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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110
CCSA90
52
貴州省地方標準
DB52/T1855—2024
重大活動特種設備安全保障性檢驗規范
電梯
Specificationforsafetyinspectionofspecialequipmentformajor
events—Elevator
2024-09-20發布2025-01-01實施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52/T1855—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基本要求...........................................................................1
5職責...............................................................................2
6保障性檢驗內容.....................................................................3
7保障性檢驗程序.....................................................................3
附錄A(資料性)電梯保障性檢驗意見通知書.............................................5
附錄B(規范性)保障性檢驗項目內容要求...............................................7
附錄C(規范性)檢驗中止通知單......................................................18
附錄D(資料性)保障性檢驗報告格式..................................................19
I
DB52/T185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貴州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提出。
本文件由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貴州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黔東南州特種設備檢驗所、畢節市特種設備檢驗所、
銅仁市特種設備檢驗所、貴州飯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劉宏宇、鄒志勇、胡杰、劉志鵬、符杰、欒瑋、卿筑琥、付勇、王俊、楊昆旭、
張富春、禹海生、朱毅、王道進、李賢均、徐平升、周揚、羅力、黃雄武、胡鵬飛、陳虎、楊禛、
梁栩嘉、龍煥、楊倫、葛紅、劉松、顧曼先、鄧異凡、饒家豪、邵德強、孫中梁、唐國鋒、楊勝友、
王亨清、吳昌林、蔡李廣、張光洪、劉楠。
II
DB52/T1855—2024
重大活動特種設備安全保障性檢驗規范電梯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曳引驅動電梯、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重大活動保障性檢驗的基本要求、機構職責、
檢驗內容以及檢驗程序等。
本文件適用于曳引驅動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重大活動保障性檢驗。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7024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TSG08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TSGT5002電梯維護保養規則
TSGT7001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
3術語和定義
GB/T70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重大活動majorevents
具有重大意義或者重要國際影響的會議、會展、賽事、紀念、慶典等活動。
保障性檢驗guaranteedtesting
針對重大活動所涉及的特種設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對其性能進行查證性、補充性的檢驗活動。
授權部門authorizationdepartment
授權開展保障性檢驗的部門。
4基本要求
保障性檢驗應遵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授權部門的要求。
保障性檢驗不能替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檢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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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責
授權部門職責
5.1.1確定需進行保障性檢驗的電梯并及時通知涉及保障性檢驗相關單位。
5.1.2協調檢驗機構、使用單位、維保單位開展保障性檢驗。
5.1.3必要時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
5.1.4根據保障性檢驗情況及時調整需保障的電梯。
監管部門職責
5.2.1督促使用單位進行保障性檢驗申報。
5.2.2督促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及時整改檢驗發現問題。
檢驗機構職責
5.3.1根據本文件要求制定保障性檢驗作業指導書。
5.3.2按照授權部門統一部署,對接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做好電梯安全保障性檢驗相關工作。
5.3.3及時安排檢驗人員按照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開展保障性檢驗工作。
5.3.4對保障性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監管部門,并向使用單位出具電梯保障性檢驗意見通
知書(二)(樣式見附錄A);對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報告授權部門。
5.3.5檢驗完成后,現場出具電梯保障性檢驗意見通知書(樣式見附錄A),并及時向授權部門和監管
部門報送檢驗結果。
使用單位職責
5.4.1按照TSG08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的要求全面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電梯
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及重大活動電梯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5.4.2指定保障性檢驗工作期間聯絡人,負責檢驗申請、工作聯絡、檢驗配合、問題整改、應急救援
及故障搶修等事宜。
5.4.3建立電梯困人,故障等異常情況上報制度。
5.4.4按照本文件7.2.1條的要求做好保障性檢驗前準備工作。
5.4.5應保證重大活動期間,電梯運行環境條件符合其設計文件要求。
5.4.6應保證重大活動期間電梯轎廂內無線通訊暢通。
5.4.7對于人員集中的大型活動,應加強人員疏導。
5.4.8根據檢驗機構出具的電梯保障性檢驗意見通知書(二)及時整改。
維護保養單位職責
5.5.1按照TSGT5002的要求落實維護保養責任,制定安全保障工作方案,配合使用單位做好電梯安
全保障工作。
5.5.2應根據日常維護保養情況,對電梯進行全面、細致的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保養過程中發現的集
中不符合項目,消除安全隱患,使電梯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5.5.3應安排專業人員配合檢驗機構進行電梯保障性檢驗。
5.5.4根據檢驗機構出具的電梯保障性檢驗意見通知書(二)配合使用單位及時整改。
5.5.5建立重大活動期間24小時值守制度,并按使用單位要求安排人員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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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障性檢驗內容
保障性檢驗包含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技術資料查閱以及設備本體檢查三方面,具體內容見附錄B。
7保障性檢驗程序
檢驗申請及受理
7.1.1使用單位應根據授權部門要求及時向檢驗機構申請保障性檢驗并提供相關資料。
7.1.2檢驗機構應根據授權部門要求及時安排檢驗人員實施檢驗。
現場檢驗
7.2.1現場檢驗條件準備
對電梯整機進行保障性檢驗時,檢驗現場應當具備以下檢驗條件:
a)進行整機檢驗時,供電電壓及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符合相關規定,配備現場所需的試驗器材;
b)相關區域沒有與電梯運行無關的物品和設備,進行了必要的封閉和防護,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
驗的警示標志;
c)電梯地坑不應有積水;
d)特殊情況下,電梯設計文件對溫度、濕度、電壓、環境空氣條件等進行了專門規定的,檢驗現
場的溫度、濕度、電壓、環境空氣條件等還應當符合電梯設計文件的規定。
7.2.2檢驗人員管理
應配備和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現場或者使用單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規定。
7.2.3中止檢驗
對于超期未檢驗或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電梯,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危險或電梯不能正常運行,檢驗
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但應向受檢單位出具中止檢驗通知單(樣式見附錄C)說明原因。
7.2.4儀器設備與器具
檢驗用的儀器設備和計量器具應當按照規定經過檢定、校準。
7.2.5檢驗結論判定
檢驗結論綜合判定原則如下:
a)本規范附錄B規定的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合格”,應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一);
b)本規范附錄B規定的檢驗項目存在不合格的,判定為“不合格”,應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二)。
7.2.6復檢
對于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檢驗機構應當按本文件有
關規定,結合前次檢驗和整改情況,開展復檢工作,并按照本文件7.2.5條判定檢驗結論。
檢驗報告出具
7.3.1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根據授權部門要求出具檢驗報告(報告格式參見附錄D)或檢驗意見通
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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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檢驗報告應經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
檢驗資料匯總存檔
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將以下檢驗資料匯總存檔,至少保存6年:
a)檢驗記錄和報告(出具時);
b)檢驗意見通知書;
c)與檢驗有關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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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錄A
(資料性)
電梯保障性檢驗意見通知書
A.1電梯保障性檢驗意見通知書
見表A.1和A.2。
表A.1電梯保障性檢驗意見通知書(一)
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
序號設備類別注冊代碼單位內編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經保障性檢驗,以上電梯檢驗項目全部符合《重大活動特種設備安全保障性檢驗規范電梯》
(DB52/T***--20**)附錄B中要求,檢驗合格。
檢驗:日期:
檢驗機構(章)
審核:日期:
檢驗日期:年月日
批準:日期:
使用單位負責人:日期:年月日
使用單位聯系電話:
注1:本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檢驗機構存檔,一份送受檢單位,一份送授權部門。
注2:本意見通知書僅對設備檢驗時的狀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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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電梯保障性檢驗意見通知書(二)
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
經保障性檢驗,你單位電梯存在不符合《重大活動特種設備安全保障性檢驗規范--電梯》(DB52/T***--20**)附錄B中
的檢驗項目要求,如下表所列。
序號設備類別注冊代碼單位內編號不符合項目及描述
1
2
3
4
5
6
7
8
9
10
檢驗:日期:
檢驗機構(章)
審核:日期:
檢驗日期:年月日
批準:日期:
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日期:年月日
使用單位聯系電話:
注1:本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檢驗機構存檔,一份送受檢單位,一份送授權單位。
注2:本意見通知書僅對設備檢驗時的狀況負責。
注3:整改完成后及時通知檢驗機構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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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錄B
(規范性)
保障性檢驗項目內容要求
B.1通則
曳引驅動電梯保障性檢驗內容應滿足本文件B.2和B.3的要求。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保障性檢驗
內容應滿足本文件B.2和B.4的要求。
B.2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
B.2.1技術資料
見表B.1和表B.2。
表B.1使用單位提供技術資料
序號項目內容
1.1使用登記使用登記資料,內容與實物相符
1.2維保合同使用單位與取得相應資格單位簽訂在有效期內的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內容至少包括:組織架構、安全檢查、應急預案、
1.3使用單位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宣傳與教育、監督與評估、持續改進、異常情況上報等)建立情況
1.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重大活動保障期間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建立情況
表B.2維護保養單位提供技術資料
序號項目內容
2.1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維護保養記錄及維修記錄
電梯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內容至少包括:值守制度、配合使用單位上報異常情
2.2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況及應急救援預案等)建立情況。
B.3電梯設備本體檢查
B.3.1曳引驅動電梯
B.3.1.1機房及相關設備
見表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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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機房及相關設備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a)◆能夠從井道外獨立地測試每個制動組;
b)制動器動作靈活,制動時制動閘瓦(制動鉗)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制動盤)上,電
梯運行時制動閘瓦(制動鉗)與制動輪(制動盤)不發生摩擦,制動閘瓦(制動鉗)以及制動輪
3.1制動器(制動盤)工作面上無油污;
c)對于需要定期拆解保養的柱塞式電磁鐵型式的杠桿鼓式制動器,維護保養單位按照受檢
電梯制造(改造)單位(該單位已經注銷時,按照相應驅動主機的制造單位或者型式試驗機
構)的要求進行了拆解保養,并且提供了拆解保養過程的視頻或者照片等見證資料。
曳引輪繩槽(帶
3.2檢查曳引輪繩槽(帶槽)是否無缺損或者不正常磨損。
槽)
a)對于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能夠通過持續手動操作的機械裝置或者由自動充電的緊急電
源供電的電氣裝置打開驅動主機制動器,并且該裝置的失效不會導致制動功能的失效;
b)手動松開制動器后僅在重力作用下轎廂(運載裝置)不能移動時,能夠通過手動機械裝
置、獨立于主電源供電的手動操作電動裝置或者其他措施將轎廂(運載裝置)移動到附近層
手動緊急操作裝
3.3站;
置
c)如果電梯的移動可能帶動手動機械裝置,該裝置是平滑和無輻條的輪子;
d)★如果手動機械裝置可以從驅動主機上拆卸或者脫出,設有最遲在其連接到驅動主機時
起作用的電氣安全裝置;
e)在緊急操作處,易于檢查轎廂是否在開鎖區域。
a)緊急電動運行控制功能有效;
緊急電動運行控
3.4b)操作緊急電動運行開關后,依靠持續按壓的按鈕來控制轎廂運行,按鈕上或者其附近清
制
晰地標明運行方向;進行緊急電動運行操作時,易于觀察轎廂是否在開鎖區域。
緊急和測試操作
3.5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功能有效。
屏
☆當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內、轎門開啟且層門鎖釋放時,門回路監測系統是否對檢查轎門關閉
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層門鎖緊裝置鎖緊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或者轎門電氣安全裝置
3.6門回路監測功能
和層門電氣安全裝置所構成的電路,以及監控信號的正確動作進行監測,監測到故障時是否
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
制動器狀態監測☆檢查其是否能夠監測制動器的每組制動力或者每次動作時每組機械部件的正確動作(松開或
3.7
功能者制動),當監測到失效時,是否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
a)限速器
1)各調節部位封記完好,運轉時無碰擦、卡阻、轉動不靈活等現象,動作正常;
2)動作速度符合要求。
b)電氣安全裝置
1)限速器或者其他裝置上設置的在轎廂(運載裝置)上行、下行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
3.8限速器
動作的電氣安全裝置;
2)對于安全鉗釋放后限速器不能自動復位的,用于驗證限速器復位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
3)用于檢查限速器繩斷裂或者過分伸長的電氣安全裝置;
4)轎廂(運載裝置)上設置的在轎廂(運載裝置)安全鉗動作以前或者同時使驅動主機停止運轉
的電氣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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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2井道及相關設備
見表B.4。
表B.4井道及相關設備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a)安全門不能向井道內開啟,其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35m;門上裝有用鑰
匙開啟的鎖,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井道內
4.1中間安全門將門打開:驗證門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
b)在井道外,安全門附近設有包含“電梯井道——危險未經允許禁止入內”文字的警示
標志。
檢查極限位置限制裝置是否能夠在轎廂(運載裝置)、對重接觸緩沖器之前或者柱塞接觸緩
4.2極限位置限制裝置沖停止裝置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緩沖器被壓縮或柱塞在緩沖停止區的期間能夠保持其作用
狀態。
a)緩沖器無松動、明顯傾斜、斷裂、塑性變形、剝落、破損、嚴重銹蝕等現象;
b)耗能型緩沖器液位應當正確,驗證柱塞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
4.4緩沖器c)對重緩沖器附近設有清晰的對重越程距離標識;
d)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距離不超過對重
越程距離標識上標注的最大允許值。
檢查懸掛鋼絲繩、補償鋼絲繩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無籠狀畸變、繩股擠出、扭結、部分壓扁、彎折、嚴重銹蝕、鐵銹填滿繩股間隙、直徑
小于其公稱直徑的90%等達到報廢條件的現象;
(2)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注)不超過下表所列數值。
一個捻距斷絲數量
鋼絲繩類型
4.5鋼絲繩斷絲的形式
6×198×199×19
均布在外層繩股上243034
集中在一或者兩根外層繩股上81011
一根外層繩股上相鄰的斷絲444
股谷(縫)斷絲111
注:斷絲數的參考長度為一個捻距,約為6d[d表示鋼絲繩的公稱直徑,單位為毫米(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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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3轎廂
見表B.5。
表B.5轎廂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5.1使用標識轎廂內使用標識、電梯救援提示牌、使用須知等齊全有效。
轎廂內的緊急報警裝置采用由應急電源供電的雙向對講系統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如果電
緊急報警裝置(對講
5.2梯行程大于30m或者轎廂內與進行緊急操作處之間無法直接對話,則在轎廂內和進行緊急
系統)
操作處還設置由應急電源供電的雙向對講系統或類似裝置。
a)轎廂正常照明和通風有效,轎廂照明確保在控制裝置上和在轎廂地板以上1.0m且距
5.3轎廂照明及通風轎壁至少100mm的任一點的照度不小于100LX(GB7588.1-2020)。
b)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的情況下,由緊急電源供電的應急照明能夠自動投入工作。
對已按增加檢驗項目實施安裝監督檢驗的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以及執行《省市場監管局
5.4視頻監控關于增加電梯檢驗項目的通知》(黔市監特函〔2019〕53號)文件的電梯,應當安裝電梯
視頻運行監控系統。
B.3.1.4轎門與層門
見表B.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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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6轎門與層門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測量門關閉后的間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對于乘客電梯不大于6mm;對于載
6.1門間隙貨電梯不大于10mm;
b)在水平滑動層門和折疊層門最快門扇的開啟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個最不利的
點,本條第a)項所述的間隙對于旁開門不大于30mm,對于中分門其總和不大于45mm。
自動水平滑動門關閉過程中人員通過入口時,保護裝置是否能夠自動使門重新開啟。
6.2門再開啟保護裝置對于未按照前款要求對門再開啟保護裝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檢查當人員通過入口被
正在關閉的門扇撞擊或者將被撞擊時,保護裝置是否能夠自動使門重新開啟。
a)層門和轎門正常運行時無脫軌、機械卡阻或者錯位現象;
b)層門導向裝置失效時,層門保持裝置能夠使層門保持在原有位置;
6.3門的運行和導向
c)◆在層門底部保持裝置上或者其附近設有識別保持裝置最小嚙合深度的標記,并且
層門底部保持裝置的嚙合深度不小于標記所示的最小嚙合深度。
a)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自動關閉層門裝置能夠使開啟
的層門關閉;
6.4自動關閉層門裝置
b)自動關閉層門裝置采用重塊的,其防止重塊墜落的措施保持有效;對于防爆電梯,無
火花措施保持完好。
a)每個層門均能夠被專用鑰匙從外面開啟;緊急開鎖后,在層門閉合時門鎖裝置未保持
在開鎖位置;
6.5緊急開鎖
b)◆如果只能通過層門進入底坑,則從底坑爬梯并且在高度1.80m內和最大水平距離
0.80m范圍內能夠安全地觸及門鎖,或者能夠通過永久設置的裝置從底坑中打開層門。
a)鎖緊動作由重力、永久磁鐵或者彈簧來產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鐵或者彈簧失效,重
力也不能導致開鎖;
b)轎廂(運載裝置)在鎖緊元件嚙合不小于7mm時才能啟動;
6.6門的鎖緊與閉合c)檢查層門、轎門鎖緊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
d)每個層門和轎門的閉合均由電氣安全裝置來驗證;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
的門扇組成,則未被鎖住的門扇上設有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其閉合狀態;與門的驅動部
件直接機械連接的轎門門扇可以不設置電氣安全裝置。
a)☆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外時,轎門開門限制裝置能夠防止轎廂內的人員打開轎門離開轎
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及廂;
6.7
轎門的開啟b)☆在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允許的最大制停距離范圍內,打開對應的層門后,能夠不
用工具(三角鑰匙或者永久性設置在現場的工具除外)從層站處打開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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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5功能試驗
見表B.7。
表B.7功能試驗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對平衡系數進行確認或者測試,判定其是否在0.40~0.50之間,并且符合制造(改造)單
7.1平衡系數測試
位的設計值。
a)檢查機房內或者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上是否設有清晰的應急救援程序;
b)建筑物內的救援通道是否保持通暢,應急救援人員是否能夠無阻礙地抵達實施緊急操
7.2應急救援試驗作的位置,以及各層站處;
c)在空載狀態下,按應急救援程序實施操作,觀察是否能夠安全、及時地解救被困人
員。
a)轎廂(運載裝置)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
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下行。觀察限速器、安全鉗動作是否可靠,試驗后,未出現對電梯
限速器-安全鉗聯動正常使用有不利影響的損壞。
7.3
試驗b)對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
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上行。觀察限速器、安全鉗動作是否可靠,試驗后,未出現對電梯
正常使用有不利影響的損壞。
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運行的工況使緩沖器被壓縮,轎廂(運載裝置)、對重停在其上再離
7.4緩沖器試驗開后,觀察緩沖器是否未出現對電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響的損壞(如明顯傾斜斷裂、塑性
變形、剝落、破損等)。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試驗
a)試驗方法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
7.5檢查控制柜或者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上是否標有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試驗方法。
置試驗
b)電氣安全裝置
檢查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上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是否有效。
a)試驗方法
檢查控制柜或者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上是否標有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動作試驗方法。
b)電氣安全裝置
檢查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上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是否有效。
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c)監測功能
7.6
置試驗采用存在內部冗余的制動器作為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制停部件的,檢查當制動器機械部
件動作(松開或者制動)失效或者制動力不足時,是否能夠關閉轎門和層門,并且能夠防止
電梯正常運行。
d)試驗
按照試驗方法進行動作試驗,觀察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動作是否可靠。
a)轎廂空載,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而驅動主機按電梯上行方向旋轉時,觀察懸掛裝置是
空載工況曳引能力試否相對曳引輪打滑,或者驅動主機停止運轉;
7.7
驗b)轎廂空載,以額定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觀察轎廂(運載
裝置)是否完全停止。
12
DB52/T1855—2024
表B.7(續)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對于當次保障性檢驗需要進行“125%額定載重量制動試驗”的電梯,或者發現轎廂自重發
生變化等可能影響轎廂超載保護裝置有效性的情況,采用在轎廂內施加載荷的方式進行轎
廂超載保護裝置試驗(注1),觀察是否最遲在轎廂內載荷達到110%額定載重量時能夠檢測
轎廂超載保護裝置出超載,防止電梯正常啟動及再平層,并且轎廂內有聽覺和視覺信號提示,自動門完全開
7.8
試驗啟,手動門保持在未鎖緊狀態。
對于未按照前款要求對轎廂超載保護裝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允許轎廂內只提供聽覺
信號或者視覺信號。
注:非本條所述的其他情況下,可以采用模擬超載狀態的方式進行驗證。
轎廂分別空載額定速度上、下運行,觀察呼梯、樓層顯示等信號系統是否功能有效、指示
7.9運行試驗
正確、動作無誤,轎廂平層良好,無異常現象發生。
采用TSGT7001—2023中第A1.3.14條所述的方法,對電梯的機房內噪聲、轎廂內噪聲和
7.10噪聲測試
開門處噪聲進行測試,確認各測量位置處噪聲。
a)啟動加速度和制動減速度最大值均不應大于1.5m/s2,當電梯額定速度為1.0m/s至
2.0m/s時,測量A95加、減速度不應小于0.5m/s2,當電梯為2.0m/s至6.0m/s
時,測量A95加、減速度不應小于0.7m/s2;
7.11電梯乘運質量測試
b)轎廂運行在恒加速度區域內的垂直(Z軸)振動的最大峰值不應大于0.3m/s2,A95
峰值不應大于0.2m/s2;電梯轎廂運行期間水平(X軸和Y軸)振動的最大峰值不應
大于0.2m/s2,A95峰值不應大于0.15m/s2。
7.12其它
注1:對于允許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電梯,標有★的項目可以不檢驗。
注2:標有☆的項目,未按照《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T7001-2009,含第2號、
第3號修改單和TSGT7001-2023)進行過監督檢驗的,保障性檢驗時可以不檢驗。
注3:標有◆的項目,未按照《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T7001-2023)進行過監
督檢驗的,保障性檢驗時可以不檢驗。
注4:標有?的項目,僅適用于《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T7001-2023)4.1條
第(2)項所述電梯的保障性檢驗。
13
DB52/T1855—2024
B.3.2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
B.3.2.1驅動與轉向站及相關設備
見表B.8。
表B.8驅動與轉向站及相關設備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a)受檢設備出入口附近設有緊急停止開關,必要時增設附加緊急停止開關,以使緊急停止
開關之間的距離不超過30m(適用于自動扶梯)或者40m(適用于自動人行道);
3.1緊急停止開關b)各緊急停止開關標識清晰,對于位于扶手裝置高度1/2以下的緊急停止開關,在扶手裝
置高度1/2以上的醒目位置還設有直徑至少為80mm的紅底白字“急停”指示標記,箭頭指
向該開關。
B.3.2.2安全裝置
見表B.9。
表B.9安全裝置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a)梳齒板梳齒完好,無缺損;
b)梳齒板梳齒與踏面齒槽的嚙合深度至少為4mm,梳齒槽根部與踏面的間隙不超過4mm;
4.1梳齒與梳齒板
c)◆梯級或者踏板進入梳齒板處有異物卡入,并且梳齒與梯級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嚙合而
導致梳齒板與梯級或者踏板發生碰撞時,受檢設備能夠自動停止運行。
非操縱逆轉保★檢查梯級、踏板或者膠帶改變規定運行方向時,非操縱逆轉保護裝置是否能夠使自動扶梯
4.2
護或者傾斜角不小于6°的自動人行道自動停止運行;故障鎖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檢查直接驅動梯級、踏板或者膠帶的元件斷裂或者過分伸長時,受檢設備是否能夠自動停
4.3驅動元件保護
止運行;故障鎖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檢查驅動裝置與轉向裝置之間的距離發生過分伸長或者縮短時,受檢設備是否能夠自動停止
4.4距離縮短保護
運行。
◆對于設有圍裙板防夾開關的自動扶梯,檢查夾入梯級和圍裙板之間的異物最遲到達圍裙板
圍裙板防夾開
4.5防夾開關處時,該開關是否能夠有效動作,使自動扶梯在該梯級到達梳齒板前自動停止運
關
行。
a)◆梯級、踏板或者膠帶完好,無破損;
b)◆在工作區段內的任何位置,從踏面測得的兩個相鄰梯級或者踏板之間的間隙不大于
4.6梯級、踏板
6mm;在自動人行道過渡曲線區段、如果踏板的前緣和相鄰踏板的后緣嚙合,其間隙允許增
至8mm。
梯級、踏板缺檢查由梯級或者踏板缺失而導致的缺口從梳齒板位置出現之前,電氣安全裝置是否能夠使受
4.7
失保護檢設備自動停止運行;故障鎖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14
DB52/T1855—2024
表B.9(續)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檢查梯級或者踏板下陷導致不再與梳齒嚙合時,電氣安全裝置是否能夠使受檢設備自動停
梯級、踏板下
4.8止運行,并且下陷的梯級或者踏板不會到達梳齒與踏面相交線;故障鎖定功能是否保持有
陷保護
效。
工作制動器狀★檢查受檢設備啟動后而工作制動器沒有松開時,電梯安全裝置是否能夠使驅動主機立即停
4.9
態監測功能止運行;故障鎖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a)檢查在附加制動器動作開始時是否能夠強制切斷控制電路;
b)在工作制動器松開狀態下,受檢設備下行時觸發附加制動器動作,觀察附加制動器是否
附加制動器試
4.10能夠使受檢設備可靠制停;
驗
c)如果受檢設備設有兩個及以上驅動主機,并且采用工作制動器互為附加制動器時,檢查
每一制動器是否均符合本條第a)和第b)項的要求。
B.3.2.3扶手裝置和圍裙板
見表B.10。
表B.10扶手裝置和圍裙板
部件(部位)
序號相關項目及要求
或功能
a)扶手帶完好,表面無龜裂、剝離、嚴重磨損,扶手帶單一開裂處最大裂紋寬度不大于
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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