礦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3.項目立項批準文件或核準文件。4.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5.土地復墾方案及評審意見。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7.土地權屬證明材料。8.其他相關材料,如勘測定界報告、規劃設計方案等。(三)審批程序1.受理: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收到采礦用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2.初審: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對受理的采礦用地申請進行實地踏勘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內容包括申請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計劃、土地權屬是否清晰、復墾方案是否可行等。3.上報: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將初審通過的采礦用地申請材料上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4.審核: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上報的采礦用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實地踏勘和論證。審核內容包括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符合采礦用地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是否符合環保和安全生產要求等。5.審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審核結果,對采礦用地申請進行審批。經審批同意的,下達采礦用地批準文件;經審批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四)供應方式1.出讓:對于經營性采礦用地,應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出讓。出讓程序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土地出讓的規定執行。2.劃撥:對于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采礦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劃撥用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3.臨時使用:對于采礦活動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采礦權人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期滿后應及時復墾和歸還土地。五、采礦用地的使用與監管(一)使用要求1.采礦權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范圍和期限使用采礦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擴大用地范圍。2.采礦權人應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和生態修復方案的要求,及時進行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工作,保護生態環境。3.采礦權人應加強對采礦用地的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環境污染等問題。4.采礦權人在采礦活動結束后,應及時清理場地,拆除建筑物和設施,將土地恢復到可利用狀態。(二)監管措施1.日常巡查: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應建立健全采礦用地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對本轄區內的采礦用地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2.動態監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利用衛星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對全市采礦用地的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掌握土地利用變化情況。3.年度檢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全市采礦用地的使用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土地使用情況、復墾和生態修復情況、安全生產情況等。4.違法行為查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采礦權人,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三)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1.復墾方案編制:采礦權人在申請采礦用地時,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復墾方案應包括復墾目標、任務、措施、投資預算和進度安排等內容,并經專家評審通過。2.復墾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保證金的繳納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3.復墾實施與驗收:采礦權人應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土地復墾工作。復墾完成后,應向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退還土地復墾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4.生態修復:采礦權人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生態修復措施,恢復采礦區域的生態環境。生態修復工作應與土地復墾工作同步進行。六、采礦用地的變更與收回(一)變更管理1.采礦權人需要改變采礦用地用途、范圍或期限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2.采礦權人轉讓采礦權的,其使用的采礦用地應一并轉讓。轉讓雙方應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二)收回情形1.采礦權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擴大用地范圍或逾期未進行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的,經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2.采礦權人因關閉、破產等原因停止采礦活動的,應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將土地交回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3.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采礦用地使用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給予采礦權人適當的補償。(三)收回程序1.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后,應書面通知采礦權人,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2.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并收回土地。3.采礦權人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七、法律責任(一)采礦權人的法律責任1.采礦權人未按照規定辦理采礦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土地進行采礦活動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和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處以罰款。2.采礦權人未按照批準的用途、范圍和期限使用采礦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擴大用地范圍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按照違法改變土地用途或擴大用地范圍的面積處以罰款。3.采礦權人未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和生態修復方案的要求進行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工作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外,還應按照未復墾土地的面積處以罰款。4.采礦權人拒絕、阻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1.自然資源和規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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