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2023年版_第1頁
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2023年版_第2頁
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2023年版_第3頁
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2023年版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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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3

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

辦事指南(2023年版)

目錄

一、單位參保登記.......................................1

二、職工參保登記.......................................2

三、城鄉居民參保登記...................................3

四、單位參保信息變更登記..............................7

五、職工參保信息變更登記..............................8

六、城鄉居民參保信息變更登記..........................9

七、參保單位參保信息查詢..............................12

八、參保人員參保信息查詢..............................14

九、醫保定點機構查詢..................................16

十、醫保經辦機構查詢..................................18

H、醫藥信息查詢....................................20

十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22

十三、轉移接續手續辦理...............................25

十四、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備案...........................27

十五、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備案...........................31

十六、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備案...........................34

十七、異地轉診人員備案...............................38

十八、其他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備案.......................41

十九、生育異地備案....................................44

二十、基本醫療保驗參保人員享受門診特定..............47

二十一、基本醫療俁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病種定點醫療機構選點

登記..................................................49

二十二、基本醫療俁險參保人員普通門診選定定點醫療機構登記

...........................................................................................................50

二十三、門診費用報銷.................................51

二十四、住院費用報銷.................................54

二十五、產前檢查定點醫療機構選定.....................57

二十六、產前檢查費支付...............................58

二十七、生育醫療費支付...............................61

二十八、計劃生育醫療費支付...........................64

二十九、生育津貼支付.................................67

三十、符合資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基本.................70

三十一、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手工(零星)報銷.........73

三十二、醫療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76

三十三、零售藥店申請定點協議管理.....................78

三十四、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結算.............80

三十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費用結算.............81

一、單位參保登記

\事項名稱

單位參保登記

二、設定依據

L《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

八條

3.《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六條、

第十條

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國家

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征收實

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8號)

三、辦理方式

通過采集稅務部門的繳費登記信息辦理單位參保登記

二、職工參保登記

\事項名稱

職工參保登記

二、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令第35號)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2.《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六條

3.《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

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第

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

4.《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

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第三條、第四條

5.《廣東省職二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87號)

6.《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粵醫保規(2022)3號)

7.《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粵

醫保規(2022)6號)

8.《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國家

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征收實

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8號)

三、辦理方式

通過采集稅務部門的繳費登記信息辦理職工參保登記

三、城鄉居民參保登記

\事項名稱

城鄉居民參保登記

二、服務對象

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2.《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六條

3.《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

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第

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

4.《關于印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

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3號)笫九條

5.《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

發(2016)3號)

6.《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7,《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8.《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

廳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粵

府辦(2007)75號)

9.《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粵醫保規(2022)3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廣東醫保服務平臺個人網廳,國家醫保服務平

臺APP,廣東政務服務網,粵省事、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1.有效身份證件

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含新增、中止、

終止、恢復)

七、辦理流程

1.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窗口(或線上提交材料)

辦理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即時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審核通過的,即時辦結參保登記,并反饋辦理結果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1.我省居住證持有人、在我省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在居住地參加居民醫保。

2.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資助參保的困難人員、經審核符合條

件的新生兒、已辦理職工醫保中止手續的人員、新遷入統籌區

戶籍的人員、中途轉入統籌區就讀學生、刑滿釋放人員、退役

士兵等特殊群體,在當年醫保年度可以按規定中途參加居民醫

保。

3.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提供對應輔助材料統一辦理參保

手續。

4.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城鄉居民,以集體經濟

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為單位,提供對應輔助材料統一辦理參

保手續。

5.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相互提供證明材料。

6.鼓勵下放至村(社區)一級辦理,鼓勵將新生兒參保登記

下放到定點醫療機構。

7.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醫保待遇的情形后,待遇享

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告知醫保經辦機構。

—6—

如、單位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事項名稱

單位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二、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九

3.《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八條、第

九條、第十條

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國家

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征收實

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8號)

三、辦理方式

通過采集稅務部門的變更信息辦理單位參保信息變更登

記。

—7—

五、職工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V事項名稱

職工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二、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令第35號)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九

3.《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八條、

第九條、第十條

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國家

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征收實

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8號)

三、辦理方式

通過采集稅務部門的變更信息辦理單位參保信息變更登

記。

-8—

六、城鄉居民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事項名稱

城鄉居民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二、服務對象

城鄉居民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令第35號)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九

3.《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八條、

第九條、第十條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

務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廣東醫保服務平臺個人網廳,國家醫保服務平

臺APP,廣東政務服務網,粵省事、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參保信息變更登記表》

七、辦理流程

1.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或線上提交材料)辦

理,并填寫登記表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即時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審核通過的,即時辦結參保信息變更登記,并反饋辦理結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10

十二、備注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證件號碼、戶籍所在地

址、居住地址等個人信息發生改變或辦理中止、終止參保關系

時,應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城鄉居民參保信息變更登

記。

2.變更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芻日期等關鍵信息的,應

提供必要的對應輔助材料。

3.鼓勵下放至村(社區)一級辦理。

七、參保單位參保信息查詢

\事項名稱

參保單位參保信息查詢

二、服務對象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七十四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十

六條

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5.《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三十二條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L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向社會公布的方式辦理

—12

六、辦理材料

單位有效證明文件

七、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八、是否收費

九、備注

1.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可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介紹

2.參保用人單位可查詢本單位參保人員及單位的基本醫療

保險(生育保險)登記信息、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等信息

3.鼓勵下放至村(社區)一級辦理

13

八、參保人員參保信息查詢

\事項名稱

參保人員參保信息查詢

二、服務對象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七十四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十

六條

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5.《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三十二條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L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廣東醫保服務平臺個人網廳,國家醫保服務平

—14—

臺APP,粵省事、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醫保電子憑任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七、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八、是否收費

九、備注

1.參保人可查詢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信息、醫保個賬劃撥

信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生育保險參保信息、城鄉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職工醫保參保繳費和支出明細、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和支出明細等信息。

2.鼓勵下放至村(社區)一級辦理。

九、醫保定點機構查詢

\事項名稱

醫保定點機構查詢

二、服務對象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七十四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十

六條

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5.《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三十二條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L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粵省事、粵醫保小程

一16

序等

六、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七、是否收費

八、備注

1.參保人可查詢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等信息

2.鼓勵下放至村(社區)一級辦理

—17

十、醫保經辦機構查詢

\事項名稱

醫保經辦機構查詢

二、服務對象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七十四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十

六條

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5.《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三十二條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L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廣東政務服務網,粵

—18

省事、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七、是否收費

八、備注

1.參保人可查詢醫保經辦機構、異地就醫經辦機構等信息

2.鼓勵下放至村(社區)一級辦理。

—19—

十一、醫藥信息查詢

\事項名稱

醫藥信息查詢

二、服務對象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七十四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十

六條

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5.《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三十二條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L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粵省事小程序等

—20—

六、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七、是否收費

八、備注

參保人可查詢醫療服務、藥品和耗材價格等相關信息。

十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

\事項名稱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

二、服務對象

職工基本醫療,呆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L《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

發(1998)44號)

2.《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

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第

七條

3.《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

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第五條、第六條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廣東省職二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

(粵府辦發(2021)56號)

6.《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而完

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

勞社發(2008)8號)

四、受理單位

—22—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L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等

六、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申請表》

七、辦理流程

L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并填寫申請表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審核通過的,辦理個人賬戶資金撥付,并反饋辦理結果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23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銀行卡賬戶信息,通過

數據共享無法查詢死亡信息的應提供個人承諾書

2.主動放棄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需提供主動放棄基本

醫療保險的情況說明

十三、轉移接續手續辦理

\事項名稱

轉移接續手續辦理

二、服務對象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三十二條

2.《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

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43號)

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

3.《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粵

醫保規(2022)6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等

2.線上方式:廣東醫保服務平臺個人網廳,國家醫保服務平

臺APP等

六、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5

2.《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信息表》

七、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轉移接續申請成功受理后,轉出地經辦機構10個

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出,生成《參保人員基本醫療

保險信息表》簽章后上傳,若個人賬戶有余額的,辦理個人賬戶余

額劃轉手續。

2.轉入地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信息表》后,

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一26

十四、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備案

—V事項名稱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備案

二、服務對象

參保人員退休后在異地定居并且戶籍遷入定居地的基本醫

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

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4)93號)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

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6)120號)

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9年跨省異地就醫

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3號)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號)中

《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第八條、第

九條

6.《關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

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

一27

7.《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8.《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省內異地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直接結

算經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4號)

9.《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障省內跨市就醫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

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5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廣東政務服務網,國

家異地就醫備案、粵省事、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備案表

3.居民戶口簿(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個人

承諾書

七、辦理流程

1.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或線上提交材料)辦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即時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28

3?審核通過的,即時辦結,并反饋辦理結果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L通過全國統一的線上備案渠道申清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

原則上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結。

2.參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

服務機構辦理申領居住證手續且尚未領取的,可提交有關部門

出具的受理憑證。

3.原則上采用電話、網絡、APP等“不見面”備案。

4.辦理更改、暫停、恢復和終止的只需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

身份證件。

5.原則上異地轉診人員備案由符合條件的參保地定點醫療

機構辦理,并將轉診信息推送至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加強對醫

—29

療機構備案情況的監管。

30

十五、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備案

\事項名稱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備案

二、服務對象

長期在參保地以外居住生活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

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4〕93號)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

0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6)120號)

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9年跨省異地就醫

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3號)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號)中《基

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第八條、第九條

6?《關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

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

7.《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31—

保發(2021)39號)

8.《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省內異地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直接結

算經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4號)

9,《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障省內跨市就醫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

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5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L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廣東政務服務網,國

家異地就醫備案、粵省事、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L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備案表

3.居住證、居民戶口簿(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

任選其一,或個人承諾書

七、辦理流程

1.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或線上提交材料)辦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即時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審核通過的,即時辦結,并反饋辦理結果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1.通過全國統一的線上備案渠道申請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

原則上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結。

2.參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

務機構辦理申領居住證手續且尚未領取的,可提交有關部門出具

的受理憑證。

3.原則上采用電話、網絡、APP等“不見面”備案。

4.辦理更改、暫停、恢復和終止的只需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

身份證件。

5.原則上異地轉診人員備案由符合條件的參保地定點醫療機

構辦理,并將轉診信息推送至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加強對醫療機

構備案情況的監管。

十六、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備案

\事項名稱

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備案

二、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派駐異地工作且符合參保市有關規定的基本醫療

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

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4)93號)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

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6)120號)

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9年跨省異地就醫

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3號)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號)中

《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第八條、第

九條

6.《關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

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

7.《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8.《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省內異地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直接結

算經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4號)

9.《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障省內跨市就醫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

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5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廣東政務服務網,國

家異地就醫備案、粵省事、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備案表

3.參保地工作亙位派出憑證、異地工作勞動合同任選其一,

或個人承諾書

七、辦理流程

1.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或線上提交材料)辦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即時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審核通過的,即時辦結,并反饋辦理結果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L通過全國統一的線上備案渠道申清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

原則上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結。

2.參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

服務機構辦理申領居住證手續且尚未領取的,可提交有關部門

出具的受理憑證。

3.原則上采用電話、網絡、APP等“不見面”備案。

4.辦理更改、暫停、恢復和終止的只需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

身份證件。

5.原則上異地綺診人員備案由符合條件的參保地定點醫療

機構辦理,并將轉診信息推送至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加強對醫

療機構備案情況的監管。

—37—

十七、異地轉診人員備案

一\事項名稱

異地轉診人員備案

二、服務對象

符合參保市轉診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

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4)93號)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

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6)120號)

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9年跨省異地就醫

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3號)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中《基

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第八條、第九條

6?《關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

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

7.《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一38

8.《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省內異地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直接結

算經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4號)

9.《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障省內跨市就醫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

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5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廣東政務服務網,國

家異地就醫備案、粵省事、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備案表

3.參保地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轉診轉院單

七、辦理流程

L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或線上提交材料)辦理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即時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審核通過的,即時辦結,并反饋辦理結果

八、流程圖

39

九、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1.通過全國統一的線上備案渠道申請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

原則上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結

2.參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

服務機構辦理申領居住證手續且尚未領取的,可提交有關部門

出具的受理憑證

3.原則上采用電話、網絡、APP等“不見面”備案

4.辦理更改、暫停、恢復和終止的只需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

身份證件

5.原則上異地轉診人員備案由符合條件的參保地定點醫療

機構辦理,并將轉診信息推送至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加強對醫

療機構備案情況的監管。

—40—

十八、其他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備案

一\事項名稱

其他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備案

二、服務對象

其他符合參保市規定的在參保市以外定點醫藥機構接受診

療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

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4)93號)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

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6)120號)

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9年跨省異地就醫

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3號)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中《基

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第八條、第九條

6.《關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

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

7.《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41

保發(2021)39號)

8.《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省內異地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直接結

算經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4號)

9,《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障省內跨市就醫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

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5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L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廣東政務服務網,國

家異地就醫備案、粵省事、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L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備案表

七、辦理流程

1.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或線上提交材料)辦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即時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審核通過的,即時辦結,并反饋辦理結果

八、流程圖

42

九、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1.通過全國統一的線上備案渠道申請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

原則上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結

2.參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

服務機構辦理申領居住證手續且尚未領取的,可提交有關部門

出具的受理憑證

3.原則上采用電話、網絡、APP等“不見面”備案

4.辦理更改、暫停、恢復和終止的只需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

身份證件

5.原則上異地轉診人員備案由符合條件的參保地定點醫療

機構辦理,并將轉診信息推送至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加強對醫

療機構備案情況的監管

—43—

十九、生育異地備案

一\事項名稱

生育異地備案

二、服務對象

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

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4)93號)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

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6)120號)

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9年跨省異地就醫

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3號)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中《基

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第八條、第九條

6.《關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

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12019)33號)

7.《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8.《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省內異地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直接結

算經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4號)

9.《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障省內跨市就醫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

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1)5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醫保基層服

務點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基層服務點等

2.線上方式:向社會公布的方式辦理

六、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廣東省異地就醫生育保險登記備案表

七、辦理流程

1.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或線上提交材料)辦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即時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審核通過的,即時辦結,并反饋辦理結果

八、流程圖

45

九、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1.通過全國統一的線上備案渠道申請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

原則上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結

2.參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

服務機構辦理申領居住證手續且尚未領取的,可提交有關部門

出具的受理憑證

3.原則上采用電話、網絡、APP等“不見面”備案

4.辦理更改、暫停、恢復和終止的只需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

身份證件

5.原則上異地轉診人員備案由符合條件的參保地定點醫療

機構辦理,并將轉診信息推送至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加強對醫

療機構備案情況的監管

46

二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門診特定

病種待遇認定

一、事項名稱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門診特定病種待遇認定

二、服務對象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2,《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粵醫保

規(2020)4號)

3.《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業務經辦規程(試

行)》(粵醫保規(2021)3號)

4.《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勞社廳發(2002)8號)

5,《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完善新型農村合

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衛農下發[2007)253號)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

療服務管理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40號)

7.《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

發(2016)3號)

—47—

四、辦理方式

1.門診特定病種待遇認定由符合要求的定點醫療機構“一站

式”辦理,并將認定信息推送至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

認定情況進行有效監管。

2.鼓勵各地為群眾提供線上辦理渠道。

一48

二十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病

種定點醫療機構選點登記

一、事項名稱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病種定點醫療機構選點登

二、服務對象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粵醫保

規(2020)4號)

2.《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業務經辦規程(試

行)》(粵醫保規(2021)3號)

四、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門診特定病種就醫醫療機構定點表》

四、辦理方式

1.參保人員可以通過線上渠道辦理醫療機構門特選定服務,

也可到選擇定點的醫療機構現場辦理門特定點。

2.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門特病種待遇認定時,經參

保人同意,可以一并辦理定點該院就醫手續。

49

二十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普通門診選定

定點醫療機構登記

一、事項名稱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普通門診選定定點醫療機構登記

二、服務對象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廣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粵府

辦發(2021)56號)

四、辦理材料

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五、辦理方式

L普通門診選定定點醫療機構登記可由符合要求的定點醫

療機構辦理,并將選點信息推送至經辦機構。

2.鼓勵各地為群眾提供線上辦理渠道。

二十三、門診費用報銷

—V事項名稱

門診費用報銷

二、服務對象

異地就醫未聯網刷卡結算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發生醫療費用

且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2.《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二十條

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快解決群眾辦事堵點問題的通

知》(國醫保電[2018)14號)

5.《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6.《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粵醫保規(2022)3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L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等

2.線上方式:廣東政務服務網,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L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醫藥機構收費票據

3.門急診費用清單

4.處方底方

七、辦理流程

L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經辦機構對相關醫療費用審核后撥付辦結,并反饋辦理結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1.急診可要求提供急診診斷證明

2.意外傷害就醫的應提供交警事故認定書、法院判決書、調

解協議書等公檢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無法

提供的應填寫個人承諾書

3.特殊情況可要求提供病歷中對應的佐證資料

4.鼓勵將初審業務下放至鄉鎮(街道)一級辦理

S3

二十四、住院費用報銷

\事項名稱

住院費用報銷

二、服務對象

異地就醫未聯網刷卡結算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發生醫療費用

且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2.《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二十條

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快解決群眾辦事堵點問題的通

知》(國醫保電[2018)14號)

5.《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醫

保發(2021)39號)

6.《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粵醫保規(2022)3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等

S4

2.線上方式:廣東政務服務網,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醫院收費票據

3.住院費用清理

4.出院記錄

七、辦理流程

L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經辦機構對相關醫療費用審核后撥付辦結,并反饋辦理結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L急診可要求提供急診診斷證明

2.意外傷害就醫的應提供交警事故認定書、法院判決書、調

解協議書等公檢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無法

提供的應填寫個人承諾書

3.特殊情況可要求提供病歷中對應的佐證資料

4.鼓勵將初審業務下放至鄉鎮(街道)一級辦理

二十五、產前檢查定點醫療機構選定

—V事項名稱

產前檢查定點醫療機構選定

二、服務對象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相關待遇的參保人員

三、設定依據

L《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2.《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二十條

3.《廣東省職二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87號)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

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粵醫保(2021)239號)

四、辦理方式

可在市內選定的醫療機構現場辦理

二十六、產前檢查費支付

—V事項名稱

產前檢查費支付

二、服務對象

在異地發生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未能刷卡結算產前檢查費用

且符合享受生育保卷相關待遇的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男職工

未就業配偶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2.《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二十條

3.《廣東省職二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87號)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

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粵醫保[2021)239號)

四、受理單位

市、縣(區)級醫保經辦機構

五、辦理及查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會公布醫保經辦服務大廳等

2.線上方式:廣東醫保服務平臺個人網廳、廣東政務服務網,

粵醫保小程序等

六、辦理材料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2.醫院收費票據

3.費用清單

4.診斷證明

七、辦理流程

L參保人攜帶日請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

2.工作人員對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辦

理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經辦機構對相關醫療費用審核后撥付辦結,并反饋辦理結

八、流程圖

九、辦理時限

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十、是否收費

十一、評價渠道

窗口、線上“好差評”評價

十二、備注

59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相互提供證明材料。醫療保障經辦

業務平臺如無法通過其他部門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等,由辦理人

提供,無法提供的,需提供個人承諾書

3.參保人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產前檢查和生育的

醫療費用,原則上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4.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不能直接結算的,職工可在其分娩、

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3年內,向發生分娩、

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

育醫療費用零星報銷

5.特殊情況可要求提供病歷中對應的佐證資料

6.鼓勵將初審業務下放至鄉鎮(街道)一級辦理

一60

二十七、生育醫療費支付

—V事項名稱

生育醫療費支付

二、服務對象

在異地發生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未能刷卡結算生育醫療費用

且符合享受生育保卷相關待遇的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男職工

未就業配偶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5號)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2.《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二十條

3.《廣東省職二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87號)

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

服務事項清單(2023版)的通知》(尚未印發)

5.《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

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粵醫保[2021)239號)

四、受理單位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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