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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120.20

CCSA00

46

海南省地方標準

DB46/T291—2024

代替DB46/291-2014

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評價規則

Rulesforevaluatingthesafetymanagementintheuseof

specialequipment

2024-09-23發布2024-11-01實施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46/T291—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圍.................................................................................4

2規范性引用文件.......................................................................4

3術語和定義...........................................................................4

3.1特種設備..........................................................................4

3.2安全附件..........................................................................4

3.3安全保護裝置......................................................................4

3.4重大危險源........................................................................4

3.5甲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4

4安全管理評價內容.....................................................................5

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及職責.........................................................5

安全管理制度.....................................................................8

設備管理........................................................................10

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14

人員管理........................................................................15

記錄與檔案管理..................................................................15

5安全管理評價........................................................................16

總要求..........................................................................16

安全管理評價方法................................................................17

附錄A(規范性)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評價打分表.......................................20

附錄B(規范性)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綜合評價報告.....................................27

參考文獻..............................................................................29

I

DB46/T29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6/291—2014《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評價規則》,與DB46/291—2014相比,除了

結構調整和編輯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修改了標準適用范圍(見第1章,2014年版的1);

b)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TSG08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見第2章);

c)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

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見第2章);

d)刪除了使用單位定義(見第3章,2014年版的3.2);

e)刪除了監督檢驗定義(見第3章,2014年版的3.5);

f)刪除了定期檢驗定義(見第3章,2014年版的3.6);

g)刪除了改造定義(見第3章,2014年版的3.7);

h)刪除了重大維修定義(見第3章,2014年版的3.8);

i)刪除了注銷內容(見第3章,2014年版的3.9);

j)刪除了嚴重事故隱患內容(見第3章,2014年版的3.11);

k)刪除了特種設備事故內容(見第3章,2014年版的3.12);

l)增加了機構設置要求(見第4章,4.1.1.1);

m)增加了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員、安全總監、安全員的配備要求(見第4

章,4.1.1.2.1~4.1.1.2.5);

n)修改了表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配置要求表(見第4章,4.1.1.3,2014年版的4.1.1.2);

o)增加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的要求(見第4章,4.1.2.2);

p)修改了安全管理負責人職責的要求(見第4章,4.1.2.3,2014年版的4.1.2.2);

q)修改了安全管理員職責的要求(見第4章,4.1.2.4,2014年版的4.1.2.3);

r)增加了安全總監職責的要求(見第4章,4.1.2.5);

s)增加了安全員職責的要求(見第4章,4.1.2.6);

t)刪除了各部門的職責要求(見第4章,2014年版的4.2.1.1);

u)刪除了各級人員的崗位責任制要求(見第4章,2014年版的4.2.1.2);

v)增加了設備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要求(見第4章,4.2.1.3~4.2.1.6);

w)增加了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內容(見第4章,4.3.2.1~4.3.2.3);

x)增加了改造變更要求(見第4章,4.3.4.1);

y)修改了報廢要求(見第4章,4.3.4.5,2014年版的4.3.4.4);

z)修改了檢驗檢測要求(見第4章,4.3.6,2014年版的4.3.6);

aa)修改了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的內容(見第4章,4.4.2,2014年版的4.4.2);

bb)修改了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檔案(見第4章,4.6.5,2014年版的4.6.2);

cc)增加了常態化評價、重新評價、評價分數、評價方式、評價結果級別、評價人員、評價報告

小標題(見第5章,5.1.1、5.1.2、5.1.4~5.1.8);

dd)增加了評價周期要求(見第5章,5.1.9);

ee)增加了評價結果應用要求(見第5章,5.1.11);

II

DB46/T291—2024

ff)增加了確定風險等級小標題(見第5章,5.2.4);

gg)修改了附錄A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評價打分表(見附錄A,2014年版的附錄A);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海南省檢驗檢測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焦青山、劉廣震、云晗、張勇、郭晟、韓鎮疇、林木森、施寶海、胡海嘯、惠

曉榮、馮琳峰、王者銳。

本標準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2014年首次發布為DB46/291-2014;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III

DB46/T291—2024

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評價規則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評價的術語和定義、安全管理評價內容、安全管理評價等。

本文件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分類評價。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TSG08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3術語和定義

TSG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特種設備specialequipment

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

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

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安全附件safetyattachments

控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溫度、壓力、容量、液位等技術參數的測量、控制儀表或裝置,

通常指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等及其數據采集處理裝置。

安全保護裝置safetyprotectiondevice

用于控制載荷、位置、速度、防止墜落、傾覆、機械傷害的裝置,通常是指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

制器、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制動器、限位裝置、安全帶(壓杠)、防墜器、門鎖及其連鎖裝置等。

重大危險源majorhazard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

元。

甲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unitusingclassaspecialequipment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使用單位。

注: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即可判定為甲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a)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使用單位;

4

DB46/T291—2024

b)使用特種設備的重要場所(如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

機場、市場、舉行重大會議的場所,酒店、大型寫字樓等公眾聚集場所);

c)含有經檢驗判為限定條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

d)含有關系國家或地方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

e)特種設備含有重大危險源的使用單位。

4安全管理評價內容

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及職責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對特種設備的使用

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

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4.1.1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

4.1.1.1機構設置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是指使用單位中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的內設機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類別、品種、用途、數量等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機構,逐臺落實安全責任人:

a)使用電站鍋爐或者石化與化工成套裝置的;

b)使用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電梯的,或者在公眾聚集場所使用30臺以上(含30臺)電梯的;

c)使用10臺以上(含10臺)大型游樂設施的,或者10臺以上(含10臺)為公眾提供運營服

務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

d)使用客運架空索道,或者客運纜車的;

e)使用特種設備(不含氣瓶)總量50臺以上(含50臺)的。

注: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指以特種設備作為經營工具的使用單位;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

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

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

4.1.1.2人員配備

4.1.1.2.1主要負責人

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實際最高管理者。

4.1.1.2.2安全管理負責人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TSG08的要求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是使用單

位最高管理層中主管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員。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

人,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4.1.1.2.3安全管理員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TSG08的要求,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數量、特性等配備適當數量的安

全管理員。按照本文件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使用單位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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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291—2024

a)使用額定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鍋爐的;

b)使用5臺以上(含5臺)第III類固定式壓力容器的;

c)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的;

d)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業管道的;

e)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客運拖牽索道,或者大型游樂設施的;

f)使用各類特種設備(不含氣瓶)總量20臺以上(含20臺)的。

注:使用單位可以配備兼職安全管理員,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的人員負責使用管理,但是特

種設備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仍然是使用單位。

4.1.1.2.4安全總監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的要求,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種類等配

備相應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總監。

4.1.1.2.5安全員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的要求,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種類、數

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相應種類足夠數量的特種設備安全員。

4.1.1.2.6作業人員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規模、特種設備數量、特性等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并保證所有的

在崗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不含輔助人員)配備數量的要求見表1。

表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配置要求表

序號特種設備名稱作業人員配備要求(每臺設備/每班)

a)蒸發量小于4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2.8MW),司爐

工、水處理作業人員≥1名;

b)蒸發量小于10t/h(熱水鍋爐供熱量7MW),大于或等于4t/h鍋爐房內有多臺同時運行的

的(熱水鍋爐供熱量2.8MW),燃煤鍋爐司爐工≥2名,燃油鍋爐,其持證司爐工應為每臺

1鍋爐(氣)鍋爐或電鍋爐司爐工≥1名;水處理作業人員≥1名;鍋爐人數總和的70%以上。有

c)蒸發量小于或等于35t/h(熱水鍋爐供熱量24.5MW),大機熱載體鍋爐每班持證司爐

于或等于10t/h(熱水鍋爐供熱量7MW),燃煤鍋爐司爐≥4工數量,參照熱水鍋爐配備。

名,燃油(氣)鍋爐或電鍋爐司爐≥3名,水處理作業人員

≥2名。

a)快開門式壓力容器每班次持證作業人員≥1名。

2壓力容器

b)氣瓶充裝每套裝置每班應配備持證充裝人員≥2名、充裝檢查人員≥1名。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采用司

3電梯機操作的電梯,應由經培訓合格的電梯司機操作。其他電梯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使用情況

確定。

a)地操起重機械每班每工位配備的司機≥1名;除地控式起重機械以外的起重機械每臺每

4起重機械

班配備的司機≥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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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291—2024

表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配置要求表(續)

序號特種設備名稱作業人員配備要求(每臺設備/每班)

b)有駕駛室的起重機械每班每工位配備的指揮人員≥1名,且司機和指揮不得為同一人。

c)架橋機每臺每班配備的司機≥1名、指揮人員≥1名。

5場(廠)內專用機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人員配備不少于每臺/班持證作業人員≥1名。

動車輛

6A級大型游樂設施每臺每班持證作業人員≥2名。

大型游樂設施

B級大型游樂設施每臺每班持證作業人員≥1名。

7每條每班的司機、維修崗位必須持有相應的作業人員證。其中,脫掛抱索器客運索道司

客運索道

機崗位應持索道維修作業人員證。

4.1.2職責

4.1.2.1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是貫徹執行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負

責落實使用單位的主要義務;承擔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職責的機構,還應當負責開展日常節能檢查,

落實節能責任制。

4.1.2.2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負總責。

4.1.2.3安全管理負責人職責

安全管理負責人職責如下:

a)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的領導職責,確保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b)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c)組織制定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員配備;

d)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e)對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f)組織進行隱患排查,并且提出處理意見;

g)當安全管理員報告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應停止使用時,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種設備的決定,

并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4.1.2.4安全管理員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應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特種設備法規和標準,持證上崗,并履行以

下職責:

a)組織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b)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c)組織制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

d)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e)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

f)編制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隱患治理工作;

g)按照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7

DB46/T291—2024

h)發現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

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i)糾正和制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1.2.5安全總監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總監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a)組織宣傳、貫徹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b)組織制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合規管

理;

c)組織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d)落實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e)對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f)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設備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設備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g)對本單位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h)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

供有關材料;

i)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各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總監職責》。

4.1.2.6安全員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并辦理本單位使用登記;

b)組織制定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c)組織對作業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d)組織對設備進行日常巡檢,監督檢查作業人員到崗值守、巡回檢查等工作情況,糾正和制止違

章作業行為;

e)編制設備定期檢驗計劃,組織實施年度檢查,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

f)按照規定報告事故,參加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g)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各種類《特種設備安全員守則》。

安全管理制度

4.2.1制度的建立

使用單位應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性質、生產規模的特點、技術等條件,制定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的崗位職責,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律、

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管理制度,貫徹到各

項工作中。

4.2.1.1安全管理制度

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b)維護保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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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291—2024

c)日常檢查制度;

d)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e)安全會議制度;

f)檔案管理制度;

g)定期報檢制度;

h)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

i)特種設備節能減排制度;

j)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k)接受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l)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4.2.1.2安全操作規程

使用單位應根據生產工藝、設備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一般包括運行參數、操作步驟、巡

回檢查、運行記錄、異常處理、安全注意事項等。

4.2.1.3設備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基于設備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

《設備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4.2.1.4日管控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日常管控制度。安全員要每日根據《設備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

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投入使用的設備進行巡檢,形成《每日設備安全檢查記

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

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4.2.1.5周排查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安全周排查制度。設備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

判鍋爐使用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設備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4.2.1.6月調度

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安全月調度制度。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設備安

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設備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

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設備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4.2.2制度的修訂

使用單位應明確評審和修訂的時間及頻次,每年進行一次評審和修訂,保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規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為最新有效版本。

4.2.3制度的保存及懸掛

制度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電子化形式或其他媒體形式。管理制度應字跡清楚,注明日期

(包括修訂日期),易于識別,應有編號(包括版本編號),并保管有序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崗位職

責、操作規程等制度規定要放置或懸掛在特種設備使用現場,并易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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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291—2024

4.2.4制度的宣貫和落實

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宣貫、全員培訓及考核,確保全體員工了解掌握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在工作中

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設備管理

4.3.1采購

4.3.1.1使用單位應采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特種設備。

4.3.1.2不得購買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4.3.2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

使用單位應選擇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或重大修理,督促和協助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

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當地(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應實行監督檢驗的,督促施工單位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施工結束后,使用單位應組

織竣工驗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資料。

4.3.2.1安裝

安裝包括新設備出廠安裝和在用設備移裝。

4.3.2.2改造

針對不同種類特種設備,改造的定義如下:

a)鍋爐改造是指改變鍋爐本體承壓結構或者燃燒方式的活動;

b)壓力容器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結構或者改變使用條件(運行參數、盛裝介質、用途)

的活動;

c)壓力管道改造是指改變管道規格、材質、結構布置或者改變管道介質、壓力、溫度等工作參

數,致使管道性能參數或者管道結構發現變化的活動;

d)電梯改造是指改變電梯的額定(名義)速度、額定載重量、提升高度、轎廂自重(制造單位

明確的預留裝飾重量或累計增加/減少質量不超過額定載重量的5%除外)、防爆等級、驅動方

式、懸掛方式、調速方式或控制方式;改變轎門的類型、增加或減少轎門;改變轎架受力結

構、更換轎架或更換無轎架式轎廂;

e)起重機械改造是指改變原有主要受力結構件的結構形式、主要機構形式、主參數的活動;

f)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改造是指改變原叉車的動力方式、傳動方式、車架結構、駕駛方式,

觀光車輛的動力方式、傳動方式,或者改變場車原主參數或者載荷曲線的活動;

g)大型游樂設施改造是指通過改變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設備運動形式、重要幾何尺寸或

主要控制系統等,致使大型游樂設施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發生變化的活動;

h)客運索道改造是指通過改變客運索道主要設備結構及其布局、傳動方式、制動方式、運行參

數、線路設計、電氣控制系統等,致使客運索道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發生變化的活動。

4.3.2.3重大修理

承壓類設備重大修理是指更換或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機電類設備重大修理

是指更換或修理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影響強度的主要

受力構件、安全保護裝置,不改變特種設備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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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291—2024

4.3.3使用登記

4.3.3.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三十日內,向當地(縣、市、

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4.3.3.2登記標志應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3.4登記變更

4.3.4.1改造變更

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

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

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

記。

4.3.4.2移裝變更

特種設備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使用單位應在移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登記。特種設備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的,使用單位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移裝完成

后,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使用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4.3.4.3過戶或變更

特種設備產權發生變更時,產權單位或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持有產權證明文件、使用登記證、使

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4.3.4.4停用及重新啟用

設備停用1年以上的,應封存設備,在封存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報停,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

機關保存;重新啟用的,使用單位應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

期的,應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在設備停用期間,使用單位應對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

養。

4.3.4.5報廢

4.3.4.5.1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

的報廢期限的,應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特種設備報廢

時,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

報廢手續,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4.3.4.5.2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按照安全技術

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合格,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同意、主要負責人批準,并辦理使

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

用安全。

4.3.4.5.3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

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文件。

4.3.4.5.4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

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4.3.4.5.5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

期限的,應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特種設備報廢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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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

續,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4.3.4.5.6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

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文件。

4.3.4.5.7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

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4.3.5運行與維護

4.3.5.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操作,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

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做好相應記錄,不得擅自離崗。

4.3.5.2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組織一次自行檢查,每年進

行一次全面檢查,并作出記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

4.3.5.3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

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4.3.5.4使用單位應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

錄。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或取消其功能。

4.3.5.5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重

新投入使用,并做好相關記錄。

4.3.5.6在用電梯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取得電梯安裝(含

修理)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他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由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單位無能力

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服務。

4.3.5.7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

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并作出記錄。

4.3.5.8鍋爐使用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能效測試、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從事鍋爐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及化學清洗,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

求進行,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4.3.6檢驗檢測

4.3.6.1監督檢驗或首次檢驗

應當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續后,向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或首次檢驗申請,同時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技

術資料。

4.3.6.2定期檢驗檢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檢測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

驗檢測機構提交檢驗檢測申請。使用單位應積極配合檢驗檢測工作,提供必要的檢驗檢測工作條件,告

知檢驗檢測人員安全注意事項。檢驗檢測完成后應及時取得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檢測報告、安全附件校驗

報告、安全保護裝置校驗報告并存入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4.3.6.3整改落實情況

在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檢測后,應按照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整改,并在規定的

時限內向檢驗檢測機構提交已填寫處理結果的檢驗檢測意見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材料。

4.3.6.4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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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監督檢驗或首次檢驗和定期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3.7隱患排查和整改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a)特種設備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繼續使用的;

b)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c)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

d)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或者有明顯故障,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e)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

f)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其他情形。

4.3.7.1隱患排查

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主要研究、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安全工作,對存在的

問題及時解決,督促改進薄弱環節的工作。使用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工程技術人

員排查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做好記錄,并建立特種設備隱患臺賬。

4.3.7.2隱患整改

使用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隱患整改方案應包括

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嚴重事故隱患在整改前應采取控制

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隱患整改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

施。

4.3.7.3驗證和效果評估

隱患治理完成后,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并保存相關資料。

4.3.7.4隱患報告

使用單位發現的嚴重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對特

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發現的安全隱患,使用單位應及時書面反饋治理結果。

4.3.8節能管理

使用單位應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節能管理,加強作業人員節能知識的培訓教育,制定資源綜合

利用規劃,積極開展特種設備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落后產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

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4.3.9風險評價與控制

4.3.9.1風險辨識評價

使用單位應按GB18218的要求開展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特種設備可能存在的使用風險,

并進行科學的評價分析,確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響的范圍。

4.3.9.2風險控制

使用單位應針對風險評價的結果采取風險控制措施,風險控制應與風險的程度相適應,重大危險源

的特種設備,其控制措施應得到充分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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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

4.4.1應急救援

4.4.1.1應急機構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建立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本單

位設備使用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或與附近具備相應能力的應急

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并組織培訓、訓練。

4.4.1.2應急預案

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制定特種設備應急專項預案,根據設備和生產特點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

成應急處置體系。

4.4.1.3應急救援設施、裝備、物資

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地檢查、維護、

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4.4.1.4應急演練

使用單位應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

進應急管理工作。

4.4.1.5事故救援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使用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4.4.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4.4.2.1事故報告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政府

有關部門報告,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

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報告事故應包括以下內容:

a)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b)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

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

c)已經采取的措施;

d)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e)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4.4.2.2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

使用單位應對特種設備事故經過進行記錄,內容包括:

a)事故名稱、事故等級、發生事故時間;

b)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c)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程度和直接經濟損失;

d)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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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使用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結束,使用單位應根據事

故調查結論進行整改。事故設備仍有使用價值的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

重新投入使用。

人員管理

4.5.1培訓教育

4.5.1.1使用單位應確定安全培訓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至少每年2次),

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加強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

業知識、作業技能。

4.5.1.2本單位沒有培訓能力的,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培訓。

4.5.1.3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的內容應包括:特種設備安全基本知識、生產工藝及操作規程、新技術、

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源、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4.5.1.4作業人員受培訓教育應有書面記錄,并經受培訓人員簽字確認。

4.5.2持證上崗

4.5.2.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

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

員和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4.5.2.2持有特種設備作業證書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

用后(證書聘用欄蓋使用單位公章),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4.5.2.3使用單位應對本單位持有作業證書的人員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檔案和內部培訓教育檔案,

并按規定及時組織作業人員參加證件復審。檔案應由專人妥善保管。檔案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

b)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復印件;

c)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d)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情況考核記錄。

記錄與檔案管理

4.6.1記錄建立

使用單位應根據管理制度編制各類記錄表格,記錄特種設備采購、人員培訓、使用運行、維護保養、

自行檢查、應急演練、故障處置等過程。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確

認。

4.6.2記錄保存

使用單位應確定各類記錄的保存期,并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

的安全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者按法規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損壞。

4.6.3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臺賬

使用單位應分類建立特種設備臺賬,內容至少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種類、制造單位、購置時間、安

裝單位、檢驗情況、使用狀態、重大修理情況及其他變更情況。

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建立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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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人員臺賬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臺賬,內容至少包括姓名、作業類別、作業證號、

取證時間、換證情況。

4.6.5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檔案

使用單位應逐臺建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節能技術檔案包括鍋爐能效測試報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改造技術資料等。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使用登記證;

b)《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c)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技術資料和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含合格證及其

數據表、質量證明書)、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書、型式試驗證書等;

d)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施工質量證明文件、安裝改造

修理監督檢驗報告、驗收報告等技術材料;

e)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報告)和定期檢驗、檢測報告;

f)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g)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維護保養記錄;

h)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校驗、檢修、更換記錄有關報告;

i)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及事故處理報告。

5安全管理評價

總要求

5.1.1常態化評價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每年對特種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安全管理評價,查

找、分析和預測特種設備系統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及風險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提高使用

單位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水平。

5.1.2重新評價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其委托機構)應以本規則或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規、標準和規范

為依據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或第三方機構的評價活動進行驗證性評價。存在以

下情況之一的,應重新進行評價:

a)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

b)管理體制或安全管理機構、體系變更的;

c)使用單位性質發生變更的;

d)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

e)涉及使用特種設備的種類增加、變更的;

f)企業申請重新評價的。

5.1.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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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南省特種設備的分布和使用情況,將需要重點監控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列為甲類特種設備使

用單位(定義見3.5),其他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為乙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類型

不同,采取的評價指標也不同,具體操作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評價打分表(見附錄A)。

5.1.4評價分數

評價工作通過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機構設置及職責、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管理、應急管理與事故

處理、作業人員管理、記錄和檔案等方面,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狀況進行安

全管理評價。甲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評價的滿分為1000分,乙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評價的滿分為820分。

5.1.5評價方式

安全管理評價的方式為:資料核對、抽查考核和現場核查。

5.1.6評價結果級別

本規則根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風險存在情況,將其評價結果分為A、B、C三級:A級風險最小、B級

次之、C級風險最大,需要重點監管。

5.1.7評價人員

評價小組應由三名及以上(總人數為奇數)具備相應能力和經驗的人員組成,設組長一名。評價小

組應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確保評價結果真實、可靠,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5.1.8評價報告

評價小組應根據現場評價結果簽發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綜合評價報告(見附錄B)。

5.1.9評價周期

使用單位應定期開展評價活動,建立評價臺賬,及時調整安全管理等級。原則上評價結果為A類的

單位兩年至少一次,評價結果為B類的單位一年至少一次,評價結果為C類的單位半年至少一次。使用單

位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評價頻次。當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有重大變化(如設備數量及狀態、

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數量變動較多以及設備發生事故等情況)時,應及時開展評價活動。

5.1.10評價結果處理

風險等級為A級、B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評價小組的結論對所有不合格內容提出整改措

施和計劃,并限期整改;風險等級為C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評價小組的結論對所有不合格內

容進行整改并監護使用,整改后建議重新評價。

5.1.11評價結果應用

5.1.11.1使用單位應將評價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5.1.11.2評價過程中發現重大風險和隱患,使用單位應單獨建立臺賬和檔案,并限期落實整改措施,

消除風險和隱患,做到閉環管理,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5.1.11.3監管機構可對使用單位的評價活動情況進行指導、驗證。

5.1.11.4監管機構可根據需要將評價結果通報給其他相關部門,發揮約束和激勵機制的作用。

安全管理評價方法

5.2.1抽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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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安全管理評價時,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抽查的人數應覆蓋在冊特種設備的作業種類和

項目。對特種設備抽查的數量以每類設備在冊數(H)按比例抽取,抽查的數量應覆蓋所有種類的特種

設備,同類設備在抽樣時以高參數設備為主要抽查對象。抽查數量按下列規定:

a)H≤10,抽查H臺;

b)10<H≤100,抽查10臺;

c)100<H≤500,抽查15臺;

d)500<H≤1000,抽查20臺;

e)H>1000,抽查30臺。

5.2.2評價方法

5.2.2.1安全管理評價的內容及評價方法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評價打分表(見附錄A);甲類特種

設備使用單位需要評價打分表中所有的項目,乙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只需要評價在打分表中用●標識的

項目。

5.2.2.2否決與判定條件的確定:

明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否有以下判定與否決條件,如有降級情況按照打分表中的說明進行降級處

理;遇到打分表中直接判定為C級的情況,則其他指標不予評價,直接算作最低級別。否決與判定條件

的匯總情況見表2。

表2否決與判定條件

否決事項否決標準備注

安全管理標準化未推行安全管理標準化風險等級為A級的否決條

安全事故記錄近3年發生過較大以上特種設備事故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件

1.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2.未辦理使用登記

3.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

4.使用存在故障、異常情況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

5.現場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

6.使用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使用單位存在下列風險等級為C級的直接判

7.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或不按時約檢的

情形之一的定條件

8.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9.在一年內發生一般特種設備事故或二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特種設備事

故,使用單位查明事故原因、舉一反三并整改到位的除外

10.一年內未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記錄

11.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

12.擅自拆除、挪用或棄置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或取消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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