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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商住房租賃管理辦法?一、引言隨著北京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商住房作為一種特殊的房產類型,在租賃市場中逐漸占據了一定的份額。商住房租賃市場的規范與健康發展,不僅關系到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城市的經濟秩序、社會治安以及居住環境等方面有著重要影響。為了加強北京商住房租賃管理,維護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與定義(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商住房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二)定義1.商住房:指土地性質為商業或綜合用地,既可以用于商業辦公,也可以用于居住的房屋。2.出租人:指依法擁有商住房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并將其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3.承租人:指通過合法途徑租賃商住房并取得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三、租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一)出租人的權利與義務1.權利-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在租賃期限屆滿后收回商住房。-對承租人使用商住房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承租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的行為時,有權要求其改正或解除合同。2.義務-確保商住房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保障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標準交付商住房,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說明和相關資料。-定期對商住房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修復損壞的設施設備。-依法繳納相關稅費。-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或增加其他不合理的費用。-在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商住房。(二)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1.權利-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商住房。-要求出租人提供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要求的商住房。-在租賃期限內,享有對商住房的合法使用權,不受非法干擾。-對出租人提供的設施設備有正常使用和合理維護的權利。2.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合理使用商住房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和社區公共秩序。-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將商住房轉租給他人。-在租賃期限屆滿或合同解除后,及時返還商住房,并保持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完好。四、租賃登記備案(一)登記備案的范圍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商住房租賃活動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區(村)服務站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二)登記備案的材料1.房屋租賃合同。2.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三)登記備案的程序1.申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登記備案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2.受理:登記備案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3.審核:登記備案機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4.備案:經審核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四)登記備案的變更與注銷1.變更: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或者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備案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2.注銷:租賃合同終止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備案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五、租賃市場監管(一)監管部門的職責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商住房租賃市場的綜合管理,制定相關政策和標準,指導和監督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工作。2.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住房租賃市場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租賃登記備案、市場監測、違法行為查處等。3.公安部門負責維護商住房租賃市場的治安秩序,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出租房屋的違法犯罪行為。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商住房租賃市場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5.稅務部門負責對商住房租賃活動的稅收征管工作,依法征收相關稅費。6.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商住房租賃市場的管理工作。(二)市場監測與分析1.建立商住房租賃市場監測體系,定期對租賃市場的供求狀況、租金水平、空置率等指標進行監測和分析。2.及時發布商住房租賃市場信息,引導市場合理預期,促進租賃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三)違法行為查處1.對未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2.對出租人未按照規定確保商住房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標準和要求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對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轉租等違法行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4.對租賃當事人在租賃活動中存在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六、租賃糾紛處理(一)協商解決租賃當事人在租賃活動中發生糾紛的,應當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二)調解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組織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三)仲裁或訴訟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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