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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080.99
CCSA12
!7,
DB32/T4836—2024
公共基礎設施城鄉一體化管護規范
Specificationofintegratedmanagementandmaintenancefor
urbanandruralpublicinfrastructure
2024-09-12發布2024-10-12實施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DB32/T4836—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2
4管護原則……………………2
5管護主體……………………3
6管護模式……………………3
7管護對象……………………4
8管護要求……………………4
9管護保障……………………12
10效果評估…………………14
附錄A(資料性)管護對象…………………15
參考文獻………………………17
Ⅰ
DB32/T483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江蘇省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鎮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南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宿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楊新宇、唐勇、屠高、嚴華東、陳付山、蔣松凱、孫鵬、常菲、武術、趙金明、黃星、
趙守彩、黃鈺之、孫爾良、秦琰、高家郎、侍劍鋒。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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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設施城鄉一體化管護規范
1范圍
本文件確立了公共基礎設施城鄉一體化管護的管護原則、管護主體,規定了管護模式、管護對象、管
護要求、管護保障和效果評估。
本文件適用于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工作。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前提下,本文件中的“公共基礎設施城鄉一體化管護”簡稱“管護”。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7793中小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
GB/T10001.4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4部分:運動健身符號
GB/T10001.6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6部分:醫療保健符號
GB/T10001.7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7部分:辦公教學符號
GB13495.1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
GB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T16903.2標志用圖形符號表示規則第2部分: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通用符號要素
GB/T17217公共廁所衛生規范
GB18466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9095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GB/T19632殯葬服務、設施、設備、用品分類與代碼
GB/T27917.3快遞服務第3部分:服務環節
GB/T30948泵站技術管理規程
GB/T34281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分類配置要求
GB/T34290公共體育設施室外健身設施的配置與管理
GB/T37913公共體育設施安全使用規范
GB/T51435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技術標準
GB55009燃氣工程項目規范
CJJ27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GY/T166有線電視廣播系統運行維護規程
GY/T178中、短波天饋線運行維護規程
GY/T179廣播電視發射臺運行維護規程
GY/T239廣播電視光纜傳輸干線網運行維護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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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029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JTG5110公路養護技術標準
JTG/T5190農村公路養護技術規范
SL210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
WS307醫療機構標志
YD/T3568.1通信基站基礎設施技術要求第1部分:總則
YD/T3568.2通信基站基礎設施技術要求第2部分:供電系統
YD/T3568.3通信基站基礎設施技術要求第3部分:溫控系統
YD/T3568.4通信基站基礎設施技術要求第4部分:監控系統
YZ/T0129郵政普遍服務
YZ/T0137快遞營業場所設計基本要求
YZ/T0177郵件快件智能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技術要求
DB32/T2927農村(村莊)公共服務中心管理與維護規范
DB32/T2928農村(村莊)公共文體設施管理與維護規范
DB32/T2930農村(村莊)河道(塘)管理與維護規范
DB32/T2933農村(村莊)綠化管理與養護規范
DB32/T3259水閘工程管理規程
DB32/346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2/T3815現代灌區建設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基礎設施城鄉一體化管護integratedmanagementandmaintenanceforurbanandrural
publicinfrastructure
以城鄉融合發展為導向,將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管護的經驗、模式、手段運用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
的活動。
4管護原則
4.1政府主導、市場運作
發揮政府在制度設計、政策扶持、監管服務、風險防范等方面作用,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為社會
各類主體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參與環境。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同時,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引入競爭機制,鼓
勵社會各類主體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
4.2明確主體、落實責任
按產權歸屬落實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責任,統籌考慮政府事權、資金來源、受益群體等因素,縣
(市、區)以清單形式明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公共基礎設施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
方式、管護經費來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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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因地制宜、分類施策
管護工作堅持同區域氣候條件和地形地貌相匹配,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和水平相適應,同當地
文化和風土人情相協調。各縣(市、區)結合不同類型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特點,合理選擇管護模式,有序推
進管護體制改革。實際管護主體落實普遍服務要求,全面加強對所屬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管護。
4.4建管并重、協同推進
按照“建管用一體”的要求,堅持先建機制、后建工程,統一謀劃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護和
使用,建立健全有利于長期發揮效益的體制機制。
5管護主體
5.1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管護主體
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的管護主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a)按照權屬關系,由地方政府或村(社區)級組織負責管護;
b)鼓勵地方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護服務向購買服務轉變,采用多種形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
與管護;
c)鼓勵集體經濟實力強的村(社區)對所屬各類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實行統一管護;
d)鼓勵地方設立公益性管護崗位,優先從低收入人口中聘請管護員,負責村(社區)屬公共基礎設
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潔等管護工作。
5.2準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管護主體
準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的管護主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a)按照權屬關系,由運營企業、地方政府或村(社區)級組織負責管護;
b)地方政府和經濟實力強的村(社區)根據實際情況對運營企業予以合理補償,運營企業應控制成
本、提高效益。
5.3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管護主體
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的管護主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a)宜由運營企業自行管護或委托第三方管護;
b)鼓勵運營企業與村(社區)級組織開展管護合作,聘用村民參與管護。
6管護模式
6.1政府購買服務模式
鼓勵對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開展市場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護服務向購買服務轉
變,采用多種形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管護。
6.2自主管護模式
鼓勵運營企業與村(社區)集體、農戶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機制,鼓勵經濟實力強的村(社區)對所屬
各類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實行統一管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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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使用者付費模式
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農戶或使用者付費制度,合理確定付費水平和標準,建立財政補貼和農戶付費
合理分攤機制。
7管護對象
管護對象見附錄A。
8管護要求
8.1綜合性服務設施
鄉鎮(街道)綜合服務設施、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應設置“一站式”便民服務平臺,創新運營管理方式,提高鄉鎮(街道)綜合服務設施利用率;
b)業務辦理區、自助網辦區和等候休息區應標識清楚、指向明確、功能清晰,標識標志設計應符合
GB/T16903.2的規定;
c)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要求適時動態調整辦事窗口布局;
d)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可根據群眾需求設置農具存放、打谷曬場、紅白喜事辦事場所等個性化
服務設施;
e)消防安全設施完好,可根據需要設置應急救災避險場所;
f)其他管護按照DB32/T2927的要求執行。
8.2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基礎設施
8.2.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收集容器布點配置應與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頻率要求相適應;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地區還應
與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要求相適應。
b)垃圾分類的標志應符合GB/T19095的規定。
c)收集容器應干凈整潔、功能完好、美觀適用,有破損時及時更換。
d)收集容器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容器表面應有明顯標志。
e)其他管護按照GB/T51435的要求執行。
8.2.2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機具和運輸車輛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機具和運輸車輛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應按分類收集作業的需要配備,不應混裝混運;
b)收集車輛應分類標識清晰、外觀干凈整潔、無殘缺和破損;
c)分類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完好、車容整潔、車輛密閉、標志標識清晰;
d)車輛的使用、維修應規范管理,并應做好記錄;
e)其他管護按照GB/T51435的要求執行。
8.2.3壓縮式垃圾轉運站
壓縮式垃圾轉運站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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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綜合考慮服務區域、服務人口、轉運能力、轉運模式、運輸距離、污染控制、配套條件等因素,確定
管護方案;
b)持續滿足供水、供電、污水排放、通信、車輛通行等方面要求;
c)具備噴淋除臭、滲濾液收集功能;兼顧可回收物分揀、有害垃圾暫存等;
d)其他管護按照GB/T51435的要求執行。
8.2.4有機易腐垃圾資源化處理終端
有機易腐垃圾資源化處理終端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易腐垃圾處理終端的建設、改造、管護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方式相適應,并符合CJJ27的
規定;
b)處理終端宜與其他垃圾轉運站、環衛停車場等環衛設施及污水泵站等其他市政設施合并建設,
并滿足供水、供電、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c)易腐垃圾資源化處理終端配套齊全,運行正常;
d)易腐垃圾資源化處理終端應設置綠化隔離帶,配備相應污染防治設施和設備,抑塵、噪聲、臭氣、
排水等指標應符合國家和江蘇省相關環境保護要求,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e)其他管護依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執行。
8.3農村公路基礎設施
農村公路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全面實施路長制,農村公路養護應按照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要求,堅持專業養護與
群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
b)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規范定期開展農村公路路況檢查、檢測和評定,并根據檢
查、檢測和評定結果,提出養護方案,路面技術狀況評定宜采用自動化快速檢測設備;
c)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結果作為養護質量考核的重要指標,
并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d)鼓勵創新農村公路養護方式,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指導沿線村民委
員會有序組織村民參與鄉道、村道的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養護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置
公益性崗位,以及采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村民養護隊伍;
e)因地制宜、分類有序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建立以質量為核心的信用評價機制。鼓勵
通過簽訂長期養護合同、招投標約定等方式,引導專業養護企業加大投入;
f)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利用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設單位應與縣
(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簽訂協議,并征求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落
實公路安全保護、環境保護措施;
g)施工車輛應按照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線路行駛,建設單位應根據協議對農村公
路及時予以修復、改建;
h)其他管護依據《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按照JTG5110和JTG/T5190的要求執行。
8.4水利基礎設施
8.4.1河道
河道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全面實施河湖長制,保障河道行洪、排澇、蓄水、輸水、灌溉、航運、環境、生態、景觀、文化等綜合
功能的正常發揮,實現水清流暢、岸綠景美、功能健全、人水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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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設立河道管護責任牌,明確河道名稱、管護范圍、管護內容、管護標準、管護責任人、監督電話等;
c)對河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日常管護和保潔;
d)對河道進行日常巡查,對涉河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和及時上報;
e)進行河道工程安全巡查和汛期險情排查,發現隱患及時上報;
f)其他管護依據《江蘇省農村水利條例》、按照DB32/T2930的要求執行。
8.4.2水庫
水庫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全面實施河湖長制,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水庫安全由水庫管理單位直接負責;未設立
水庫管理單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權的水庫主管單位或業主直接負責;
b)水庫管理單位應建立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護、防汛搶險、閘門操作、技術檔案等管理制
度,加強水庫安全監測和檢查,組織做好工程養護、水庫調度、水毀工程修復等工作,發現異常情
況應及時上報水庫主管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c)應按照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為病險水庫的,應及時進行除險加固;在未加固前,應采
取必要的控制運用等措施確保安全;
d)通過租賃、承包等形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不應影響水庫安全運行和水庫主體功能發揮,不應污染
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
e)依法收取的水費以及承包費、租賃費等收入,應優先用于水庫管護;
f)其他管護依據《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按照SL210的要求執行。
8.4.3灌區
灌區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應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管理、工程巡查、觀測及維修養護制度;
b)應定期檢查灌區工程、維護水利工程設施,確保灌區工程設施外觀整潔、結構完整、運行安全,滿
足安全運行管理的要求,對于不滿足要求的工程設施及時維修、適當更換;
c)灌溉前后、汛前汛后應進行專項巡查,重點排查有無水毀工程,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工程完
好及安全運行;
d)當灌區河(渠)道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應加強工程監測,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
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河(渠)道出現最低水位以下
枯水時,應加強抗旱設備的檢查、維修養護,將抗旱水源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
門和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e)管護依據《江蘇省農村水利條例》、按照DB32/T3815的要求執行。
8.4.4閘站
閘站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每年應編制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計劃,并按時間節點完成計劃,確保閘站時刻保持良好的使用(待
命)狀態;
b)應準備充足的備品備件,以待應急搶修使用;
c)應根據閘站設施設備的使用年限,及時提出更新改造建議,并安排計劃實施改造,以確保閘站設
施設備的完好;
d)應制定完整的運行方案和應急預案,明確開停閘站水位,確保閘站運行正常;
e)其他管護按照GB/T30948和DB32/T3259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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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農田基礎設施
農田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田間道路維持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保持暢通,路牌等標志保持完好;
b)灌排工程及配套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井、泵、井房、管道、橋、涵、閘、井臺、渠道、出水口、配電等
正常運行,渠道應及時疏浚,保持通暢;
c)農田防護和生態保持工程要做到缺額補栽,保持總體完好;
d)嚴格管控土地復墾及高標準農田中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少量占用的,應在項目區內予以
補足,確實難以在項目區內補足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在縣域范圍內同步落實補劃
任務;
e)嚴格管控農田基礎設施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符合國家政策
要求;
f)其他管護要求按照國家和江蘇省有關要求執行。
8.6文化類基礎設施
文化類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功能健全、管理規范、開放正常;
b)應定期檢查維護設施,超過安全使用壽命的設施、器材,及時報廢更換;
c)消防安全設施完好,可根據需要設置應急救災避險場所;
d)探索開展社會化運營試點,通過委托或招投標等方式吸引有實力的社會組織和企業參與基層文
化設施運營;
e)其他管護按照DB32/T2928的要求執行。
8.7古舊類基礎設施
古舊類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設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應制定古舊類基礎設施保護村規民約,自覺開展保護;
b)國有古舊類基礎設施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使用人不明確的,設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
街道辦事處是保護責任人。非國有古舊類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或
者權屬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
c)維修費用應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經所在
地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從古建筑保護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
補助;
d)應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完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e)應加強對設施的白蟻、粉蠹、黑蜂等有害生物的防治,防治古建筑有害生物應防止環境污染或危
害人體健康;
f)在古舊類基礎設施保護范圍內不應進行有損于古建筑保護的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
掘等作業;
g)古樹名木自然死亡的,由管護單位或個人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核實后按
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處理;
h)列入保護名錄的古舊類基礎設施應建立檔案,設立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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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室內外公共體育設施
室內外公共體育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應定期開展檢查工作,確保無障礙設施完善、交通組織順暢;
b)應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公共體育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c)應按照GB/T10001.4和GB/T34281的要求設置標識,保持標識完整;
d)應建立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消防、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定期培訓、
模擬演練;
e)公共體育設施主體部分以外的附屬部分出租用于商業用途的,不應影響主體部分的功能、用途;
f)其他管護按照GB/T37913和GB/T34290的要求執行。
8.9綠化設施
綠化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優先選擇本地適生樹種,綠化區域輪廓基本清晰、整齊美觀,無殘缺;
b)樹木保存率不宜低于80%,村莊綠化覆蓋率不宜低于25%,已建成省級綠美村莊的村綠化覆蓋
率不宜低于35%;
c)樹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時,分枝點合適,枝條粗壯,無明顯枯枝死叉。行道樹缺株率不超過1%,
綠地內無死樹。落葉樹新梢生長基本正常,葉片大小、顏色正常;
d)做好整形修剪、病蟲防治、施肥、澆灌與排水、松土與除草、補植與調整等維護工作;
e)綠地應無明顯雜掛物、堆物、堆料、搭棚,樹干無釘拴刻劃等現象;
f)綠化生產垃圾(如樹枝、樹葉、草屑等)、綠地內水面雜物應及時清除;
g)樹木病蟲害發生率不超過5%;
h)其他管護按照DB32/T2933的要求執行。
8.10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廁所應保持開放,廁所內環境應清潔,地面無積水,墻面無亂涂亂畫;
b)照明、盥洗、水沖等基礎設施完好,保持潔凈;設施損壞或電器故障時,應及時修復;
c)廁位清潔,垃圾桶內垃圾無滿溢;
d)公共廁所外環境應整潔,5m外無明顯異味;
e)夏季適時噴灑滅蚊蠅、滅蛆藥物;
f)應有專人保潔、消毒,并建立相關記錄;
g)應采用有效措施,引導村民愛護并合理使用公共廁所;
h)其他管護按照GB/T17217的要求執行。
8.11養老類基礎設施
養老類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應符合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建筑、設施設備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b)應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妥善保管視頻監
控記錄;
c)應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
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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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應在顯著位置公示機構資質、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規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務承諾、投訴方式等
信息,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更新;
e)農村互助養老睦鄰點應為農村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文體活動、助浴助餐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探
訪關愛等服務;
f)其他管護依據《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的要求執行。
8.12教育類基礎設施
學校(幼兒園)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教育教學設施與教育裝備按標準配備并做好維護,保障正常安全運行使用,確保發揮應有功能;
b)應按照GB7793的要求進行學校照明設置;在不同氣象條件時,宜隨室外自然光變化調節不同
區域照明、照度;公共活動區域應安裝應急照明燈,定期檢查設備,損壞及時修理,保持正常
使用;
c)應按照GB/T10001.7、GB13495.1和GB15630的規定設置辦公教學符號、消防安全布局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標識、消防安全疏散標識等;
d)學校(幼兒園)應有專人(兼職)負責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戶外活動場地應設置儲藏空
間,用于存放活動材料;
e)學校(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活動場地應平整、干燥、排水暢
通、防滑、無障礙物、無尖銳突出物,宜采用軟質地坪。
8.13衛生健康類基礎設施
鄉鎮(街道)衛生醫療機構、村(社區)衛生室(衛生服務站)的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醫療衛生設施設備應分別依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標準》
和《江蘇省村衛生室服務能力建設標準》《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設置標準》配備,定期對醫
療器械進行檢測,確保合格并能正常運行使用;
b)應按照GB/T10001.6和WS307的規定將醫療機構標志設置于顯著位置,可從不同方向、盡可
能遠的位置得以辨認;
c)面向體弱人群以及供公眾使用的樓梯和臺階應考慮無障礙設計;
d)應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
e)其他管護分別依據《鄉鎮衛生院服務能力評價指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能力評價指南》和
《江蘇省村衛生室服務能力建設標準》的要求執行。
8.14通信類基礎設施
通信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完善移動網絡、寬帶網絡、通信設施信息庫等通信基礎設施,并定期檢修和維護;
b)已有桿(塔)、基站、管道等通信設施應開放共享,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采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
式進行共享;
c)種植的植物應與通信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d)定期對桿線線路進行整理;
e)實際經營者應制定通信設施故障搶修預案,配備相應的搶險人員和設備,并定期進行設施故障
應急救援演練;
f)其他管護按照YD/T3568.1~YD/T3568.4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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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殯葬類基礎設施
殯葬類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農村骨灰安放(葬)設施內應健全道路、給排水、強弱電管網等設施,應設置清晰醒目的具有提
示、警示等作用的標志標牌,安全標志按照GB2894的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按照GB13495.1
和GB15630的規定設置;
b)應配備滿足日常運營和服務提供需要的設施設備,需考慮老年人、殘疾人及其他特殊服務對象
的需求;
c)公共區域重點位置應配置視頻監控設備,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保留時間不應少于30d;
d)周邊綠化應定期養護,垃圾、雜物(包括祭掃廢棄物)定期清理并交由專門機構分類收運;
e)其他管護按照GB/T19632的要求執行。
8.16廣播電視類基礎設施
廣播電視類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技術系統配置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使用依法取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的設
備、器材和軟件,配置重要設備的備品備件及管護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b)設施布局合理、結構完整、清潔整齊;
c)設施無盜竊、無破壞、無占用,不侵入保護間距;
d)其他管護依據《江蘇省農村廣電類基礎設施管護規范(試行)》,按照GY/T166、GY/T178、
GY/T179、GY/T239的要求執行。
8.17電力基礎設施
電力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應加強對防范盜竊、破壞、施工、異物、垂釣、樹障、山火、腐蝕等外力隱患的防范;
b)應定期巡檢,及時維護,對發現的用電隱患及時整改;
c)供電企業應在縣(市、區)范圍內合理布置搶修力量,對供電故障及時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d)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鉆探、開挖等可能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作業,或者起重、升
降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或者在電力設施周圍500m水平距離范圍內進行爆破
作業的,應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e)其他管護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江蘇省電力條例》的要求執行。
8.18郵政類基礎設施
郵政類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郵政普遍服務基礎設施場地、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b)郵政營業場所內應布局合理,指示清晰,環境整潔;
c)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郵筒(箱)等郵政設施的設置,應符合郵政
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以及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d)郵站網絡正常使用,保障郵政普遍服務設施、設備安全運行,持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e)其他管護按照YZ/T0129、依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8.19快遞類基礎設施
快遞類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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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快遞末端公共服務平臺(共配網點)、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
b)應準確及時提供快遞相關服務;
c)智能快件箱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監控交寄、收寄、投遞、領取等操作的全過程;
d)快遞營業場所應配備消防、隔離、監控、報警等安全設備,保證工作區域全覆蓋,安全設備按照
YZ/T0137和YZ/T0177中的安全要求設置;
e)其他管護按照GB/T27917.3的要求執行。
8.20污水處理基礎設施
8.20.1生活污水處理基礎設施
生活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對污水收集管網、格柵、檢查井、化糞池、調節池、處理工藝主體和出水井等構筑物進行全面巡查
檢查,檢查各類井蓋的完整性、安全性,發現設施損壞的應及時修復;對污水收集管網、格柵、檢
查井、化糞池、調節池、出水井進行清渣清淤維護,發現設施管道堵塞的應及時進行疏通;
b)對水泵、風機等機電設備及電力電纜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出現故障及時維修更換;
c)對進出水水量、水質進行觀察記錄,發現異常及時進行排查檢修;
d)出水排入GB3838—2002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或
GB3097—19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應執行一級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按照
DB32/3462要求執行;
e)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現較嚴重情況,如設施無法運行、地面沉降等,應及時處理,并向縣
(市、區)級運維主管部門報告;
f)其他管護按照DB32/3462的要求執行。
8.20.2醫療廢水處理基礎設施
醫療廢水處理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應對污水的產生、處理、排放進行全過程控制,并在醫療機構區域內完成處理。
b)應根據醫療機構隔離要求、醫院感染防控要求、排放口位置、維護管理等因素來確定污水處理設
施的安裝位置,安裝位置應便于使用和維修。
c)污水處理設施應采取防腐蝕、防滲漏、防凍措施,確保安全耐用;應有防盜、防兒童接觸等安全管
理措施;設施應加蓋;應便于清潔和污泥清理;應有利于污水處理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
d)污水處理設施容量應與污水實際處理需求相匹配,滿足污水消毒要求。
e)污水處理設施的消毒接觸池的出口應設置污水消毒效果監測采樣口。污水處理設施應標注簡
易構成示意圖,進水口、消毒劑投放口、監測采樣口、排放口應標有醒目標識。
f)消毒劑的投放采用自動裝置;若采用人工投放的,消毒接觸池應設有可開啟的消毒劑投放口。
自動或人工投放消毒劑,均應計量準確,能滿足污水消毒要求。投放的消毒劑與污水接觸時間
應不少于1h。使用消毒器械消毒時,應按照消毒器械說明書確定接觸時間。
g)消毒后污水應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消毒后污水若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或海域的,宜按
HJ2029要求首選臭氧消毒方式,如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排放時污水總余氯值應小于
0.5mg/L。
h)特殊性質污水(如酸性污水、含汞污水、洗印污水、放射性污水等),應按照GB18466、HJ2029等
相關要求處理。
i)其他管護按照HJ2029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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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供水基礎設施
供水基礎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供水單位應負責最終用戶戶外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城鄉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最終用戶戶內管道等用水設施由最終用戶負責管理。
b)供水單位應根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對城鄉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關
設施設立明顯保護標志。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埋設線桿,禁止從事挖
坑取土、種植樹木等危害城鄉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關設施的活動。
c)供水單位應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陳舊、破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并組織
實施。
d)供水單位應分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設置顯著標志。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應計
量交費,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
e)供水單位應合理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證城鄉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生產和生
活使用需求,必要時配備二次增壓設施。
f)建設工程施工影響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與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者商定供水設施保護措
施或者遷移、重置方案,由建設單位或者委托產權人、管理者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
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g)供水單位應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h)其他管護依據《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的要求執行。
8.22管道燃氣設施
管道燃氣設施管護包括以下要求:
a)管道燃氣設施管護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維護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并應設
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b)管道燃氣設施管護單位應配備具有專業技能且無間斷值班的應急搶險隊伍及必需的備品配件、
搶修機具和應急裝備,應設置并向社會公布24h報修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
c)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
安全活動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d)用戶燃氣管道的安裝不應損壞建筑的承重結構及降低建筑結構的耐火性能或承載力;
e)其他管護依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及按照GB55009的要求執行。
9管護保障
9.1管護措施
9.1.1產權管理
各縣(市、區)應結合本區域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健全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產權管理制度,按照明
確主體、明晰權責、落實責任原則,依法開展各類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確權登記頒證,形成以鄉鎮(街道)為
單位清晰明確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產權臺賬。
9.1.2專業管護
各縣(市、區)應制定鼓勵社會資本和專業化企業有序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的政策措施。對于
農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可探索通過出讓冠名權、廣告權等方式,引入專業化企業進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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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將城鄉基礎設施項目整體打包,實行一體化開發建設管護。
9.1.3預案預演
各縣(市、區)應關注公共基礎設施重點區域、重要部位和關鍵環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以及不同類型
的公共基礎設施管護要求,研究提出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構建管護預案、預演場景,制定和優化管護處
置方案,并按照方案進行操演。
9.1.4群眾監督
強化對人員選聘、資金使用、考核獎懲等重點環節的公開公示,暢通群眾了解情況和訴求反饋渠道,
通過組織群眾參與民主評議、考核評比等形式,真實傳遞群眾聲音,充分表達群眾意愿,不斷豐富群眾的
監督手段。
9.2管護人員
管護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落實相應的管護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并為其配置相應的管護裝備;
b)應通過公示牌將管護范圍、管護內容、管護人員、監督電話等內容向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實
行定人、定崗、定責;
c)設施管護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護能力,熟悉相應管護的有關規定,并經過安全、技能及設施的使
用、維護和管理培訓;
d)設施管理人員應了解掌握設施相關的基本常識和管理知識。設施管理人員更換時,應辦理移交
手續。
各縣(市、區)應鼓勵村(社區)級組織按照需要設立公益性管護崗位,優先從農村低收入人口中聘請
管護員,負責村屬公共基礎設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潔等管護工作。特殊崗位需要持證上崗的,應取得相
應資格證明。
9.3管護文檔
管護文檔應符合以下要求:
a)設施管理單位的檔案和維護維修等記錄由專人負責管理;
b)管護人員應做好工作記錄,建立管護檔案;有條件的,實施信息化管理;
c)依托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或采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向居民發布相關信息。
9.4信息化建設
9.4.1平臺建設
有一定基礎條件的縣(市、區)、鄉鎮(街道)和行業部門先行先試,宜建立信息化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通過采集、錄入各類設施的位置、照片、建設時間、報廢年限等基礎數據信息,實現設施信息查詢、報修、維
修、巡檢打卡等功能,做到全域設施基礎管理可查、可管、可控。
9.4.2數據資源
應完善城鄉公共基礎設施數據標準體系,促進數據標準化,探索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
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推動構建開放共享安全的數據要素市場,充分挖掘利用城鄉
公共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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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無人巡查
可利用“無人機”三維云建模、計算機視覺、計算機圖形學、三維可視化開發等系列技術,進行遠程、地
圖、存儲及特定場景下的目標識別、目標跟蹤、飛行通道提取等人工智能服務,實現空中自動巡檢,自動識
別分析管護漏洞和疑似點位,進行全景拍攝,標注好經緯度、問題情況、日期后,將飛行數據同步上傳至信
息化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9.4.4智能預報(預警)
應充分運用信息化、自動化、智能化技術,匯集多渠道設施管護全景數據。加強日常管護數據分析統
計,建立管護作業常態化預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預見期。通過智能設備推送公共基礎設施預警信息,
不斷提升設施管護效率和數字化治理水平。
10效果評估
10.1評估內容
評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個方面:
a)制度建設完備性,包括指導意見、監管辦法、激勵辦法、考核辦法;
b)資金管理規范性,包括資金配套充足、資金分配合理、資金發放及時、資金使用規范、資金使用
績效;
c)管護工作有效性,包括設施設備更新及時、日常管護效果、支撐生產生活成效;
d)周邊群眾滿意度,包括直接關系群眾滿意度、間接關系群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滿意度。
10.2評估方式
評估工作可包括以下方式:
a)自評估,包括管護主體自評估、行業部門自評估、地區綜合自評估;
b)上級評估,公共基礎設施城鄉一體化管護上級牽頭部門負責對下評估工作;
c)第三方評估、自評估和總結評估,必要時可委托專業咨詢機構評估,提高評估質量。
10.3評估結果應用
評估結果可從以下三個方面應用:
a)將評估結果納入鄉村振興相關工作實績考核,強化評估結果運用;
b)總結城鄉一體化管護經驗,推廣可復制、可借鑒的典型案例;
c)重視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教訓,及時改進、持續完善,保障公共基礎設施長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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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資料性)
管護對象
表A.1給出了公共基礎設施城鄉一體化管護的管護對象。
表A.1管護對象
序號設施名稱主要內容
1綜合性服務設施鄉鎮(街道)綜合服務設施、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生活垃圾收集、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車輛和運輸車輛、壓縮式垃圾轉運站和有機易腐垃
2
運和處置基礎設施圾資源化處理終端
3農村公路基礎設施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4水利基礎設施河道、小型水庫、灌區和閘站
5農田基礎設施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及其他工程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以及鄉鎮(街道)文化廣場、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以及村
6文化類基礎設施
(社區)文化廣場
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書院、古寺廟、古戲臺、古樓閣、古城墻、古碼頭、古橋、古塔、古
7古舊類基礎設施
壩、古亭、古道、古井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古樹名木
室內外公共體育
8體育場(館)、場地、器材和設備
設施
9綠化設施各類綠化設施及已建綠化區塊維護、植被保護
10公共廁所在公眾活動場所設置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各類固定式廁所
城市性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農村特困供養服務機構、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和
11養老類基礎設施
農村互助養老睦鄰點
12教育類基礎設施學校(幼兒園)
衛生健康類基礎
13鄉鎮(街道)衛生醫療機構、村(社區)衛生室(衛生服務站)
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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