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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刑法總論簡答題刑法的基本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1)排斥習慣法(2)排斥絕對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類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2、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1)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2)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3)設置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概念和基本要求1、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亦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罪輕罪重,應當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本身和其他各種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要求(1)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①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②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③設置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司法要求:①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傾向,把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②糾正重刑主義的錯誤思想,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③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現象,實現執法中的平衡和協調統一什么是犯罪的不作為?構成犯罪的不作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1、所謂犯罪的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2、構成犯罪的不作為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前提條件: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2)重要條件:行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義務。(3)關鍵條件: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什么是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是如何劃分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1、刑事責任年齡(簡稱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2、我國刑法典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年齡階段:(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不滿14周歲。(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已滿16周歲。單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2、單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2)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才存在單位犯罪及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區別?1、犯罪故意,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2、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2)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3、間接故意的特征包括:(1)在認識特征上,間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2)在意志特征上,間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4、二者的區別:(1)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有所不同。(2)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3)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對這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相同。什么是犯罪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各有什么特征?1、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2、疏忽大意的過失有兩個特征:(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2)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3、過于自信的過失也有兩個特征:(1)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之所以實施行為,是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的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哪些區別?1、認識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雖然都預見到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它們對這種可能性是否回轉化為現實性,即實際上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估計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心理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并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而過于自信的過失心理則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持有的是聽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的態度。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持有的是排斥、反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正當防衛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1、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2、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1)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即不法侵害的產生與存在。(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處于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3)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即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而不能對沒有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實行。(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即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什么是緊急避險?成立緊急避險應當具備哪些條件?1、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2、成立緊急避險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起因條件——危險的現實存在。(2)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生。(3)對象條件——第三者的合法權益。(4)限制條件——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況下,才能實施緊急避險。(5)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實施必須是為了避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6)限度條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2、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來。(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2、犯罪預備的特征包括:在客觀上,(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在主觀上,(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從主觀上看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2、犯罪中止的特征(1)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特征:時空性、自動性和徹底性。(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特征外,還要求再具備有效性的特征。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主體條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2)客觀條件: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3)主觀條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犯的概念、種類和刑事責任1、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主犯分為三種:(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①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②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③在聚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刑事責任: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條件和刑事責任1、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實行犯罪的人。2、構成教唆犯應當具備兩個條件:(1)客觀:是行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2)主觀:是行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3、教唆犯的刑事責任:(1)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牽連犯的概念和構成特征1、牽連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2、牽連犯的構成要件,表現為以下幾個基本特征:(1)牽連犯是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2)牽連犯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行為。(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4),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刑罰的概念和特征1、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制裁方法。2、刑罰的特征(1)刑罰的內容為對受刑者一定權益的限制和剝奪;(2)刑罰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人;(3)刑罰適用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4)刑罰的種類及適用標準必須以刑法明文規定為依據;(5)刑罰適用必須依照刑事訴訟程序;(6)刑罰的執行機關是特定的。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是刑法總則對于適用死刑所作的條件性規定。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即對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3、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死刑執行制度的限制,即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1)罪質條件:前罪與后罪必須是故意犯罪。(2)主體條件:犯前罪時必須年滿18周歲。(3)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4)時間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特別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1、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2、構成條件:(1)前罪與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即構成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2、成立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自動投案;(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成立特別自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成立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是成立特別自首的實質性條件。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2、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是:(1)自動投案。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自己實施并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特別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條件1、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2、成立特別自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成立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是成立特別自首的關鍵性條件。我國刑法采用的數罪并罰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1、我國刑法采用的數罪并罰原則是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2、我國數罪并罰原則的基本適用原則包括:(1)判決宣告數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則。(2)判決宣告數個無期徒刑或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4)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根據附加刑種類不同,分別采用并科、合并和分別執行原則。什么是一般緩刑?適用一般緩刑應當具備哪些條件?1、一般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并規定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被宣告緩刑者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2、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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