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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雨水排除與內澇防治技術規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基本規定 24.1一般規定 24.2技術規定 35設施建設 45.1一般規定 45.2源頭減排設施 55.3地表與管渠排水設施 55.4排澇除險設施 56運行維護 66.1一般規定 66.2日常運行維護 77應急管理 7參考文獻 8DB11/T2447—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務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務局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市水科學技術研究院、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務中心、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中科院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師范大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張書函、于磊、王志丹、黃俊雄、付美安、付征垚、王玉杰、馬寧、張軍濤、戰楠、王華、徐宗學、劉洪祿、華正坤、李壘、杜穎、熊瑛、齊金秋、李曉亮、劉琳燕、薛知宜、苑宇書、李永坤、顧永鋼、曹天昊、李語非、嚴玉林、邱雨、竇鵬、劉然、梁麗暄、高洋、樓春華、王麗晶、楊思敏、賈晗青。1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GB/T32000美麗宜居鄉村建設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1174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222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JTG/TD33公路排水設計規范DB11/685海綿城市雨水控制與DB11/T758中小河道綜合治理規劃導則DB11/T1888海綿城市雨水控制與利用工DB11/T2074城鎮排水防澇系統數學模型構建與應用技術規程[來源:GB50014-2021,2.0.17,有修改]2DB11/T2447—應對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及以下降雨的村莊源頭減排設施和地表與管[來源:GB51222-2017,2.1.19,有修改][來源:DB11/685-2021,2.1.3,有修改]用于將超過管渠排放能力的徑流雨水,安全有序地引導至下游水體、調蓄設施或排放系統的溝渠、4.1.1村莊應建設雨水排除與內澇防治系統,采取包括源頭減排、地表與管渠排水、排澇除險等工程3管理體系實施。4.1.2村莊雨水排除與內澇防治系統應遵循自然優先、適度建設的原則,充分利用村莊的豎向條件,結合坑塘、洼地、溝渠,采取綜合措施達到內澇防治標準。4.1.3村莊規劃應合理確定排水防澇系統的設計標準、排水分區、雨水排除出路、設施布局及配套管渠方案,不同類型村莊應符合以下要求:a)城鎮化村莊和局部或整體遷建村莊,應以補充完善現狀排水防澇設施為主;b)特色保留村莊和提升改造村莊,可按標準建設排水防澇設施;c)其它需進一步整治完善村莊,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提升排水防澇能力。4.1.4村莊排水防澇系統應與用地、道路、豎向、河道防洪、海綿城市等規劃相協調,并預留必要的排水防澇設施空間。4.1.5應結合村莊特點因地制宜選擇排水體制,優化排水管渠布局,有條件的村莊宜采用雨污分流制;存在合流制或雨污混接的村莊應結合美麗鄉村建設、村莊整治逐步實現雨污分流。4.1.6村莊排水防澇設施應充分考慮平急兩用結合,兼顧日常需求和極端天氣應對。4.2技術規定4.2.1村莊排水防澇系統的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a)遵從自然流域范圍或排水分區,結合地勢優先就近分散排放,利用地表、道路邊溝、現狀溝渠或新、改(擴)建村莊溝渠、坑塘等設施構建基于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排水體系;b)將源頭減排設施、排水管渠、行泄通道、排水泵站、調蓄空間、承泄水體等作為整體,統籌規劃建設,實現蓄排并舉、綜合利用和災害防治;c)保護利用既有溝渠、河道、坑塘等敞開式的雨水調蓄設施、行泄通道,校核其調蓄或過流能力,核實下游河道受納能力;d)識別易發生積水內澇的風險區域和風險點,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e)保障村莊道路出入口的排水防澇安全;f)符合GB/T32000中有關生態保護與治理的要求。4.2.2穿過村莊并承接村莊雨水的河道、溝渠為村莊排水防澇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從流域層面統籌規劃治理。穿村段的治理標準應不低于村莊的內澇防治重現期,并與防洪標準相協調。4.2.3地表排水和管渠排水設施應滿足雨水排除系統設計重現期,排澇除險設施應滿足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設計重現期應根據村莊規模與位置、積水影響程度和雨水排除出路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按表1取值,并符合下列規定:表1城鎮開發邊界以外村莊的排水防澇系統設計重現期雨水排除系統設計重現期(年)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年)下凹式立體交叉的鄉村站)設計重現期(年)位于中心城區和城市副中心大型及以上村莊31.建筑底層不進水;過15cm。2中、小型村莊255注1:表中所列設計重現期適用于采用DB11/T969的公式計算暴雨強度。注2:特大型村莊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莊;大型村莊指人口在601~1000人的村莊;中型村莊指人口在201~600人的村莊;小型村莊指人口在200人及以下的村注3:地面積水設計標準的允許退水時間,各村莊根據地區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DB11/T2447—4b)規劃新建與保留村莊,應按表1建設雨水管渠和排澇除險設施;整體搬遷型村莊,遷建時限在10年內的可建設基本或臨時排水防澇設施,10年以上的宜參照保留村莊建設實施;c)當地面積水不滿足表1的要求時,應采取滲透、調蓄、設f)經濟條件較好的村莊可適當提高設計標準。4.2.4村莊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為1.5h~4h,人口密集、內澇易發、特別重要退水時間應為0.5h。4.2.5村莊排水防澇系統的設計應依據DB11/T969選取設計降雨和設計雨型,徑流系數應依據實測數據確定,缺乏資料時可參照表2取值。當采用數學模擬法時應符合DB11/T2074的規定。對于內澇風表2不同下墊面的徑流系數下墊面類型屋面綠化屋面(基質層厚度≥300mm)混凝土或瀝青路面及廣場庭院及村內綠地(坡度較大時取大值)14.2.6穿越村莊建設用地的市政道路、公路、鐵路應保證村莊防洪防澇安全,不降低既有村莊排水系4.2.7村莊內及周邊的地下通道和下穿立交道路應設置獨立的雨水排除系統,封閉匯水范圍,并應采取防止倒灌設施,設計應符合DB11/T1068的要求。4.2.8受河道洪水、山洪威脅的村莊應按照GB50201、GB/T50445的相關要求攔截4.2.9村莊周邊的林地、農田在村莊排水防澇系統中可用于排澇除險調蓄。當用于排澇除險調蓄時,應滿足SL723、SL/T4中關于澇水排除的要求。穿過林地、農田的村莊排水溝渠,設5.1.1村莊排水防澇應加強低洼院落、低洼道路排水設施建設,完善和疏通村內及下游排水溝渠和管5.1.2位于蓄滯洪澇區的村莊,排水防澇系統建設應滿足蓄滯洪澇區管理與運用的相關規定。55.1.3進出村莊的道路應同步建設5.1.6村莊房屋建設和道路施工影5.2.2源頭減排設施可根據地形、下墊面和經濟條件選擇透水鋪裝、下凹式綠地(菜園)、生物滯留5.2.6源頭減排設施的設計應符合DB11/685的有關規定,施工和驗收應符合DB11/T1888的有關規5.2.7地表污染嚴重的區域不應設置具有滲透功能的源頭減排設施。5.3.1應充分利用村莊豎向高差優先采用地表排水或道路邊溝排水。山區及地形坡度較大的村莊,利排水、道路邊溝、雨水暗管、村外明溝相結合的排水系統,有坑塘的應充分利用坑5.3.2道路、庭院和廣場應設置適宜的橫坡和縱坡,道路設計應符合GB/T50445的有關規定。5.3.3村莊雨水管渠宜采用明溝、蓋板溝或暗管型式。雨水管渠應按重力流設計。雨水明溝、蓋板溝5.3.4雨水管渠應按照DB11/T1493的規定設置雨水口,雨水口間距宜為25m~50m。道路交叉口可適當加密雨水口。雨水口應設在地勢低洼處,雨水口的箅面標高應比周圍路面低30mm。5.3.5村莊雨水管渠應按照GB50014的方法設計,并與村莊排水防澇系統中的其他設施相協調。排水邊溝宜按照JTG/TD33的方法設計。有關規定。雨水調蓄設施的建設應與村莊水體、園林綠地、排水5.3.7雨水管道與其它地下管線(構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凈距,應符合GB50015中關于居住小區5.3.8當村莊雨水排入農田排水溝時,農田排水溝的設計標準應不小于村莊排水的標準,應按照5.4.2應保護和利用村莊內及周邊的坑塘作為排澇除險調蓄設施,不得隨意填埋。坑塘的設計和建設應參照GB51174中水體調蓄工程的有關要求。兼做水景觀和調蓄功能的坑塘,汛期的控制水位應在其5.4.3穿過村莊和承接村莊雨水的河道、溝渠應治理達到規劃的防洪排澇標準,治理措施應符合DB11/T2447—202565.4.4村莊排澇除險調蓄設施應包括坑塘、林地、農田、綠地和具有調蓄能力的廣場等。作為調蓄設施的村莊綠地和廣場,應按照GB51174的有關規定設計和建設,并設置安全警示牌,標明調蓄啟動條件、淹沒范圍和最高水位,必要時應設置欄桿。5.4.5村莊排澇除險所需調蓄容積應根據村莊建設區面積和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確定,并符合GB51222和GB51174的有關要求。5.4.6當調蓄設施以雨水利用為主要目的時,調蓄容積應根據降雨特征、用水水量和水質需求及經濟效益等確定。當用于地下水補給時,應防止地下水污染等次生災害的發生。5.4.7地勢低洼、雨水難以自流排出的村莊,應預留蓄澇空間并建設雨水泵站。5.4.8當村莊排水防澇需要設置泵站時,泵站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DB11/T1068中有關雨水泵站的要求。雨水泵站的設計規模,應與村莊排水防澇系統的其他組成部分相協調,在滿足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要求的前提下,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5.4.9內澇風險大的地區應對村莊內澇風險進行評估,宜結合其地理位置、地形特點等設置雨水行泄5.4.10村莊道路作為排澇除險行泄通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a)優先選取排水系統下游的道路,不選取村莊交通主干道、人口密集區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道b)與周邊用地豎向規劃、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線等情況相協調;c)行泄通道上的雨水應就近排入水體、管渠或調蓄設施,設計積水時間不應大于6h,并根據實際需要縮短;d)達到設計最大積水深度時,周邊居民住宅和工商業建筑物的底層不得進水;e)不設置轉彎;f)設置行車方向標識、水尺和警示標志。5.4.11當道路表面積水超過路緣石,延伸至道路兩側的人行道、綠地、建筑物或圍墻時,其過水能力應符合下列規定:a)過水斷面沿道路縱向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其變化情況分段計算;b)當過水斷面變化過于復雜時,可對其簡化,簡化過程應遵循保守原則估算斷面的過水能力;c)對于每個過水斷面,其位于道路兩側的邊界,應選取離道路中心最近的建筑物或圍墻;d)每個復合過水斷面應細分為矩形、三角形和梯形等標準斷面,分別按曼寧公式計算后確定。相鄰過水斷面之間的分界線不應納入濕周的計算中。6運行維護6.1一般規定6.1.1應統籌源頭減排設施、地表與管渠排水設施和排澇除險設施進行村莊排水防澇系統的運行維護。運行維護應充分發揮村民的主體作用。6.1.2村莊排水防澇系統運行維護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含汛期和非汛期運行、維護、管理和調度等內容。6.1.3對于在降雨期間和非降雨期間承擔不同功能的排水防澇設施,應按照平急兩用的原則制定不同運行模式相互切換的管理制度。6.1.4排水防澇系統應在有安全風險處設置明確的標識,不得將污水或其它介質水接入。DB11/T2447—76.2日常運行維護6.2.1各項排水防澇設施應有專人運行和維護管理,運行和維護人員應經培訓后上崗。6.2.2排水管渠、調蓄設施等排水防澇設施的運行維護,應符合GB51174和CJJ68的有關安全規定。地表排水與雨水溝相結合的排水防澇系統,應加強地表的清掃和保潔,減少和避免垃圾進入排水溝。雨水溝和管涵相結合的排水防澇系統,除加強地表保潔外還應定期清掏管渠保持暢通。6.2.3村莊河道上設置的水閘和橡膠壩等設施在暴雨期間應處于排澇狀態。當河道水位頂托或發生倒灌時,應關閉連通的水閘,采用強排措施。6.2.4暴雨前、暴雨期間和暴雨后,應及時清理和疏通被堵塞的村莊道路雨水口、排水管道和排放口。7應急管理7.1.1村莊排水防澇應急管理體系應包括內澇防治預案系統和應急系統,可與村莊防汛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相結合。7.1.2村莊內澇防治預案系統應包括積水內澇風險臺賬、應急預案和責任制。村莊積水內澇風險臺賬應明確易積水點位、歷史積水信息、積水風險級別等。應急預案應明確源頭減排、雨水管網與泵站、排澇除險等排水防澇設施出險和發生積水內澇時的應急響應啟動條件、處置方案、指揮體系、人員配置等。責任制應明確巡查、看護等崗位的人員責任,以及與相關單位建立的積水排除責任落實機制,和村莊道路、公共設施、村內小區及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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