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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927-1937年河南田賦:制度、困境與社會影響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1927-1937年,中國處于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這一階段在政治、經濟與社會等多方面均經歷著深刻變革。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在經濟領域采取了統一財政的舉措,將全國財政劃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并把田賦收入劃歸地方。這一決策使田賦成為地方收入的主要來源,特別是對于河南這樣的農業大省而言,田賦在地方財政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1935年河南稅收預算收入為1190萬元,田賦就達到660萬元,占總數的55%。田賦,作為土地稅,自古以來便是國家主要稅收之一。在這一時期,河南田賦不僅包含正稅,還有繁多的附加稅以及變相的田賦攤派。1928年,國民政府雖規定田賦附加總額不得超過原有正稅,但地方為彌補收入不足,尤其是在裁撤厘金之后,附加攤派現象愈發嚴重。據統計,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賦附加種類有42種之多,當時各縣普遍存在的就有串捐、補助捐、政治警察附捐等11種。這些附加和攤派致使農民負擔急劇加重,農村經濟陷入困境,社會矛盾日益尖銳。農民不僅要承受沉重的賦稅壓力,還要應對征收過程中的種種弊端,如征收人員的額外浮收、有權有勢者的賦稅轉嫁等。在此背景下,研究1927-1937年河南田賦具有重要的學術與現實意義。從學術層面來看,有助于深化對近代中國財政制度演變的認識。田賦制度作為財政制度的關鍵組成部分,其在這一時期的變革與發展,反映了當時財政體制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艱難歷程。通過對河南田賦的研究,能夠深入剖析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的關系、田賦征收制度的演變及其背后的政治經濟因素,為中國近代財政史的研究提供豐富的資料和新的視角。同時,也能從側面反映出當時農村社會的經濟結構和農民的生活狀況,對于理解近代中國社會的變遷具有重要價值。從現實意義而言,對當今財政政策的制定和“三農”問題的解決具有啟示作用。盡管時代不同,但財政與農業、農村、農民的關系始終緊密。回顧這一時期河南田賦的歷史,能為當前合理調整財政收支結構、優化稅收制度提供歷史借鑒。深刻認識到不合理的賦稅制度對農村經濟和農民生活的負面影響,從而在制定政策時更加注重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1.2研究目的與方法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1927-1937年河南田賦的諸多方面,全面揭示這一時期河南田賦的真實面貌,探究其在政治、經濟與社會領域產生的深刻影響。具體而言,通過對河南田賦正稅和附加稅的梳理,明確其具體構成與演變過程,深入了解田賦征收制度的細節,分析其存在的弊端,進而研究田賦整理措施及其實施效果。此外,本研究還將著重探討田賦與河南地方財政以及農村社會經濟之間的緊密聯系,力求全面、系統地呈現田賦在當時社會經濟結構中的地位與作用。為實現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文獻研究法是本研究的重要基礎,通過廣泛查閱各類歷史文獻,如當時的政府檔案、財政報告、統計資料以及相關的學術著作和論文等,全面收集與河南田賦相關的信息。這些文獻資料涵蓋了田賦制度的規定、征收數據、政策調整以及時人的評論和分析等內容,為深入了解河南田賦提供了豐富的素材。例如,通過對《河南財政季刊》等資料的研讀,能夠獲取河南田賦征收的具體數據和政策實施情況;參考關吉玉、劉國明所著的《田賦會要》,可以了解當時田賦制度的整體框架和演變脈絡。統計分析法也是本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借助所收集到的統計數據,對河南田賦的征收數額、增長趨勢、附加稅比例等進行量化分析。通過對1927-1937年河南田賦預(概)算數與實收數的統計分析,能夠清晰地了解田賦征收的實際情況,包括征收不足的年份、原因以及田賦整理對征收數額的影響等。對每畝田賦正附稅的統計分析,可以直觀地展現田賦的變化趨勢以及附加稅在其中所占的比重,從而深入揭示田賦對農民負擔和地方財政的影響。案例研究法則為研究提供了更具針對性和具體性的視角。選取河南部分地區的田賦征收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具體問題和現象。以河南淮陽私印串票、偽造縣印向農民征收賦稅的案例為切入點,詳細分析征收人員在田賦征收過程中采取的非法手段及其對農民負擔的加重;通過研究某些地區有權有勢者勾結征收人員轉嫁田賦的案例,揭示田賦征收過程中的不公平現象以及對社會矛盾的激化作用。這些案例研究能夠使研究更加貼近實際,深入挖掘田賦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原因。1.3國內外研究現狀國內對于1927-1937年河南田賦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在田賦制度方面,學者們梳理了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田賦制度的變革,以及河南田賦正稅和附加稅的具體內容與特點。有研究指出,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將田賦收入劃歸地方,使得田賦成為河南地方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一時期河南田賦不僅正稅有其歷史淵源,附加稅更是種類繁多,如《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河南農民田賦負擔研究》中提到,有人統計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賦附加種類有42種之多,當時各縣普遍存在的就有串捐、補助捐等11種,這些附加稅極大地加重了農民負擔。在田賦征收制度及弊端研究上,學界剖析了田賦征收的管理機構、時間、辦法等,以及征收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1927-1937年河南田賦研究》表明,田賦征收存在征收制度不合理、征收人員腐敗、豪強地主抗納田賦和官吏擅加、侵吞糧款等弊端,如河南淮陽私印串票、偽造縣印向農民征收賦稅的案例,就凸顯了征收人員的不法行為。關于田賦與地方財政的關系,研究明確了田賦是河南省財政和縣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并分析了其原因。從統計數據來看,1935年河南稅收預算收入為1190萬元,田賦就達到660萬元,占總數的55%,這充分體現了田賦在地方財政中的重要地位。在田賦與農村社會經濟關系的研究中,普遍認為田賦及其攤派的沉重負擔是導致農村社會貧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的生活水平。國外對這一時期河南田賦的專門研究相對較少,但在關于中國近代經濟史、農村社會研究的相關成果中有所涉及。部分國外學者從宏觀角度分析中國近代財政制度變革對農村經濟和社會結構的影響,為研究河南田賦提供了一定的國際視野和理論參考。如一些研究關注中國傳統農業經濟在近代化進程中的轉型困境,其中就包含了賦稅制度對農業經濟的制約因素,雖未聚焦河南田賦,但對理解河南田賦在全國經濟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一定的啟示。已有研究為深入了解1927-1937年河南田賦奠定了堅實基礎,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現有研究對河南田賦在不同地區的差異研究不夠細致,未能充分考慮河南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狀況不同導致的田賦征收和負擔差異。對田賦征收過程中各利益群體之間的博弈分析不夠深入,如地方政府、征收人員、地主和農民之間的復雜關系及利益沖突未得到全面剖析。在研究方法上,雖綜合運用了文獻研究和統計分析等方法,但對多學科交叉方法的運用還不夠充分,難以從更全面的視角揭示田賦問題的本質。本文將在已有研究基礎上,彌補這些不足,進一步深入探討這一時期河南田賦的相關問題。二、1927-1937年河南田賦制度的歷史沿革2.1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前河南田賦制度清朝時期,河南田賦基本框架主要包含土地稅與丁銀,二者構成了田賦的核心部分。彼時,土地被劃分為不同等級,依據土地的肥沃程度、產出能力等因素確定相應的稅率。肥沃且產出高的上等土地,稅率相對較高;而貧瘠、產出低的下等土地,稅率則較低。這種分級定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賦稅征收的公平性原則,試圖使田賦負擔與土地的收益能力相匹配。例如,在一些土地肥沃、灌溉條件良好的平原地區,如豫北平原,其土地產出豐富,相應的田賦稅率就會高于那些土地貧瘠、靠天吃飯的山區。丁銀則是基于人口征收的賦稅,以成年男子為征收對象。隨著時間的推移,商品經濟逐漸發展,貨幣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為適應這一變化,國家對田賦和丁役的征收方式進行了調整,除了征收部分糧食(漕糧)之外,其余部分開始征收貨幣,這一舉措被稱為“折征”和“丁役銀”。順治十一年(1654年)頒布的《賦役全書》,對田賦和丁銀的繳納規定和辦法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明確了征收的標準、時間、流程等關鍵要素,為田賦征收提供了規范和依據。田賦征收辦法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有本征、折征以及本折各半三種形式。本征即征收實物,如糧食(漕糧)、雜糧(麥、豆、蕎、麻等),這是為了滿足國家對實物物資的需求,保障糧食儲備和軍隊供給等。折征則是將田賦折算為銀兩或其他貨幣形式進行征收,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和貨幣流通的趨勢,方便了賦稅的繳納和管理。本折各半的方式則是綜合了兩者的特點,既征收一定比例的實物,又征收一定比例的貨幣,以平衡不同方面的需求。在實際征收過程中,除了正稅之外,還存在著諸多附加稅。火耗,也叫“耗羨”,是由于將實物換為銀兩后,在零碎銀熔鑄成整塊上繳時會產生損耗,因此在征收田賦時加征火耗。然而,實際征收的火耗遠遠超過了改鑄銀兩時的實際損耗,通常多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甚至更高。這一附加稅的征收,實際上成為了地方政府和征收人員謀取私利的一種手段,加重了農民的負擔。平余是收稅時,每正稅銀兩百兩,提解六錢的附加稅,其用途是充實各衙門的經費。重戥是用銀納稅過秤時,將戥頭暗中加重,從而多征收賦稅,這也是一種隱蔽的加重農民負擔的手段。漕折是各省運往京師的租米(漕糧)換算為銀兩時,通過任意決定換算比例,使換算結果不利于納稅者,從而產生的差額。這些附加稅的存在,使得農民的實際田賦負擔大幅增加,嚴重影響了農民的生活和農業生產的發展。到晚清時期,河南田賦制度發生了顯著變化。鴉片戰爭后,中國社會面臨著深刻的變革,河南田賦也受到了諸多因素的沖擊。列強的侵略和不平等條約的簽訂,使得中國的經濟和財政陷入困境,為了彌補財政虧空,清政府不得不增加賦稅征收。河南作為農業大省,田賦成為了增加賦稅的重要對象,各種附加稅名目層出不窮,不斷加重農民的負擔。咸豐四年(1854年),河南實行按糧津貼,田賦一兩加征津貼一兩,這使得農民的賦稅負擔直接翻倍。厘谷主要在云貴地區實行,但河南也受到了類似政策的影響,一些地方開始征收類似的附加稅,附加比例在10%-20%之間。畝捐在蘇皖等省較為普遍,河南部分地區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每畝加捐20-80文,有的甚至高達400文。沙田捐主要行于廣東沿海,但河南也有一些地方效仿,對沙田等特殊土地進行加征,每畝加征銀二錢。此外,還存在借征與浮收的現象,有些地區漕糧浮收達一倍以上,農民不僅要繳納正常的田賦,還要承受額外的借征和不合理的浮收,生活愈發艱難。這些變化對河南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農民的負擔急劇加重,生活陷入困境。原本就脆弱的農業經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挫,導致農業生產萎縮,農村經濟凋敝。大量農民因無法承受沉重的賦稅負擔,被迫放棄土地,淪為流民,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社會矛盾不斷激化,農民對政府的不滿情緒日益高漲,為社會的動蕩埋下了隱患。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民國時期,對河南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了長期的制約作用,也為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對河南田賦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2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田賦制度改革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中國財政體制迎來重大變革,田賦制度改革成為其中關鍵一環。當時,為實現財政的有序管理與統一規劃,國民政府將全國財政劃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其中田賦收入被劃歸地方,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支柱。這一舉措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現實考量。在當時的經濟格局下,中國仍是以農業經濟為主導,廣大農村地區是經濟的基礎,田賦作為與土地緊密相連的稅收,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特別是對于河南這樣的農業大省,土地廣袤,農業人口眾多,田賦在地方財政中的地位更是舉足輕重。為規范田賦征收,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規定,明確田賦附加總額不得超過原有正稅。這一規定旨在限制地方政府隨意增加農民賦稅負擔,維護農村經濟的穩定和農民的基本利益。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在財政管理上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且在裁撤厘金后,地方財政收入減少,為彌補財政缺口,地方政府往往無視規定,肆意進行附加攤派。據相關統計,1939年出版的《農情報告》對1931-1936年每畝田賦正附稅進行統計,結果顯示田賦呈現先逐漸增加后又漸漸降低的趨勢,其中變動最大的就是附加稅。有人統計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賦附加種類多達42種,當時各縣普遍存在的就有串捐、補助捐、政治警察附捐等11種。地方政府這種有令不行、肆意妄為的行為,使得農民的田賦負擔日益沉重,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1930年,國民政府再次作出規定,從當年起,不得以任何名義再加田賦附加。然而,這一規定如同虛設,并未得到有效執行。省級政府在財政壓力下,率先違反規定進行附加征收,縣級政府也紛紛效仿,層層加碼,使得農民的田賦負擔愈發沉重。農民不僅要承擔沉重的正稅,還要承受名目繁多的附加稅,生活陷入了極度困境。除了田賦正附稅,農民還要面臨攤派的負擔。由于不能隨意增加田賦附加,各縣便采取按畝攤派的辦法。這種攤派事先既無規定征期數額,事后又不見公布用途,完全處于無序和不透明的狀態。常有縣府令該區攤一千元,而區長卻照二千元攤派的情況發生,農民的利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在1934年5月,國民政府召開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這一會議在田賦制度改革歷程中具有重要意義。會議提出了整理田賦的原則,包括減輕偏重的田賦附加、取締攤派、取消包征等。這些原則的提出,旨在解決田賦征收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減輕農民負擔,規范征收行為。同年6月,國民政府頒布命令,永不再增加田賦附加,試圖從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隨意加賦的行為。然而,由于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財政利益上存在分歧,且地方政府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這些改革措施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1935年,河南省開始整理田賦,舉行土地陳報。這一舉措旨在通過對土地的重新清查和登記,明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面積,為田賦征收提供準確的依據,以解決田賦征收中存在的地籍紊亂、課失所憑等問題。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如地方官員的腐敗、土地所有者的隱瞞等,土地陳報工作進展并不順利。1936年,河南省增加田賦預算,但實征數仍然不足,直到1937年,整理田賦才取得微弱的成效。這一過程充分反映了田賦制度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不僅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還面臨著各種現實困難和阻力。2.3河南田賦制度的獨特性在征收標準方面,河南田賦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與一些省份相對統一的征收標準不同,河南田賦的征收標準因土地類型和等級的差異而呈現出復雜的情況。河南土地類型多樣,有肥沃的平原耕地,也有貧瘠的山地和丘陵土地。對于不同類型的土地,田賦征收標準有著明顯的區分。在平原地區,由于土地肥沃,產量較高,田賦征收標準相對較高;而在山地和丘陵地區,土地貧瘠,產量較低,田賦征收標準則相對較低。河南的土地等級劃分細致,依據土壤肥力、灌溉條件、農作物產量等因素,將土地劃分為多個等級,每個等級對應不同的田賦征收額度。這種細致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賦稅征收的公平性原則,試圖使田賦負擔與土地的產出能力相匹配。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土地評估的主觀性和復雜性,以及征收人員的腐敗行為,導致征收標準的執行存在諸多問題,農民往往難以準確了解自己應繳納的田賦數額,容易受到額外的剝削。河南田賦的附加稅種類繁多,這也是其田賦制度的獨特之處。據統計,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賦附加種類有42種之多,當時各縣普遍存在的就有串捐、補助捐、政治警察附捐、自治附捐、建設附捐等11種。這些附加稅的名目繁雜,涉及到地方事務的各個方面,如辦黨、辦自治、修路修衙門、復興農村等,都成為了地方政府增加附加稅的理由。與其他省份相比,河南的附加稅種類不僅數量多,而且征收隨意性大。地方政府往往無視國民政府的規定,隨意增加附加稅的種類和數額,以滿足地方財政的需求。1928年國民政府規定田賦附加總額不得超過原有正稅,但河南地方政府在裁撤厘金后,為彌補收入不足,肆意進行附加攤派,使得附加稅的增長遠遠超過了正稅,農民的負擔急劇加重。在攤派方式上,河南也與其他省份存在差異。當不能隨意增加田賦附加時,河南各縣采取按畝攤派的辦法。這種攤派事先既無規定征期數額,事后又不見公布用途,完全處于無序和不透明的狀態。常有縣府令該區攤一千元,而區長卻照二千元攤派的情況發生,農民根本無法知曉攤派的依據和用途,只能被動接受。這種不規范的攤派方式,使得農民的負擔進一步加重,也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與一些省份相對規范的攤派方式相比,河南的攤派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容易滋生腐敗和不公現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河南田賦制度獨特性的形成有著多方面的原因。河南作為農業大省,農業在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田賦成為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地方政府為了滿足財政需求,往往在田賦征收上做文章,通過增加附加稅和攤派等方式來增加財政收入。南京國民政府在財政體制上賦予了地方政府較大的自主權,對地方田賦征收的監督和管理力度不足。地方政府在執行田賦政策時,往往陽奉陰違,為了自身利益而隨意增加農民的負擔。河南地處中原,戰略地位重要,長期受到戰爭的影響。軍閥混戰、抗日戰爭等,使得河南的經濟遭受重創,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軍費和維持統治,不得不加大對農民的賦稅征收力度,導致田賦制度的混亂和農民負擔的加重。三、河南田賦的構成與征收3.1田賦的構成3.1.1正稅1927-1937年,河南田賦正稅的征收依據主要源自前清時期的賦役制度。彼時,雖歷經時代變遷,但河南田賦額征數依舊不是依據實際耕地面積與賦率來確定,而是以前清額征數折價。這一做法延續下來,使得田賦正稅在征收依據上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不合理性。由于自明萬歷以來,我國田土測丈從未普遍舉行,糧戶推收過割辦理不善,導致真實墾地數字難以稽考,田賦與土地分離的現象日益普遍。在這種情況下,依據前清額征數折價征收田賦正稅,無法真實反映土地的實際產出和農民的負擔能力。從征收標準來看,河南田賦正稅根據土地類型和等級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河南土地類型豐富多樣,既有廣袤肥沃的平原耕地,也有貧瘠的山地和丘陵土地。對于不同類型的土地,田賦征收標準有著明顯的區分。在豫北平原等土地肥沃、灌溉條件良好的地區,由于土地產出豐富,田賦征收標準相對較高;而在一些山地和丘陵地區,土地貧瘠,靠天吃飯,產量較低,田賦征收標準則相對較低。河南的土地等級劃分細致,依據土壤肥力、灌溉條件、農作物產量等因素,將土地劃分為多個等級,每個等級對應不同的田賦征收額度。這種分級征收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賦稅征收的公平性原則,試圖使田賦負擔與土地的產出能力相匹配。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土地評估的主觀性和復雜性,以及征收人員的腐敗行為,導致征收標準的執行存在諸多問題,農民往往難以準確了解自己應繳納的田賦數額,容易受到額外的剝削。田賦正稅在河南財政收入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是河南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1935年河南稅收預算收入為1190萬元,田賦就達到660萬元,占總數的55%。這一數據直觀地反映出田賦正稅在河南財政收入中的重要份額。然而,在1927-1937年期間,田賦正稅的實征數多數年份不足。除1932年超額完成,1934年達到九成外,多數年份實收數不足,有些年份甚至僅完成五、六成。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農民賦稅負擔重而政府田賦征收不足,田賦征收過程中存在諸多弊端,如征收人員的勒索、中飽私囊等行為,嚴重影響了田賦的征收效率。受天災和戰爭等因素的影響,農業欠收,農民貧困,農村經濟凋敝,也直接妨礙著田賦的征收。1930年前后,河南遭遇了嚴重的旱災和水災,農作物大面積減產,農民生活困苦,根本無力繳納足額的田賦。1935年,河南省雖進行了田賦整理,舉行土地陳報,但由于各種原因,1936年實征數仍然不足,直到1937年整理田賦才取得微弱的成效。這一系列情況表明,田賦正稅在征收過程中面臨著諸多困難和挑戰,其在財政收入中的穩定性受到了嚴重影響。3.1.2附加稅河南田賦附加稅種類繁多,用途廣泛。據統計,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賦附加種類多達42種,當時各縣普遍存在的就有串捐、補助捐、政治警察附捐、自治附捐、建設附捐、保安附捐、地方公款附捐、教育附捐、公安附捐、畝捐等11種。這些附加稅的征收目的各不相同,教育附捐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為學校建設、教師薪資發放等提供資金;建設附捐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如修路、修橋等,以改善地方的交通和發展條件;保安附捐則用于維持地方治安,保障社會的穩定。然而,這些附加稅的征收在實際操作中卻出現了諸多問題。從增長趨勢來看,1927-1937年河南田賦附加稅呈現出急劇增長的態勢。1928年,國民政府雖規定田賦附加總額不得超過原有正稅,但地方政府在裁撤厘金后,為彌補收入不足,肆意進行附加攤派。1934年的《獨立評論》曾指出:“自十六年以來,……附稅隨著新政一天一天的加多。例如辦黨要錢、辦自治要錢、修路修衙門要錢、甚至復興農村也要錢,這些錢只好盡先向農民要。”地方政府這種有令不行、肆意妄為的行為,使得附加稅的增長遠遠超過了正稅,農民的負擔急劇加重。1931-1936年每畝田賦正附稅統計顯示,田賦呈現先逐漸增加后又漸漸降低的趨勢,其中變動最大的就是附加稅。這種增長趨勢嚴重影響了農民的生活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田賦附加稅的增長對農民產生了沉重的負擔。農民不僅要承擔沉重的正稅,還要承受名目繁多的附加稅,生活陷入了極度困境。大量農民因無法承受沉重的賦稅負擔,被迫放棄土地,淪為流民,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由于附加稅的隨意征收,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嚴重打擊,農業生產投入減少,導致農村經濟萎縮。在一些地區,農民為了繳納附加稅,不得不借高利貸,最終陷入債務的深淵,生活愈發艱難。這種情況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也制約了河南經濟的發展。3.2田賦的征收3.2.1征收機構與人員河南田賦征收體系呈現出層級化的結構,省財政廳在其中扮演著關鍵的領導角色。作為省級財政管理的核心機構,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田賦征收的總體政策和規劃,對田賦征收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監督。它依據國家的財政政策和河南的實際情況,確定田賦的征收標準、征收時間等關鍵要素,并將這些指令傳達給下級征收機構。財政廳還負責對各縣的田賦征收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及時掌握全省田賦征收的動態,以便對征收工作進行調整和優化。縣政府則是田賦征收的直接執行機構,承擔著具體的征收任務。縣政府設立專門的田賦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本縣的田賦征收工作。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包括征收員、會計員、書記員等,他們各司其職,共同完成田賦征收的各項任務。征收員負責深入鄉村,向農民收取田賦;會計員負責賬目管理,記錄田賦的征收數額、征收對象等信息;書記員則負責文件的起草、整理和歸檔,確保征收工作的文件資料完整準確。在一些縣,還設立了分柜,以便更方便地征收田賦。分柜通常設立在人口密集的鄉鎮,負責周邊地區的田賦征收工作,提高了征收效率。在基層,糧書或糧差在田賦征收中起著重要作用。他們大多由當地熟悉情況的人員擔任,與農民直接接觸,負責具體的征收事務。糧書或糧差熟悉當地的土地情況和農戶信息,能夠準確地確定每個農戶的田賦征收數額。他們在征收過程中,也存在諸多問題。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他們往往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額外浮收,中飽私囊。他們會故意提高田賦征收標準,將多收的部分據為己有;或者在征收過程中,以各種名義向農民收取額外費用,如手續費、跑腿費等,加重了農民的負擔。在一些地區,糧書或糧差還會與地方豪強勾結,幫助他們逃避田賦,而將這部分田賦轉嫁到普通農民身上,導致田賦征收的不公平現象加劇。征收人員的素質對田賦征收產生了重要影響。部分征收人員業務能力不足,對田賦征收的政策和規定理解不透徹,導致在征收過程中出現錯誤。他們可能會錯誤地計算田賦征收數額,或者對征收對象的認定不準確,引起農民的不滿和抵制。一些征收人員缺乏職業道德,為了謀取私利,不惜損害農民的利益。他們在征收過程中,肆意進行額外浮收、勒索等行為,嚴重破壞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這種行為也導致農民對田賦征收產生抵觸情緒,增加了征收的難度,影響了田賦征收的效率和質量。河南淮陽私印串票、偽造縣印向農民征收賦稅的案例,就充分暴露了征收人員的腐敗和違法行為,使得農民對田賦征收的信任度降至冰點,征收工作難以順利開展。3.2.2征收時間與方式河南田賦征收時間有著明確的規定,一般分為春、秋兩季征收,這一傳統的征收時間安排與河南的農業生產季節密切相關。春季,農民剛剛完成春耕播種,此時征收田賦,不會對農民的生產活動造成太大干擾,且農民在經過冬季的休整后,有一定的資金和物資儲備來繳納田賦。秋季,農作物收獲完畢,農民手中有了收成,具備繳納田賦的能力。1933年《河南財政季刊》記載:“田賦征收向分上下兩忙,上忙自農歷二月開征,五月截止;下忙自八月開征,十一月截止。”這種時間安排旨在確保農民在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繳納田賦,同時也保證了政府能夠及時獲得財政收入。在征收方式上,河南主要采用自封投柜和糧書征收兩種方式。自封投柜是一種相對規范的征收方式,政府在固定地點設置收納柜,農民自行將應繳納的田賦裝入封袋,寫上自己的姓名、田畝數和應繳金額等信息,投入收納柜中。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征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減少了征收人員與農民之間的直接接觸,降低了額外浮收等腐敗行為的發生概率。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農民文化水平較低,對自封投柜的流程和要求理解不夠清晰,加上交通不便等因素,使得自封投柜的實施存在一定困難。一些偏遠地區的農民需要長途跋涉前往收納柜所在地繳納田賦,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也導致部分農民對這種方式產生抵觸情緒。糧書征收則是由糧書負責向各戶征收田賦。糧書熟悉當地情況,與農民有著密切的聯系,能夠較為準確地掌握農戶的田賦信息,征收效率相對較高。但這種方式也存在嚴重的弊端,糧書往往會利用其與農民的關系和征收權力,進行額外浮收,中飽私囊。他們會私自提高田賦征收標準,將多收的部分據為己有;或者以各種名義向農民收取額外費用,如手續費、跑腿費等,加重了農民的負擔。在一些地區,糧書還會與地方豪強勾結,幫助他們逃避田賦,而將這部分田賦轉嫁到普通農民身上,導致田賦征收的不公平現象加劇。在某些縣,常有糧書向農民征收田賦時,額外加收10%-20%的情況發生,農民苦不堪言。除了上述兩種主要方式,還存在其他一些輔助征收方式。有些地方采用包征的方式,將田賦征收任務承包給個人或團體,這些承包者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往往會不擇手段地向農民征收,導致農民負擔過重。還有一些地方采用攤派的方式,按畝或按丁向農民攤派田賦,這種方式事先既無規定征期數額,事后又不見公布用途,完全處于無序和不透明的狀態,農民根本無法知曉攤派的依據和用途,只能被動接受,進一步加重了農民的負擔。3.2.3征收過程中的問題與弊端在河南田賦征收過程中,中飽私囊現象極為嚴重。征收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部分田賦收入據為己有,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財政利益和農民的權益。糧書或糧差在征收田賦時,常常私自提高征收數額,將多收的部分裝入自己的腰包。他們還會在征收過程中,以各種名義向農民收取額外費用,如手續費、跑腿費等,這些費用都被他們中飽私囊。在一些地區,征收人員甚至與地方豪強勾結,幫助他們逃避田賦,而將這部分田賦轉嫁到普通農民身上,進一步加劇了中飽私囊的問題。河南淮陽曾發生私印串票、偽造縣印向農民征收賦稅的事件,征收人員通過這種非法手段,將大量田賦收入據為己有,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也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浮收勒折也是田賦征收中的突出問題。征收人員在征收田賦時,常常以各種借口額外加收費用,或者強迫農民以高于市場價格的方式繳納田賦。他們會以糧食質量不好為由,壓低農民繳納糧食的價格,然后再以高價出售,從中獲取差價;或者強迫農民以現金繳納田賦,而現金的折算價格往往高于實際價值,使得農民的負擔大幅增加。在一些地區,征收人員規定農民必須以某種特定的貨幣或物品繳納田賦,而這些貨幣或物品的獲取難度較大,價格也較高,農民為了繳納田賦,不得不花費更多的成本,導致生活更加困難。攤派不公使得農民的負擔進一步加重。當不能隨意增加田賦附加時,河南各縣采取按畝攤派的辦法。這種攤派事先既無規定征期數額,事后又不見公布用途,完全處于無序和不透明的狀態。常有縣府令該區攤一千元,而區長卻照二千元攤派的情況發生,農民根本無法知曉攤派的依據和用途,只能被動接受。在一些地區,攤派還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現象,有權有勢者往往能夠少攤派甚至不攤派,而普通農民則承擔了大部分的攤派負擔,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的不公平。這些問題對政府財政和農民生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對政府財政而言,中飽私囊和征收不足導致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影響了政府各項事務的正常開展。政府無法獲得足夠的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導致社會發展滯后。對農民生活來說,沉重的田賦負擔使得農民生活困苦,生產積極性受挫。大量農民因無法承受田賦負擔,被迫放棄土地,淪為流民,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田賦征收過程中的不公平現象也導致農民對政府的不滿情緒日益高漲,社會矛盾不斷激化。四、田賦與河南地方財政4.1田賦在省財政中的地位1927-1937年,田賦在河南省財政收入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是河南省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1935年河南稅收預算收入為1190萬元,田賦就達到660萬元,占總數的55%。這一高比例充分體現了田賦在河南財政收入結構中的重要性,反映出河南作為農業大省,農業經濟在財政收入中的基礎性支撐作用。在這一時期,河南經濟以農業為主導,工業和商業發展相對滯后,田賦作為與農業緊密相關的稅收,自然成為了省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從1927-1937年河南田賦預(概)算數與實收數來看,除1932年超額完成,1934年達到九成外,多數年份實收數不足,有些年份甚至僅完成五、六成。1930年,河南田賦預算數為600萬元,而實收數僅為320萬元,完成比例不足六成。這種實收數不足的情況,直接影響到省政府的財政收入,限制了政府各項事務的正常開展。由于田賦征收不足,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受到制約,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進而影響了河南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田賦對省財政支出有著至關重要的支撐作用。在這一時期,河南的省財政支出主要用于行政、教育、建設、保安等方面。行政費用是維持政府機構正常運轉的必要支出,包括政府工作人員的薪資、辦公費用等;教育支出用于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民眾的文化素質,建設學校、支付教師工資等;建設支出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如修路、修橋、水利設施建設等,以促進經濟發展;保安支出用于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支付警察、軍隊的費用等。這些支出都離不開田賦收入的支持。1933年,河南財政支出中,行政費用占30%,教育支出占20%,建設支出占25%,保安支出占25%,而這些支出的資金大部分來源于田賦收入。如果田賦收入不足,將直接導致政府在這些方面的支出減少,影響政府的正常運作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田賦收入的不穩定對省財政的影響顯著。田賦征收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如土地丈量不準確、地籍紊亂、征收過程中的弊端、天災和戰爭等。這些因素導致田賦實征數多數年份不足,使得省財政收入不穩定。在1930年前后,河南遭遇了嚴重的旱災和水災,農作物大面積減產,農民生活困苦,根本無力繳納足額的田賦,導致當年田賦實收數大幅減少。這種不穩定的財政收入,使得省政府在制定財政預算和規劃時面臨困難,無法準確安排各項支出。財政收入的不穩定也影響了政府的信用和公信力,使得政府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受到限制。4.2田賦與縣財政的關系在縣財政收入結構中,田賦附加占據著核心地位,是縣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1927-1937年,河南各縣財政收入對田賦附加的依賴程度極高。這一時期,河南經濟以農業為主,工業和商業發展相對滯后,田賦附加作為與農業緊密相關的稅收,自然成為了縣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1933年,河南某縣的財政收入中,田賦附加占比達到了70%,遠遠超過其他稅種的收入。這一高比例充分體現了田賦附加在縣財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反映出田賦附加對于維持縣政府的正常運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田賦附加的具體用途來看,它廣泛應用于縣內的各項事務。在教育方面,田賦附加為縣內學校的建設、教師薪資的發放以及教學設備的購置提供了資金支持。許多縣利用田賦附加修建了新的學校,改善了教學環境,使得更多的學生能夠接受教育。在建設領域,田賦附加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如修路、修橋、水利設施建設等,為縣內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基礎保障。一些縣通過田賦附加修建了公路,改善了交通條件,促進了農產品的流通和商業的發展。在行政事務方面,田賦附加用于維持縣政府機構的正常運轉,包括政府工作人員的薪資、辦公費用等。這些支出都離不開田賦附加收入的支持,如果田賦附加收入不足,將直接導致縣政府在這些方面的支出減少,影響政府的正常運作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然而,過度依賴田賦附加也給縣財政帶來了諸多風險。田賦附加的征收受到農業生產狀況的影響較大。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如旱災、水災、蝗災等,農作物減產甚至絕收,農民的收入減少,必然會導致田賦附加征收困難。1930年,河南部分地區遭遇嚴重旱災,農作物大面積減產,農民生活困苦,許多縣的田賦附加征收額大幅下降,導致縣財政收入銳減。這使得縣政府在教育、建設等方面的投入不得不減少,影響了公共服務的質量和社會的發展。田賦附加的征收還受到政策和社會穩定因素的影響。如果政策調整或社會不穩定,也會導致田賦附加征收困難。1934年,國民政府頒布永不再增加田賦附加的命令,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縣財政通過增加田賦附加來獲取收入的途徑,使得縣財政面臨更大的壓力。4.3田賦征收對地方財政的影響田賦征收不足對地方財政預算的制定和執行產生了嚴重的阻礙。由于田賦是河南省財政和縣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征收不足直接導致財政收入減少,使得地方政府在制定財政預算時面臨巨大困難。政府無法準確預估田賦收入,難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如在基礎設施建設、教育、醫療等領域的投入。1930年,河南田賦預算數為600萬元,而實收數僅為320萬元,完成比例不足六成。這種征收不足的情況,使得政府在當年的財政預算執行中,不得不削減在教育和建設方面的支出,許多學校的擴建計劃被迫擱置,一些道路建設項目也因資金短缺而無法按時開工。征收不足還影響了政府的財政信譽,使得政府在向銀行貸款或發行債券時面臨困難,進一步加劇了財政緊張的局面。田賦征收不足對地方財政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威脅。財政收入的不穩定使得地方政府難以維持正常的運轉,各項公共服務的提供也受到影響。在教育方面,由于財政投入不足,學校的教學設施陳舊,師資力量薄弱,許多學生無法接受良好的教育。在醫療領域,醫院的設備更新和藥品采購受到限制,導致醫療服務水平低下,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地方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時也顯得力不從心,如在遭遇自然災害時,無法及時提供足夠的救災物資和資金,影響了災區的恢復和重建。長期的田賦征收不足還可能導致地方政府陷入債務困境,為了維持財政平衡,政府不得不舉債度日,使得債務負擔日益加重,進一步威脅到財政的穩定。田賦超額征收雖然在短期內能夠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但從長遠來看,對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超額征收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使得農民的生活更加困苦。農民為了繳納高額的田賦,不得不減少在農業生產上的投入,導致農業生產萎縮,農村經濟發展受阻。大量農民因無法承受田賦負擔,被迫放棄土地,淪為流民,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超額征收還會影響地方的投資環境,使得投資者對該地區的經濟發展前景產生擔憂,減少投資,進而影響地方的經濟建設。過度依賴田賦超額征收,會導致地方政府忽視其他財源的開發,不利于地方財政收入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五、田賦對河南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影響5.1對農民生活的影響1927-1937年,河南田賦負擔沉重,對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產生了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田賦正稅依據前清額征數折價征收,未能反映實際耕地與產出情況,且附加稅種類繁多,征收隨意,使得農民賦稅負擔極重。1939年《農情報告》統計顯示,1931-1936年每畝田賦正附稅呈現先增后降趨勢,其中附加稅變動最大。有人統計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賦附加種類多達42種,當時各縣普遍存在的就有串捐、補助捐、政治警察附捐等11種。這些附加稅的征收遠遠超出了農民的承受能力,嚴重壓縮了農民的收入空間。在正常年景下,農民辛勤勞作,所得收入本就微薄,卻要拿出相當大的一部分用于繳納田賦。大量農民因無法承受沉重的賦稅負擔,生活陷入困境,基本生活物資匱乏,衣不蔽體、食不果腹成為常態。在一些貧困地區,農民甚至連基本的溫飽問題都難以解決,只能靠野菜、樹皮等勉強維持生計。許多農民為了繳納田賦,不得不節衣縮食,減少在生活必需品上的開支,生活質量急劇下降。一些農民為了湊齊田賦,不惜借高利貸,最終陷入債務的深淵,生活愈發艱難。為應對田賦負擔,農民采取了多種措施,這些措施對農業生產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許多農民被迫減少在農業生產上的投入,如減少購買種子、肥料、農具等生產資料的支出。在一些地區,農民為了節省開支,不得不使用劣質的種子和肥料,導致農作物產量大幅下降。由于缺乏足夠的農具,農民的勞動效率降低,無法進行有效的田間管理,進一步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一些農民甚至被迫放棄土地,淪為流民。當田賦負擔超出他們的承受能力時,農民別無選擇,只能離開自己的土地,外出尋找生存的機會。大量農民成為流民,導致土地荒蕪,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據統計,在1930年前后,河南因田賦負擔過重而被迫放棄土地的農民數量達到了數十萬人,這些流民不僅失去了生活的依靠,也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他們四處流浪,生活無著,成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容易引發社會動蕩和不安。田賦負擔過重還導致農民的身體素質下降,教育機會減少。由于生活貧困,農民無法獲得足夠的營養和醫療保障,身體素質逐漸下降,疾病纏身。許多農民因缺乏基本的醫療知識和條件,患病后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病情加重,甚至失去生命。教育方面,農民為了繳納田賦,不得不讓子女輟學,外出打工或從事農業勞動,導致農村教育水平低下,農民的文化素質難以提高。在一些農村地區,學校因缺乏資金和生源而被迫關閉,孩子們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機會,這對農村的長遠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5.2對農業生產的影響沉重的田賦負擔對農業投資產生了顯著的抑制作用。農民作為農業生產的主體,在承受著高額田賦的壓力下,可支配收入大幅減少,導致他們在農業生產上的投資能力嚴重受限。為了繳納田賦,農民不得不減少在種子、肥料、農具等方面的投入。在種子方面,農民可能會選擇價格較低但質量較差的種子,這些種子的發芽率和抗病能力較低,直接影響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在肥料投入上,農民因資金不足,無法購買足夠的優質肥料,使得土壤肥力下降,土地的產出能力降低。許多農民無力購買先進的農具,只能繼續使用傳統的、效率低下的農具進行生產,這不僅增加了農民的勞動強度,還降低了農業生產效率。在一些地區,農民為了節省開支,甚至放棄了對農田水利設施的維護和修繕,導致農田灌溉困難,進一步影響了農業生產。田賦征收還對土地利用和農業生產結構產生了影響。由于田賦征收標準往往與土地面積掛鉤,一些農民為了減輕田賦負擔,會選擇將部分土地閑置或改種低產但田賦較輕的作物。在一些地區,原本適合種植糧食作物的肥沃土地,被農民改種為田賦較輕的經濟作物,如棉花、煙草等。雖然這些經濟作物在市場上可能有一定的價值,但由于種植技術和市場需求的不穩定,農民的收入并沒有得到明顯改善,反而導致了糧食產量的下降,影響了當地的糧食供應和農業生產的穩定性。大量農民因無法承受田賦負擔而被迫放棄土地,淪為流民,使得大量土地荒蕪,土地資源無法得到有效利用,進一步破壞了農業生產的基礎。田賦過重嚴重打擊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民辛勤勞作一年,所得收入大部分被用于繳納田賦,自己所剩無幾,這使得他們對農業生產失去了信心和動力。在一些農村地區,農民對農業生產的投入和關注明顯減少,不再像以往那樣精心耕種土地,導致農田管理粗放,農作物病蟲害得不到及時防治,進一步降低了農業產量。一些年輕農民看到農業生產的微薄收益和沉重負擔,紛紛選擇離開農村,到城市尋找其他就業機會,使得農村勞動力大量流失,農業生產缺乏新鮮血液和技術支持,嚴重制約了農業的發展。這種情況不僅影響了當時的農業生產,還對農村的長遠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使得農村經濟陷入了惡性循環,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5.3對農村社會穩定的影響田賦負擔過重成為引發農民反抗的直接導火索。在1927-1937年期間,河南農民承受著沉重的田賦壓力,正稅依據前清額征數折價征收,未能反映實際耕地與產出情況,且附加稅種類繁多,征收隨意。1939年《農情報告》統計顯示,1931-1936年每畝田賦正附稅呈現先增后降趨勢,其中附加稅變動最大。有人統計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賦附加種類多達42種,當時各縣普遍存在的就有串捐、補助捐、政治警察附捐等11種。這些附加稅的征收遠遠超出了農民的承受能力,使得農民生活困苦不堪。當農民的生活底線被突破,他們便不得不奮起反抗。在河南的一些地區,農民自發組織起來,形成了小規模的反抗群體。他們拒絕繳納田賦,與征收人員發生沖突。在某些村莊,農民們聯合起來,手持農具,阻止征收人員進入村莊征收田賦。他們高呼口號,表達對田賦過重的不滿和抗議。這些反抗行動雖然規模較小,但卻反映出農民對田賦制度的強烈不滿和對自身權益的捍衛。隨著田賦負擔的不斷加重,農民的反抗情緒日益高漲,一些反抗行動逐漸演變成較大規模的農民運動。這些農民運動不僅對當地的田賦征收工作造成了嚴重的阻礙,也對地方政府的統治秩序構成了威脅。政府不得不出動軍隊進行鎮壓,導致了社會的動蕩不安。田賦問題的存在使得農村社會矛盾不斷激化。在田賦征收過程中,征收人員的腐敗行為和不公平現象加劇了社會的不平等。征收人員常常利用職務之便,中飽私囊,私自提高征收數額,將多收的部分裝入自己的腰包。他們還會在征收過程中,以各種名義向農民收取額外費用,如手續費、跑腿費等,這些費用都被他們中飽私囊。有權有勢者往往勾結征收人員,使自己少交或不交田賦,而將這部分田賦轉嫁給普通農民,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的不公平。在一些地區,地主豪強與征收人員相互勾結,通過隱瞞土地數量、篡改土地等級等手段,逃避田賦繳納,而普通農民則不得不承擔更多的田賦負擔。這種不公平現象使得農民對社會的不滿情緒日益加深,導致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也因田賦問題而不斷加劇。地方政府為了完成田賦征收任務,往往采取強硬的手段,對農民進行逼迫和鎮壓。這使得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度急劇下降,產生了強烈的對立情緒。在一些地區,政府派遣軍隊到農村強行征收田賦,對反抗的農民進行抓捕和毆打,導致了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激化。這種矛盾的激化不僅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也削弱了政府的統治基礎。農村社會矛盾的激化對農村社會秩序產生了嚴重的破壞。農民的反抗行動和社會矛盾的激化導致了農村社會的動蕩不安,社會治安惡化。盜竊、搶劫等犯罪行為增多,農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大量農民因無法承受田賦負擔而被迫離開家鄉,淪為流民,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這些流民四處流浪,生活無著,容易引發社會動蕩和不安。農村社會秩序的破壞也影響了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導致了農村經濟的衰退。六、河南田賦改革的嘗試與成效6.1改革的背景與原因1927-1937年,河南田賦制度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改革迫在眉睫。從財政角度來看,田賦作為河南地方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其征收狀況直接關系到地方財政的穩定與發展。然而,這一時期河南田賦征收存在諸多問題,嚴重影響了財政收入。田賦實征數多數年份不足,除1932年超額完成,1934年達到九成外,其他年份實收數常常不足,有些年份甚至僅完成五、六成。這主要是因為田賦額征數依據前清額征數折價,未能反映實際耕地面積與賦率,加上地籍紊亂,課失所憑,征收過程中又存在勒索、中飽等弊端,導致政府難以足額征收田賦。1930年,河南田賦預算數為600萬元,而實收數僅為320萬元,完成比例不足六成,使得省政府在財政支出上捉襟見肘,無法滿足各項事務的資金需求。農民負擔過重也是推動田賦改革的重要原因。1927-1937年,河南農民承受著沉重的田賦負擔。田賦正稅依據前清額征數折價征收,未能反映實際耕地與產出情況,且附加稅種類繁多,征收隨意。1939年《農情報告》統計顯示,1931-1936年每畝田賦正附稅呈現先增后降趨勢,其中附加稅變動最大。有人統計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賦附加種類多達42種,當時各縣普遍存在的就有串捐、補助捐、政治警察附捐等11種。這些附加稅的征收遠遠超出了農民的承受能力,大量農民因無法承受沉重的賦稅負擔,生活陷入困境,基本生活物資匱乏,衣不蔽體、食不果腹成為常態。為了繳納田賦,許多農民不得不節衣縮食,減少在生活必需品上的開支,甚至借高利貸,最終陷入債務的深淵,生活愈發艱難。這種沉重的負擔嚴重影響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導致農業生產萎縮,農村經濟凋敝。社會矛盾的激化也使得田賦改革成為必然。田賦征收過程中的種種問題,如征收人員的腐敗、中飽私囊,以及有權有勢者的賦稅轉嫁等,加劇了社會的不公平,引發了農民的強烈不滿和反抗。在河南的一些地區,農民自發組織起來,拒絕繳納田賦,與征收人員發生沖突,形成了小規模的反抗群體。隨著田賦負擔的不斷加重,農民的反抗情緒日益高漲,一些反抗行動逐漸演變成較大規模的農民運動,對地方政府的統治秩序構成了威脅。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也因田賦問題而不斷加劇,地方政府為了完成田賦征收任務,往往采取強硬的手段,對農民進行逼迫和鎮壓,這使得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度急劇下降,產生了強烈的對立情緒。這些社會矛盾的激化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迫切需要通過田賦改革來緩解。6.2改革的主要措施為解決田賦征收中的諸多問題,河南省政府在1935-1937年期間進行了田賦整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整理地籍方面,開展土地陳報工作,對全省土地進行清查和登記。政府組織專業人員深入鄉村,對土地的面積、所有者、土地等級等信息進行詳細調查,以明確土地的實際情況,為田賦征收提供準確依據。在土地陳報過程中,遇到了諸多困難。地方官員的腐敗問題嚴重影響了工作的推進,一些官員為了謀取私利,故意隱瞞土地信息,篡改土地登記數據,導致土地陳報的準確性大打折扣。農民對土地陳報工作存在疑慮和抵觸情緒,擔心土地登記后會增加賦稅負擔,因此不配合調查工作,使得土地陳報的進度緩慢。盡管面臨這些困難,通過努力,還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部分地區的地籍得到了初步整理,為后續的田賦征收提供了相對準確的基礎數據。規范附加稅征收也是改革的重要舉措。1934年,國民政府頒布命令,永不再增加田賦附加,試圖從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隨意加賦的行為。河南省政府積極響應,對附加稅的征收進行規范和整頓。明確規定附加稅的種類和征收標準,禁止地方政府隨意增設附加稅項目。對征收流程進行規范,要求征收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征收,杜絕額外浮收和中飽私囊的現象。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財政利益上存在分歧,且地方政府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這些規定的執行效果并不理想。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變相增加附加稅,以各種名義向農民征收費用,使得農民的負擔并未得到實質性的減輕。廢除苛捐雜稅是田賦改革的關鍵一環。河南省政府對各種苛捐雜稅進行清查和梳理,對不合理的苛捐雜稅予以廢除。廢除了一些與田賦相關的不合理攤派,如按畝攤派的一些無明確用途的費用,減輕了農民的負擔。這一措施在實施過程中也面臨著阻力。一些地方政府依賴這些苛捐雜稅來彌補財政缺口,不愿意輕易廢除。一些既得利益者,如征收人員和與他們勾結的地方豪強,也極力反對廢除苛捐雜稅,因為這會損害他們的利益。由于這些阻力的存在,廢除苛捐雜稅的工作進展緩慢,部分地區的苛捐雜稅仍然存在,農民的負擔未能得到徹底減輕。6.3改革的成效與局限在1935-1937年河南田賦改革過程中,取得了一些成效。從財政收入角度來看,土地陳報工作雖歷經波折,但在部分地區初步整理了地籍,為田賦征收提供了更準確的數據支持,使得田賦征收數額有所增加。1937年,整理田賦取得了微弱的成效,田賦實收數相比之前年份有所提高。規范附加稅征收和廢除苛捐雜稅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附加稅和苛捐雜稅的無序增長,減輕了農民的部分負擔,使得農民對田賦征收的抵觸情緒有所緩和,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田賦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助于穩定地方財政收入。從農民負擔方面來看,廢除苛捐雜稅直接減輕了農民的經濟壓力,使得農民的生活狀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些原本因苛捐雜稅而陷入困境的農民,在這些稅目被廢除后,經濟負擔減輕,有了更多的資金用于農業生產和生活改善。規范附加稅征收也使得農民能夠明確自己的賦稅負擔,減少了因征收隨意性而導致的額外負擔,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然而,這次改革也存在明顯的局限性。改革措施在執行過程中面臨重重阻力,導致執行效果大打折扣。土地陳報工作因地方官員腐敗和農民抵觸,許多地區未能準確清查土地,地籍仍存在混亂狀況,使得田賦征收依據的準確性受到影響。規范附加稅征收和廢除苛捐雜稅的規定,由于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財政利益上存在分歧,且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變相增加附加稅,以各種名義向農民征收費用,使得農民的負擔并未得到實質性的減輕。一些地方官員為了彌補財政缺口,私自設立各種名目的收費項目,繼續加重農民的負擔。改革未能從根本上解決田賦制度存在的深層次問題。田賦額征數依舊依據前清額征數折價,未能反映實際耕地面積與賦率,田賦與土地分離的現象仍然存在。這種不合理的征收依據導致田賦征收不公平,農民的負擔與土地的實際產出不匹配。征收過程中的腐敗問題也未能得到徹底解決,征收人員中飽私囊、浮收勒折等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影響了田賦改革的成效。七、結論與啟示7.1研究結論1927-1937年,河南田賦制度在這一時期呈現出獨特的特點。其征收標準依據前清額征數折價,未能反映實際耕地面積與賦率,且土地類型和等級差異導致征收標準復雜。附加稅種類繁多,30年代田賦附加種類多達42種,征收隨意,遠超國民政府規定。攤派方式無序且不透明,按畝攤派事先無規定征期數額,事后不見公布用途。田賦征收方面,征收機構層級分明,省財政廳領導,縣政府執行,糧書或糧差在基層操作,但征收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存在諸多問題。征收時間分春、秋兩季,方式有自封投柜和糧書征收等,但征收過程中中飽私囊、浮收勒折、攤派不公等問題嚴重,影響政府財政和農民生活。在地方財政中,田賦是河南省財政和縣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1935年河南稅收預算收入中田賦占55%,縣財政收入對田賦附加依賴程度高。田賦征收不足影響地方財政預算制定和執行,威脅財政穩定;超額征收雖短期增加收入,但長遠看不利于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田賦對河南農村經濟和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農民負擔沉重,生活困苦,為應對田賦減少農業生產投入,甚至放棄土地淪為流民,身體素質和教育機會下降。農業投資受抑制,土地利用和生產結構受影響,農民生產積極性受挫。田賦問題引發農民反抗,激化農村社會矛盾,破壞社會秩序。河南省政府在1935-1937年進行田賦整理,采取整理地籍、規范附加稅征收、廢除苛捐雜稅等措施。雖取得一定成效,如田賦實收數有所增加,農民負擔部分減輕,但改革存在局限性。執行過程中面臨阻力,未能根本解決田賦制度深層次問題,田賦額征數不合理、征收腐敗等問題依然存在。7.2對當代的啟示1927-1937年河南田賦的歷史經驗教訓,對當代財政政策制定、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啟示。在財政政策制定方面,合理確定稅負至關重要。這一時期河南田賦過重,嚴重影響了農民生活和農村經濟發展。當代財政政策應充分考慮農民和農村經濟的承受能力,確保稅負合理,避免過度征稅對經濟和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在制定稅收政策時,要進行充分的調研和論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等因素,制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稅收標準,以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規范財政收支是當代財政管理的關鍵。1927-1937年河南田賦征收過程中存在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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