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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一、引言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對于職工解決住房問題具有關鍵作用。在北京,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實施,為廣大職工改善居住條件提供了有力支持。為了進一步規范北京地區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確保公積金的合理使用和資金安全,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旨在明確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流程、審批標準等內容,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展。二、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與依據(一)背景隨著北京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住房市場的不斷變化,職工的住房需求日益多樣化。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促進住房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公積金提取管理存在一些問題,如提取條件不夠明確、提取流程不夠規范、審核標準不夠統一等,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也給公積金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學、合理、規范的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適應新形勢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需要。(二)依據本辦法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同時,參考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政策文件,確保本辦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三、適用范圍與基本原則(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及其職工。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職工包括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二)基本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公積金提取管理,確保提取行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2.公平公正原則:對所有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一視同仁,按照統一的標準和流程進行審核和辦理,確保公平公正。3.便民高效原則:優化提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為職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4.風險防控原則:加強對公積金提取的審核和監管,防范騙提套取公積金等違法行為,保障公積金資金的安全。四、公積金提取條件(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公有住房等,可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或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1年內申請提取公積金。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在工程開工后至竣工之日起1年內申請提取。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證明,在大修工程開工后至竣工之日起1年內申請提取。(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在還款期內每年申請提取一次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三)租賃自住住房1.職工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2.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據北京市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按照一定的標準提取。(四)離休、退休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符合其他離休、退休條件的,可在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后申請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六)出境定居職工出境定居的,可在取得出境定居證明后申請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八)其他情形1.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后,可提取公積金用于解決困難。2.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公積金。五、公積金提取流程(一)申請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后,為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職工也可以通過管理中心指定的線上渠道直接申請提取公積金,按照系統提示上傳相關證明材料。(二)審核1.管理中心收到職工的提取申請和相關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提取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2.對于線上申請的,管理中心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初步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系統自動受理;對于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管理中心將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職工補充材料或到指定地點進行現場審核。3.對于線下申請的,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辦理提取手續;審核不通過的,告知職工原因。(三)提取1.經審核通過后,管理中心將提取資金劃入職工本人名下的銀行儲蓄賬戶。2.對于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提取資金直接劃入職工本人提供的銀行儲蓄賬戶。六、提取額度與頻次規定(一)提取額度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款、建造款、翻建款、大修款。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當年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3.租賃自住住房的,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提取額度不超過1500元(具體標準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4.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5.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額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超過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6.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可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二)提取頻次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積金。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3.租賃自住住房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4.其他符合提取條件的情形,按照規定的頻次進行提取。七、證明材料要求(一)購買自住住房1.購買商品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本人身份證等。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準購證明、本人身份證等。3.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房改售房批復、本人身份證等。(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1.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還款明細、本人身份證等。2.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無需提供額外證明材料,管理中心可通過系統查詢還款情況。(三)租賃自住住房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本人身份證等。2.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無房證明等。(四)離休、退休需提供離休、退休證明、本人身份證等。(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需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等。(六)出境定居需提供出境定居證明、本人身份證等。(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等。(八)其他情形1.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證明、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本人身份證等。2.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需提供低保證、本人身份證等。八、審批標準與管理(一)審批標準1.管理中心對職工的提取申請進行嚴格審核,確保提取條件符合規定,證明材料真實有效。2.對于提取金額較大或情況較為復雜的申請,管理中心將進行實地調查核實。3.審核過程中,如發現職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存在騙提套取公積金行為的,不予批準提取,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二)審批流程1.初審:管理中心受理職工提取申請后,由初審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初審意見。2.復審:初審通過后,由復審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再次審核,重點審核提取條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3.審批:復審通過后,由審批人員進行最終審批,作出是否批準提取的決定。(三)檔案管理管理中心對職工的提取申請材料進行歸檔管理,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的安全、完整和可查詢。檔案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九、資金管理與監督(一)資金管理1.公積金提取資金應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2.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公積金提取資金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3.定期對公積金提取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二)監督檢查1.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提取業務進行抽查和檢查。2.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職工的購房、貸款、租賃等信息,提高審核的準確性和效率。3.鼓勵社會公眾對公積金提取行為進行監督,對舉報騙提套取公積金等違法行為的,給予一定的獎勵。(三)違規處理1.對于職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提套取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將責令其限期退回騙提套取的資金,并取消其5年內的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2.對協助職工騙提套取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3.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與其他政策的銜接(一)與住房保障政策的銜接公積金提取政策應與北京市的住房保障政策相銜接,對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在公積金提取方面給予適當的優惠和支持。例如,對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可適當提高提取額度或放寬提取條件。(二)與稅收政策的銜接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職工提取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管理中心應加強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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