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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文博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

(試行)

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二O一九年XX月

目次

前言......................................................................................II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評估對象................................................................................

5評估程序、方法..........................................................................

6評估內容................................................................................

7結果判定................................................................................

8評估報告................................................................................

9評估報告的應用..........................................................................

附錄A(規范性附錄)古建筑消防安全評估檢查記錄........................................

附錄B(規范性附錄)博物館、紀念館建筑消防安全評估檢查記錄............................

附錄C(規范性附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格式...............................................

前言

為規范和指導文博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增強火災防控能力,根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文物

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文物建筑電氣防火導則(試行)》《文

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試行)》等規定,針對文博單位的特點,結合

其他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編制了《山東省文博單位消防安全

評估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導則》編制過程中,專門研究了文博單位火災特點、消防安全

管理、滅火設施設置、火災預防與撲救措施和火災隱患特征,總結借

鑒了近年來我國重要建筑火災防控技術和管理經驗,廣泛征求了有關

方面的意見,經過了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定稿。《導則》主要內容包

括:總則、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評估對象、評估程序、方

法、評估內容、結果判定、評估報告、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

《導則》由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山東省

廣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編制。

山東省文博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

1范圍

本導則規定了山東省文博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對象、內容、方法、程序、判

定、報告、問題整改等要求,供文物主管部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文博單位實施

消防安全自查以及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安全評估使用。

博物館、紀念館等現代建筑除滿足本導則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消防法律法

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規范的有關要求。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導則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

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導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單)適用于本導則。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觀范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263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370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A/T146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66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

TWWXT0028文物建筑氟化酮類火火系統設計、施工、驗收規范

文物督發(2011)17號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試行)

文物督發(2015)11號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文物督函(2015)371號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

文物督發(2017)3號文物建筑電氣防火導則(試行)

DB37/242建筑消防設施安裝質量檢驗評定規程

DB37/655建筑電氣防火技術檢測評定規程

DB37/T2409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規程

3術語和定義

3.1消防安全評估Firesafetyassessment

指采用邏輯分析、綜合評價、火災模化等評估方法對城市區域、系統行業、

社會單位、群眾活動、消防設計、火災隱患等特定對象的消防安全狀況和危險因

素進行綜合度量,提出科學合理消防建議的過程。

3.2文物建筑Culturalrelicbuilding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縣

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登記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動文物c

3.3消防分區Firecompartment

為避免火災蔓延,對集中連片文物建筑群,采用適當措施分隔的若干獨立防

火區域。

3.4消防道路fireroad

根據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建設的,供一般消防車、小型消防車、消

防摩托車以及手抬機動消防泵通行和人員疏散的道路。

3.5單體建筑singlebuiIdings

獨立的單個建筑或多個有關聯的單個建筑中的某一建筑物。

3.6群體建筑buiIdingscomplex

由多個有關聯的單體建筑組成的一群(或一組)建筑。

4評估對象

4.1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登記并

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單位。

4.2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等文物收藏單位。

4.3文物庫房、文物修復室、文物科技保護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護場所。

4.4其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博物館、紀念館單位。

5評估程序、方法

5.1評估程序

5.1.1評估工作依據本導則第6部分的要求,按照資料審查、現場檢查、

對照判定的次序進行。

5.1.2資料審查、現場檢查時,按照本導則附錄A、附錄B的要求填寫檢

查記錄表。附錄A適用于本導則第4.1-4.3條款描述的文物建筑單位和博物館、

紀念館等現代建筑中用于文物陳列、展覽部位的檢查,附錄B適用于本導則第

4.4條款描述的單位檢查。

5.1.3對資料審查、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當場提出整改建議

并督促單位整改。

5.2評估方法

5.2.1資料審查

5.2.1.1資料審查主要是查看文博單位與消防安全管理有關的規章制度、

規程、應急預案、作業指導巾等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實際。

5.2.1.2被評估單位應提供相關需要審查資料的原件或經有效確認的復印

件。

5.2.2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應按照現場核對、抽查問詢和抽查測試步驟進行。

a)現場核對:對單位資料涉及的項目進行一致性核對。

b)抽查問詢:隨機選取部分單位員工進行書面測試、提問、問卷調查。

c)抽查測試:按既定比例對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現場檢查、測

試。

5.2.3對照判定

將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結果與本導則第7部分給出的判定標準進行比照,做

出評估結論。

5.3抽查比例

5.3.1第6.3.1.1條消防分區與防護、第6.3.1.2條消防車道與安全疏散、

第6.3.2條博物館、紀念館建筑防火、第6.5.1條文物建筑電氣防火和第6.6

條雷電防護單項中的各檢查要素,應全數檢查。

5.3.2第6.5.2條博物館、紀念館等建筑電氣防火檢查時,單層建筑和不

足5個防火分區的全數檢查,5個防火分區(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區數不少

于總數的二分之一。

5.3.3第6.4條消防設施設置完好有效情況的檢查,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檢查消防供配電設施運行及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動消防系統、聯動設備的

運行、控制和顯示情況,檢查消防電話通話情況、火災應急廣播的播放情況;

2)現場抽查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選擇不同回路進行抽查,每個回路至少抽查3個探

測器、1處手動報警按鈕、1個火災顯示盤、1個火災警報裝置和1處消防電話;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數檢查報警閥;至少抽取1個報警閥,在最不利

點進行末端放水檢查,查看壓力表顯示;查看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和消防水泵

的動作情況及反饋信號;測量自開啟末端試水裝置至消防水泵投入運行的時間;

(3)消防水源:全數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閥門

是否常開;

(4)氣體滅火系統:全數檢查氣瓶間的氣瓶重量、壓力,以及自動、手動

裝置運行情況;

(5)防排煙系統:全數檢查風機運行情況;選擇防火分區或樓層數量的二

分之一且不少于5處抽查,每個抽查部位至少查看1個送風口、排煙口;

(6)防火門:全數查看封閉樓梯、防煙樓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門的開啟方向,

是否具有自閉功能;常開防火門是否能聯動、手動關閉,啟閉狀態能否在消防控

制室正確顯示;

(7)防火卷簾:采用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的場所,檢查防火卷簾聯動、

手動升降情況;選擇防火分區或樓層數量的二分之一且不少于5處抽查,每個全

數檢查防火卷簾運行情況;

(8)水泵接合器:全數查看;

(9)室內消火栓:每個消防給水分區抽查1處;

(10)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處室外消火栓;

(11)消防炮:至少抽查1處消防炮;

(12)疏散指示標志、選擇防火分區或樓層數量的二分之一且不少于5處抽

查,每個至少檢查4處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13)滅火器:選擇防火分區或樓層數量的二分之一且不少于5處抽查,每

個至少檢查3個滅火器配置點。

6評估內容

評估內容主要是按照規定的評估程序和方法,了解文博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是否達到6.1-6.6的規定。

6.1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建設

6.1.1消防安全責任人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

工作全面負責。

6.1.2消防安全責任制

6.1.2.1單位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消防安

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6.1.2.2文博單位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簽

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

6.1.3消防工作職能部門

6.1.3.1單位應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職能部門,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按照相

關規定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6.1.3.2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應確定負責防火檢查(巡查)、自動消防系統值

班操作、消防設施(器材)檢驗與維修、消防宣,專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員。

6.1.4重點崗位人員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經依法設立的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

相應崗位的職業資格證書。

6.1.5專職、志愿消防隊組織

6.1.5.1距離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組建專職

消防隊。

6.1.5.2專職消防隊消防員數量和消防裝備、器材配備應滿足本單位火災

撲救需要。

6.1.5.3專職消防隊應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開展經常性的滅火和應急

疏散訓練。文博單位組織綜合性消防演練時,專職消防隊應參加。

6.1.5.4不需設立專職消防隊的文博單位,應組織不少于20%的員工參加

志愿消防隊,人員數量不超過20人的應全員參加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

裝備、器材,為志愿消防員參加滅火和應急疏散訓練提供便利條件、安全保障。

6.1.5.5防火巡查人員應參加志愿消防隊,參與組織消防演練和滅火、疏

散任務。

6.1.5.6志愿消防隊應每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訓練,并參加單位組織的

綜合性消防演練。

6.1.6微型消防站建設

6.1.6.1微型消防站應設置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與消防控制室

合用;有條件的,可單獨設置。

6.1.6.2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撲救初起火災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水槍、水帶等滅火器材;配置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等通信器材N有條件的站點

可選配消防頭盔、滅火防護服、防護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6.1.6.3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撲救初起火災

業務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識等。

6.1.6.4微型消防站應建立值守制度,確保值守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做

好應急準備。

6.1.6.5微型消防站應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

能力。訓練內容包括體能訓練、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器材的使用等。

6.2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的檢查主耍包括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素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本單

位實際、是否能夠較好的落實。

6.2.1消防安全培訓

6.2.1.1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應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培訓頻次、

培訓對象、培訓形式、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等內容。

6.2.1.2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采取崗前培訓、重點崗位培訓、內部培訓、

專門培訓等多種形式對全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6.2.1.3應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應對新上崗和轉崗的

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6.2.1.4應建立消防安全培訓檔案,檔案應包括培訓影像資料、試卷、文

字記錄等內容。

6.2.2防火巡查檢查

6.2.2.1防火巡查檢查制度應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

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等有關內容。

6.2.2.2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防火檢

查;根據重大節日、季節變更的需要組織一次防火檢查。

6.2.2.3防火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2)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情況。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

否被占用情況。

4)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5)消防水源是否滿足使用需求。

6)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

7)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線的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

管理規定。

8)按規定允許燒香、點蠟等使用明火的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范,并落實

安全防護措施。

9)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況。

10)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6.2.2.4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對社會開放期

間,至少每兩個小時應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強化夜間巡查。

6.2.2.5防火巡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

否被占用情況。

2)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3)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

4)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線的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

管理規定。

5)按規定允許燒香、點蠟等使用明火的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范,并落實

安全防護措施。

6)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況。

6.2.2.6應將防火巡查、檢查記錄統一裝訂,存檔備查。防火巡查記錄存

檔時間不少于2年,防火檢查記錄存檔時間不少于3年。

6.2.3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6.2.3.1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

登記、施工人員資格、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防護措施、發現

問題處置程序等內容。

6.2.3.2在建筑內部及周圍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施工,應制定消防安全

措施,經消防安全管理人現場查驗、確認并簽發動火證后,方可實施;不應在對

外開放期間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施工;確需在對外開放期間施工的,應采取有

效隔離措施將施工區和游客參觀游覽區域之間進夕亍防火分隔。

6.2.3.3應在明顯位置張貼禁煙、禁火、禁止燃放煙火爆竹等警示性標識。

6.2.3.4用于宗教活動場所或民居建筑等確需使用明火時,應加強火源管

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6.2.3.5建筑內配電設備、電氣線路、電器選型、安裝等應符合相關規范

和防火要求,并配備適用的火災防控裝置。

6.2.3.6文物建筑內宜使用低壓弱電供電和冷光源照明,不得使用電熱器

具和功率超過3000W的用電器具。確需使用的,需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并嚴

格落實使用管理制度。

6.2.3.7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室內外電氣線路除金屬護套、鎧裝的電

線電纜外,其他的電纜應采用金屬管或者B1級以上剛性塑料管保護。

6.2.3.8廚房的燃氣入口管、干管或總管上應設緊急切斷閥,緊急自動切

斷閥宜采用自動關閉、現場手動開啟型,當濃度達到設定值時報警后關閉。

6.2.3.9廚房操作結束后,應關閉所有燃料供給閥門,熄滅火源,切斷除

冷凍設備外的一切電源。

6.2.3.10宜在廚房爐灶部位設置廚房滅火裝置。

6.2.4消防(控制室)值班

6.2.4.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應明確責任范圍和職責、火災與故障處

置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和資質要求等內容。

6.2.4.2消防控制室應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要求

建立相關記錄,并存檔備查。

6.2.4.3消防控制室應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6.2.4.4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以

及自動消防設施控制、顯示和信息傳輸要求。

6.2.4.5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

他聯動控制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

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

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

開關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6.2.5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6.2.5.1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應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

備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等內容,建立設施、設備的維擰管理臺賬、記錄并

保存。

6.2.5.2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文博建筑,應委托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機陶每

月進行1次維修保養。委托消防設施檢測機構至少每年進行1次建筑消防設施功

能檢驗。

6.2.5.3應建立相關的消防設施技術資料檔案、消防設施檢查資料檔案、

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資料檔案和建筑消防設施乍度功能檢驗資料檔案。

6.2.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6.2.6.1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應明確組織機構和分工、聯絡方法、

預案的制定和修訂、救護和防護、演練程序、注意事項、演練頻次、演練記錄、

改進方法等內容,建立記錄并保存。

6.2.6.2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節慶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重點時段,應當

結合實際制定專門預案。

6.2.6.3應按照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

練,并做好相關記錄。

6.2.6.4應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檔案,檔案應包括演練影像資料、文

字記錄等內容。

6.2.7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6.2.7.1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應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易燃

易爆危險品登記、發生事故處置程序和措施、預防措施等內容,建立記錄并保存。

6.2.7.2禁止在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6.2.7.3文物建筑內禁止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燃料油、甲醇

燃料等易燃、可燃氣體、液體。經批準仍作為居民和公共場所使用的文物建筑,

應嚴格按照本導則第6.2.3條要求執行,確保文物建筑的安全。

6.2.7.4地處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圍應開辟寬度30m?50m的防火隔離

帶,并清除文物建筑周邊30m范圍內的雜草、干枯樹枝等可燃物。

6.2.7.5指定為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建筑,如要燃燈、燒紙、焚香時,必

須在指定地點,具有防火設施,并有專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6.2.7.6香爐及其臺座表面應使用非燃燒性隔熱材料制作。

6.2.7.7香爐應與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墻、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間保持

不小于最長燃香長度2倍且不小于3.0m的安全距離,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

施。

6.2.7.8不屬于文物的經幡、綢緞、帳幔、羅蓋、織布等可燃飾物應經阻

燃處理;屬于文物的經幡、綢緞、幔帳、羅蓋、織布等可燃飾物周邊3.0m范圍

內不應有明火。

6.2.8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6.2.8.1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

散部位、設施檢測和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并保存記錄。

6.2.8.2單位應在對外開放期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

通,嚴禁鎖閉,禁止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位置放置其他任何物

品、障礙設施。

6.2.8.3嚴禁占用防火間距,文物建筑毗鄰區域和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擴

建或搭建建(構)筑物。

6.2.9火災隱患整改

6.2.9.1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應明確火災隱患認定、處理、報告和整改監控

流程、整改責任和防護措施等內容,建立火災隱患登記、整改記錄并保存。

6.2.9.2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對不能當

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按程序進行整改。

6.2.9.3屬于消防救援機構檢查發現并責令改正、受到消防救援機構行政

處罰的火災隱患整改等消防違法行為,整改完成后,單位應及時將整改結果報送

消防救援機構并提出復查申請。

6.2.9.4對火災隱患的整改應分類建立完整齊全的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

括:

1)火災隱患基本情況(包括情況描述、部位、照片資料等);

2)火災隱患確定的相關資料(如消防救援機構的法律文書、單位防火檢查

記錄等);

3)火災隱患整改方案(包括領導批示、資金落實、施工合同、相關設施設

備的文件資料等);

4)整改進度和責任人;

5)整改結果(包括情況描述、整改后照片、消防救援機構法律文書、中介

機構檢測報告等)。

6.2.10消防檔案

6.2.10.1單位應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6.2.10.2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內容應

全面反映建筑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工作的開展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根

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6.2.10.3相關消防工作記錄表的保存時限笈照本單位的規定執行,并不少

于1年;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重要的技術資料、紡紙

等應永久保存。

6.2.10.4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6.3消防總體布局和建筑防火

6.3.1文物建筑消防總體布局

6.3.1.1消防分區與防護

6.3.1.1.1設置消防分區應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環境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

6.3.1.1.2消防分區宜根據地形特點,采用既有的防火墻、道路、水系、

廣場、綠地等措施劃分;確有困難時,可采取其它增強措施。

6.3.1.1.3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與控制區之間,宜采取道路、水系、廣場、

綠地等防火隔離帶或其他有效的防火措施進行分隔。

6.3.1.2消防車道與安全疏散

6.3.1.2.1消防道路應滿足消防裝備安全、快捷的通行。

6.3.1.2.2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內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2

個;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實阮情況限制文物建筑使用方式和

同時在內的人數。

6.3.2博物館、紀念館建筑防火

當用古建筑作為博物館建筑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古建筑防火的規定。博

物館、紀念館建筑的防火要求,除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博物

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6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6.3.2.1博物館、紀念館建筑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不得擅自改動。

6.3.2.2博物館、紀念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得擅自改動,不得在室外、樓

頂、平臺等處擅自搭建臨時建筑。

6.3.2.3除因藏品保存的特殊需要外,建筑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或

難燃材料,并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

6.3.2.4藏品庫區、展廳和藏品技術區等藏品保存場所的建筑構件應為不

燃燒體。

6.3.2.5博物館、紀念館建筑內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當采用火災時

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中庭內不得設置可燃物。

6.3.2.6博物館、紀念館建筑應滿足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

嚴格管理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工藝特殊要求外,建筑內不得設置明火設施,不得使用和儲存火災危

險性為甲類、乙類的物品。

2)藏品技術區、展品展具制作與維修用房中因工藝要求設置明火設施,或

使用、儲藏火災危險性為甲類、乙類物品時,應采取防火和安全措施,且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3)食品加工區宜使用電能加熱設備,當使月明火設施時,應遠離藏品保存

場所且應靠外墻設置,應用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6.3.3博物館、紀念館建筑消防安全合法性

6.3.3.1單位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應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監督管理規定,

經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審核、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合格,并取得相關法律文書。

6.3.3.2建筑物或場所的使用功能、用途,應當與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

防備案、消防安全檢查時確定的用途一致;建筑物或場所改建、擴建、變更用途

和裝修,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手續。

6.4消防設施設置

文物建筑內建筑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結合建筑的實際,參照《自動噴水滅火

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消防給水

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和《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文物督

函(2015)371號等要求實施。檢查本部分內容時,文物建筑應根據消防設施設

置的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博物館、紀念館等建筑應按照現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規

范的設置要求進行判定。消防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識,并便于取用。

6.4.1文物建筑消防設施設置

6.4.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6.4.1.1.1存在嚴重火災危險,存在較大火災危險、且具備設置火災自動

報警系統條件的文物建筑,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4.1.1.2有電氣火災危險的文物建筑,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且應

將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傳入消防控制室。

6.4.1.1.3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根據保護場所可能發生火災部位和燃燒

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災探測器的類型、靈敏度和響應時間等進行。

6.4.1.1.4在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和控制區,宜在其周邊選擇適當的高位

設置能完全覆蓋保護區、基本覆蓋控制區的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6.4.1.1.5火災芻動報警設備與消防控制室報警總線采用有線方式連接有

困難時,應設置人工火災警報裝置及獨立式火災探測器,報警信號應通過無線方

式與消防控制室聯網。

6.4.1.1.6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以設置在低壓配電系統首

端為基本原則,并設置在配電的出線端。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設置在

電纜接頭、端子、重點發熱部件等部位。

6.4.1.1.7聲光乘警器宜設置在疏散通道、建筑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位,

且不宜與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燈具設置在同一墻面上。

6.4.1.1.8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控制)柜(箱)內。

6.4.1.1.9火災探測器應能準確探測現場火災信息,產生火災報警信號。

6.4.1.1.1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確認火災后,實現對相關部位消防設備

的聯動。

6.4.1.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

6.4.1.2.1文物建筑內無自然照明且有人員活動的場所及疏散距離超過

201n的內走道,應設置疏散指示和疏散照明燈具。

6.4.1.2.2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應選擇持續型燈具,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

志替代。

6.4.1.2.3標志燈應設置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的辨識疏散路

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

6.4.1.2.4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

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插座及其它負載。

6.4.1.2.5火災確認后,系統應能控制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

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6.4.1.3消防給水系統

6.4.1.3.1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為備用消防水源。

當必須作為消防水源時,應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的水

量和水質的技術措施。

6.4.1.3.2當由井水向消防給水系統直接供水時,其最不利水位應滿足水

泵吸水要求;當需要兩路消防供水時,水井不應少十2眼。

6.4.1.3.3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應設置防止消防用水進入水箱的止回

閥。

6.4.1.3.4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

6.4.1.3.5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

時,其余吸水管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6.4.1.3.6一組消防水泵應設不少于2條的輸水干管與消防給水環狀管網

連接,當其中一條輸水管檢修時,其余輸水管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6.4.1.3.7消防水泵應能正常啟動,運轉正常。

6.4.1.3.8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且距室外消火

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不宜小于15.0m,并不宜大于40.0mo

6.4.1.3.9水泵凝合器處應設置永久性標志銘牌,并應標明供水系統、供

水范圍和額定壓力。

6.4.1.4消火栓系統

6.4.1.4.1室外消火栓距路邊不宜小于0.5m,并不應大于2.0叱距建筑

外墻或外墻邊緣不宜小于5.0mo

6.4.1.4.2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內消火栓室外設置…當必須設置在義物建筑

內部時,應減少對被保護對象的明顯影響。

6.4.1.4.3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組件齊全;冬天應當采取可靠的防

凍措施。

6.4.1.4.4消火栓系統的出水壓力應滿足現場使用要求。

6.4.1.5自動滅火系統

6.4.1.5.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應布置在易于接觸到火災熱氣流并有

利于均勻布水的位置。

6.4.1.5.2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干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動作

后,應由壓力開關直接連鎖自動啟動供水泵;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開式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確認火災后,立即向配水管道供水。

6.4.1.5.3氣體滅火系統滅火介質的選用應以氟化酮等對文物損傷最小

的原則確定。

6.4.1.5.4氣體滅火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疏散口,應設應急照明及疏散

指示標志,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采用氣體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志牌。

6.4.1.5,5氣體滅火系統應在火災確認后啟動。

6.4.1.5.6消防水炮應隱蔽設置,與周邊建筑風貌相協調。

6.4.1.5.7水炮裝置應能實現手動控制或自動跟蹤定位瞄準火源、啟動噴

水滅火。

6.4.1.6滅火器的設置

6.4.1.6.1文物建筑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

6.4.1.6.2文物建筑的火災為A類時,應選擇水型滅火器、磷酸錢鹽滅火

器。

6.4.1.6.3手提式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為15.0m,推車式滅火器的最大

保護距離為30.Omo

6.4.1.6.4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

6.4.1.6.5滅火器應在有效期內。

6.4.2博物館、紀念館建筑消防設施設置

6.4.2.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4.2.1.1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設置

6.4.2.1.1.1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

或有人值班的房間和場所。

6.4.2.1.1.2與建筑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

設置。

6.4.2.1.2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6.4.2.1.2.1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根據保護場所可能發生火災部位和燃

燒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災探測器的類型、靈敏度和響應時間等進行。

6.4.2.1.2.2藏品庫房內應根據不同場所設置感煙或感溫火災探測器,并

宜設置靈敏度高的吸氣式感煙探測器。展柜內宜根據保護對象的需求,設置感

煙探測器。

6.4.2.1.3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6.4.2.1.3.1每個防火分區或樓層應至少設置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6.4.2.1.3.2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

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mo

6.4.2.1.3.3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設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處,位置應明

顯和便于操作。

6.4.2.1.4聲光報警器的設置

6.4.2.1.4.1每個報警區域內應均勻設置聲光報警器。

6.4.2.1.4.2聲光報警器宜設置在疏散通道、建筑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

位,且不宜與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燈具設置在同一墻面上。

6.4.2.1.5消防專用電話的設置

6.4.2.1.5.1消防水泵房等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且經常有人值班的機

房部位,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6.4.2.1.5.2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或消火栓按鈕等處,宜設置消防電話

插孔,并宜選擇帶有電話插孔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6.4.2.1.6模塊的設置

6.4.2.1.6.1每個報警區域內的模塊宜相對集中設置在本報警區域內的

金屬模塊箱中。

6.4.2.1.6.2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控制)柜(箱)內。

6.4.2.1.7報警用管線

6.4.2.1.7.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電氣導

管、Bi級以上的剛性塑料管或封閉式線槽保護。

6.4.2.1.7.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和傳輸線路設置在室外時,應

埋地敷設,設置在地下時線路及接線處應做防水處理。

6.4.2.1.7.3不同電壓等級的線纜不應穿入同一根保護管內,當合用同一

線槽時,線槽內應有隔板分隔。

6.4.2.1.8系統功能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確認火災后,啟動所有聲光報警器和消防廣播,并

實現對相關部位消防設備的聯動。

6.4.2.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6.4.2.2.1一般規定

6.4.2.2.1.1大中型及以上規模的博物館建筑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6.4.2.2.1.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供電系統的正常工作,

不宜自動切斷供電電源。

6.4.2.2.1.3非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

探測器回路。

6.4.2.2.2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

6.4.2.2.2.1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以設置在低壓配電系統

首端為基本原則,并設置在配電的出線端。

6.4.2.2.2.2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設置在電纜接頭、端子、重

點發熱部件等部位。

6.4.2.2.3系統功能

電氣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正常接收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報警信號。

6.4.2.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

6.4.2.3.1燈具

6.4.2.3.1.1照明燈應采用多點、均勻性布置方式。

6.4.2.3.1.2標志燈應設置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的辨識疏散

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

6.4.2.3.2系統配電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

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插座及其它負載。

6.4.2.3.3系統控制

火災確認后,系統應能控制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

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6.4,2.4消防給水系統

6.4.2.4.1一般規定

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應采取防

凍措施。

6.4.2.4.2消防水源

6.4.2.4.2.1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為備用消防水

源。當必須作為消防水源時,應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

需的水量和水質的技術措施。

6.4.2.4.2.2當由井水向消防給水系統直接供水時,其最不利水位應滿足

水泵吸水要求;當需要兩路消防供水時,水井不應少于2眼。

6.4.2.4.2.3消防水源應確保消防車的最大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0印,且

應設置消防車通行的消防車道等。

6.4.2,4.3高位消防水箱

6.4.2.4.3.1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

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的靜水壓力。

6.4.2.4.3.2水箱進水管的管徑不應小于DN32,進水管宜設置液位閥或

浮球閥。

6.4.2.4.3.3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徑不應小于DNIOOo

6.4.2.4.3.4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應設置防止消防用水進入水箱的止

回閥。

6.4.2.4.4消防水泵

6.4.2.4.4.1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

6.4.2.4.4.2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

修時,其余吸水管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6.4.2.4.4.3一組消防水泵應設不少于2條的輸水干管與消防給水環狀

管網連接,當其中?條輸水管檢修時,其余輸水管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給水設計

流量。

6.4.2.4.4.4消防水泵應能正常啟動,運轉正常。

6.4.2.4.5消防水泵房

6.4.2.4.5.1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

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樓層。

6.4.2.4.5.2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其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

且開向疏散走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4.2.4.5.3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止淹沒的技術措施。

6.4.2.4.5.4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m。

6.4.2.4.6消防水泵接合器

6.4.2.4.6.1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且距室外消

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不宜小于15.0m,并不宜大于40.Omo

6.4.2.4.6.2水泵接合器處應設置永久性標志銘牌,并應標明供水系統、

供水范圍和額定壓力。

6.4,2.5消火栓系統

6.4.2.5.1室外消火栓

6.4.2.5.1.1室外消火栓應至少設置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個,直

接用于撲救室外火災而非用于消防車取水的消火栓,可選用兩個DN65的槍口。

6.4.2.5.1.2室外消防給水采用常高壓和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室外消火

栓應配置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

6.4.2.5.1.3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當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時,

應設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6.4.2.5.1.4室外消火栓距路邊不宜小于0.5m,并不應大于2.0m;距建

筑外墻或外墻邊緣不宜小于5.Onio

6.4.2.5.1.5地下式消火栓頂部進水口或頂部出水口應正對井口,并應做

好防水措施。

6.4.2.5.2室內消火栓

6.4.2.5.2.1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滿足同一平面有2只消防水槍的2股

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

6.4.2.5.2.2室內消火栓因美觀要求需要隱蔽安裝時,應有明顯的標志,

并應便于開啟使用。

6.4.2.5.2.3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垂直,栓

口不應安裝在門軸側。

6.4.2.5.2.4同一建筑內設置的消火栓、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水龍應采用

統一規格的栓口、消防水槍和水帶及配件。

6.4.2.5.3系統功能

消火栓的出水壓力應滿足現場使用要求。

6.4,2.6自動滅火系統

6.4.2.6.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4.2.6.1.1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于接觸到火災熱氣流并有利

于均勻布水的位置。

6.4.2.6.1.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報警閥組,報警閥宜設在安全且易于

操作的地點。

6.4.2.6.1.3濕式系統、干式系統的噴頭動作后,應由壓力開關直接連鎖

自動啟動供水泵;預作用系統、開式系統應在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確認火災后,

立即向配水管道供水。

6.4.2.6.2氣體滅火系統

6.4.2.6.2.1系統組件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

6.4.2.6.2.2儲存裝置的布置,應便于操作、維修及避免陽光照射。

6.4.2.6.2.3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充裝量和儲存壓力應符合使用要求防

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裝壓力不應大于2.5MPao

6.4.2.6.2.4驅動氣瓶和選擇閥的機械應急手動操作處,均應有標明對應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名稱的永久標志。

6.4.2.6.2.5噴頭的布置應滿足噴放后滅火劑在防護區內均勻分布的要

求。

6.4.2.6.2.6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采用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志牌。

6.4.2.6.2.7管網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

啟動方式,預制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

6.4.2.6.2.8系統的啟動功能應正常。

6.4.2.6.3消防水炮

6.4.2.6.3.1自動跟蹤定位水炮的火災探測及自動跟蹤定位組件應能有

效探測和判定火源。

6.4.2.6.3.2水炮裝置應能實現手動控制或自動跟蹤定位瞄準火源、啟動

噴水滅火。

6.4.2.7滅火器的設置

6.4.2.7.1滅火器的選擇應考慮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危險等級、滅火效

能、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等因素確定。

6.4.2.7.2手提式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為15.0m,推車式滅火器的最大

保護距離為30.0mo

6.4.2.7.3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

6.4.2.7.4滅火器應在有效期內。

6.5電氣防火

為增強建筑電氣火災防控能力,減少火災災害,文物建筑應按照本導則要

求對現有電氣設施設置進行整改和調整;博物館、紀念館建筑電氣設施的設置

除符合本導則要求外,還應符合現行有關電氣技術標準規范規定。

6.5.1文物建筑電氣防火

6.5.1.1配電設備

6.5.1.1.1配電箱、柜宜安裝在文物建筑外,當只能設置在建筑本體上或

者內部時,應將設置區域變為獨立區域,并與周邊物體留有明顯的空間間隔。

6.5.1.1.2配電箱、柜應安裝在不燃材料上,確需安裝在木質等可燃材料

上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離措施。

6.5.1.1.3應選擇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的金屬外殼配電箱、柜,不得使

用配電盤。

6.5.1.1.4配電箱、柜的下方及周圍0.5m范圍內應無可燃物。

6.5.1.1.5配電箱、柜的額定輸出功率應大于同時使用用電設備的最大功

6.5.1.1.6配電箱、柜應設置完善的短路、過載、防浪涌和接地故障保護

裝置。

6.5.1.1.7配電箱、柜內每個接線端子接線數量不應超過2根。

6.5.1.1.8配電箱、柜內部電接點不應有明顯銹蝕、燒傷、熔焊等痕跡,

導線無明顯老化、腐蝕和損失現象。

6.5.1.1.9配電箱、柜內導線壓接應無明顯松動,接線端子間及相線對地

不應有明顯火花放電痕跡。

6.5.1.1.10配電箱、柜內的儀器儀表指示正常,輸出電壓、電流在額定

工作范圍內。

6.5.1.2配電線路

6.5.1.2.1配線線路宜選用外護套阻燃性能為A級的耐火電線、電纜。

6.5.1.2.2配電線路導線截面所允許的最大負荷功率,應大于同時使用用

電設備的最大功率。

6.5.1.2.3除金屬護套、鎧裝的電線電纜外,其他電纜應采用金屬管或者

級以上剛性塑料管保護。

6.5.1.2.4配電線路應敷設在不燃材料上,確需安裝在木質等可燃材料上

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離措施。

6.5.1.2.5導線的宜無接頭,接頭應在端子箱、接線模塊內采用焊接、壓

接或端子方式連接。

6.5.1.2.6不應使用年限超過15年及以上或護套表面有明顯老化、腐蝕

和損傷現象的電線、電纜。

6.5.1.2.7電源插座、照明開關的額定使用功率應大于連接設備的最大使

用功率。

6.5.1.2.8拖線電源插座應具有短路、過載保護功能及斷電開關,嚴禁以

串聯方式使用拖線電源插座。

6.5.1.2.9電源插座、照明開關應安裝、放置在不燃材料上,確需安裝在

木質等可燃材料上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隔離措施。

6.5.1.2.10電源插座、照明開關應無明顯燒蝕、變色、熔融痕跡。

6.5.1.3用電設備

6.5.1.3.1文物建筑內不應使用大功率照明燈具,宜使用冷光源型燈具;

燈頭、燈座等配件應具有阻燃性能且與光源的功率匹配。

6.5.1.3.2照明燈具應采用單獨的配電回路,設置與所連接燈具匹配的短

路、過載保護裝置。

6.5.1.3.3燈頭、燈座、鎮流器等燈具配件應安裝在不燃材料上,確需安

裝在木質等可燃材料上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離措施。

6.5.1.3.4文物建筑內嚴禁使用小太陽、熱得快、電爐子和沒有專業部門

檢驗合格標識的電熱器具。

6.5.1.3.5用電設備應設置與其功率相匹配的短路、過載裝置;應安裝、

放置在不燃材料上,確需安裝、放置在木質等可燃材料上時,應采取有效的防

護隔離措施;電熱器具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距離。

6.5.1.3.6空調器具應采用單獨的配電回路;配電回路應設置與其相匹配

的短路、過載保護裝置;電源插座及導線的安全額定值應符合設備的功率要求。

6.5.1.3.7嚴禁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電器設備。

6.5.1.3.8元代以前早期建筑和具有極其重要價值的文物建筑內部,除展

示照明和監測報警等用電外,不應進行其他用電行為。

6.5.2博物館、紀念館建筑電氣防火

6.5.2.1配電設備

6.5.2.1.1配電柜(箱)不應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6.5.2.1.2配電柜(箱)箱體不應直接安裝在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上,

周圍0.3m內不應堆放雜物。

6.5.2.1.3落地式安裝配電柜(箱)底座周圍應采取密封措施,并應能防

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

6.5.2.1.4導線進出柜(箱)孔處,進出線孔應光滑無刺,并應裝設絕緣

護線套。

6.5.2.1.5配電柜(箱)內的導線應絕緣良好、排列整齊、無較接現象,

固定牢固,導線無接頭。

6.5.2.1.6配電柜(箱)進線與出線側的端子中,同一端子上連接導線數

量不應多于2根;墊圈下螺絲兩側壓的導線截面積應相同,防松墊圈等零件應

齊全;導線無傷芯線、斷股現象。

6.5.2.1.7配電柜(箱)內分別設置零線和接地線匯流排,零線和接地線

經匯流排配出。

6.5.2.1.8防火用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電源進線端。

6.5.2.2配電線路

6.5.2.2.1導線絕緣體不應有嚴重老化、龜裂、碳化、腐蝕和機械損傷等

現象。

6.5.2.2.2導線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保護應到位。

6.5.2.2.3悶頂內有可燃物時,應穿金屬管保護;無可燃物時可穿難燃剛

性塑料管保護。

6.5.2.2.4建筑物頂棚內,墻體及頂棚的抹灰層、保溫層及裝飾面板內,

嚴禁采用直敷方式布線。

6.5.2.2.5配電線路不宜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當必須敷設在可燃物上或

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敷設時;應穿金屬管敷設并在金屬管上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6.5.2.2.6三相或單相的交流單芯導線、電纜不應單獨穿于鋼導管內。同

一交流回路的相線和中性線應穿在同一金屬導管和線槽內。

6.5.2.2.7布線用電纜、電纜橋架、金屬線槽等在穿越防火分區樓板、隔

墻時,其空隙應采用相當于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6.5.2.2.8絕緣導線芯線連接后,應用絕緣帶均勻緊密包纏。接線端子的

根部與絕緣層間的空隙處,應用絕緣帶嚴密包纏。

6.5.2.2.9絕緣導線接頭應設置在專用接線盒(箱)或器具內。

6.5.2.2.10導線接頭、導線與設備或器具的接線端子不應有打火放電灼

傷痕跡。

6.5.2.3用電設備

博物館、紀念館建筑內的用電設備防火檢查要求宜參照本導則第6.5.1.3

條執行。

6.6雷電防護

6.6.1文物建筑直擊雷防護

6.6.1.1建筑高度15m以下需單獨保護的碑、塔、樓、臺、亭、閣等孤立

的文物建筑,宜設置接閃桿進行保護。

6.6.1.2當文物建筑周圍5m范圍內需保護的樹木高于建筑物或樹冠距建

筑物不足21n時,應對樹木或樹冠采取直擊雷防護措施,使其處于接閃器的保護

范圍之內。

6.6.1.3引下線與接閃器、接地裝置的連接應可靠,連接應采用夾接或熱

熔焊。

6.6.1.4單體建筑接閃器的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文物建筑四周均

勻或對稱分布。

6.6.1.5引下線宜敷設在隱蔽處或游人不易觸及到的部位。

6.6.1.6引下線不宜直接敷在木構件上;引下線的裸露部分應作絕緣處

理。

6.6.2博物館、紀念館建筑直擊雷防護

博物館、紀念館建筑直擊雷的防護要求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7等現行有關標準規范規定。

6.6.3雷擊電磁脈沖防護

6.6.3.1各級電源電涌保護器應安裝在配電設備的輸入端或被保護設備

的輸入端口。

6.6.3.2信號電涌保護器應安裝在入戶進線盒或靠近被保護設備端口處。

6.6.3.3電涌保護器的各段連接線應連接可靠。

6.6.4防雷裝置的檢查與維護

6.6.4.1防雷裝置應定期巡視檢查維護,每次雷電過程后應對SPD等裝置

進行專項檢查。

6.6.4.2文博建筑單位每年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對防雷裝置

進行一次檢測。

7結果判定

7.1總則

消防安全評估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7.2檢查條款危險性分類

7.2.1根據內容在單位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檢查條款分為關鍵項(A)

和一般項(B)o

7.2.2消防安全評估按照表1、表2規定的檢查條款危險性分類進行,

7.3綜合統計判定

7.3.1根據檢查條款危險性分類和現場判定結果,對文博單位的消防安全

管理情況做出統計與判定。

表1文物建筑檢查條款危險性分類

項目

條款序號

分類

6.1.1;6.1.4;6.1.5.2;6.2.2.4;6.2.3.2;6.2.3.6;6.2.3.7;6.2.4.2;6.2.4.3;6.2.4.4;

;:::;:;;

關鍵項6.2.4.56.2.7.26.2.7.36.2.7.46.2.8.26.2.8.36.3.1.2.1:6.4.1.1.96.4.1.1.10

R419E.fi414.R4144.A41Sl.fi41n7.R41FiS.64157.R41fi1.

(A)

6.4.1.6.5:6.5.1.1.3:6.5.1.1.4:6.5.1.1.5:6.5.1.1.8:6.5.1.1.10:6.5.1.2.2;

6.5.1.2.6:6.5?二2?7:6.5.L3.1;6.5.1.3.4;6.5.1.3.7;6.5.1.3.8;6.6.1.2;6.6.1.3

6.1.2.1:6.1.2.2:6.1.5.1:6.1.5.3;6.1.5.4:6.1.5.5:6.1.5.6;6.1.6.1;6.1.6.2:

6.1.6.3;6.1.6.4;6.1.6.5;6.2.1.1;6.2.1.2;6.2.1.3:6.2.1.4:6.2.2.1;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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