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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考語文復習:18個文言虛詞
高考常考的18個文言虛詞
1.而
1、用作連詞。可連接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系。
(一)表示并列關系。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如:
蟹六跪而二螯。(《勸學》)
(二)表示遞進關系。可譯為“并且”“而且二如:
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勸學》)
(三)表示承接關系。可譯為“就”“接著“,或不譯。
一夫作難而七廟窠,身死人手……(《過秦論》)
(四)表示轉折關系。可譯為“但是”“卻如:
青,取之于藍,而青于藍。(《勸學》)
(五)表示假設關系。可譯為“如果”“假如”。
諸君而有意,瞻予馬首可也。(《馮婉貞》)
(六)表示修飾關系,即連接狀語。可不譯。如:
吾恂恂而起。(《捕蛇者說》)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偶爾
也作主語,譯為“你工
3、復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相當于
“罷了”。
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師說》)
2以
1、用作介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表示動作、行為所用或所憑借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視情
況譯為“用”“拿”“憑借”“依據”“按照”"用(憑)什么身份”等。
例如:
乃入見。問:“何以戰?”(《曹劌論戰》)
野馬也,塵埃也,生物之以息相吹也。(《逍遙游》)
斧斤以時入山林。(《寡人之于國也》)
(二)起提賓作用,可譯為“把工如:
五畝之宅,樹之以桑。(《寡人之于國也》)
(三)表示動作、行為產生的原因,可譯為“因”“由于如:
罰所及,則無以怒而濫刑。(《諫太宗十思疏》)
(四)引進動作、行為發生的時間和處所,用法同“于”,可譯為
“在”“從如:
余以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自京師乘風雪,……至于泰安。(《登泰
山記》)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對象,用法同“與”,可譯為“和”“跟”,
有時可譯為“率領”"帶領,如:
天下有變,王割漢中以楚和。(《戰國策?周策》)
2、用作連詞。用法和“而”有較多的相同點,只是不能用于轉折
關系。
(一)表示并列或遞進關系,常用來連接動詞、形容詞(包括以動
詞、形容詞為中心的短語),可譯為“而”“又”“而且”“并且”等,或
者省去。如:
歸去來兮,請息交以絕游。(《歸去來兮辭》)
(二)表示承接關系,“以”前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后一動作行為
的手段或方式。可譯為“而”或省去。如:
引壺觴以自酌。(《歸去來兮辭》)
(三)表示目的關系,“以”后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前一動作行為的
目的或結果。可譯為“而”“來”“用來”“以致”等。如:
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季氏將伐顓臾》)
(四)表示因果關系,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譯為“因為
如: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于晉,且貳于楚也。(《燭之武退秦師》)
(五)表示修飾關系,連接狀語來中心語,可譯為“而”,或省去。
如:
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歸去來兮辭》)
3、復音虛詞“以是”“是以“,相當于“因此”,引出事理發展或推
斷的結果。
3.于
“于”是介詞,總是跟名詞、代詞或短語結合,構成介賓短涪去修
飾動詞、形容詞,表示多種組合關系。
1、引進動作的時間、處所、范圍、對象、方面、原因等,視情況
可譯為“在”“在……方面”“在……中”“向”“到”“從”“自”“跟”
“同”“對”“對于”"給““由于”等。如:
得復見將軍于此。(《鴻門宴》)
于其身也,則恥師焉……(《師說》)
寡人之于國也,盡心焉耳矣。(《寡人之于國也》)
2、放在形容詞之后,表示比較,一般可譯為“比”,有時可譯為
“勝過”。例如:
良日:“長于臣J(《鴻門宴》)
3、放在動詞之后,引進行為的主動者,可譯為“被”,有時動詞前
還有“見”“受”等字和它相應。例如:
李氏子蟠,……不拘于時。(《師說》)
4、復音虛詞“于是”,用法與現代漢語的“于是”不完全相同。
(一)放在句子開頭,表前后句的承接或因果關系,與現在的承接
連詞或因果連詞相同。現代漢語也這樣用。
于是葬死者,問傷者,養生者……(《勾踐滅吳》)
(二)放在謂語之前或謂語之后,“于是”屬介賓短語作狀涪或補
語。可根據“于”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于“在這"“從這”等。例如:
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在這職業上”《捕蛇者說》)
4.為
“為”在文言中經常用作動詞和介詞,也可以用作助詞。用作動
詞,意思是“做還可作判斷詞“是”用。這些都屬于實詞范圍。下
文介紹作虛詞用的幾種用法。
1、用作介詞。除表被動外,一般讀去聲。
(一)表示動作、行為的對象。可譯為“向”“對”等。例如:
此中人語云:“不足為外人道也J(《瑰花源記》)
(二)表示動作、行為的替代。可譯為“替”“給”等。例如:
公為我獻之。(《鴻門宴》)
(三)表示動作、行為的時間。可譯為“當”“等到”等。例如:
為其來也,臣請縛一人過王而行。(《晏子使楚》)
(四)表示動作、行為的目的。可譯為“為了”“為著如:
媼之送燕后也,持其踵為之泣。(《觸龍說趙太后》)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原因。可譯為“因為”“由于“。
(六)表示被動關系。讀陽平聲,可譯為“被”。“為”所引進的是
動作行為的主動者;有時亦可不出現主動者;有時跟“所”結合,構成
“為所”或"為……所”。例如:
不者,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
2、用作助詞。讀陽平聲,放在疑問句末,表示詰問,前面有疑問
代詞跟它呼應。可譯為“呢?”例如:
如今人為刀俎……何辭為?(《鴻門宴》)
5淇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詞之前,作領屬性
定語,可譯為“他(她)的"“它的''(包括復數)。如:
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勾踐滅吳》)
(二)第三人稱。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
中的小主語(整個主謂短諸,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或修飾語)應譯為
“他”“它”,不能加“的如:
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師說》)
(三)活用為第一人稱。可用作寫語或小主語,視句意譯為“我
的”“我(自己)如:
勾踐說于國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勾踐滅吳》)
(四)指示代詞,表遠指。作定語,可譯為“那”“那個”“那些”
“那里”。如:
2、用作副詞。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
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
“還是”“可要,,等,或省去。如:
圣人之所以為圣,……其皆出于此乎?(《師說》)
吾其還也。(《燭之武退秦師》)
其有敢不盡力者乎?(《勾踐滅吳》)
3、用作連詞,作連詞用時,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設,可譯為“如
果”;或表選擇,可譯為“還是或
其業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質之卑,則心不若余之專耳,豈他
人之故哉?(《送東陽馬生序》表假設)
天之蒼蒼,其正色邪?其遠而無所至極邪?(《逍遙游》)
6.則
1、用作連詞,可表示多種關系。
(一)表示承接關系。一般用來連接兩個分句或緊縮復句中的前
后兩層意思,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事理上的緊密聯系。可譯為“就”
“便”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二例如:
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勸學》)
(二)表示假設關系。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設的情況,相當
于“假使”“如果”;有的用于后面的分句,表示假設或推斷的結果,相
當于“那么”"就如:
向吾不為斯役,則久已病矣。(《捕蛇者說》)
(三)表示并列關系。這種用法都是兩個以上的“則”連用,每個
“則”字都用在意思相對、結構相似的一個分句里,表示兩個(或兩個
以上)分句之間(不是表示兩詞之間)是并列關系。可譯為“就”,或
不譯。如:
位卑則足羞,官盛則近諛。(《師說》)
(四)表示轉折、讓步關系。表示意思有轉折時,“則”字用在后
一分句,可譯為“可是”“卻”;表示姑且承認一件事,預備下句轉入正
意時,“則”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譯為“雖然”“倒是二如:
于其身也,則恥師焉,惑矣。(《師說》)
2、用作副詞。用在判斷句中,起強調和確認作用,可譯作“是”
“就是“。如:
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岳陽樓記》)
7.所
1、用作助詞。
經常放在動詞前,同動詞結合,組成“所”字結構。“所”字結構
是名詞性短語,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的情
況”等。如: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所”和動詞結合,后面再有名詞性結構,則“所”字結構起定語
的作用。如:
2、在有些句子中,“為”和“所”呼應,組成“為……所……”的
格式,表示被動。如:
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
3、復音虛詞”所以:“所”和“以”連用,文言文中常見。用法
主要有兩種:一種表示原因,一種表示手段和目的。如:
親小人,遠賢臣,此后漢所以傾頹也。(《出師表》)
8.且
1、用作連詞。表示遞進關系、并列關系。如: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于晉,且貳于楚也。(《燭之武退秦師》)
有時相當于“尚且”,先讓步,后推進一層。
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辭!(《鴻門宴》)
2、用作副詞。相當于“將”“將要”“暫且”“姑且二
存者且偷生,死者長已矣!(《石壕吏》)
驢一鳴,虎大駭,遠遁;以為且噬己也,甚恐。(《黔之驢》)
9.何
1、用作疑問代詞。
(一)單獨作謂語,問原因,且面常有語氣助詞“哉”“也”,可譯
為“為什么””什么原因”。如:
予嘗求古仁人之心,或異二者之為,何哉?(《岳陽樓記》)
(二)作賓語,主要代處所和事物,可譯為“哪里”“什么譯時,
“何”要后置。如:
大王來何操?(《鴻門宴》)
(三)作定語,可譯為“什么”“哪如:
然則何時而樂耶?(《岳陽樓記》)
2、用作副詞。
(一)用在句首或動詞前,常表示反問,可譯為“為什么''“怎么”。
如:
徐公何能及君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二)用在形容詞前,表示程度深,可譯為“怎么”“多么”“怎么
這樣“。如:
至于誓天斷發,泣下沾襟,何其衰也!(《伶官傳序》)
3、復音虛詞“何如”“何以”。
(一)“何如”常用于疑問句中,表疑問或詰問,相當于“怎么樣”
或“什么樣”。如:
樊噲曰:“今日之事何如?”(《鴻門宴》)
(二)“何以”即“以何”,介賓短語,用于疑問句中作狀語,根據
“以”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于“拿什么”“憑什么”等。如:
何以戰?(《曹劌論戰》)
10.莫
1、用作無指定代詞,充當主語。
(一)代人時,相當于“沒有人”“沒有誰”。如:
宮婦左右莫不私王……(《鄒忌諷齊五納諫》)
(二)代物時,相當于“沒有什么:如:
2、用作否定副詞。
(一)放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表示否定,相當于“不二如:
(二)放在動詞前面,表示勸戒或禁止,相當于“不要”“不能”。
如:
11.蓋
1、用作副詞。
“蓋”用在句首,作副詞,表示下邊說的一些話,是帶有推測性的
斷定,相當于現代漢語中“大概”“推想”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的
“蓋”也有用于句中的。)如:
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季氏將伐顓臾》)
2、用作連詞。
連接上文,起說明原因的作用,也含有不十分確定之意。如:
蓋在殷憂,必竭誠以待下;既得志,則縱情以傲物。(《諫太宗十思
疏》)
12.因
1、用作介詞。介紹動作、行為發生的原因、依據、方式,可分別
譯為“因為”“由于”“趁著”“憑借”“經過""通過二如:
恩所加,則思無因喜以謬賞。(《諫太宗十思疏》)
不如因善遇之。(《鴻門宴》)
2、用作連詞。表示順接上文,可譯為“于是”“便如:
至軍中,具以沛公言報項王,因言曰:……(《鴻門宴》)
13.然
1、用作連詞,主要表示轉折關系,可譯為“可是”“但是,如:
然不自意能先入關破秦……(《鴻門宴》)
“然”有時和“而”連用,“然”代指上文所說情況,“而”表示轉
折,等于說“如此(這樣),可是……二如:
夫環而攻之,必有得天時者矣,然而不勝者,是天時不如地利也。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然而成敗異變,功業相反也。(《過秦論》)
“然”還常和“則”結合,“然”是承接上文事實,“則”是由此進
行闡述或論斷,可譯為“既然如此,那么(那就)”,也可單譯為“那
么:如:
是進亦憂,退亦憂,然則何時而樂耶?(《岳陽樓記》)
2、用作代詞。相當于口語中“這樣”“如此如:
不然,籍何以至此?(《鴻門宴》)
3、用作助詞,又分兩種情況。
(一)用在形容詞之后,作為詞尾,相當于口語中“……地”。如:
蔣氏大戚,汪然出涕曰:……(《捕蛇者說》)
(二)用在名詞或短語之后,前面有“若”“如”“猶”等詞與之照
應的,可譯為“的樣子”“一般”“那樣二如:
其人視端容寂,若聽茶聲然。(《核舟記》)
適莽蒼者,三餐而反,腹猶果然。(《逍遙游》)
4、“然”還常作應對之辭,同口語中的“是的”“對的”相似。或
者表示贊成、同意,即“認為是”“認為對”的意思。如:
(觸龍曰)“……豈非計久長有子孫相繼為王也哉?"太后曰:“然J
(《觸龍說趙太后》)
成然之。(《促織》)
14.雖
“雖”作連詞,在文言中有兩種用法。
1、用在假設關系的句子里,作用是先承認一種假設,然后轉入正
意,可譯為“即使如:
今雖死乎此,比吾鄉鄰之死則已后矣……(《捕蛇者說》)
2、用在轉折關系的句子里,作用是先承認一種事實,下面再轉入
正意。可譯為“雖然”。如:
臣雖下愚,知其不可,而況于明哲乎!(《諫太宗十思疏》)
3、復音虛詞“雖然”。
現代漢語用“雖然”的地方,文言只用一個“雖”字。文言的“雖
然”,“雖”是轉折連詞,“然”是指示代詞,結合在一起,有承上轉下
的作用,相當于“雖然如此”或“話縱然這么講如:
雖然,受地于先王,愿終守之,弗敢易!(《唐雎不辱使命》)
15.乃
1、用作副詞。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的順承或時間上的緊接,可
譯為“就”“于是”“這才”等;也可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是逆轉相背
的,可譯為“卻”“竟(然)”“反而”“才”等;還可表示對事物范圍的
一種限制,可譯為“才”“僅”等。如:
王曰:“善J乃下令……(《鄒忌諷齊王納諫》)
……今其乃反不能及,其可怪也歟?(《師說》)
必以長安君為質,兵乃出。(《觸龍說趙太后》)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常作定語,譯為“你的”;也作主
語,譯為“你能作賓語。如:
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陸游《示兒》)
3、判斷句中,起確認作用,可譯為“是”“就是”等。如:
若事之不濟,此乃天也。(《赤壁之戰》)
4、“乃”有時還可作連詞用,釋為“如果”“至于”等。
16.既
1、用作副詞。表示動作行為的完結,可譯為“……以后”“巴經”
“完全”等,有時“既已”連用,可譯為“已經……之后”;也可表示
在隔了一段短時間以后,發生了某事,可譯為“不久”,有時“既而”
連用,意義不變。如:
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燭之武退秦師》)
始皇既沒,余威震于殊俗。(《過秦論》)
2、用作連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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