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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課件一、總則(一)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律師執業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律師執業許可、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執業監督管理等活動。(三)管理體制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執業進行監督、指導。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實行行業自律。二、律師執業條件(一)申請律師執業的基本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4.品行良好。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二)兼職律師執業的特別條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三)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三、律師執業許可程序(一)申請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執業申請書;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3.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5.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二)受理和審查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律師執業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3.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申請執業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三)審核和決定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查,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四)律師執業證書的變更和注銷1.變更: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后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交接該律師執業檔案。2.注銷: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四、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律師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二)誠信執業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三)保密義務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四)利益沖突防范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的,應由雙方律師協商解除一方的委托關系,協商不成的,應與后簽訂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沒有支付律師費的一方解除委托關系。(五)禁止不正當競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損害其他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聲譽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五、律師執業監督管理(一)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1.對律師執業許可的管理;2.對律師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3.對律師的表彰獎勵;4.對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二)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2.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3.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4.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5.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6.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7.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三)對律師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1.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等處罰。2.律師協會對律師的違規行為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行業懲戒。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一)律師的權利1.調查取證權: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2.會見權: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閱卷權: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4.辯論、辯護權: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二)律師的義務1.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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