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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章環境政策與產業政策第一節環境政策國務院制定并公布或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制定,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包括決定、辦法、批復等)均歸屬于環境政策類。環境政策是推動和指導經濟與環境可持續協調發展的重要依據和措施,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現僅就幾個主要環境政策做簡要介紹。一、《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為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于1996年8月3曰作出了《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該《決定》包括:明確目標,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突出重點,認真解決區域環境問題;嚴格把關,堅決控制新污染;限期達標,加快治理老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轉嫁廢物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和合理開發自然資源;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嚴格環保執法,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意識等十個方面。《決定》首先對實現我國2000年環境保護目標,提出了具體要求,即到2000年,全國所有工業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使本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直轄市及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及重點旅游城市的環境空氣、地面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分區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這一要求,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所提出的“九五”環保目標具體化了,從而使“九五”環保目標更加明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實現環境保護目標,關鍵是進一步落實責任制。《決定》重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明確規定“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要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工作的重要內容”。《決定》還規定了“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環境問題”的制度,以及“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的制度”。《決定》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要重點保護好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飲用水源,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并嚴格管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重點治理淮河、海河、遼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污染。“九五”期間,設市城市,特別是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要多方籌措和集中建設資金,因地制宜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認真解決城市水環境污染問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趨勢。依法提出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劃定意見和目標要求,采暖地區城市要推行集中供熱等清潔供暖方式,不得再建分散的供熱鍋爐房。《決定》要求加快治理污染,限期達標。即自決定發布之日起,現有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視不同情況定為l至3年;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停產或轉產。其中現有年產5000t以下小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年產500t以下的染料廠,以及采用“坑式”和“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后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取締;對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立即關閉或停產。對逾期未按規定取締、關閉或停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依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我國禁止境外危險廢物向境內轉移。我國將嚴格遵守國際公約并尊重其他國家的法律,嚴格控制出口廢物,決不允許把廢物的污染轉嫁他國。各級環境保護、外經貿、海關等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嚴格把住進口關,堅決禁止境外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國轉移;確需進口作為原料的其他廢物,又屬于國家允許作原料利用而進口的名錄內廢物,經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批準、驗收和未經批準擅自進口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嚴懲處。國內廢物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和處置的,須經移出地和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放射性固體廢物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和處置的,由國家環保局批準。《決定》要求嚴格把關,堅決控制新污染,要求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要提高技術起點,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必須確保有關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投資。要把環境容量,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在污染嚴重的地區,應實行“以新帶老”,確保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在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其他各有關審批機關一律不得批準建設或投產使用;有關銀行不予貸款。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日常監督工作,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驗收負全部責任。各級計劃、經貿、建設、工商、土地的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把項目審批、登記、規劃、用地、設計、竣工驗收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干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規,擅自批準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凡違反規定的,必須追究有關審批機關和審批人員的責任。自該《決定》發布之日起,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已驗收時達標,但投入生產或使用后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同時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整頓。在維護生態平衡,保護和合理開發自然資源方面,《決定》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礦產、海洋、動植物、氣候等自然資源和國土生態環境的保護,應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合理進行開發利用。發展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及市園林綠地并加強保護、建設和管理。堅決取締自然保護區和名勝區內各種破壞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非法開發建設活動。在制定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限制氯氟化碳、哈龍、含鉛汽油生產、進口和使用的有關政策,建立并完善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和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決定》要求增強環境意識,動員公眾參與。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進一步提高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全民族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就是要在制定環境保護大政方針、法律法規、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過程中,審議重大工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等方面,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解答公眾的質詢或咨詢,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到200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使本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總量控制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排放污染物的總重量;二是排放污染物總量的地域范圍;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時問跨度。因此,總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時段內一定區域中“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總重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總量控制,通常的提法有“目標總量控制”和“容量總量控制”,還有“行業總量控制”。所謂“目標總量控制”和“容量總量控制”,只是采用不同方法的總量控制,其區別僅在于總量控制目標的確定方法。所謂“目標總量控制”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歷史統計資料、根據環保目標要求和技術經濟水平,確定各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一種總量控制方法,即主要是根據環境目標來確定控制指標。“容量總量”是通過科學研究的成果,根據當地實際的環境容量來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一種總量控制方法,即主要是根據環境容量確定總量控制指標。實際應用中,兩者的區別往往并不大。實際操作中的總量控制需要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為每年的控制指標,一般為年度總量削減指標。因此,實際應用中兩者的區別只是年度削減指標的高低。當前我國的總量控制基本上是“目標總量控制”,重點是“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的排放總量指標或削減指標。無論是那一種總量控制,其目標都是削減或至少是“凍結”污染物排放總量,這是控制的核心和主要任務。具體又有國家總量控制計劃、省級總量控制計劃、城市總量控制計劃和企業總量控制計劃等。國家總量控制計劃是綜合考慮全國的環境污染狀況來確定的,這是須和合適的。企業的總量控制指標就是企業排放污染物的最大允許排放量,指標的獲得方式及超指標排放的處罰均由相關法規予以規定。企業總量控制指標可以理解為是污染治理責任(這需要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即企業應當為其排放達到“允許排放總量”承擔責任。對于超出總量的排污量則是違法或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規定了全國和各地區12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并要求逐步分解到地、市實現宏觀總量控制。大氣污染物指標(3個):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廢水污染物指標(8個):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鎘、六價鉻。固體廢物指標(1個):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九五”期間在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8.3%的情況下,2000年全國二氧化硫、煙塵、工業粉塵和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石油類、重金屬等12項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比“八五”末期分別下降了10%~15%。“十五,’期間國家對二氧化硫、煙塵、工業粉塵、化學需氧量、氨氮、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等6種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管理。“九五”期間,廢水中的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鎘、六價鉻等有毒污染物已經得到較好控制,“十五,期間不再作為國標準嚴格控制。各地可以根據各自的環境狀況。具體目標是:2005年,二氧化硫、塵(煙塵及工業粉塵)、化學需氧量、氨氮、工業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減少10%;工業廢水中重金屬、氰化物、石油類等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危險廢物得到安全處置。“十五”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l800萬t;塵(煙塵和工業粉塵)排放量控制在2000萬t;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300萬t;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5萬t;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控制在2900萬t。二、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國務院對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問題十分重視。1990年12月,國務院環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控制酸雨發展的意見》;1992年國務院批準在貴州、廣東兩省和柳州、南寧、桂林、杭州、青島、重慶、長沙、宜昌和宜賓9市開展征收工業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費和酸雨綜合防治試點工作。采取這些措施,對推動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遏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發展,199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全國劃定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在“兩控區”內強化對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1998年1月12日,國務院國~[199815號文作出了《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2002年9月19日,國務院又作了《關于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十五”計劃的批復》,提出了“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標。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劃綱要》中,明確提出2005年“兩控區”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減少20%。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關于劃定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131號)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要求,并考慮到我國社會發展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確定酸雨控制區的劃分基本條件為:(1)現狀監測降水pHi<4.5;(2)硫沉降超過臨界負荷;(3)二氧化硫排放量較大的區域。國家級貧困縣暫不劃入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劃分基本條件確定為:(1)近年來環境空氣二氧化硫年平均濃度超過國家二級標準;(2)日平均濃度超過國家三級標準;(3)二氧化硫排放量較大;(4)以城市為基本控制單元。國家級貧困縣暫不劃入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和酸雨都嚴重的南方城市,不劃入二氧化硫控制區,劃入酸雨控制區。根據上述“兩控區”劃分基本條件,劃定“兩控區”包括175個地級以上城市和地區總面積為109萬km2,占國土面積的11.41%。酸雨控制區總面積80萬km2,占國土面積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總面積約29萬km。,占國土面積3%。“兩控區”內總人口約占全國人口的39%o“兩控區”國內生產總值約占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67%0“兩控區”包括了四個直轄市和21個省會城市,全國16個沿海開放城市中有11個在“兩控區”內,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經濟特區全部在“兩控區”內。酸雨污染控區中的華東、華南酸雨區是我國經濟增長速度最快的地區,也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窗口,我國重要糧食生產基地長江中下游平原和四川盆地的大部分地區處于酸雨污染控制區內;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包括了我國環渤海經濟圈的大部分城市以及中西部能源基地的重要工業城市。總之,“兩控區”人口集中,工業發達,城市繁榮,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根據《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本著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循序漸進的原則,提出了“兩控區”分階段的控制目標。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并實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有關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及重點旅游城市環境空氣二氧化硫濃度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酸雨控制區酸雨惡化的趨勢得到緩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內;城市環境空氣二氧化硫濃度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酸雨控制區降水pH<4.5的面積比2000年有明顯減少。禁止新建煤層含硫分大于3%的礦井,建成的生產煤層含硫分大于3%的礦井,逐步實行限產或關停。新建、改造含硫分大于1.5%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應按照規劃的要求分期分批補建煤炭洗選設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須符合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限產或關停高硫煤礦,加快發展動力煤洗選加工,降低城市燃料含硫量;除以熱定電的熱電廠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區及近郊區新建燃煤火電廠。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必須建設脫硫設施。現有燃煤含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脫硫設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應效果的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嚴重的企業,必須建設工藝廢氣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減排措施。對“兩控區”內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的工業鍋爐、窯爐等排放源限期治理,經過限期治理仍不達標的應予以關停。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鍋爐、窯爐及各類生產工藝和設備;控制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建設一批火電廠脫硫設施,新建、擴建和改建火電機組必須同步安裝脫硫裝置或采取其他脫硫措施。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治理項目投資要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要的原則,要由企業自籌;要結合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強技術改造,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切實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水平。嚴格執行《大氣法》規定的限期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和設備的制度,已建項目要按期淘汰國家公布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禁止在新建、改造項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緊密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嚴格執行兩控區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確保到2005年兩控區內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減少209/0,酸雨污染程度有所減輕,80%以上的城市空氣二氧化硫濃度年均值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長期以來,我國大氣污染防治主要實施對污染源的濃度控制,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資源能源消耗量的增長以及對環境質量要求的提高,單一的濃度控制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因此,要在濃度控制的基礎上,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對排放源提出總量控制或總量削減的指標,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監督管理。新建、改造項目應當實行“以新帶老總量減少”的原則。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二氧化硫污染和酸雨控制的動態,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應建立二氧化硫和酸雨的監測網絡,對“兩控區”內重點二氧化硫排放源要求安裝在線式連續監測計量裝置,并進行長期監測。所需資金,主要應由地方政府解決,建議國家計委、財政部給予一定的支持。有關主管部門在安排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技術改造、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項目和資金方面,要向“兩控區”傾斜。根據和《國務院關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6]24號)和《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8】5號)就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開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費擴大試點有關問題還作了如下規定:(1)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征收范圍為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燃煤、燃油和產生工藝廢氣以及向環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2)二氧化硫排污費的收費標準為排放每千克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費約0.20元。二氧化硫的排放以按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標準,擴大收取范圍,具體征收辦法應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3)二氧化硫排污費用于重點排污單位專項治理二氧化硫污染。(4)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二氧化硫排污費從1998年1月1日起征收。(5)認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其中用于重點排污單位專項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資金比例不得低于90%o三、“三河”“三湖”流域及渤海灣的污染防治(一)“九五”計劃據1996年9月3日《國務院關于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批復》(國函[1996]72號),為了加強國家對環境保護的宏觀調控和分類指導,“九五”期間要集力量打幾個大戰役。以治理淮河流域水污染為突破口,重點解決一批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重、社會反映強烈、已經明顯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流域和地區的環境問題,其中重點流域有:1.淮河流域淮河流域是我國水污染嚴重地區。“九五”期間,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是全國水污染治理的重點。實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九五”計劃》,動員豫、皖、魯、蘇4省力量,加快治理全流域的水污染。到2000年,實現淮河水基本變清,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及南四湖、洪澤湖水質達到使用功能標準,不再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2002年,力爭水質保持穩定。為實現上述目標,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嚴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項目或者其他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該類項目的,必須事先得到有關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淮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時,不得突破本行政區域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過本行政區域的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海河流域海河流域是我國水資源供需矛盾最突出的地區,許多河段的水污染嚴重,更加劇了缺水矛盾。“九五”期間重點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化工、冶金、造紙、制藥等工業廢水,發展污水資源化,控制住有機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重點城市河段水質有所提高,缺水矛盾有所緩解。3.遼河流域遼河流域是我國七大水系中污染最重的流域之一,有機污染和三氮類污染達到重度污染水平,重金屬污染達到中度污染水平。“九五”期間,以治理渾河沈陽段、太子河本溪段污染為重點,控制遼河水系污染繼續加重的趨勢,力爭做到不發生大的污染事故。4.太湖流域太湖流域涉及蘇、浙、滬3個省市,是長江三角洲的重要水域。太湖水質富營養化日趨嚴重,影響沿湖地區工農業生產和飲水。“九五”期間,組織流域2省l市制訂實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太湖水污染防治規劃及“九五”計劃》,加強水污染的防治。到2000年,各出入湖的河流水質都要達到要求,實現湖水變清。1998年1月6目,《國務院關于太湖污染防治“九五”計劃及2010年規劃的批復》(函[1998]2號)要求依照《計劃及規劃》,抓緊制定轄區內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實施計劃,突出重點,分期分批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確保1998年底全流域工業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及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沿湖的賓館、飯店等單位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2000年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和出入湖的主要河流水質達到地面水III類水質標準,實現太湖水體變清;2010年基本解決太湖富營養化問題,湖區生態系統轉向良性循環。根據國務院批復精神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圍繞防治太湖富營養化,重點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農業面源污染,嚴格控制總磷、總氮和COD排放量,要重視湖泊生態修復和內源管理,堅持工程治理和管理措施并重。太湖水污染防治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1998年底,太湖流域內所有水污染源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第二階段:2000年,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和出入湖的主要河流水質達到地面水III類水質標準,實現太湖水體變清;*第三階段:2010年基本上解決太湖富營養化問題,湖面生態系統轉向良性循環,為太湖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太湖地區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1996年6月14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太湖流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湖體、沿湖岸5km區域、入湖河道上溯1km以及沿岸兩側各lkm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km,以及沿岸兩側各1km范圍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1)新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醫藥、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體的企業和項目;(2)向太湖和入湖河道水體直接排放人畜糞便和魚塘、河道等清淤污泥;(3)向太湖和入湖河道水體排放或者傾例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廢棄物;(4)在太湖和入湖河道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只和容器等;(5)在太湖沿岸設置新排污口,在梅梁湖、五里湖沿岸設置排污口以及從事網圍、網欄、網箱等水產養殖和機械吸螺、拖網等捕撈作業;(6)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周圍1km范圍內從事水產或者集中式畜禽養殖、旅游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7)從事破壞山石、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動。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環境保護治理要求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醫藥、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體的企業和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不得突破本行政區域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太湖“九五”期間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太湖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主要問題是磷、氮的污染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太湖前一階段重點是工業污染防治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主要是對COD進行了控制,但是對磷、氮污染控制不夠。5.巢湖巢湖是安徽省重要水域,氮、磷和有機污染指標嚴重超標,已成為典型的富營養化湖泊,嚴重威脅沿湖地區飲水安全和工農業生產。“九五”期間以合肥市、巢湖市為重點完成巢湖治理一期工程,使全湖水質平均值達到III類水質標準,逐步恢復巢湖水體功能。巢湖流域在2000前,重點抓好限期治理,實現工業和集約化養殖廢水達標排放,完成一期治理工程,達到規劃的水質目標。6.滇池滇池是昆明市的重要生態基礎和水源,又是唯一的納污水體。滇池水質有機污染和富營養化日趨嚴重,飲用水源水質超標,水域功能嚴重退化,威脅昆明市的生存和發展。“九五”期間,要把開展滇池流域的綜合整治作為云南省環保工作的重點,爭取初見成效。滇地流域要在1999年5月1日前,使水質和旅游景觀明顯改善;到2000年,實現污染源總量控制計劃,實施面源污染和城市徑流污染控制工程,滇池外海和草海水質達到規劃的水質目標。(二)“十五”計劃2001年12月26日,《國務院關于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的批復》(國函[20011169號),進一步明確“十五’’期間繼續重點抓好“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的污染防治工作。1.淮河淮河流域2005年化學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46.6萬t/a、排放量控制在64_3萬t/a,氨氮入河量控制在9.2萬t/a、排放量控制在ll_3萬t/a,在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不斷流的情況下,淮河干流水質進一步好轉。在河道保持小流量(污徑比不小于3,建議流量9m3/s)下泄的情況下,水質COD穩定達到地表水III類標準,主要支流COD穩定達到地表水Iv類標準。基本控制住水質氨氮惡化的趨勢。2.海河海河流域2005年化學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77.6萬t/a、排放量控制在106.5萬t/a,氨氮入河量控制在14.9萬t/a、排放量控制在20.5萬t/a,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質有明顯改善,飲用水源地控制斷面水質達到飲用水標準。流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海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有明顯改善。3.遼河遼河流域2005年化學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29.32萬t/a、排放量控制在32.58萬t/a,氨氮入河量控制在4.69萬t/a、排放總量控制在5.2萬t/a,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全流域水體水質進一步改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全流域水質進一步改善。4.太湖按照國務院批復的2010年太湖治污目標,“十五”期問主要目標是使太湖水質進一步改善,為逐步恢復太湖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打好基礎。《計劃》在繼續完成“九五”各項措施的基礎上,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從工業點源污染控制為主轉向城市與農村污染控制相結合,從陸上污染控制為主轉向陸上與水上污染控制相結合,全面推進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進一步控制太湖水質惡化的趨勢,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和出入湖主要河流水質達到地面水III類標準。太湖流域2005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7.8萬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9.9萬t/a、總磷排放量控制在1.24萬t/a,2005年13條主要入湖河流化學需氧量入湖量控制在7.08萬t/a、氨氮入湖量控制在1.5萬t/a、總磷入湖量控制在659.6t/a。太湖水質有所改善,梅梁湖、五里湖水質有明顯改善;主要出、入湖河流斷面水質高錳酸鉀指數i~/III類標準,總磷與氨氮分別達IV類和V類標準。太湖2005年水質具體目標:5個重點湖區控制水域2005年水質具體目標分別為:*高錳酸鹽指數由現狀5.5~8.1mgm提高到5~6.5medC。*TP由現狀的0.1~0.26mg/L提高到0.1~0.2mg/L。*TLIc由現狀的57~75提高到55~60。*TN在現狀的基礎上下降10%左右。*TN和TLIc作為參考指標。2005年主要出入湖河流CODM。及TP應達到地表水III類水質標準,現狀水質好于III類水質標準的斷面不得降低。5.巢湖巢湖流域2005年化學需氧量入湖量控制在47110t/a、排放量控制在59148t/a,總氮入湖量控制在9081ffa、排放量控制在1l351t/a,總磷入湖量控制在804t/a、排放量控制在l072t/a,主要出、入湖河流水質接近或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總氮與總磷平均濃度比1999年下降10%。巢湖富營養化惡化趨勢基本控制,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質接近地表水III類標準,湖水COD達到IⅡ類標準。6.滇池滇池流域2005年化學需氧量入湖量控制在35170ffa,總氮入湖量控制在8750t/a,總磷入湖量控制在1060t/a,草海高錳酸鹽指數小于15mg/L,總氮與總磷平均濃度比2000年下降10%,基本消除黑臭:外海高錳酸鹽指數小于8mgm,總氮與總磷平均濃度比2000年下降10%。基本控制滇池水體富營養化惡化的趨勢。(三)關于渤海的污染防治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環資委提請國務院將渤海列為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1999年4月2日國務院同意將渤海列入全國環境保護工作重點。2000年9月,國家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委組織編制了《渤海碧海行動計劃》,提出了“十五,期間渤海環境保護主要任務,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污染防治措施。1.渤海環境保護的區域范圍及社會經濟概況渤海環境保護的范圍分為海域和陸域兩部分。海域為從遼東半島的大連、丹東兩市交界處與山東半島的煙臺、威海兩市交界處之間連線為界以西的海域(整個渤海及大連市和煙臺市毗鄰的黃海海域),面積9.5萬km2。其中渤海海域面積7.7萬km。;遼東灣面積約1.8萬km。。環渤海陸域包括遼寧、河北、山東、天津三省一市轄區內的13個沿海地市,即遼寧省的大連市、營口市、盤錦市、錦州市、葫蘆島市;河北省的唐山市、秦皇島市、滄州市;山東省的濱州地區、東營市、濰坊市、煙臺市(萊陽和海陽兩具市除外)和天津市,總面積13.4萬km根據各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遠景規劃,環渤海地區的國內生產總值預計到2005年達到11200億元,2010年可達到17200億元。環渤海13地市2000年人口5870萬,預計2005年6050萬,2010年6230萬,2015年6400萬。2010年13地市城市化水平達到60%,城鎮人口達到3’環渤海區域擁有豐富的陸海自然資源,是我國北方經濟最發達地區,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位置。渤海是我國最大的海水養殖基地,漁業產量占全國漁業總產量的40.9%;鹽業產值占全國的。73.8~/0;交通運輸業產值占全國的23%;已建、在建港口66處,占全國港口總數的20%;渤海油氣資源十分豐富,1998年原油產量占全國產量的30.5~,0,成為我國的“海上大慶”。2.渤海環境污染問題日趨突出由于環渤海地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沿海地區直排入海的城市污水量、工業廢水量不斷增加,以及遼河、海河、黃河、小清河等重要河流將流域內的大量污染物輸入渤海,使得近岸海域污染日趨嚴重。渤海的資源與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1990年代的監測和評價結果表明,渤海各主要海域水體中的主要污染物含量迅速增加渤海近岸海域的污染范圍在迅速擴大,1992年,渤海水環境遭受污染的面積不足26%,1995年后保持在50%以上;1998年營養鹽超標面積占本海區總面積的比例達35%~40%;油類超標區占該海區總面積比例達30%左右;水質劣于一類海水水質標準的區域已經擴展至距岸10~30km處,遼東灣已經擴展到距岸上百公里處。近岸海域水質己遠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的要求。1960年代以前,渤海很少發生赤潮,1970年代,渤海赤潮記錄3次。隨著1980年代以后近岸海域污染日益加劇,赤潮發生的頻率、影響范圍、持續時間和環境危害也呈逐漸增加趨勢。1990—1998年間,僅秦皇島、濱州、東營和煙臺附近海域就發生赤潮20多起。近幾年渤海每年發生赤潮10多起。赤潮持續時間越來越長,面積越來越大,漁業直接經濟損失越來越嚴重。目前,全海域富營養化指數高達4.4,其中遼東灣的富營養化指數高達29.36,已處在嚴重的富營養狀態,極易引發赤潮。這說明渤海水質導致的環境災害已到了必須控制的程度。3.渤海環境保護指標與重點(1)污染物入海總量指標:氮、磷、CODe,、石油類。(2)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指標:*水質指標:無機氮、活性磷酸鹽、CODM,,、石油類*沉積物指標:鉛、汞、鎘、銅、有機質、硫化物、N、P等*生物體含量指標:汞、銅、鉛、鎘、油類、農藥等(3)生態系統健康度指標:*生物指標浮游動物群落:個體總數量、種類數、物種多樣性及優勢度浮游植物群落:細胞總數量、種類數、物種多樣性及優勢度底棲動物群落:生物量、種類數、優勢種及其優勢度、生物多樣性潮間帶生物群落:生物量、種類數、優勢種及其優勢度、生物多樣性漁業資源:資源生物量、種類、優勢種及多樣性*生物生產力:葉綠素a、初級生產力,新生產力,次級生產力。渤海環境保護行動計劃分4個控制帶(圈),即上游流域控制帶,沿海陸域控制帶,近岸海域控制帶和渤海中部海域控制帶。行動時期近期:2001--2005年中期:2006--2010年遠期:2011—2015年行動目標2001--2005年渤海行動計劃的基本目標是:環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態破壞的趨勢得到初步緩解,局部海域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具體目標由陸域進入渤海的氮、磷的入海總量較2000年分別削減30%。2005年氮、磷的入海總量分別控制在11.8萬t和8871t。石油類在陸域的重點是海岸帶地區,要求環渤海13市對排放油類污染物的企業、單位進行有效監控,在2000年實現COD達標排放的基礎上,2005年前實現包括油類物質在內的全面達標排放。2001--2005年中型和大型漁船要安裝油水分離裝置,實現油污水的達標排放,同時制定政策限制生活廢水的排放;小型漁船的含油廢水要實現集中回收,岸上接收,處理后實現達標排放。2005年前,制定實施漁船廢水排放標準。到2005年計劃陸域石油類的年入海量較2000年削減4611t,海域石油類的入海削減量6000t。2006--2010年渤海行動計劃的基本目標是:環境質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態破壞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質基本達到環境功能區劃保護目標。由陸域進入渤海的氮、磷總量較2005年進一步削減30%。2010年氮、磷入海總量分別控制在8.23萬t和6209t。到2010年,相對于2005年海岸帶管理及非點源工程的削減氮磷的效益為6150t和485t。.由陸域進入渤海的COD總量較2005年進一步削減20%。、預計2005年排入渤海的COD總量為61.85萬t,在此基礎上繼續削減20%,排入渤海的COD總量應削減到49.5萬t,削減量為12.35萬t。計劃到2010年陸域石油類的年入海量較2005年削減1544t,海域石油類的入海削減量為1500t,2010年陸域石油的入海總量在平水年條件下控制在7676t,海域石油類入海總量為2426t。在2006—2010年期間,繼續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使特殊海洋生態環境得到進一步保護。20ll一2015年渤海行動計劃的基本目標是:近海海域環境質量明顯好轉,海域生態系統得到初步改善。本階段突出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為重點的環境目標:(1)影響渤海海域水質的主要污染物指標氮、磷、COD、石油類等全面達到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2)沿渤海近岸海域水質全面達到環境功能區劃保護目標;海域環境質量滿足功能區劃的目標要求。(3)海洋生態環境有所恢復,受損生態系統狀況得到改善,開始進行可持續生態系統建設。(4)水產養殖實現現代化、規模化,全面實現生態養殖,養殖區和產卵場水域生態良好狀態。(5)實現船舶及其相關作業的污染物的零排放目標;完善渤海特殊航行區建設。(6)實現海上流動污染源突發性溢油和赤潮爆發應急處理的目標要求行動重點“十五”期間主要抓住氮、磷、COD、石油類等四大污染物的控制,其中重點控制指標是磷酸鹽;在城市突出抓好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對已經建成的沒有脫磷的應增加脫磷工藝,2001年以后建設的要求必須有脫磷脫氮工藝;工業應突出抓好鞏固達標排放、結構調整和清潔生產;非點源治理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方式2005年前,突出抓好研究和試點,2005年后全面推廣各種類型的生態技術。建設一批海陸兩利的生態恢復及各種類型生態技術的示范工程和推進有機農牧產品的基地建設。同時還需要建設一批港口流動污染源接收處理設施和其他污水處理設施;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應急反應體系。4.渤海環境保護行動主要措施(1)200l一2005年。積極推廣無磷洗滌用品,沿海地區逐步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目前,環渤海地區的人均每年消費洗滌用品2kg多,與較發達國家的10kg以上的消費水平相比,消費增長潛力相當大,如果不盡快采取措施,磷的入海通量將會逐步增加,這將導致渤海富營養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為減少磷酸鹽污染物的入海通量,改善近岸海域水質,降低海水富營養化的水平,大連市已于1999年7月1日起等城市也已下達文件推廣使用無磷洗滌用品。2000年7月1日遼寧省又在沿海市縣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計劃要求環渤海13市在2002年1月1日起,全面推廣使用無磷洗滌用品。環渤海13市計劃2001--2005年新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共72座,總處理能力406萬t/a,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總氮削減量23129t/a,總磷削減量3142t/a。2001--2005年期問,共需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40座,日處理污水147_力t,可削減COD排放量10.24萬t。在2000年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基礎上,各地繼續完成港口各類污染物的治理,主要污染物有進出港口船舶的壓載水、生產性廢水、生產和生活產生的固體廢物、港池海域固體漂流物等。到2005年,港池開挖、航道疏浚、吹填、海上傾廢等作業的污染物全部達到規范要求排放。(2)2006--2010年。環渤海13市計劃2006--2010年新建擴建污水處理廠及污水回用共72座,總處理能力335.7萬t/a,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85%以上,總氮削減量23071t/a,總磷削減量4155t/a。2006--2010年期問,共需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12座,日處理水98萬t,總投資約需7.58億元,可削減COD排放量8.37萬t。(3)2010---2015年。積極推廣高效、節能、簡便的污水處理新工藝,實施處理后的中水回用和廢水資源化計劃;50%以上的工礦企業實現清潔生產。繼續實施沿海地區水土保持、流域非點源污染綜合治理工程。到2015年,對所有交通運輸船舶要求必須安裝油水凈化器或更先進的除油裝置,船舶防污設備全部達標;確定一批特殊污染物(如環境荷爾蒙物質及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等)控制工程。重視各相關學科科技成果的應用和轉化,從海洋生態系統環境特點形成獨特適用性的技術,以生物降解為核心,結合物理化學方法,對重點污染海域實施生態修復工程。全面研究大氣遷移擴散規律,摸清大氣沉降的氮、磷及其他污染物的種類、來源及貢獻,結合13市大氣污染物控制規劃,制訂各類工業源、市政源、城市源、非城市點源和面源的大氣污染物削減規劃及總量控制規劃,最終控制大氣沉降對海洋污染的影響。四、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2000年11月26日,國務院[國發(2000)38號文】發布了《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綱要》,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積極采取措施,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力度,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九五,,以來,國家進一步加大了生態環境建設的力度,退耕還林還草、退田還湖、天然林保護、草原建設等生態建設工程取得重大進展,一些生態破壞嚴重的地區得到有效的恢復和改善。但總體上看,我國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和掠奪式的資源開發利用方式仍未根本轉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現象在一些地區依然嚴重。只抓生態建設,不注意生態保護,邊建設邊破壞,不僅加大了國家生態建設的任務和壓力,而且也無法鞏固生態建設成果,難以從根本上遏制生態惡化的趨勢,實現生態環境狀況的好轉。只有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工作方針,并不斷加對自然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監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制定《綱要》的根本出發點就是全面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以減少新的生態破壞,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從根本上遏制我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一)《綱要》確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通過生態環境保護,遏制生態環境破壞,減輕自然災害的危害;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科學利用,實現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近期目標,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態環境破壞趨勢。建設一批生態功能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得到保護與恢復;在切實抓好現有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的同時,抓緊建設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加強生態示范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全國部分縣(市、區)基本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遠期目標,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全國50%~-(市、區)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30%以上的城市達到生態城市和園林城市標準。到2050年,力爭全國生態環境得到全面改善,實現城鄉環境清潔和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全國大部分地區實現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二)《綱要》確定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和要求1.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實施搶救性保護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這些區域的現有植被和自然生態系統應嚴加保護,通過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跨地(市)和縣(市)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停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繼續退化的開發活動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停止一切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區內人口已超出承載能力的應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變放生產經營方式,走生態經濟型發展道路,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要結合生態環境建設措施,認真組織重建與恢復,盡快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2.重點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實施強制性保護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嚴格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建立缺水地區高耗水項目管制制度,逐步調整用水緊缺地區的高耗水產業,停止新上高耗水項目,確保流域生態用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劃定地下水禁采區,抓緊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設施,防止出現大面積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加強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確土地承包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生態用地保護,凍結征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地、林地、濕地。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生態用地的,應嚴格依法報批和補償,并實行‘‘占一補一”的制度,確保恢復面積不少于占用面積。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林區、草原,應劃為禁墾區、禁伐區或禁牧區,嚴格管護;已經開發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養生息。對毀林、毀草開墾的耕地和造成的廢棄地,要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限期退耕還林還草。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減少樵采對林草植被的破壞。生物物種資源的開發應在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轉基因生物活體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引進外來物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國外有害物種(二)〈綱要〉確定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和要求1.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實施搶救性保護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這些區域的現有植被和自然生態系統應嚴加保護,通過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跨地(市)和縣(市)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停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繼續退化的開發活動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停止一切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區內人口已超出承載能力的應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變粗放生產經營方式,走生態經濟型發展道路,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要結合生態環境建設措施,認真組織重建與恢復,盡快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2.重點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實施強制性保護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嚴格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建立缺水地區高耗水項目管制制度,逐步調整用水緊缺地區的高耗水產業,停止新上高耗水項目,確保流域生態用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劃定地下水禁采區,抓緊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設施,防止出現大面積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加強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確土地承包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生態用地保護,凍結征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地、林地、濕地。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生態用地的,應嚴格依法報批和補償,并實行“占一補一”的制度,確保恢復面積不少于占用面積。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林區、草原,應劃為禁墾區、禁伐區或禁牧區,嚴格管護;已經開發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養生息。對毀林、毀草開墾的耕地和造成的廢棄地,要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限期退耕還林還草。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減少樵采對林草植被的破壞。生物物種資源的開發應在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轉基因生物活體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引進外來物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國外有害物種進入國內。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必須按功能區劃進行,做到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切實加強海岸帶的管理,嚴格圍墾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游設施建設的審批,嚴格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沿海防護林。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采礦。已造成破壞的,開發者必須限期恢復。己停止采礦或關閉的礦山、坑口,必須及時做好土地復墾。加強自然景觀、景點的保護,限制對重要自然遺跡的旅游開發,從嚴控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旅游開發,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的設施,要限期拆除。3.生態良好地區的生態環境實施積極性保護生態良好地區特別是物種豐富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要采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保證這些區域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不被破壞。在物然生態系統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壞的地區,應抓緊搶建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繼續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進一步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和工業污染源治理,切實加強鎮建設項目和建筑工地的環境管理,積極推進環保模范城市和環境優美城鎮創建工作。國家鼓勵和支持生態良好地區,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發揮示范作用。進一步加快縣(市)生態示范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步伐。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努力推動地級和省級生態示范區的建設。《綱要》要求各地要抓緊編制生態功能區劃,指導自然資源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推動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健康發展。制定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發展計劃時,應依據生態功能區劃,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影響問題。自然資源的開發和植樹種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設等重大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不利影響的項目,必須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措施與資源開發和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檢查驗收。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應嚴格評審,堅決禁止。(三)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綱要》還要求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民間團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一五、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我國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對各種廢棄礦產資源綜合利用;二是在生產過程中對各種廢棄、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加工利用;三是在使用中和使用后各類廢棄、廢舊物資的回收再利用。我國政府對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綜合利用非常重視,近幾年來制訂了一系列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的法規、政策,使這項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85年9月30日,國務院批發了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86年12月1日,國家經委、財政部《關于完善現有綜合利用政策幾點補充規定的通知》。1987年1月13日,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開展煤矸石、粉煤灰綜合利用的通知》。1987年6月8日,國家經委、財政部、商業部、國家物資局《關于進一步開發利用再生資源若干問題的通知》。1989年1月10日,國家計委關于印發~1989--2000年全國資源綜合利用發展綱要》的通知。1989年1月25日,國家計委《關于成立全國粉煤灰綜合利用協調領導小組的通知》。1989年11月,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關于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與新建和擴建工程實行“三同時”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6年8月9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其中對加強資源的綜合利用和合理利用,防止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作了如下規定:(1)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中,對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共生、伴生礦必須統一規劃,綜合勘探、評價、開采、利用。地質勘查部門在地質勘探報告中應有資源綜合利用章(節);礦山設計部門在確定主采礦種開采方案的同時,應提出可行的共、伴生礦回收利用方案。(2)建設項目中的資源綜合利用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凡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均應有資源綜合利用內容,無資源綜合利用內容的,有關部門不予審批。(3)企業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應積極開展綜合利用,不具備利用條件的,應支持其他單位開展綜合利用,并對利用廢物的企業給予適當的裝運補助費。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與利用廢物的企業之間應當簽訂長期的供需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對未經加工或廢棄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不得向利用廢物的企業收取費用;對經過加工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可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按照利用廢物的企業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利益的原則,向利用廢物的企業收取一定費用。(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從建筑設計標準、施工規范和要求等方面積極支持企業利用廢物生產新型建筑墻體材料的推廣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場地20km范圍內不準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廠;凡有條件的,已建的實心粘土磚廠等建材企業,必須摻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壩、筑港工程,必須摻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5)各工業主管部門應制訂本行業的用水標準定額和節水規劃,采取循環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水資源短缺地區,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的發展,對新建高耗水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有用水專項論述。(6)凡利用余熱、余壓、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熱值燃料及煤層氣生產電力、熱力的企業,其單機容量在500kW以上,符合并網調度條件的,電力部門都應允許并網,簽訂并網協議,對并網的機組免交小火電上網配套費,并在核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7)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組織生產。對沒有上述標準的產品,必須制訂企業標準。1996年8月31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委(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的通知》指出: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發展,我國資源相對不足的矛盾將日益突出必須堅持資源開發與節約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生產、建設、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都必須節約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千方百計減少資源的占用與消耗。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對于節約資源,改善環境,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堅持“因地制宜、鼓勵利用、多種途徑、講求實效、重點突破、逐步推廣”的方針,遵循資源綜合利用與企業發展相結合,與污染防治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積極推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1996年11月28日,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經貿『1996]809號文)發布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96年11月修訂)。2004.年1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發改環資[2004]33號文發布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2003年修訂后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包括:◆在礦產資源開采加工過程中綜合利用共生、伴生資源生產的產品;◆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回收、綜合利用再生資源生產的產品;◆綜合利用農林水產廢棄物及其他廢棄資源生產的產品。第二節產業政策為使我國國民經濟按照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原則,在適應國內市場的需求和有利于開拓國際市場的條件下,改善投資結構,促進產業的技術進步,有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結構的合理化,從而使各產業部門得以協調、有序、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而制定的有關政策,通稱為產業政策。各項產業政策是為適應某一特定時期某些要求而制定的政策。l~lJt,隨著時間的推移,國民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開發,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國家將對有關產業政策予以廢止、修訂或新增。因此,在工作中應密切關注國家經濟發展動向,注意有關產業政策的變化,以免發生差錯。一、國家關于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的有關要求為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切實解決當前部分行業低水平盲目擴張和信貸增長過快,產業結構失衡等突出問題,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于2004年4月30日以發改產業[2004]746號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首先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停止對產業政策明確淘汰產品的信貸支持,控制對采用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項目的貸款。其次是要通過調查分類、區別處理。為此制定了《當前部分行業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目錄》。該目錄分“禁止”和“限制”兩大類。列入禁止類目錄的原則是: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嚴重;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投資的項目。列入限制類的原則是:生產能力嚴重過剩,新上項目對產業結構沒有改善;工藝技術落后,已有先進、成熟工藝技術替代:不利于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投資的項目。在處理方法上,《通知》提出,凡屬于禁止類目錄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對已建成的項目要堅決限期淘汰、依法關閉。對于限制類目錄所涉及的建設項目,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立即停止審批,擬建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在建目暫停建設,由各級投資主管部門牽頭進行清理整頓。《通知》隨文發布《當前部分行業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目錄》,共涉及十大行業,其中禁止類目錄359項,限制類目錄175項。二、國家工商投資領域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一)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為適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國家對2002年3月11日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了修訂,并于2004年11月30日以發改委、商務部第24號令發布了修訂后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目錄》同時廢止。《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分鼓勵、限制和禁止三個大類,共涉及16個大行業,其中鼓勵類目錄258項,限制類目錄78項,禁止類目錄35項。同時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對外商投資形式和投資比例等做了規定。(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國家為引導經濟結構戰略性的調整,改善投資結構,以及為審批投資項目有所依據,根據以下五項原則,即: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有較大的市場需求,發展前景廣闊,有利于開拓國內市場;有較高的技術含量,有利于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產業技術進步,提高競爭力;國內存在從研究開發到實現產業化的技術基礎,有利于技術創新,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于節約資和改善生態環境;供給能力相對滯后,提高其供給能力,有利于促進經濟結構的合理化,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了《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并于2000年7月2日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以第7號令發布。該目錄共涉及28個領域,共526種產品、技術及部分基礎設施和服務項目。根據自2000年《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發布以來,國家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的要求,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正在對其做修改、調整和補充,并相繼發布了《當前部分行業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文件。同時《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擬更名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為此,在使用該《目錄》時,應參照其他相關文件的最新規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三、國家關于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及嚴格控合金生產能力的有關規近年來,受市場需求的拉動,鋼鐵、電解鋁、水泥等行業投資增速加快,產量大幅度上升。一些地區和企業受利益驅動,不顧市場、資源等外部條件,違反規定大規模新建和擴建鋼鐵、電解鋁、水泥等項目,出現了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的勢頭,為迅速遏制這些行業盲目發展的勢頭,促進健康發展,國務院辦公廳于2003年以國辦發[2003]103號文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一)〈關于制止鋼鐵行業盲目投資的若干意見〉加強產業政策和規劃導向。要鼓勵增加板管等高附加值短缺鋼材的供應能力,限制發展能力已經過剩、質量低劣、污染嚴重的長線材等品種,降低資源消耗,實現清潔化生產嚴格市場準入管理。鋼鐵投資建設項目的最低條件暫定為:(1)燒結機使用面積達到180m2及以上、焦爐炭化室高度達到4.3m及以上、高爐容積達到l000m3及以上、轉爐容積達到100t及以上、電爐達到60t及以上。(2)高爐必須同步配套建設煤粉噴吹裝置、爐前粉塵捕集裝置,大型高爐要配套建設余壓發電裝置;焦爐必須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煤、推焦除塵裝置:轉爐必須同步配套建設轉爐煤氣回收裝置;電爐必須配套煙塵回收裝置。(3)新建鋼鐵聯合企業,噸鋼綜合能耗低于0.7t標煤,噸鋼耗新水低于6t,符合清潔生產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標達到環保標準要求。(4)礦石、焦炭、供水、交通運輸等外部條件要具備并落實。對達不到上述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建設。國家和各地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鋼鐵聯合企業和獨立煉鐵廠、煉鋼廠項目,確有必要的,必須經過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準入條件充分論證和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審批。嚴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項目化整為零、越權、違規審批鋼鐵項目。強化環境監督和執法。加強用地管理。新建、擴建(改建)鋼鐵企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涉及占用農用地和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履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審批手續。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銀監會要加強監管,督促金融機構控制信貸風險;金736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融機構要增強風險意識,強化信貸審核。認真做好項目的清理工作。(二)〈關于制止電解鋁行業違規建設盲目投資的若干意見〉(1)加強規劃引導,嚴格項目管理。所有電解鋁建設項目,一律按現行審批程序,報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鼓勵電解鋁企業與氧化鋁企業聯合重組。凡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電解鋁、氧化鋁項目,國家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和采礦許可手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2)調整經濟政策,控制新建項目。限定在2004年底前淘汰尚存的自焙槽生產能力。暫定在2005年底以前,除淘汰自焙槽生產能力置換項目和環保改造項目外,原則上不再審批擴大電解鋁生產能力的建設項目。(3)整頓開采程序,合理利用資源。今后新建氧化鋁企業,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鋁土礦采礦權,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配套建設礦山,依法開采鋁土礦資源。任何未按國家規定審批和沒有落實合法鋁土礦來源的氧化鋁項目,一律不得自行開工建設。(4)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建設行為。(三)〈關于防止水泥行業盲目投資加快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1.完善產業政策支持加快發展新型干法水泥,重點支持在有資源的地方建設日產4000t及以上規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項目,鼓勵地方和企業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方式,發展新型干法水泥。嚴格禁止新建和擴建機空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水泥項目。2.科學規劃布局遵循“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提高質量、保護環境”原則,統籌考慮本地資源、能源、市場需求等情況,認真做好水泥工業規劃和布局。3.嚴格市場準入4.強化環境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改、擴建水泥生產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5.加強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石灰石資源。制定和完善在石灰石礦山開發中的環境保護、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四)關于鐵合金行業為了從嚴控制鐵合金生產能力、切實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國務院辦公廳于2003年3月18日以國辦發[2003]23號文,轉發國家經貿委等五部門《關于從嚴控制鐵合金生產能力切實制止低水平重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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