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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教育法規與教育法制
河南師范大學教育系李帥軍第一節教育法規
一、教育法規概述二、教育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三、教育法規的體系第二節教育法制建設
一、教育立法制度二、教育執法制度三、教育守法制度四、教育法實施的監督制度五、加強我國的教育法制建設第一節教育法規
二、教育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種觀點認為,教育法規附屬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下的一個小分支。這種觀點是以教育法的形成和開展的歷史事實為根底的。將教育法置于行政法之下,是歷史的產物,也是歷史的必然,其理論根底就是國家的教育權。對于這種認識,從歷史開展的角度看有其合理性,但這種觀點無視了教育法自身的豐富與開展,并把教育法與教育行政法等同起來。另一種觀點認為,教育法規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首先,從本質上說,教育是一種社會活動,那種把教育全部歸于國家行政組織活動的觀點早已發生了變化,教育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已不能完全由行政法調整了。其次,教育法在其自身的實踐中日益豐富和開展,已根本形成了自己較為完整的結構體系,即以憲法為母法,以教育根本法為核心,包括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法、教育行政法、教育財政法、社會教育法等內容的不同層次與形式的教育法規體系。第三,教育不僅是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事務,它還涉及到教育的方方面面。教育法從行政法中獨立出來的條件日趨成熟,而且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是符合法律體系中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和科學依據的。我們必須把教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來建設,使之成為我國整個法制建設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局部。三、教育法規的體系
(一)教育法規體系的概念教育法規體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那么,將不同部類的教育法規有機地組合成為一個具有內在協調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統一體系。(二)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是指教育法規按所調整的教育社會關系的特點或教育關系構成要素(主、客體內容)的不同,劃分出假設干處于同一層次的部門教育法,形成法規調整的橫向覆蓋面。1、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在一些國家又稱“強迫教育〞。由于通常免費的,因此又稱“免費教育〞。義務教育法是將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根本主張和根本原那么用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它說明義務教育的必要性,義務教育的性質,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年限及學制,義務教育的經費和辦學形式,義務教育的師資來源等等,其目的是保證適齡少年兒童在國家、社會、家庭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的約束下受到一定的國民教育。3、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調整因實施高等教育而發生的教育關系的部門法,以高等學校教育活動為主。有的國家的高等教育還包括夜大、電大、函大、職大、自學考試制度等多種形式。
5、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是調整因實施成人教育而制定的部門法。成人教育的教育對象主要是在職的干部職工和其他就業人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成人教育獲得了長足的進步和開展,但由于法制建設落后于成人教育的開展,使得成人教育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因此,應從我國實際出發,盡快制是成人教育法。在成人教育法中,應明確規定成人教育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成人教育方面的根本責任和任務,規定師生待遇和職工的學習權利,并對成人教育的目標和課程設置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6、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是指運用特殊的方法、設備和措施對特殊的對象進行的教育。狹義的特殊教育是指根據少年兒童的生理、心理與品德缺陷性質和程度的差異而實施的不同于常人的教育,主要包括盲、聾、啞教育和工讀教育。廣義的特殊教育,兼指對身心超常和身心有缺陷少年兒童的教育。特殊教育法是以特殊的對象為教育對象,為實施不同于常人的教育而制定的部門教育法。
(三)教育法規體系的縱向結構1、?憲法?中有關教育的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關于學校制度的規定。第二,關于教育任務的規定。第三,關于教育目標的規定。第四,關于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第五,關于教育管理的規定。在?婚姻法?中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二節教育法制建設
教育法制建設是指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設,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教育立法制度、教育執法制度、教育守法制度、教育法實施的監督制度。
一、教育立法制度
(一)我國教育立法的現狀
教育立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立法泛指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有關教育方面法規的活動。狹義的教育立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討論和通過有關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動。
我國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第一,教育法規很不健全、很不完備,遠未形成一個體系;第二,已制定和公布的教育法規多屬行政系統制定的單項法規,而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公布的教育法律卻很少;第三,已制定和公布的教育法規多系對教育事業內部的要求,缺乏同經濟、社會聯系的內容,難以起到協調教育外部關系的作用。(二)教育立法的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稱立法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在制定、修改法律標準的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制度和履行的手續(程序)。立法的程序一般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法律議案的提出;第二階段,法律草案的審議;第三階段,法律的表決和通過;第四階段,法律的公布。3、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根據規定,表決和通過法案的機關必須是賦有相應權力的機關,同時還要求有依法規定的人數出席并以多數通過方為有效。通常情況下,普通法律須經全國人大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須經全國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和其他議案,須由常委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性文件,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三)教育立法的原那么1、必須堅持子法附屬于母法的原那么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于憲法而言,均屬子法,因此,教育根本法和其他各單項教育法規的制定都必須在憲法精神指導下進行,而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此外,教育根本法是教育方面的大法、母法,其他各單項教育法規的制定除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外,還必須同教育根本法的精神保持一致,否那么,當屬無效。2、必須反映法律標準的根本特征首先,制定的教育法規必須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其次,制定的教育法規必須具有堅決的原那么性和適度的靈活性。再次,制定的教育法規必須具有法律的標準性。5、必須借鑒外國教育立法的有益經驗法律屬于上層建筑,是一個國家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因此,不同性質國家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性質和作用。教育法規也不例外。但是,教育是一種社會現象,教育本身有其共同的規律,我們應本著“洋為中用〞的原那么,有選擇地借鑒外國教育立法的有益經驗。二、教育執法制度
(一)教育法規的效力教育法規的效力問題,是指法律在什么時間和在什么地域、對什么人有效的問題,即法律標準在時間、地域、對象等方面的效力問題。明確教育法規的效力,是正確執行教育法規的必要條件。1、時間效力時間效力是指法規何時生效、失效。教育法規在這方面主要有三個原那么。第一是法規公布時間和法規到達時間并用的原那么。除法規明文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另立施行時間外,多以到達當地的時間為在該地發生效力的時間。第二是新法廢除舊法的原那么。新法一經施行,舊法即失去效力。第三是法規不溯既往的原那么。教育法規僅適用于公布以后社會生活中發生的事實,對于法規公布以前發生的事實不能適用。2、地域效力
地域效力是指法規適用的地理范圍而言。教育法規的地域效力有三種情況。第一是中央國家機關發布的教育法規一般均適用于全國各地;第二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布的教育法規適用于各該管轄的地區;第三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有時發布僅適用于全國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別地區,本行政區的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別地區的教育法規。
3、人的效力教育法規對于本國公民,不管其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除法規有明文規定的以外均有約束的效力。對于僑居的外國人,除法規明文規定或依照國際慣例不適用于外國人以外,也都有約束力。(二)教育執法的原那么1、國家教育法規優先于地方教育法規的原那么在教育法規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國家教育法規與地方教育法規發生矛盾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以國家教育法規為準,執行國家教育法規,宣布地方教育法規無效。2、總的教育法規優先于單項教育法規的原那么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是國家的最高法律,是母法。教育根本法相對于憲法而言,是單項法規,是子法,而相對于義務教育法等法規而言,那么又是母法,是總的法規。如果發生總的教育法規與單項教育法規相抵觸的情況,那么應以總的教育法規為準,單項教育法規服從總的教育法規3、后定教育法規優先于先定教育法規的原那么在教育法規的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形式上具有同等效力的教育法規在內容上互相發生矛盾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看教育法規的制定時間,執行時以后定教育法規為有效。4、特別教育法規優先于一般教育法規的原那么特別教育法規,是指根據特殊情況制定的教育法規,或者是根據特殊情況對一般教育法規作某些修訂或補充的教育法規。如在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特區或在國家處于非常時期,都可根據特殊情況制定一些與一般教育法規不一致的特別教育法規。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執行特別教育法規,而一般教育法規只有在不與特別教育法規發生矛盾時才能適用。(三)執行教育法規的措施
1、掌握教育法規的精神實質
2、廣泛宣傳教育法規
3、模范遵守教育法規
4、檢查指導教育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教育守法制度
(一)教育守法的概念教育守法亦稱教育法規的遵守,是教育法規實施的一個根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自覺遵守教育法規的規定,按照教育法規的標準要求去行為。無論是依法作為,還是依法不作為,都屬于守法的范疇。與教育守法相對應的概念是教育違法,即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公民、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違反教育法規規定的、危害正常教育法律關系的有過錯行為。教育違法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做了教育法規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規所禁止的行為,二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不做教育法規所明確要求做的事情,即沒有做教育法規規定的行為。
(三)教育守法的內容教育守法,這里的“法〞是泛指憲法、各部門法和組成各部門法的法律、條例、規定、規那么、實施細那么等,而不是狹義的法律。教育守法首先要求守法的主體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教育守法還要求守法主體遵守所有符合憲法和法律精神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一切法規和其他標準性文件。(四)教育守法的條件
1、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增強全體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識
2、健全教育法律體系,增強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效性
3、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切實維護教育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四、教育法實施的監督制度
(三)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教育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檢查和催促。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局部,是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社會輿論監督主要指新聞輿論的監督,是廣闊新聞工作者通過新聞媒體發表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反映實情,揚善抑惡,在監督教育法規的實施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人民群眾監督是指人民群眾對教育法規的實施直接進行的監督。目前,人民群眾依法對教育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的渠道還不暢通,這方面的制度有待建立和健全。五、加強我國的教育法制建設
(二)做好原有教育法規的整理工作制定新的教育法規和整理原有教育法規是加強教育立法的兩個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方面。世界上不少國家的教育法規龐雜繁多,矛盾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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