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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1938年出生于臺灣省臺北,畢業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專攻民法。
著作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總那么?,?民法債編?,?民法物權?等。一、緒論二、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適用三、法律關系與權利體系四、權利主體五、權利的客體—物、財產、企業六、權利的變動七、條件與期限八、代理九、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十、期日與期間十一、消滅時效十二、權利的行使宏觀上:私權利貫穿始終。開篇就轉載了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爭?,為全書定下了基調:即民法是保障私權利的根本法。接著從權利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權利客體〔物〕、權利變動〔尤其是法律行為,既屬重要,全書亦主要圍繞之詳加論述〕及權利的行使等角度進行論述,力圖把民法的權利本位、私法的價值理念與原理原那么全方位地展現給讀者諸君。
微觀上:采用請求權根底的方法,用實例引導讀者開掘問題、思考問題,并帶著問題去探求私法上的解決途徑。其根本路徑為——舉出實例→提出問題→闡釋實例所涉及民法學之根本概念和原理→實例解說→體系圖示關于私權利的劃分,我們熟知的是根據私權利內容的不同而將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而另一種更為重要〔之所以說它更為重要,乃相對于我們對之比較陌生而言〕的劃分方法卻沒有引起我們應該有的重視。該劃分方法指的是依據權利的作用將民事權利分為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查我國大陸之民法總論教材,要么對此種分類語焉不詳,要么是蜻蜓點水一筆帶過,絲毫未開掘出此分類所蘊涵的法律思維的寶藏。就請求權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居于樞紐地位〞,而所謂的請求權根底〔Anspruchs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標準,易言之,即誰得向誰,依何種法律標準主張何種權利。王先生在?民法總那么?中不厭其詳地運用請求權根底的思考方法對書中所涉及的實例進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話說,是“希能有助于培養法律人應具備的歸納、演繹以及來回穿梭于抽象規定與具體案例間的思考能力〞。確實如此,法律人在面對復雜交錯的法律關系之時,假設要處亂不驚,必須培養平行思維甚至多向思維。而請求權基礎的方法不失為培養此種法律思維的好方法。2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229,231〕
III、乙對丙得主張的權利
1基于對甲之債權而請求丙交付其A畫
2侵害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184后段〕
3債權人的代位權〔242〕〔二〕甲對丙主張之權利尚有占有返還請求權〔第962條〕,及以占有為標的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第179條〕。
〔筆者注:括號內為臺灣“民法典〞之條文〕
王先生民法造詣之深,特別是論證法律問題的功底,吾輩難望其項背。例如P496—P497關于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其論證過程為:1.提出問題:無效系確定、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行為上的效力;而撤銷系溯及的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那么無效的法律行為得否撤銷?接著擺出反面觀點及理由:無效法律行為不得撤銷。理由是“法律上因果關系〞規那么,即一個法律效果不可能二次發生,或二次消滅。即無所謂之“法律上雙重效果〞,例如:某人已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某物之所有權,那么其不能再依其他構成要件比方取得時效而取得之,此即一個法律效果不能二次發生;某一法律行為已基于某一法律構成要件如無行為能力而罹于無效時,那么不能在依其他構成要件如欺詐而撤銷之。王先生用較大篇幅介紹了這一理論:意思表示,指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由兩個要素構成:一為內心意思;二為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前者是意思表示的主觀要件,后者是意思表示的客觀要件。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相統一,表意人就正確地表達了自己的意志,但是也常常發生意思與外部表示不相一致的情形。可分兩類:一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一為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又可以分為:1、表意人知其意思與表示不一致而為意思表示,是為虛偽表示。我國大陸學者一般將意思表示成心不一致分為真意保存、虛偽行為、隱藏行為和脫法行為〔見梁慧星的?民法總論?第二版〕。王澤鑒將虛偽表示又劃分為單獨虛偽表示和通謀虛偽表示。其中單獨虛偽表示就是上述的真意保存,通謀虛偽表示就是虛偽行為。而隱藏行為與脫法行為那么被歸入通謀虛偽表示里面。虛偽表示的效力:單獨虛偽表示原那么上是有效的,在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張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無相對人的情況下,不得主張無效。通謀虛偽表示的效力:通謀虛偽表示在當事人間無效,但是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張其無效,也可以主張其有效。假設主張有效時,表意人不得以無效對抗之。2、表意人不知其意思與表示不一致,而為意思表示,是為錯誤。錯誤又可分為動機錯誤、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關于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的錯誤、傳達錯誤。動機錯誤乃意思表示緣由的錯誤,即表意人在意思形成的過程中,對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認識不正確。動機錯誤的風險應由表意人承擔,不影響意思表達的效力。內容錯誤指表意人表示其所欲為的表示,但誤認其表示的客觀意義。表示行為錯誤即表意人誤為表示其所意欲表示者,如誤說、誤寫等。內容錯誤與表示行為錯誤法律賦予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關于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的錯誤屬于動機錯誤,本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但法律為保護表意人之利益,特例外將其擬制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是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需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撤銷與外觀〕傳達錯誤指傳達機關或傳達人傳達不實,這種情況下表意人可以撤銷之。如果是傳達人成心變更表意人的意思,可以適用無權代理的規定,善意相對人可以向傳達人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3、撤銷權的行使問題:在虛偽表示情況下,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需要對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與第三人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表意人撤銷權的行使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錯誤的情況下,王澤鑒在書中并沒有寫明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又可以分為:1、詐欺,指對不真實的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表意人陷于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構成要件:①須有詐欺行為。②需詐欺行為與表意人陷于錯誤及為意思表示有因果關系③需詐欺行為為成心④需施行詐欺者為相對人或第三人。如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可以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第三人施行詐欺行為,需以相對人明知其受欺詐或可得而知者,始得撤銷之。詐欺與錯誤會發生競合的情況,但是因為其效力相同,所以并無區分之必要。2、脅迫,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成心告以危害致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①須有脅迫的行為。②需相對人因脅迫發生而為意思表示。③需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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