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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臨街商品房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鄉鎮臨街商品房的管理,維護鄉鎮的市容市貌和市場秩序,保障商品房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鄉鎮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本鄉鎮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鄉鎮行政區域內所有臨街商品房的管理,包括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屋等。(三)管理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2.統一規劃原則:對臨街商品房的使用、建設等進行統一規劃和布局。3.安全第一原則:確保臨街商品房的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4.維護公共利益原則:在保障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二、管理主體與職責(一)鄉鎮政府1.負責制定和實施本鄉鎮臨街商品房的總體發展規劃和管理政策。2.協調各相關部門對臨街商品房進行綜合管理。3.監督檢查臨街商品房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二)相關職能部門1.建設部門-負責臨街商品房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對臨街商品房的裝修、改造等活動進行審批和監管,防止破壞房屋結構和影響公共安全。2.市場監管部門-對臨街商品房內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偽劣、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城管部門-負責臨街商品房的市容市貌管理,包括戶外廣告設置、環境衛生、占道經營等方面的管理。-對違反市容市貌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4.公安部門-負責臨街商品房的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對涉及消防安全、治安隱患等問題進行檢查和處理。(三)業主委員會1.代表業主的利益,參與臨街商品房的管理和決策。2.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和管理工作。3.協調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四)物業服務企業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臨街商品房進行日常管理和服務。2.負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3.維護小區的環境衛生、綠化和秩序。4.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安全防范、消防等工作。三、建設與規劃管理(一)規劃審批1.臨街商品房的建設必須符合鄉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前,必須向建設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2.規劃設計方案應包括建筑外觀、功能布局、配套設施等內容,要充分考慮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和公共利益的需求。(二)施工管理1.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2.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施工安全規范和環保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減少施工對周邊環境和居民生活的影響。3.建設部門應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施工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罰。(三)配套設施建設1.臨街商品房建設應配套建設相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如停車場、消防設施、給排水系統等。2.配套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四、使用與經營管理(一)使用規定1.臨街商品房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如需改變,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并辦理相應的手續。2.不得在臨街商品房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3.所有者和使用者應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不得損壞或擅自拆除。(二)經營管理1.在臨街商品房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取得合法經營資格。2.經營者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誠信經營,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3.臨街商品房的經營活動應符合鄉鎮的產業發展規劃和市場布局,不得從事污染環境、影響居民生活的經營項目。(三)戶外廣告與招牌管理1.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符合鄉鎮的市容市貌管理規定和相關安全標準。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向城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設置。2.戶外廣告和招牌應內容健康、形式美觀、安全牢固,不得影響建筑物的外觀和公共安全。3.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四)環境衛生管理1.臨街商品房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負責其房屋門前的環境衛生,實行"門前三包"制度,即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2.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對小區的公共區域進行清掃和保潔,保持環境整潔。3.不得隨意傾倒垃圾、污水等廢棄物,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投放。(五)占道經營管理1.嚴禁在臨街商品房門前的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區域進行占道經營、擺攤設點等行為。2.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區域進行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城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范圍進行。五、安全管理(一)消防安全管理1.臨街商品房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2.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暢通。3.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對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二)房屋安全管理1.建設部門應定期對臨街商品房的房屋安全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2.所有者和使用者應及時對房屋進行維修和養護,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3.禁止在房屋上私搭亂建、改變房屋結構等行為,如需進行裝修、改造等活動,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三)治安安全管理1.公安部門應加強對臨街商品房的治安巡邏和防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2.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和設施,加強對小區的門禁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3.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共同維護小區的治安安全。六、物業管理(一)物業服務合同1.業主委員會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物業服務合同應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二)物業服務內容1.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2.環境衛生管理,包括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3.綠化養護,包括小區內的花草樹木的修剪、澆水、施肥等。4.秩序維護,包括小區的門禁管理、安全巡邏等。5.其他服務,如代收水電費、郵件等。(三)物業服務費用1.物業服務費用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收費標準應合理、公開、透明。2.業主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得拖欠。(四)物業服務質量監督1.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2.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有意見或建議的,可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處理。七、監督與處罰(一)監督檢查1.鄉鎮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臨街商品房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2.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接受業主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公布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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