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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7中共黎城縣委關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決定為適應新世紀新階段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干部人事制度,把各類人才充分集聚到建設富強、民主、文明新黎城的宏偉事業中來,加速推進全縣的小康建設,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省、市的有關部署以及縣委十一屆四次全會的意見,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現就我縣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如下決定。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認真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等有關精神,堅持積極穩妥、穩中求快、快中求活的方針,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重點突破,整體推進,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打破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和形成廣納群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促進干部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從根本上提高各級領導班子和全縣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切實增強干部人事工作活力,進一步匡正用人風氣,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為全縣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和人才保證,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事業加速推向前進。(二)目標任務。(1)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能高能低、有效激勵、嚴格監督、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2)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有效調控的宏觀管理體系;(3)形成符合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同特點的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4)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規體系,實現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5)創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實現人才資源的整體開發和合理配置。(三)原則。(1)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保證縣委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2)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大力選拔靠得住有本事的優秀干部。(3)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4)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不斷探索選拔任用干部的新途徑、新方法。(5)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為實現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提供保證。(6)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同法律法規條例相一致。二、重點突破,整體推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四)堅持和實行民主選人用人制度,不斷擴大選人用人工作中的民主,用科學民主的辦法有效解決人員“上”的途徑。1、積極推行領導干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制度。在縣管委任制干部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的領導職務中,實行公開選拔制度。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在黨政機關實行競爭上崗制度。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科級及科級以下原則上實行全員競爭上崗。競爭上崗干部,其現任職務自行中止,符合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條件的,報名參加競選;符合條件而本人要求不參加的,經組織批準,可以改為非領導職務或保留原職級待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科級領導干部,一律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安排工作。2、對公務員部分職務和事業單位人員實行聘用制。對黨政機關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為5年,可連續聘任。聘任試行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聘任。直接由正職提名副職建議名單,報請縣委或縣委組織部研究同意后發給聘書,簽訂聘用合同。二是公開招聘。通過公布招聘條件、組織報名、考試考察、審批、聘用等程序,聘用領導干部。事業單位試行全員聘用制度。對事業單位正職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采用招聘或者任命形式,實行聘任制;副職由正職提出建議名單,報請縣委或縣委組織部研究同意后頒發聘書。對事業單位其他人員試行聘用制。取消事業單位進人審批制度,實行編制總量控制,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督的辦法。凡出現空缺崗位,原則上全部實行公開招考招聘。3、建立和完善干部公開民主選拔工作制度。積極推行科級領導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投票表決制、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和領導干部考核工作制等,進一步規范和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五)堅持和實行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辭職制和工作人員辭退、辭聘、解聘等制度,打破任職和待遇終身制,疏通人員“下”的渠道。1、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及縣人大、縣政協工作機構的正副科級委任制領導干部,以及縣法院、縣檢察院副職領導職務,任期與同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的屆期相對應,一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鄉鎮正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鄉鎮副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一般不得超過三屆。領導干部任職期滿后,重新競爭,重新任用。因超過連任年齡或任同一職務超過規定期限而不再連任,但又未達退休年齡的,視具體情況進行交流輪崗或改任非領導職務。2、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降職制度。黨委及組織部門根據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表現,認定其不再適合擔任現職,要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免去現職。領導干部因嚴重過錯,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應引咎辭職。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標準執行。3、完善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制度。對干部實行動態管理、動態調整。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職務特點,細化不稱職或不勝任現職的具體認定標準;通過民主評議、民意測驗、實績考核等辦法,確定調整對象。對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免去現職。對任期內不作為、失職、失誤和完不成任務、不服從領導或不服從組織決定及違反紀律的及時予以降職或免職。同時采取待崗或改任非領導職務、下崗學習、離職分流等多種辦法予以調整。對不稱職、不合格的一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實行降職、免職或高職低聘、辭聘、解聘。對領導干部在政治態度、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但又沒有違紀不能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降職、免職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免談話,對其進行幫助教育,并限期改正。誡免談話達到三次的,免去現任職務。4、實行待職、待崗、待聘制度。參加公開競崗而落崗的,進入待職、待崗、待聘。待職、待崗、待聘要有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一般為一至五年。在過渡期內,由原單位區別不同情況,可另行安排適應工作或者參加有關培訓,也可參加其他職位、崗位的競爭。過渡期滿后,未重新聘用或任用的,不再保留原職級待遇。對辭職、辭退、解聘人員,要建立健全多層次、多渠道安置制度。對無法安置人員,納入保障范圍。(六)堅持和實行用人分級負責制,適度下放權力,擴大單位用人自主權。1、實行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分級負責制。縣委直接管理科級單位正職領導,其他成員主要由單位自主管理。2、單位享有一定的班子提名權和干部辭職、辭退、辭聘、解聘權。單位有權從通過參加公開選拔具備資格、符合條件的人選中提名班子副職人選,然后上報縣委或縣委組織部研究批準后,按有關程序履行任職手續。對不適宜任職的班子成員和一般公務員,單位有權提出調整意見,交由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對不稱職、不合格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單位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辭職、辭退或解聘。3、單位享有一定的工資分配權。全縣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實行任什么職務享受什么待遇,在什么崗位享受什么待遇。工資待遇只保崗位,不保具體人員。在本單位內部也可實行結構工資制。單位有權根據干部的工作表現適當扣發或增加獎金和補助。(七)堅持和實行用人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加強對選人用人工作的監督。1、實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有關程序和規定,任人唯親,導致用人失察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單位“一把手”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2、實行工作失職、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用人不當造成工作不力或完不成任務的,也要追究單位“一把手”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三、切實加強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領導(八)縣委成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領導組,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組織人事部門要牽頭做好協調工作。各級各部門要站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立足大局,服從大局,支持改革,主動改革,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確保改革順利推進。(九)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輿論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迫切性,營造濃厚的改革氛圍,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正確對待改革,積極參與改革。(十)統籌協調,搞好配套改革。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體系,完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體系,妥善解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實際困難,為改革鋪平道路,保證改革順利進行。(十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試點,4月份全面鋪開,6月底前基本到位。(十二)組織人事部門要根據本決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黎城縣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之一黎城縣黨政機關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黨政機關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的改革,進一步擴大干部選拔工作的民主,創造一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環境,建立規范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公開選拔,是縣委在一定范圍內面向社會,采取公開推薦與考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選拔鄉鎮和縣直機關科級領導干部的一種干部選拔任用方式。第三條縣直黨政群機關部門以及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出現下列情況,可實行公開選拔:(一)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二)新增領導職位;(三)領導班子任期屆滿、機構和人員調整;(四)其他需要實行公開選拔的。第四條下列職位不列入公開選拔范圍:(一)涉及黨和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的職位;(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三)任職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第五條公開選拔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黨管干部的原則;(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六)依法辦事的原則。第二章條件要求第六條參加公開選拔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一)具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二)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參加黨政機關公開選拔的,應符合調任條件;(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四)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最近連續三年年度考核稱職(合格)以上;(五)符合任職回避規定;(六)身體健康;(七)具有競爭職位所需要的工作經歷、能力、年齡、職稱、政治面貌以及專業知識、外語知識、電腦知識等具體條件。第七條參加競爭晉升職務者,原則上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職務晉升條件。為鼓勵競爭,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崗位要求的實際情況必要時可適當放寬競爭的條件。第八條下列人員不能參加公開選拔:(一)正在受公安、檢察、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受紀檢機關和監察部門審查的;(二)受黨紀或政紀處分尚未解除的;(三)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并在限制期間的;(四)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五)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六)有其他問題不符合競爭條件的。第三章基本程序第九條公開選拔按以下程序和辦法進行:(一)成立機構。縣委成立公開選拔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分管干部副書記任組長,有關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監委、縣人事局和有關部門領導組成,統一協調指導每次的公開選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由負責干部工作的副部長兼任主任,承擔具體工作。(二)制定方案。縣委組織部和公選辦根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公開選拔方案。內容包括:職位名稱、職位數量、競爭范圍、基本條件、考試方式、組織領導、考評組人員確定、工作程序、實施辦法、實施時間、啟事和簡章的制定等。方案經縣委同意后實施。(三)公布職位。縣公選辦通過新聞媒體,在一定范圍向社會公布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啟事,內容包括: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職位、條件、程序、辦法、實施時間等事項,同時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四)接受報名。鼓勵和支持符合職位條件者報名競爭。報名可采取個人報名、組織推薦或群眾推薦。報名者必須按規定填寫有關表格,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公選辦提供真實的信息資料。(五)資格審查。報名者的資格由縣公選辦根據其報考材料進行審核后,由縣公開選拔領導小組確定。縣公選辦對資格審查合格者發給準考證。(六)筆試。資格審查合格者參加筆試。筆試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縣域經濟、電腦知識和外語知識等。筆試由縣公選辦組織有關專家統一命題,采取開卷或閉卷方式進行。主要測試應試者的政治理論水平、應具備的相關政策和業務知識、縣域經濟知識,以及綜合分析、文字表達能力等。(七)演講答辯。根據筆試成績,每個職位由高分到低分按照一定比例確定參加演講答辯人選。演講答辯主要是應試者介紹自己工作經歷,對競爭崗位的認識、設想,并就考評組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主要測試應試者的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臨場應變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開拓創新能力、改革意識,以及對競爭職位的勝任程度和舉止儀表等。演講答辯成立考評組。考評組由縣黨政領導班子主管或分管領導、組織人事、紀檢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組成,一般為10人左右,現場打分。演講答辯成績按照去掉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之后的算術平均數計算,確定得分。筆試和面試成績由縣公選辦張榜公布。(八)民意考察。主要是進行公開述職、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參加公開選拔的領導干部在本系統或本單位進行公開述職,由參會人員對其進行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根據推薦和測評情況及近三年年度考核情況進行計分。其中優秀票為100分,稱職票為80分。(具體見附表一、二、三)(九)組織考察。根據面試答辯成績,每個職位由高分到低分取3人作為初步人選,由縣公選辦組織考察組到初步人選的工作單位進行全面考察,了解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考察結束后除形成考察材料外,還要將考察情況按德、能、勤、績、廉、學進行量化打分。考察成績的計分標準是:德10分、能10分、勤10分、績50分、廉10分、學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附表四)(十)集中體檢。對每個職位的初步人選進行集中體檢,身體條件不達要求者,取消資格。(十一)確定人選。按照“2332”評分法,即:筆試、演講答辯占20%;民意考察占30%;組織考察占30%;公選領導小組成員評分占20%的比例,計算出參選人員的總成績。縣公選小組根據初步人選的總成績和體檢結果確定每個職位的初步擬任人選,縣委組織部部務會、縣委常委會研究討論后,縣委全委會進行投票表決,向社會公布選拔結果。第四章組織領導第十條縣委組織部在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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