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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小街土地流轉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適用范圍1.目的:為了規范小街區域內土地流轉行為,保障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2.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小街范圍內所有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活動,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等農用地,以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二)基本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土地流轉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流轉行為合法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2.自愿有償原則:土地流轉應當尊重農民的意愿,由流轉雙方自主協商確定流轉方式、流轉價格等事項。流轉方有權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受讓方應按照約定支付流轉費用。3.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土地流轉過程應當公開透明,確保各方信息對稱,流轉程序規范,保障流轉雙方的平等地位,防止暗箱操作和不正當競爭。4.合理利用與保護原則:鼓勵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實現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同時,要注重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防止過度開發和破壞,維護生態平衡。二、流轉主體與條件(一)流轉主體1.流出方:小街范圍內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作為土地流轉的流出方。流出方應當對流轉土地擁有合法的處置權,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流入方:具有農業經營能力和相應經濟實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作為土地流轉的流入方。流入方應當具備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能力和條件,遵守農業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二)流轉條件1.土地條件:流轉的土地應當權屬清晰,無爭議,具備基本的農業生產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涉及基本農田的,流轉后不得改變基本農田的性質和用途,確保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2.主體條件:流出方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流入方應當具備相應的農業經營能力和管理經驗,有穩定的農業生產經營計劃和資金來源。同時,流入方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的農業生產經營許可手續,如涉及養殖、種植特定品種等需要許可的項目。三、流轉方式與程序(一)流轉方式1.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2.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出租方負責。3.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后,雙方應與發包方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4.轉讓: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將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5.入股: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入股后,農戶按照股份享受相應的收益分配。6.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流轉方式:如托管等,即承包方將土地委托給他人進行經營管理,受托人按照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并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二)流轉程序1.提出申請流出方申請:流出方應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土地流轉申請,填寫《小街土地流轉申請表》,說明流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流轉方式、流轉期限等內容,并提交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流入方申請:流入方應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土地流轉意向申請,填寫《小街土地流轉意向申請表》,說明自身基本情況、農業經營能力、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面積、流轉期限等內容,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明、農業經營資質證明等。2.審核與登記村(居)委會審核:村(居)委會收到流出方和流入方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核實土地權屬、流轉雙方資格等情況。初審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報送至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審核登記: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對村(居)委會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查土地流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流轉雙方是否具備相應條件等。審核通過后,對土地流轉信息進行登記,建立土地流轉臺賬,并在小街土地流轉信息平臺上發布流轉信息。3.協商洽談: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根據登記的流轉信息,組織流轉雙方進行協商洽談,就流轉價格、流轉期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在協商過程中,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可以提供政策咨詢、價格指導等服務,幫助雙方順利達成流轉協議。4.簽訂合同:流轉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應當簽訂書面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流轉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格式,由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供。合同內容應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轉土地的用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簽訂后,流轉雙方各執一份,村(居)委會、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各存檔一份。5.合同鑒證:為確保土地流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流轉雙方可以自愿申請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對合同進行鑒證。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合同予以鑒證,并加蓋鑒證章。6.備案與歸檔: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并鑒證后,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將合同及相關材料報小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申請材料、合同文本、鑒證材料等進行整理歸檔,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備查閱。四、流轉價格與支付方式(一)流轉價格確定1.參考因素:土地流轉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壤肥力、基礎設施條件、市場供求關系、農業經營收益等因素,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鼓勵通過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或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為流轉雙方提供參考依據。2.價格調整機制:為保障流轉雙方的利益,土地流轉合同可以約定價格調整機制。在流轉期限內,如遇市場行情重大變化、生產成本大幅波動等情況,雙方可以協商調整流轉價格。調整價格的具體方式和時間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二)支付方式1.支付時間:流轉價款的支付時間由流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分期支付的,應當明確每期支付的時間和金額。2.支付方式:流轉價款可以通過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為確保資金安全,鼓勵采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并保留好支付憑證。流入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流轉價款,流出方應當出具收款憑證。五、流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一)流出方的權利與義務1.權利有權自主決定土地是否流轉、流轉方式、流轉對象和流轉價格。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土地流轉價款。有權監督流入方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流入方損害土地和農業基礎設施的行為。在土地流轉期限屆滿后,有權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2.義務向流入方如實告知土地的基本情況,包括土地權屬、面積、質量、四至界限、基礎設施狀況等。協助流入方辦理相關手續,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等。尊重流入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流入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提供必要的生產條件等。(二)流入方的權利與義務1.權利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的使用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相應收益。有權要求流出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土地及相關服務。在流轉期限內,經流出方同意,可以依法將土地再流轉給他人。對因改善土地生產條件、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增加的投入,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有權獲得相應補償。2.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土地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土地流轉價款。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和維護,不得荒蕪、閑置土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在流轉期限屆滿后,按照合同約定將土地交還給流出方,并保證土地的基本狀況符合合同約定。六、土地流轉服務與管理(一)服務機構與職責1.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立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小街范圍內土地流轉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收集、發布土地流轉信息;組織流轉雙方進行協商洽談;提供土地流轉合同文本,指導流轉雙方簽訂合同;對土地流轉合同進行鑒證;建立土地流轉臺賬和檔案;開展土地流轉政策咨詢和業務培訓等。2.村(居)委會:村(居)委會在土地流轉工作中發揮基礎作用,負責協助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做好土地流轉的宣傳、引導、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及時調解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矛盾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3.小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小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對土地流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土地流轉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審核土地流轉合同,檢查土地流轉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流轉行為。(二)信息服務1.信息收集: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村(居)委會要通過多種渠道收集土地流轉信息,包括流出方的土地流轉意愿、流入方的需求信息、土地資源狀況、市場價格動態等,并及時進行整理和更新。2.信息發布:建立小街土地流轉信息平臺,通過網絡、公告欄、手機短信等方式,定期發布土地流轉信息,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交流和對接的平臺。信息發布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流轉方式、流轉價格、流轉期限等基本信息。(三)政策咨詢與培訓1.政策咨詢: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設立咨詢服務窗口,安排專人負責解答流轉雙方關于土地流轉政策、法律法規、合同簽訂等方面的疑問,為流轉雙方提供及時、準確的政策咨詢服務。2.業務培訓:定期組織開展土地流轉業務培訓,對村(居)委會干部、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責人等進行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培訓內容包括土地流轉政策法規、合同簽訂與管理、土地規模經營等方面的知識。(四)監督檢查1.日常巡查:小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土地流轉情況的日常巡查,定期深入田間地頭,了解土地流轉合同的履行情況,檢查土地用途是否改變、土地利用是否合理等。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土地流轉規范有序進行。2.專項檢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土地流轉專項檢查,對土地流轉政策執行情況、流轉程序是否規范、流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等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并及時通報處理結果。七、土地流轉糾紛調解與仲裁(一)糾紛調解1.協商解決:土地流轉發生糾紛后,流轉雙方應當首先自行協商解決。雙方可以就糾紛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尋求達成一致意見的解決方案。協商過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則,不得采取威脅、強迫等手段。2.調解組織調解:如果協商不成,流轉雙方可以向村(居)委會土地流轉糾紛調解小組或小街土地流轉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組織應當及時受理糾紛,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的陳述和意見,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出合理的調解方案,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并報小街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二)糾紛仲裁1.仲裁申請:經調解不成的土地流轉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小街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2.仲裁受理:小街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3.仲裁審理: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仲裁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開庭審理,聽取雙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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