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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反壟斷法》對汽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的汽車行業從2000年開始快速發展,私人用車需求迅猛增加。而在汽車制造、銷售行業,目前最流行的“4S店特約銷售服務”模式,使汽車制造商在銷售渠道、價格制定和零部件供應等環節享有絕對的“話語權”。汽車消費者對跨地區買車、汽車價格和零部件價格的下調充滿了期待。2025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的正式實施,給我國汽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帶來了福音。一、壟斷及其危害在我國,壟斷一詞源于《孟子?公孫丑下》:“必求壟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網市利”。義為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縱貿易,后來泛指通過把持和獨占市場來謀取利益。在現代經濟活動中,壟斷一般指唯一的賣者在一個或多個市場,通過一個或多個階段,面對競爭性的消費者,亦稱賣者壟斷,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獨占。壟斷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從而達到對某種產品的生產或銷售實行完全的或某種程度的控制。[1]我國《反壟斷法》第3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壟斷是從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中成長起來的一種經濟現象。壟斷者能在其市場上保持唯一賣者的優勢地位,是因為其它企業很難進入市場并與之競爭。產生壟斷的原因有三:一是資源壟斷。企業生產經營所需關鍵資源由一家或數家企業擁有,如電網、自來水、煤氣管道、電話等具有網絡性經營特點的行業。這些行業,由一個廠家生產全行業產品的總成本比由多個廠商生產的總成本低,因此獨家生產比多家競爭更有效率,更能夠有效地向消費者提供廉價的商品或服務;二是政府制造壟斷。政府給與一家企業排他性地生產某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權利,企業采用或借助政府行政力量實現市場壟斷。[2]常見的有:地區封鎖、地方保護、設立行政性壟斷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國家指定專營等。三是自然壟斷。又稱經濟壟斷,是指經營者依靠自有的經濟實力、專利以及市場經營策略等取得的壟斷地位。壟斷一旦形成,大企業往往憑借自己在市場地位上或經濟上的優勢,不斷排擠和吞并中小企業,使生產資料、勞動力和勞動產品的生產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以致妨礙公平競爭;壟斷企業或者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制定壟斷價格,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甚至公共利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2025年8月30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反壟斷法》。[3]二、汽車消費者與消費者權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是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要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消費行為的主體僅限于公民個人;第二,消費對象是合法進入流通領域且與個人生活有關的商品和服務;第三,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第四,消費者的消費性質必須是生活性消費?,F實生活中,為了滿足私人用車需求,購買、使用汽車和接受汽車廠商售后服務的個人,即為汽車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法賦予了消費者保障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結社權、求教獲知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權等九項消費權利,對消費者權利的實現直接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汽車行業的壟斷行為(一)限制銷售價格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壟斷協議;第14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壟斷協議。目前我國汽車銷售行業多采用4S店銷售模式,汽車制造商對其每一款車都規定了一個“建議指導價”及“最低零售限價”,這是經銷商不能跨越的界限。如果低于這個價格底限銷售,制造商就會對“不守規矩”的經銷商進行處以高達數萬元的罰款,甚至用取消經銷資格來逼迫經銷商就范。不過,對于加價銷售行為,制造商卻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雖然口頭上強調要保持價格的穩定,制止經銷商哄抬價格,但是真正對此實施“處罰”的卻很少。制造商利用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控制汽車銷售價格,這種人為的“價格限制”,實際就是制造商與銷售商之間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協同行為。該壟斷協議既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又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構成了價格壟斷,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此,我國《反壟斷法》第46條規定,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47條規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二)限制跨地區賣(買)車絕大多數汽車制造商都限制其經銷商跨地區賣車,因擔心被處以重罰,幾乎所有的汽車經銷商都不敢跨地區地把汽車賣給消費者,導致汽車消費者想到外地買車的愿望落空。雖有最低限價一說,但在市場充分競爭的情況下,很多銷售大區的車價不可能保持一致,同一款車,制造商也允許不同的地區銷售價格有所不同。例如,重慶銷售的某款車比成都便宜,但卻很少有成都人到重慶去買該款車,不是成都消費者不想買,而是買不來;也不是重慶車商不想賣,而是不敢賣。因為幾乎所有汽車制造商對經銷商銷售區域都有嚴格的劃分。如果那個經銷商不守規矩把車賣給了區域以外的消費者,那么這個經銷商將面臨高額處罰的風險。更有甚者,同城的經銷商也要嚴格遵守區域限制(銷售區域甚至都細化到某一條街道)。雖然他們可以把車賣給同一城市的任何一位消費者,但是卻不能到別的經銷商地盤去做展示、促銷。為了不招惹禍端,經銷商一般都恪守這個規定。偶爾有個別“膽大”的經銷商暗自串貨,一旦被串貨區域的經銷商發現或者被制造商發現,這家經銷商面臨的處罰就可想而知了。區域劃分限制,實際上是比價格限制的壟斷程度還高!哪里車便宜,消費者就到哪里買乃人之常情,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賦予了消費者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權,但汽車制造商對區域劃分的限制,既不利于經銷商自主經營,又侵害消費者權益,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樣構成壟斷。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14條、46條、47條、50條的規定亦可直接適用。(三)零部件控制現行的4S店銷售制度主要由制造商向4S店提供汽車零部件、規定零部件的價格和維修工時費。4S店維修和配件價格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正是制造商對4S店的專供制度造成的。對于“授權經營”的豪華品牌來說,零部件的供應更是屬于進口渠道的“壟斷”。近日,西安一位消費者直接從天津港購買了一了輛比較便宜的進口豪華車,上個月汽車發生故障后,要求在該品牌西安4S店更換零部件時,卻被該品牌西安4S店拒絕了。消費者被告知:如果要在西安長期維修,必須先繳納數萬元的“進店維修費”,并出具了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國家工商總局在《辦法》中規定,對進口汽車的銷售和維修實行“授權經營”,一家汽車制造商只能在國內設立一家總經銷商,由該總經銷商來負責汽車銷售價格、渠道和售后服務并可以授權在各地開設4S店,進行分銷。該4S店據此認為:消費者既然未從西安買車,西安的4S店就沒有義務為其提供售后服務。四、對汽車行業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我國《反壟斷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由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辦法》規定的雖然是“授權經營”,而非“專賣”,但由于其未把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的法律地位平等化,導致了雙方經濟利益上的不對等,無法使制造商、經銷商雙向選擇,使經銷商始終處于從屬地位;制造商借機制定的霸王條款,不僅使經銷商受到很大約束,對汽車消費者權益的實現也設置了巨大障礙。時至今日,《辦法》難免有違反《反壟斷法》之嫌!如何依托《反壟斷法》切實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大力發展汽車大賣場、連鎖汽車超市和綜合維修廠等銷售服務模式,使消費者買車、修車的地方增加,提供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機會,創造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以促使制造商、經銷商降低價格,提高服務質量,讓汽車消費者得到更多實惠。其次,發達國家對汽車市場的管理經驗值得我國借鑒。作為世界第一大汽車強國,美國消費者遇到維修問題會直接找制造商,而制造商為滿足消費者需求,也會在每個區域設置不同的汽車維修店。美國汽車的銷售模式也是特許經營、專賣店形式,但銷售和售后基本是分開的,只有具備一定規模后才銷售和售后兼營。而近年,美國也出現了汽車商業一條街這樣規模集中的銷售模式。另外,售后方面也逐漸分離出汽車金融、保險、改裝等行業,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還有配套的專業人才培養和資格認證制度設置。[4]當下中國汽車行業銷售水平離美國高專業化的汽車銷售模式差距尚遠,但中國的市場規模正在逐漸接近美國,所以,美國的模式應該是我國發展的方向。目前,一汽奧迪正在引進這種模式。在2025年《辦法》起草時,歐盟作為對壟斷行為制裁最嚴厲的地區,針對這種4S專營店暴露的行業壟斷問題,已經采用了“開放汽車銷售形式”。他們重新制定適應新行業環境的模式,將銷售和維修完全分開,并且改革汽車銷售辦法,允許經銷商多品牌授權經營,出臺了《汽車銷售服務新法規》。[5]該法規規定汽車制造商可享有獨家分銷或選擇性分銷的方式。獨家分銷的特許經銷商應在指定的經營區域內經營,不得在經營區域外從事主動銷售業務,但被動銷售被允許。對于選擇性分銷方式,特許經銷商可以在整個歐盟范圍內設立二級銷售網點;允許從事多品牌銷售業務,但必須設立單獨品牌的展廳。關于售后服務:對于授權維修商,汽車制造商不得限制數量、經營地點;對于獨立維修商,汽車制造商應提供所有相關的技術信息和培訓,并允許使用所有維修零部件。零部件供應方面,允許維修企業使用質量相當的非配套零部件修理汽車。這個法規的特點在于鼓勵專業化銷售和維修,但不設品牌壁壘,不強調3S或4S店模式,其管理理念和實際操作遠比我國《辦法》要先進。在這一政策下,發生了法國消費者越過國境到經濟發展狀況相對較低的西班牙去購買相應品牌轎車的情形就不足為奇了。因為,同一車型,西班牙的價格比法國便宜得多。寶馬和通用也曾經一度要求其汽車銷售商和維修店只能獨家經營自己的品牌汽車。2025年,歐洲寶馬汽車經銷商協會提出訴訟,指責寶馬公司干涉其銷售方式(通用汽車公司也遭類似投訴),歐盟遂對寶馬和通用開始反壟斷調查。隨后,寶馬和通用均作出讓步,同意其汽車代理銷售商和維修店在銷售和維修自身品牌汽車的同時,可兼營其他品牌的汽車;同意使其維修網絡更具開放性:只要符合條件的汽車維修商,均可加入其維修網絡,并有權獲得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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