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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林州市養狗管理辦法規定?一、引言隨著林州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寵物狗的家庭日益增多。寵物狗在給人們帶來歡樂和陪伴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如犬只傷人、噪音擾民、環境污染等。為了加強對養犬行為的規范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林州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養狗管理辦法規定。二、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一)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林州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二)基本原則1.政府監管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同時鼓勵社區、社會組織和公民積極參與養犬管理,形成全社會共同管理的良好氛圍。2.規范管理與文明養犬相結合: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引導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提高養犬人的責任意識和文明素質。3.保障公眾安全與維護犬只權益相結合:在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尊重犬只的生存權益,為犬只提供必要的生存和活動空間。三、管理職責分工(一)公安機關1.負責養犬登記、年檢和犬只準養證的發放工作。2.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出戶等行為,依法處理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等治安案件。3.負責捕殺狂犬和野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犬只留檢、收容工作。(二)畜牧獸醫部門1.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和防疫工作,建立犬只免疫檔案。2.指導和監督犬只診療機構的管理,規范犬只診療行為。3.對犬只疫情進行監測和處置,防止犬只疫病的傳播和流行。(三)城市管理部門1.負責查處攜犬出戶時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清理犬只在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2.對犬只經營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四)衛生健康部門1.負責狂犬病等犬只相關疫病的預防宣傳教育和疫情監測工作。2.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犬傷病人的診治工作。(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1.負責對犬只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犬用產品等違法行為。2.規范犬只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1.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養犬宣傳教育活動。2.調解因養犬引發的鄰里糾紛,引導養犬人自覺遵守養犬規定。3.收集和反映居民對養犬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四、養犬登記與免疫(一)養犬登記1.養犬條件-養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的住所且獨戶居住。-能夠依法、文明養犬,承擔養犬責任和義務。2.登記程序-養犬人應當自養犬之日起15日內,攜犬到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進行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養犬人持犬只免疫證明、養犬人身份證明、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等材料,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手續,領取犬只準養證和犬牌。3.年檢制度-養犬人應當每年攜犬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年檢,提交犬只免疫證明。經檢驗合格的,予以年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銷養犬登記。(二)犬只免疫1.犬只出生滿3個月后,養犬人應當攜犬到畜牧獸醫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2.免疫有效期滿前30日內,養犬人應當再次攜犬進行免疫接種,確保犬只持續處于免疫狀態。五、養犬行為規范(一)一般規定1.養犬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依法、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2.養犬人應當為犬只提供必要的飲食、醫療、休息等條件,保證犬只的健康和安全。3.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犬只。(二)攜犬出戶規定1.攜犬出戶時,養犬人應當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鏈(繩),犬鏈(繩)長度不得超過1.5米,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2.攜犬出戶時,養犬人應當隨身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3.禁止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商場、超市、圖書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4.禁止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車除外)。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三)養犬場所規定1.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飼養在固定住所內,不得在公共樓道、樓頂、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2.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發出的噪音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六、犬只經營管理(一)經營條件1.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相關經營許可。2.犬只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具備相應的衛生、消毒、隔離等設施設備。(二)經營規范1.犬只經營者應當建立犬只經營檔案,記錄犬只的來源、品種、數量、免疫情況等信息。2.犬只經營者銷售的犬只應當具有有效的免疫證明和檢疫證明。3.犬只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診療活動,規范使用獸藥和醫療器械,保障犬只的診療安全。(三)交易市場管理1.林州市應當設立專門的犬只交易市場,犬只交易應當在指定的交易市場內進行。2.犬只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加強對市場內犬只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七、犬只留檢與收容(一)留檢場所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只留檢場所,負責收留、處理流浪犬、無證犬、遺棄犬等。(二)留檢與收容程序1.公安機關發現流浪犬、無證犬、遺棄犬等,應當及時進行捕捉,并送至犬只留檢場所。2.養犬人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將犬只送至犬只留檢場所。3.對被依法收留的犬只,養犬人可以在15日內到犬只留檢場所認領;逾期不認領的,按照無主犬處理。(三)犬只處理1.對經檢疫合格的無主犬,可以由符合養犬條件的個人領養。2.對患有狂犬病等嚴重疫病的犬只,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八、法律責任(一)養犬人違法責任1.違反本規定,未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2.違反本規定,未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3.違反本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繩)、未佩戴犬牌、未清理犬只糞便等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4.違反本規定,攜犬進入禁止進入的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為的,由相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5.養犬人因犬只傷人或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犬只經營者違法責任1.違反本規定,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或者未取得相關經營許可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2.犬只經營者銷售無免疫證明、檢疫證明的犬只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3.犬只診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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