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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煙臺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煙臺市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煙臺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三)管理部門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城鎮燃氣管理工作。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燃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二、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一)規劃編制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二)應急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三、燃氣經營與服務(一)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二)經營服務要求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三)燃氣價格燃氣價格以及相關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四、燃氣使用(一)用戶權利與義務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二)安全用氣指導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用氣指導,定期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宣傳資料,免費為用戶提供燃氣安全使用咨詢服務。燃氣經營者應當每年至少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三)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安裝、維修燃氣燃燒器具,保證安裝、維修質量。五、燃氣設施保護(一)保護范圍劃定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二)施工保護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施工。(三)設施改動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六、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一)安全管理制度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二)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燃氣經營者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處理。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三)事故調查與處理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結果,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七、監督管理(一)部門監管職責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燃氣設施安全狀況、燃氣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氣瓶、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燃氣氣瓶充裝、檢驗等環節的違法行為。(二)投訴舉報處理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質量、服務等方面的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理。對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八、法律責任(一)燃氣經營者責任燃氣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的。(二)用戶責任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三)其他單位和個人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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