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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

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

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

服務(以下簡稱深度合成服務),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

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

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深

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

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的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提供深度合成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

倫理道德,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促進深度合成服

務向上向善。

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

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制

定完善業務規范、依法開展業務和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

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危害國家

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

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基于深度合成服務制作發布的新聞信息

的,應當依法轉載互聯網新聞信息稿源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

第七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

全用戶注冊、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信息發布審核、數據

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

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八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

完善服務協議,依法依約履行管理責任,以顯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務

技術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擔信息安全義務。

第九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

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方式,依法對

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進行真實身份信

息認證的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十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深度合成內容管理,采取技

術或者人工方式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的輸入數據和合成結果進行審

核。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

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記錄并留存相關網絡R志。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采取處置措

施,保存有關記錄,及時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相關深度

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

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利用

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辟謠

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的用戶申訴和公眾投

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和反饋處理

結果。

第十三條互聯網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落實上架審

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責任,核驗深度合成類應用程序的

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不予上

架、警示、暫停服務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

第三章數據和技術管理規范

第十四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訓練數據管

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訓練數據安全;訓練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

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

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

取得其單獨同意。

第十五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技術管理,

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生成合成類算法機制機理。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

等工具的,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評估:

(一)生成或者編輯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編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國家利益和社

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別信息的。

第十六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

內容,應當采取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用戶使用的標識,并依照法律、行

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務,可能導致

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的合理位置、區

域進行顯著標識,向公眾提示深度合成情況:

(一)智能對話、智能寫作等模擬自然人進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編輯

服務;

(二)合成人聲、仿聲等語音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

輯服務;

(三)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人物圖像、視

頻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

(四)沉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應當提

供顯著標識功能,芹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可以進行顯著標識。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技術手段刪除、篡改、隱匿本

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深度合成標識。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

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

注銷備案手續。

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

備案手續。

完成備案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

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提供公示信息鏈

接。

第二十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

員能力的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

評估。

第二十一條網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職責對深度

合成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依法予

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發現深度合成服務存在較大信息安全風險

的,可以按照職責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采取暫停

信息更新、用戶賬號注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務提供

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違反本規定的,依

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生成合成類算法制

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網絡信息的技術,包括但不限

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風格轉換、問答對話等生成或者編輯文本內

容的技術;

(二)文本轉語音、語音轉換、語音屬性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語音

內容的技術;

(三)音樂生成、場景聲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非語音內容的技術;

(四)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物屬性編輯、人臉操控、姿態操控

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生物特征的技術;

(五)圖像生成、圖像增強、圖像修復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

內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術;

(六)三維重建、數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編輯數字人物、虛擬場景的

技術。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務的組織、個人。

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是指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組

織、個人。

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

傳播信息的組織、個人。

訓練數據,是指被用于訓練機器學習模型的標注或者基準數據集。

沉浸式擬真場景,是指應用深度合成技術牛成或者編輯的、可供參

與者體驗或者互動的、具有高度真實感的虛擬場景。

第二十四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從事網絡出版服

務、網絡文化活動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符合新聞出版、文

化和旅游、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加

大對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牛

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

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

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辦理的藥品領域(含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涉嫌違

法犯罪案件。

第三條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

間應當加強協作,統一法律適用,健全情況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

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

第四條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藥品領域涉嫌犯

罪案件,對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

院通報,根據辦案需要依法出具認定意見或者協調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

驗結論,依法處理不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已給予刑事處罰,

但仍應當給予行政紀罰的案件。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藥品領域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受理、審查工

作。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對藥品監管部門商請協助

的重大、疑難案件,與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執法聯動,對明顯涉嫌犯罪的,

協助采取緊急措施,加快移送進度。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對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動和公

安機關有關立案偵查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危害藥品

安全刑事案件,準確適用財產刑、職業禁止或者禁止令,提高法律震懾

力。

第二章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

第八條藥品監管部門在依法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

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立案追訴標準等規

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公安

機關移送。對應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

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

告。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

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批準移送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

機關移送;不批準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九條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

列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書,載明移送機關名稱、違法行為涉嫌

犯罪罪名、案件主辦人及聯系電話等。案件移送書應當附移送材料清單,

并加蓋移送機關公章;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載明案件來源,查獲情況,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

(三)涉案物品清單,載明涉案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征、存放地

等事項,并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表明涉案物品來源的相關材料-;

(四)對需要檢驗檢測的,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論及檢驗

檢測機構資質證明;

(五)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認定意見等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有鑒定意見的,應附鑒定意見。

對有關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還應當附行政處罰決定

書和相關執行情況。

第十條公安機關對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出具

接受案件的回執或者在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

公安機關審查發現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

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機關在3日內補正,公安機關不得以材料

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機關審查發現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證據不充分的,可以就證明

有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等提出補充調查意見,由移送機關補充調查并及

時反饋公安機關。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補正的,移送機關應當向公安

機關作出書面說明。根據實際情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自行調查。

第十一條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

依法實施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藥品監管部門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應當向藥品監管部門提出檢察意見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藥

品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之日起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

將案件移送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自

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案件較為復雜的,

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

況下,受案單位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再延長30日作出決定。

接受案件后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

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通知移送機關,抄送同

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退回移送

機關,并書面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

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移送機關,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移送機關。

第十三條藥品監管部門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

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

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

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藥品監管部門提請復議的

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機關。

移送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

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第十四條藥品監管部門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案件,應

當提供立案監督建議書、相關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立案

后撤銷案件決定及說明理由的材料,復議維持不予立案決定的材料或者

公安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材料。

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五條藥品監管部門對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依法作

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

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

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

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

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

出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判決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但依法需

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

關閉、限制從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行政處罰的除外。

已經作出罰款行政處罰并已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處

罰金時,在罰金數額范圍內對已經執行的罰款進行折抵。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公安機關

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并執行完畢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藥品監管部門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辦理時間,

不計入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對發現的藥品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

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

依法應當予以行政公罰的,應當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藥品監管部

門。

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核查,按照行政處

罰程序作出立案、不立案、移送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

日內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

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藥品監管部門處理,并

提出檢察意見。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書之日起2個月內向

人民檢察院通報處理情況或者結果。

人民法院對作出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藥品監管部門處理,

并可以提出司法建議。

第十八條對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應當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

需要配合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給予配合。

對于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還應當由藥品監管部

門作出吊銷許可證件等行政處罰的,需要人民法院提供生效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供。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

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對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

管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

《關于辦理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公

通字(2011)14號)相關規定執行。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

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

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印發

的《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多次實施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未經處理,且依

法應當追訴的,涉案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二十一條藥品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

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

作為證據使用;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藥品監管部門查處危害藥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相關規定,

認為需要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在依法作出其他種類的

行政處罰后,參照本辦法,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決定是

否行政拘留。

第三章涉案物品檢驗、認定與移送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危害藥品安全

犯罪案件,商請藥品監管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協助的,藥品監

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辦理的法定

時限要求積極協助,及時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并承擔相關費用。

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其設置或者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協調設立檢驗

檢測綠色通道,對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檢驗檢測實行優先受理、優

先檢驗、優先出具檢驗結論。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

察院、人民法院通報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名單、檢驗檢測資質及項目等信

息。

第二十五條對同一批次或者同一類型的涉案藥品,如因數量較大

等原因,無法進行全部檢驗檢測,根據辦案需要,可以依法進行抽樣檢

驗檢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符合行政執法規范要求的

抽樣檢驗檢測結果予以認可,可以作為該批次或者該類型全部涉案產品

的檢驗檢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

款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三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假藥、劣藥,能夠根

據在案證據材料作出判斷的,可以由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出具認定

意見。

對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

款的其他規定認定假藥、劣藥,或者是否屬于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

第三款第六項規定的假藥、劣藥存在爭議的,應當由省級以上藥品監管

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出具質量檢驗結論。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足以嚴

重危害人體健康”難以確定的,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認

定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對于是否屬于民間傳統配方難以確定的,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管

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二十七條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檢驗檢測,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

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必要時,檢驗機構可以使用經國

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出具

檢驗結論。

第二十八條藥品監管部門依據檢驗檢測報告、結合專家意見等相

關材料得出認定意見的,應當包括認定依據、理由、結論。按照以下格

式出具結論:

(一)假藥案件,結論中應當寫明“經認定,……為假藥”;

(二)劣藥案件,結論中應當寫明“經認定,……為劣藥”;

(三)妨害藥品管理案件,對屬于難以確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

康”的,結論中應當寫明“經認定,當事人實施……的行為,足以嚴重

危害人體健康”;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

療器械案件,結論中應當寫明“經認定,涉案醫療器械……不符合……

標準,結合本案其他情形,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五)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件,結論中應當寫明

“經認定,涉案化妝品……不符合……標準或者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

其他案件也應當寫明認定涉嫌犯罪應具備的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九條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辯護律

師、法定代理人,在涉案物品依法處置前可以提出重新或者補充檢驗檢

測、認定的申請。提出申請的,應有充分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三十條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處藥品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妥善保

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

藥品監管部門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需要進行檢驗檢測的涉案物品,應當由

法定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結論。

第三十一條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

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

理交接手續。

對于已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涉案物品,藥品監管部門

于交接之日起解除查封、扣押,由公安機關重新對涉案物品履行查封、

扣押手續。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和

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時,因客觀條件限制,或者涉案物品對保管條件、

保管場所有特殊要求,或者涉案物品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在采取必要措

施固定留取證據后,可以委托藥品監管部門代為保管和處置。

公安機關應當與藥品監管部門簽訂委托保管協議,并附有公安機關

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的清單。

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過

程中對涉案物品的調取、使用及檢驗檢測等工作。

藥品監管部門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推薦具備保

管條件的第三方機構代為保管。

涉案物品相關保管、處置等費用有困難的,由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公

安機關等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章協作配合與督辦

第三十三條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

召開聯席會議,推動建立地區間、部門間藥品案件查辦聯動機制,通報

案件辦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辦案協作、涉案物品處置等重大問題。

第三十四條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

當建立雙向案件咨詢制度。藥品監管部門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

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人

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

性問題咨詢藥品監管部門。受咨詢的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書

面咨詢的,應當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重

大案件的聯合督辦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下列重大案

件實行聯合督辦:

(一)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引發公共安全事件,對公民牛命健康、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

害、損失的案件;

(三)跨地區,案情復雜、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聯合督辦的重大案件C

第三十六條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反藥品領域法律

法規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

檢察院通報。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

以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

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

財產權利的措施。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第三十七條藥品監管部門對明顯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查處、移送

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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