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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考語文復習:18個文言虛詞

高考常考的18個文言虛詞

1.而

1、用作連詞。可連接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系。

(一)表示并列關系。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如:

蟹六跪而二螯。(《勸學》)

(二)表示遞進關系。可譯為“并且”“而且二如:

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勸學》)

(三)表示承接關系。可譯為“就”“接著“,或不譯。

一夫作難而七廟窠,身死人手……(《過秦論》)

(四)表示轉折關系。可譯為“但是”“卻如:

青,取之于藍,而青于藍。(《勸學》)

(五)表示假設關系。可譯為“如果”“假如”。

諸君而有意,瞻予馬首可也。(《馮婉貞》)

(六)表示修飾關系,即連接狀語。可不譯。如:

吾恂恂而起。(《捕蛇者說》)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偶爾

也作主語,譯為“你工

3、復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相當于

“罷了”。

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師說》)

2以

1、用作介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表示動作、行為所用或所憑借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視情

況譯為“用”“拿”“憑借”“依據”“按照”"用(憑)什么身份”等。

例如:

乃入見。問:“何以戰?”(《曹劌論戰》)

野馬也,塵埃也,生物之以息相吹也。(《逍遙游》)

斧斤以時入山林。(《寡人之于國也》)

(二)起提賓作用,可譯為“把工如:

五畝之宅,樹之以桑。(《寡人之于國也》)

(三)表示動作、行為產生的原因,可譯為“因”“由于如:

罰所及,則無以怒而濫刑。(《諫太宗十思疏》)

(四)引進動作、行為發生的時間和處所,用法同“于”,可譯為

“在”“從如:

余以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自京師乘風雪,……至于泰安。(《登泰

山記》)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對象,用法同“與”,可譯為“和”“跟”,

有時可譯為“率領”"帶領,如:

天下有變,王割漢中以楚和。(《戰國策?周策》)

2、用作連詞。用法和“而”有較多的相同點,只是不能用于轉折

關系。

(一)表示并列或遞進關系,常用來連接動詞、形容詞(包括以動

詞、形容詞為中心的短語),可譯為“而”“又”“而且”“并且”等,或

者省去。如:

歸去來兮,請息交以絕游。(《歸去來兮辭》)

(二)表示承接關系,“以”前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后一動作行為

的手段或方式。可譯為“而”或省去。如:

引壺觴以自酌。(《歸去來兮辭》)

(三)表示目的關系,“以”后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前一動作行為的

目的或結果。可譯為“而”“來”“用來”“以致”等。如:

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季氏將伐顓臾》)

(四)表示因果關系,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譯為“因為

如: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于晉,且貳于楚也。(《燭之武退秦師》)

(五)表示修飾關系,連接狀語來中心語,可譯為“而”,或省去。

如:

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歸去來兮辭》)

3、復音虛詞“以是”“是以“,相當于“因此”,引出事理發展或推

斷的結果。

3.于

“于”是介詞,總是跟名詞、代詞或短語結合,構成介賓短涪去修

飾動詞、形容詞,表示多種組合關系。

1、引進動作的時間、處所、范圍、對象、方面、原因等,視情況

可譯為“在”“在……方面”“在……中”“向”“到”“從”“自”“跟”

“同”“對”“對于”"給““由于”等。如:

得復見將軍于此。(《鴻門宴》)

于其身也,則恥師焉……(《師說》)

寡人之于國也,盡心焉耳矣。(《寡人之于國也》)

2、放在形容詞之后,表示比較,一般可譯為“比”,有時可譯為

“勝過”。例如:

良日:“長于臣J(《鴻門宴》)

3、放在動詞之后,引進行為的主動者,可譯為“被”,有時動詞前

還有“見”“受”等字和它相應。例如:

李氏子蟠,……不拘于時。(《師說》)

4、復音虛詞“于是”,用法與現代漢語的“于是”不完全相同。

(一)放在句子開頭,表前后句的承接或因果關系,與現在的承接

連詞或因果連詞相同。現代漢語也這樣用。

于是葬死者,問傷者,養生者……(《勾踐滅吳》)

(二)放在謂語之前或謂語之后,“于是”屬介賓短語作狀涪或補

語。可根據“于”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于“在這"“從這”等。例如:

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在這職業上”《捕蛇者說》)

4.為

“為”在文言中經常用作動詞和介詞,也可以用作助詞。用作動

詞,意思是“做還可作判斷詞“是”用。這些都屬于實詞范圍。下

文介紹作虛詞用的幾種用法。

1、用作介詞。除表被動外,一般讀去聲。

(一)表示動作、行為的對象。可譯為“向”“對”等。例如:

此中人語云:“不足為外人道也J(《瑰花源記》)

(二)表示動作、行為的替代。可譯為“替”“給”等。例如:

公為我獻之。(《鴻門宴》)

(三)表示動作、行為的時間。可譯為“當”“等到”等。例如:

為其來也,臣請縛一人過王而行。(《晏子使楚》)

(四)表示動作、行為的目的。可譯為“為了”“為著如:

媼之送燕后也,持其踵為之泣。(《觸龍說趙太后》)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原因。可譯為“因為”“由于“。

(六)表示被動關系。讀陽平聲,可譯為“被”。“為”所引進的是

動作行為的主動者;有時亦可不出現主動者;有時跟“所”結合,構成

“為所”或"為……所”。例如:

不者,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

2、用作助詞。讀陽平聲,放在疑問句末,表示詰問,前面有疑問

代詞跟它呼應。可譯為“呢?”例如:

如今人為刀俎……何辭為?(《鴻門宴》)

5淇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詞之前,作領屬性

定語,可譯為“他(她)的"“它的''(包括復數)。如:

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勾踐滅吳》)

(二)第三人稱。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

中的小主語(整個主謂短諸,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或修飾語)應譯為

“他”“它”,不能加“的如:

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師說》)

(三)活用為第一人稱。可用作寫語或小主語,視句意譯為“我

的”“我(自己)如:

勾踐說于國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勾踐滅吳》)

(四)指示代詞,表遠指。作定語,可譯為“那”“那個”“那些”

“那里”。如:

2、用作副詞。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

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

“還是”“可要,,等,或省去。如:

圣人之所以為圣,……其皆出于此乎?(《師說》)

吾其還也。(《燭之武退秦師》)

其有敢不盡力者乎?(《勾踐滅吳》)

3、用作連詞,作連詞用時,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設,可譯為“如

果”;或表選擇,可譯為“還是或

其業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質之卑,則心不若余之專耳,豈他

人之故哉?(《送東陽馬生序》表假設)

天之蒼蒼,其正色邪?其遠而無所至極邪?(《逍遙游》)

6.則

1、用作連詞,可表示多種關系。

(一)表示承接關系。一般用來連接兩個分句或緊縮復句中的前

后兩層意思,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事理上的緊密聯系。可譯為“就”

“便”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二例如:

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勸學》)

(二)表示假設關系。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設的情況,相當

于“假使”“如果”;有的用于后面的分句,表示假設或推斷的結果,相

當于“那么”"就如:

向吾不為斯役,則久已病矣。(《捕蛇者說》)

(三)表示并列關系。這種用法都是兩個以上的“則”連用,每個

“則”字都用在意思相對、結構相似的一個分句里,表示兩個(或兩個

以上)分句之間(不是表示兩詞之間)是并列關系。可譯為“就”,或

不譯。如:

位卑則足羞,官盛則近諛。(《師說》)

(四)表示轉折、讓步關系。表示意思有轉折時,“則”字用在后

一分句,可譯為“可是”“卻”;表示姑且承認一件事,預備下句轉入正

意時,“則”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譯為“雖然”“倒是二如:

于其身也,則恥師焉,惑矣。(《師說》)

2、用作副詞。用在判斷句中,起強調和確認作用,可譯作“是”

“就是“。如:

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岳陽樓記》)

7.所

1、用作助詞。

經常放在動詞前,同動詞結合,組成“所”字結構。“所”字結構

是名詞性短語,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的情

況”等。如: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所”和動詞結合,后面再有名詞性結構,則“所”字結構起定語

的作用。如:

2、在有些句子中,“為”和“所”呼應,組成“為……所……”的

格式,表示被動。如:

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

3、復音虛詞”所以:“所”和“以”連用,文言文中常見。用法

主要有兩種:一種表示原因,一種表示手段和目的。如:

親小人,遠賢臣,此后漢所以傾頹也。(《出師表》)

8.且

1、用作連詞。表示遞進關系、并列關系。如: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于晉,且貳于楚也。(《燭之武退秦師》)

有時相當于“尚且”,先讓步,后推進一層。

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辭!(《鴻門宴》)

2、用作副詞。相當于“將”“將要”“暫且”“姑且二

存者且偷生,死者長已矣!(《石壕吏》)

驢一鳴,虎大駭,遠遁;以為且噬己也,甚恐。(《黔之驢》)

9.何

1、用作疑問代詞。

(一)單獨作謂語,問原因,且面常有語氣助詞“哉”“也”,可譯

為“為什么””什么原因”。如:

予嘗求古仁人之心,或異二者之為,何哉?(《岳陽樓記》)

(二)作賓語,主要代處所和事物,可譯為“哪里”“什么譯時,

“何”要后置。如:

大王來何操?(《鴻門宴》)

(三)作定語,可譯為“什么”“哪如:

然則何時而樂耶?(《岳陽樓記》)

2、用作副詞。

(一)用在句首或動詞前,常表示反問,可譯為“為什么''“怎么”。

如:

徐公何能及君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二)用在形容詞前,表示程度深,可譯為“怎么”“多么”“怎么

這樣“。如:

至于誓天斷發,泣下沾襟,何其衰也!(《伶官傳序》)

3、復音虛詞“何如”“何以”。

(一)“何如”常用于疑問句中,表疑問或詰問,相當于“怎么樣”

或“什么樣”。如:

樊噲曰:“今日之事何如?”(《鴻門宴》)

(二)“何以”即“以何”,介賓短語,用于疑問句中作狀語,根據

“以”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于“拿什么”“憑什么”等。如:

何以戰?(《曹劌論戰》)

10.莫

1、用作無指定代詞,充當主語。

(一)代人時,相當于“沒有人”“沒有誰”。如:

宮婦左右莫不私王……(《鄒忌諷齊五納諫》)

(二)代物時,相當于“沒有什么:如:

2、用作否定副詞。

(一)放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表示否定,相當于“不二如:

(二)放在動詞前面,表示勸戒或禁止,相當于“不要”“不能”。

如:

11.蓋

1、用作副詞。

“蓋”用在句首,作副詞,表示下邊說的一些話,是帶有推測性的

斷定,相當于現代漢語中“大概”“推想”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的

“蓋”也有用于句中的。)如:

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季氏將伐顓臾》)

2、用作連詞。

連接上文,起說明原因的作用,也含有不十分確定之意。如:

蓋在殷憂,必竭誠以待下;既得志,則縱情以傲物。(《諫太宗十思

疏》)

12.因

1、用作介詞。介紹動作、行為發生的原因、依據、方式,可分別

譯為“因為”“由于”“趁著”“憑借”“經過""通過二如:

恩所加,則思無因喜以謬賞。(《諫太宗十思疏》)

不如因善遇之。(《鴻門宴》)

2、用作連詞。表示順接上文,可譯為“于是”“便如:

至軍中,具以沛公言報項王,因言曰:……(《鴻門宴》)

13.然

1、用作連詞,主要表示轉折關系,可譯為“可是”“但是,如:

然不自意能先入關破秦……(《鴻門宴》)

“然”有時和“而”連用,“然”代指上文所說情況,“而”表示轉

折,等于說“如此(這樣),可是……二如:

夫環而攻之,必有得天時者矣,然而不勝者,是天時不如地利也。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然而成敗異變,功業相反也。(《過秦論》)

“然”還常和“則”結合,“然”是承接上文事實,“則”是由此進

行闡述或論斷,可譯為“既然如此,那么(那就)”,也可單譯為“那

么:如:

是進亦憂,退亦憂,然則何時而樂耶?(《岳陽樓記》)

2、用作代詞。相當于口語中“這樣”“如此如:

不然,籍何以至此?(《鴻門宴》)

3、用作助詞,又分兩種情況。

(一)用在形容詞之后,作為詞尾,相當于口語中“……地”。如:

蔣氏大戚,汪然出涕曰:……(《捕蛇者說》)

(二)用在名詞或短語之后,前面有“若”“如”“猶”等詞與之照

應的,可譯為“的樣子”“一般”“那樣二如:

其人視端容寂,若聽茶聲然。(《核舟記》)

適莽蒼者,三餐而反,腹猶果然。(《逍遙游》)

4、“然”還常作應對之辭,同口語中的“是的”“對的”相似。或

者表示贊成、同意,即“認為是”“認為對”的意思。如:

(觸龍曰)“……豈非計久長有子孫相繼為王也哉?"太后曰:“然J

(《觸龍說趙太后》)

成然之。(《促織》)

14.雖

“雖”作連詞,在文言中有兩種用法。

1、用在假設關系的句子里,作用是先承認一種假設,然后轉入正

意,可譯為“即使如:

今雖死乎此,比吾鄉鄰之死則已后矣……(《捕蛇者說》)

2、用在轉折關系的句子里,作用是先承認一種事實,下面再轉入

正意。可譯為“雖然”。如:

臣雖下愚,知其不可,而況于明哲乎!(《諫太宗十思疏》)

3、復音虛詞“雖然”。

現代漢語用“雖然”的地方,文言只用一個“雖”字。文言的“雖

然”,“雖”是轉折連詞,“然”是指示代詞,結合在一起,有承上轉下

的作用,相當于“雖然如此”或“話縱然這么講如:

雖然,受地于先王,愿終守之,弗敢易!(《唐雎不辱使命》)

15.乃

1、用作副詞。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的順承或時間上的緊接,可

譯為“就”“于是”“這才”等;也可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是逆轉相背

的,可譯為“卻”“竟(然)”“反而”“才”等;還可表示對事物范圍的

一種限制,可譯為“才”“僅”等。如:

王曰:“善J乃下令……(《鄒忌諷齊王納諫》)

……今其乃反不能及,其可怪也歟?(《師說》)

必以長安君為質,兵乃出。(《觸龍說趙太后》)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常作定語,譯為“你的”;也作主

語,譯為“你能作賓語。如:

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陸游《示兒》)

3、判斷句中,起確認作用,可譯為“是”“就是”等。如:

若事之不濟,此乃天也。(《赤壁之戰》)

4、“乃”有時還可作連詞用,釋為“如果”“至于”等。

16.既

1、用作副詞。表示動作行為的完結,可譯為“……以后”“巴經”

“完全”等,有時“既已”連用,可譯為“已經……之后”;也可表示

在隔了一段短時間以后,發生了某事,可譯為“不久”,有時“既而”

連用,意義不變。如:

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燭之武退秦師》)

始皇既沒,余威震于殊俗。(《過秦論》)

2、用作連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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