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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1.020
CCSC60
DB50
重慶市地方標準
DB50/T1736—2024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規程
2024–12–17發布2025–03–17實施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50/T173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
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重慶市社會保險局提出。
本文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歸口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重慶市社會保險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楊尚彬、李明亮、石沁、饒飛鵬、陳敏、蔡巧、劉佼、史方靜、鄧濤、
游清芳。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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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規程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內容和類型,以及初次鑒定、再次鑒定、復查鑒定、鑒定檢
查、結論評審和結論制發的工作內容、操作流程與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16180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3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4鑒定內容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內容如下:
a)職工因工負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
b)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認;
c)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d)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e)工傷職工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f)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g)工傷職工康復的確認;
h)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5鑒定類型
5.1初次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以下簡
稱“勞鑒委”)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作出工傷認定的區縣(自治縣)
勞鑒委提出申請。
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和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下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勞鑒辦”),掛靠在同
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鑒委的日常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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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再次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鑒定結
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鑒委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市勞鑒委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結論。
5.3復查鑒定
自生效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初次鑒定的區縣(自治縣)勞鑒委申請復查鑒定。對復查鑒
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鑒委申請再次鑒定,市勞鑒委作出的再次鑒定
結論為最終鑒定結論。
6初次鑒定
6.1申請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認定為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
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鑒委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6.2申請方式
6.2.1線上申請
通過政府網站、移動終端等服務渠道辦理。
6.2.2線下申請
向屬地區縣勞鑒辦申請。
6.3辦理層級
區縣級。
6.4受理機構
屬地區縣勞鑒辦。
6.5申請資料
6.5.1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a)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申請表(見附錄A);
b)被鑒定人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
等完整病歷材料;
c)被鑒定人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d)工傷職工申請疾病與工傷關聯確認的,需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
疾病醫療診斷證明。
6.5.2勞鑒辦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認定工傷決定書。
6.6受理
6.6.1線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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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初審
6.6.1.1.1申請資料的審核要求如下:
a)審核申請表信息填寫應完整,字跡應清晰可辨;
b)審核申請表工傷職工姓名、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工傷認定部位、身份證號、用人單位名稱應
與認定工傷決定書一致;
c)審核申請表申請鑒定類型應明確;
d)用人單位申請鑒定的,審核申請表申請事項確認欄中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e)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鑒定的,審核申請表申請事項確認欄中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
應簽字或加蓋手印;工傷職工委托他人申請鑒定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應在申請表
上簽字或加蓋手印;
f)審核申請人應正確填寫當事人雙方的聯系方式。
6.6.1.1.2材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員應當場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見附錄
B),或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
6.6.1.1.3申請人應在30日內補齊材料。在上述期限內無法補齊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內。
6.6.1.2復審
再次審核本文件6.6.1.1.1中的a)至e)項。
6.6.1.3受理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
(見附錄B)。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病歷資料等材料及相應科別的空白面檢記錄表(見附錄C)
裝入檔案袋,形成工傷職工個人鑒定檔案。
6.6.2線上
6.6.2.1工傷職工本人或用人單位可通過線上渠道申請。
6.6.2.2對經審核申請事項填寫完整的,受理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申請。將打印出來的申請表、認定工
傷決定書、病歷資料等材料及相應科別的空白面檢記錄表(見附錄C)裝入檔案袋,形成工傷職工個人
鑒定檔案。病歷資料可在面檢時補齊。
7再次鑒定
7.1申請條件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
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7.2申請方式
7.2.1線上申請
通過政府網站、移動終端等服務渠道辦理。
7.2.2線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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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勞鑒辦或屬地區縣勞鑒辦申請。
7.3辦理層級
市級。
7.4受理機構
市勞鑒辦。
7.5申請資料
7.5.1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a)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表(見附錄D);
b)被鑒定人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7.5.2勞鑒辦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認定工傷決定書、初次鑒定結論書、病歷資料。
7.6受理
7.6.1線下
7.6.1.1初審
申請資料的審核要求如下:
a)審核申請表信息填寫應完整,字跡應清晰可辨;
b)審核申請表工傷職工姓名、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工傷認定部位、初次鑒定結論書編號、初
次鑒定等級、身份證號、用人單位名稱應與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初次鑒定結論書一致;
c)審核申請表申請鑒定類型應明確;
d)不服初次鑒定的理由應描述清楚;
e)用人單位申請鑒定的,審核申請表申請事項確認欄中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f)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鑒定的,審核申請表申請事項確認欄中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
屬應簽字或加蓋手印;工傷職工委托他人申請鑒定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應在申請表
上簽字或加蓋手印;
g)收到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至申請日應在15日內;
h)審核申請人應正確填寫當事人雙方的聯系方式。
7.6.1.2復審
再次審核本文件7.6.1.1中的a)至g)項。
7.6.1.3受理
7.6.1.3.1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
告知書。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病歷資料等材料及相應科別的空白面檢記錄表裝入檔案袋,形成
工傷職工個人鑒定檔案。
7.6.1.3.2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不予受理告知書(見附錄E)。
7.6.2線上申請
7.6.2.1工傷職工本人或用人單位可通過線上渠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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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2對經審核申請事項填寫完整,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將打印出來的
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初次鑒定結論書、病歷資料等材料及相應科別的空白面檢記錄表裝入檔案袋,
形成工傷職工個人鑒定檔案。
7.6.2.3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不予受理告知書(見附錄E)。
7.7初次鑒定結論核查
7.7.1收到申請人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后,區縣勞鑒辦應對初次鑒定結論進行自查。核查初次鑒定
時傷情診斷是否全面準確、程序是否合規、工傷部位是否錯檢漏檢、適用標準是否恰當、文書有無筆
誤以及是否有其他明顯錯誤。自查發現有問題的,區縣勞鑒辦應重新作出鑒定結論,市勞鑒辦終止本
次再次鑒定。
7.7.2市勞鑒辦對申請再次鑒定的個案進行審核,判斷初次鑒定中是否存在傷情診斷不夠全面準確、
程序不合規定、工傷部位錯檢漏檢、適用標準不恰當,文書筆誤等明顯錯誤。發現明顯錯誤的,市勞
鑒辦向區縣勞鑒辦發出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重新鑒定通知書,區縣勞鑒辦在收到通知書
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重新鑒定工作,作出新的鑒定結論,向利益相關人重新送達,原初次鑒定結論廢
止,再次鑒定終止。
7.7.3如果鑒定結論利益相關人對區縣重新作出的初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各相關人自收到新的結論書
之日起15日內可以對此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8復查鑒定
8.1申請條件
復查鑒定申請應滿足下列條件:
a)申請人申請復查鑒定時間應在生效的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以上;
b)被鑒定人申請復查的,應未與工傷保險責任單位解除工傷保險關系。
8.2申請方式
8.2.1線上申請
通過政府網站、移動終端等服務渠道辦理。
8.2.2線下申請
向屬地區縣勞鑒辦申請。
8.3辦理層級
區縣級。
8.4受理機構
區縣勞鑒辦。
8.5申請資料
8.5.1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a)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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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鑒定人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
完整病歷材料;
c)被鑒定人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8.5.2勞鑒辦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認定工傷決定書、鑒定結論書。
8.6受理
8.6.1線下申請
8.6.1.1初審
8.6.1.1.1申請資料的審核要求如下:
a)審核申請表信息填寫應完整,字跡應清晰可辨;
b)審核申請表工傷職工姓名、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工傷認定部位、身份證號、用人單位名稱
應與認定工傷決定書一致;
c)審核申請表申請鑒定類型應明確;
d)用人單位申請鑒定的,審核申請表申請事項確認欄中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e)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鑒定的,審核申請表申請事項確認欄中工傷職工本人其近親屬
應簽字或加蓋手印;工傷職工委托他人申請鑒定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應在申請表
上簽字或加蓋手印;
f)生效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滿1年;
g)審核申請人應正確填寫當事人雙方的聯系方式。
8.6.1.1.2材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員當場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或自收到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
8.6.1.1.3申請人應在30日內補齊材料。在上述期限內無法補齊的,視為自動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內。
8.6.1.2復審
8.6.1.2.1再次審核本文件8.6.1.1.1中的a)至f)項。
8.6.1.2.2工傷職工申請的,應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核查被鑒定人與用人單位是否仍存在工傷保險關
系。
8.6.1.3受理
8.6.1.3.1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
告知書。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鑒定結論書、病歷資料等材料及相應科別的空白面檢記錄表裝入
檔案袋,形成工傷職工個人鑒定檔案。
8.6.1.3.2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不予受理告知書(見附錄F)。
8.6.2線上申請
8.6.2.1工傷職工本人或用人單位可通過線上渠道申請。
8.6.2.2對經審核申請事項填寫完整、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將打印出來的
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鑒定結論書、病歷資料等材料及相應科別的空白面檢記錄表裝入檔案袋,形
成工傷職工個人鑒定檔案。病歷資料可在面檢時補齊。
8.6.2.3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不予受理告知書(見附錄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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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鑒定檢查
9.1確定面檢醫院
9.1.1鑒定面檢醫院應為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并滿足以下條件:
a)有合適的場地作為鑒定人員等候區;
b)有適量的診室用于鑒定專家組面檢;
c)能夠完成專家組開具的檢查項目(如DR、CT、MRI、肌電圖等常規檢查)。
9.1.2確定鑒定面檢醫院和面檢時間后,應提前1周與醫院溝通,告知院方面檢時間安排,做好面檢
等候區、面檢室、醫護人員引導、指示路標擺放等準備工作。
9.2抽取鑒定專家
9.2.1勞動能力鑒定專家(以下簡稱“勞鑒專家”)應滿足以下條件:
a)取得執業資格并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b)熟練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熟悉勞動能力鑒定的政策法規和鑒定標準;
c)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無不良行為記錄;
d)具有5年以上專業工作經驗;
e)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5周歲。
9.2.2在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與被鑒定人傷情相關的科別醫療衛生專家組成專家
組,并確定專家組組長。專家組由3名或5名專家組成,根據實際參加鑒定檢查的人員數量進行確定。
9.2.3抽取確定勞鑒專家后,應于每次鑒定面檢前3個工作日通知勞鑒專家。若勞鑒專家不能參加,
則按本文件9.2.2補齊勞鑒專家數量。
9.3通知鑒定
9.3.1應提前2至3日電話或短信通知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通知內容應包含面檢的時間、地點以及
應攜帶的材料,如:身份證原件、病歷資料等。
9.3.2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鑒辦可以組織勞鑒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9.3.3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應提前向勞鑒辦提出延期鑒定申請,經勞鑒辦同意,可以
調整現場鑒定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9.3.4被鑒定人在90日內兩次不參加勞鑒辦通知的鑒定或拒不參加勞鑒辦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視為
拒不接受鑒定。勞鑒辦應將其列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名單,及時通知有關當事人,終
止本次鑒定。
9.4鑒定面檢現場組織實施要求
9.4.1工作人員、勞鑒專家應提前到達面檢現場,著裝整潔,佩帶工作標識。工作人員檢查面檢準備
工作是否到位。
9.4.2勞鑒辦應組織召開鑒定前工作例會,介紹本次鑒定基本情況,對工作人員及勞鑒專家強調鑒定
紀律、鑒定的相關規定(如回避制度等)、注意事項。
9.4.3工作人員應向工傷職工介紹鑒定流程及注意事項。
9.4.4工作人員依次安排被鑒定人參加面檢,并在進入面檢室時核對被鑒定人身份。
9.4.5被鑒定人需要作有關醫學檢驗、影像診斷或其他特殊檢查時,工作人員應再次核實被鑒定人身
份。
9.4.6工作人員應根據醫療衛生專家的要求和實際情況,作好照相或攝像工作,并將影像資料存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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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的個人鑒定檔案。
9.4.7被鑒定人鑒定檢查的相關醫學檢查報告或醫學影像學資料,由鑒定醫療機構交工作人員納入被
鑒定人的個人鑒定檔案。
9.5專家現場記錄
專家組詳細檢查被鑒定人的傷殘情況,按面檢記錄表進行詳細記錄。必要時,可委托具備資格的醫
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為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提供技術支撐。
10結論評審
10.1勞鑒專家初評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GB/T16180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
都應簽署意見并簽名。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10.2工作人員校核
10.2.1工作人員對專家組鑒定意見按以下內容進行校對:
a)鑒定與工傷認定部位應一致;
b)面檢記錄應完善;
c)醫學檢查資料應齊全;
d)適用標準應恰當;
e)無文書筆誤等明顯錯誤。
10.2.2工作人員在校對時發現本文件10.2.1中的問題時,應交由專家組重新確認。
10.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審
10.3.1勞鑒委每月宜召開1次評審會,對專家意見逐一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的,評審人員在工傷職
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審定表(見附錄G)上簽字確認,并形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會議紀要。
10.3.2勞鑒委評審時有異議的,應再次組織勞鑒專家對該案例進行復核。
11結論制發
11.1結論校對
11.1.1工作人員根據勞鑒委評審意見對結論書內容進行校對,校對內容如下:
a)被鑒定人姓名、身份證號、用人單位應與認定工傷決定書一致;
b)傷情診斷應與專家記錄一致;
c)應用條款應與專家記錄一致;
d)鑒定結論應與專家記錄一致。
11.1.2校對一致的,打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校對不一致的,修改審核后,打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書。
11.2結論送達
11.2.1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一式四份,被鑒定人、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鑒委各一份。
11.2.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5日內送達被鑒定人、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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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時,應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送達回證(見附錄H)。
11.3結論存檔
鑒定結論送達后,應及時完善被鑒定人個人鑒定檔案并存檔。檔案應包含下列內容:
a)鑒定申請表;
b)認定工傷決定書;
c)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書;
d)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書(鑒定類型為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時);
e)面檢記錄表;
f)面檢時所作的特殊檢查報告(如有);
g)面檢現場照相或攝像資料(必要佐證時);
h)勞動能力鑒定文書送達回證;
i)病歷資料;
j)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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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資料性)
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申請表
圖A.1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申請表的格式。
圖A.1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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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1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申請表(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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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1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申請表(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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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1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申請表(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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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資料性)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
圖B.1給出了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的格式。
圖B.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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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
(資料性)
面檢記錄
C.1腦外傷面檢記錄
圖C.1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顱腦外傷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1腦外傷面檢記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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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聽力面檢記錄
圖C.2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聽力損傷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2聽力面檢記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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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眼科面檢記錄
圖C.3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眼科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3眼科面檢記錄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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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胸部面檢記錄圖C.4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胸科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4胸部面檢記錄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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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塵肺類面檢記錄
圖C.5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塵肺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5塵肺類面檢記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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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腹部面檢記錄
圖C.6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腹部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6腹部面檢記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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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上肢面檢記錄
圖C.7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上肢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7上肢面檢記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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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脊柱面檢記錄
圖C.8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脊柱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8脊柱面檢記錄
22
DB50/T1736—2024
C.9下肢面檢記錄
圖C.9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下肢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9下肢面檢記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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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精神癥狀面檢記錄
圖C.10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精神癥狀類)面檢記錄表的格式。
圖C.10精神癥狀面檢記錄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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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D
(資料性)
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表
圖D.1給出了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表的格式。
圖D.1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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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D.1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表(續)
26
DB50/T1736—2024
圖D.1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表(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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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D.1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表(續)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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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E
(資料性)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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