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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訴訟中的證明第一節證明概述第二節證明的對象第三節證明的責任第四節證明的標準第五節證明的原那么和方法第六節證明的過程

本章導學證明就是依法對證據的運用,并由此判斷出爭議事實的真與偽的活動。證明是當事人的行為,法院是接受證明的主體,但是法院要視情形協助當事人完成證明的過程。證明的概念是由證明對象、證明主體、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以及證明手段或證明方法等環節構成的。

第一節證明概述問:1.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與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有何區別?2.本案中的證明主體是誰?3.本案中的證明對象是什么事實?4.本案中可以利用的證明方法有哪些?證明是發生在訴訟領域的一種特殊活動和思維過程,是訴訟行為和思維活動的統一,其目的是說服裁判者做出對己有利的事實判定,從而追求有利的訴訟后果。證明也是一種特殊的對抗活動和矛盾運動,在訴訟中,始終存在著相互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對立而又統一的證明過程,推動了訴訟程序進行和運轉,同時也揭示了案件事實的真相,為法官正確地適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實根底。證明是由證明主體、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和證明手段或方法等五個主要的要素組成的。證明主體在證明責任的支配下,利用證明手段,針對證明對象,提供證據到達證明標準的程度,就是訴訟證明的實質內容和運行過程。

第二節證明的對象【10—2】武甲生育武某,辦理的出生證明父親欄內登記為劉某。武甲因疑心武某系其與顧某所生,遂以武某名義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顧某之間的親生父女關系。顧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也不同意武某的訴訟請求。問:本案的證明對象是什么?一、證明對象的概念及其外延證明對象是指需要通過證據加以證明的糾紛事實。主要包括:實體法事實。具體分為:權利發生事實;權利妨害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權利受制事實。重要的程序法事實外國法、地方性法規以及習慣經驗法那么

二、免予證明的事項在訴訟中,有一些事實可以不經過證明而加以確立。免證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實已為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訴訟上的成認的事實

第三節證明的責任【10—3】在某債務糾中,甲向法院主張乙債務人欠其十萬元,按照“法律要件分類說〞的證明責任分配原那么,應由甲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不能提供那么要敗訴。甲向法院提供了欠條,盡到了證明責任。但在開庭審理時乙又向法院出示了“收條〞予以抗辯,法院確認收條能夠成立。問:1.雙方當事人分別主張了什么樣的事實?2.原告應就何種事實負擔證明責任?3.被告應就何種事實負擔證明責任?4.何謂法律要件分類說?該學說有何種優點,有何種缺點?在本案中的適用是否正確?【10—4】張某起訴高某,要求高某歸還欠款3萬元,并提供高某出具的一張欠款3萬元的欠條。高某辯稱,自己不欠某甲錢,欠條不是自己所出具。庭審中,經征詢雙方意見,雙方均不提出筆跡鑒定申請。問:1.原告主張了何種法律要件事實?2.被告提出了何種抗辯事實?3.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什么?4.對于欠條究竟是否由被告出具的事實,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擔證明責任?5.誰有責任申請鑒定?為什么?

一、證明責任概述證明責任是指從事證明活動、完成證明過程的訴訟負擔。證明責任具有雙重含義:行為意義上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證明責任。前者指當事人對所主張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后者指在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一般認為客觀證明責任的適用前提是“案件事實真偽不明〞。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適用客觀的證明責任:舉證方已經提出有說服力的主張對方也已提出實質性的對立主張舉證方主張的爭議事實需要證明所有程序上許可的證明手段已經窮盡,法官仍不能獲得心證口頭辯論程序已經結束法官仍未能獲得心證

行為責任的證明責任和結果責任的證明責任是統一在證明責任概念下的兩個獨立的責任它們的聯系在于: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均是證明責任概念內涵的組成局部,它們在證明責任的外化過程中相繼呈現。在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之間,結果責任是根本的和本質的責任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相互之間可能影響各自內容的設定它們之間的區別在于:產生行為責任和產生結果責任的法律根據不同訴訟過程中能否發生責任轉移不同兩種責任存在的時間不同能否由律師和法院協助實行不同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制度的主要功能: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為法院作出實體裁判提供指引和準據。這是核心功能。幫助法院進行訴訟指揮和說明,指引法院正確評價雙方當事人的證明狀況。為當事人展開進攻和防御提供依據證明責任制度是“民事訴訟的脊椎〞二、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一〕待證事實分類說。該說就待證事實本身的性質和內容加以研究,而對于待證事實在法律構成要件上處于何種地位那么不予考量,凡符合其一定性質內容的待證事實,就該待證事實,當事人不負證明責任。待證事實分類說包括消極事實說、繼續事實說、特別例外事實缺乏說和內在事實說等。〔二〕法律要件分類說。該說按法律構成要件的性質和內容進行分類,凡歸屬于同一類法律構成要件的事實,當事人就該項法律事實負擔證明責任。法律要件分類說分為多數說和少數說。多數說認為,主張法律上效果的當事人應當就該效果發生的要件事實中,屬于原因性、通常性、特有性者負有證明責任;反之,如果為例外的事實,成為一般要件事實欠缺的事實,那么由對方當事人負擔證明責任。羅森伯格的法標準說,是法律要件分類說中最具有代表性也最具影響的觀點。標準說也有局限性,在批判標準說根底上形成的新理論為: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損害歸屬說利益較量說三、證明責任的倒置證明責任倒置從其起源開始便是作為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適用例外情形而提出來的,是一種對一般法律原那么的補救性規那么,是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規那么。證明責任倒置的特點:根本標準上的前置性倒置對象上的局部性待證事實上的相反性承擔主體上的對換性第四節證明的標準【10—5】A公司的圍墻地下出現一股不明污水,流入羅某承包的魚塘,導致魚塘中的魚死亡。羅某向市環境監測站申請監測。監測站監測后做出“棄土造成塘水懸浮物增多;污水有機污染物嚴重超標,造成水體缺氧〞的結論。憑借鑒定證據,羅某把鄰近唯一排污主體B公司告到法院。法院法官經實地勘驗后作出評判:原告在承包養魚中遭遇污染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且無再行承擔“找出具體致害人〞的證明責任。B公司作為鄰近唯一排污主體,所排污水具有滲漏可能。B公司既不能證明污染系第三人所為,又不能證明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為此,該院遂推定B公司為該案實施污水污染的行為主體,判令由其向羅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問:1.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認定B公司是造成污染的主體,其依據的證據有哪些?能否得出絕對的客觀真實的結論?法院的認定是否正確?一、證明標準概述證明標準〞,是指證明案件事實要到達的法定程度,因此也稱“證明程度〞。證明標準的意義在于:證明標準的法定化滿足了程序正義確實定性要求和可預測的價值;為當事人實施證明行為,提供了指針和目標;為法官判斷案件事實提供了基準或標尺為人們對訴訟活動的監督提供了準繩和標準。二、證明標準的特征證明標準具有法定性、裁判性、相對性、層次性的特點三、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確實定民事訴訟實行蓋然性優勢的證明標準?證據規定?第73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認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這一證明標準具有實體性、可能性、比較性、最低性第五節證明的原那么和方法【10—6】原告在辦理匯款至C單位3萬元購貨款時,因疏忽將該款誤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國建設銀行的龍卡帳上。原揭發現后,即與被告聯系,要求其返還,但被告至今不予退還。原告認為,被告明知其建行龍卡上的3萬元是他人誤存,不屬自己的合法財產卻予占有,其行為屬不當得利,依法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3萬元。問:對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不當得利的事實,應當如何進行證明?在證明中涉及哪些原那么?一、證明的原那么〔一〕證據裁判原那么〔二〕自由證明和標準證明相結合的原那么〔三〕當事人自治原那么〔四〕遵循自然法那么、邏輯法那么和經驗法那么的原那么二、證明的方法證明的方法是指證明主體利用證據對爭議的案件事實進行論證、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論辯并且說服裁判者做出對己方有利認定所使用的各種方法。訴訟中經常使用的證明方法主要有:〔一〕直接觀察法〔二〕邏輯推論法〔三〕法律嫁接法第六節證明的過程【10—7】在一起借貸糾紛案件中,在舉證期限內,原告楊某提供了被告吳某寫的借條,被告提供了蓋有原告私人印章的收條。法院組織了證據交換,被告沒有交換任何證據。庭審中,被告提出債務已清償,且于還款當日出具了蓋有原告私人印章的收條。原告稱,收條上的私章是自己的,但肯定是被告偷蓋的,因為收條上的日期當日他在外地,他可以提供他在外地某賓館的住宿費發票。問:1.證明的過程通常分幾個階段?2.舉證期限和證據交換的關系應如何處理?3.何謂新證據?被告人當庭提供的收條是否能夠成為新證據?4.如果被告的收條能夠作為證據提供,對其真實性應如何分配證明責任?5.原告提供的住宿費發票能否證明收條上的私章是被告偷蓋的事實主張?一、證據的收集〔一〕證據收集的兩種模式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的證據收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證據收集我國目前實行當事人收集為主、法院查證為輔的證據收集模式。〔二〕證據收集制度的開展趨勢由法院取證向當事人、代理人取證轉變由訴訟中取證向訴訟前取證變化由單一的取證主體向多元化的取證主體轉化

〔三〕當事人的證據收集收集證據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一般情形當事人自己收集或代理人收集特殊情形請求法院收集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不得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收集證據〔四〕法院收集證據法院收集證據的變化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56條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64條1.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收集?證據規定?第17條、第18條、第19條2.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規定?第15條二、證據的保全證據保全,指在證據有可能毀損、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對證據固定和保護的制度。證據保全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證據保全可分為:〔一〕訴訟中的證據保全〔二〕訴前證據保全三、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一〕舉證時限1.舉證時限的概念舉證時限,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的期限。當事人逾期提出證據,將承擔對其不利法律后果。舉證時限由以下兩個要素構成:〔1〕一定的期間〔2〕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2.新證據新證據的概念與功能一審中的新證據二審中的新證據再審中的新證據對新證據界定的變化3.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證據失權存在的問題費用制裁的依據與優點〔二〕證據交換證據交換是指當事人相互之間就其準備在法庭上使用的證據彼此互換,從而在開庭前了解對方的證據、公平訴訟的制度。?證據規定?首次確立了證據交換制度1.當事人申請交換2.法院依職權交換

四、質證質證是指開庭時雙方當事人相互間就其提出的證據進行辯論和質對,以確定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及其證明力的活動。質證的主體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質證的客體是進入訴訟程序的各種證據質證的內容是審查證據資料是否具備證據的特征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五、證據的審核判斷證據的審核判斷是法院對經過質證的各種證據材料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作出認定,從而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證據審核判斷的主體是審理案件的法院證據審核與判斷的過程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個階段是對證據的可采性進行審核判斷第二個階段是對證據的證明力的審核判斷?證據規定?第64條證據的審核判斷應當遵循以下原那么:依照法定程序對證據進行審核判斷的原那么全面客觀原那么獨立判斷原那么遵循經驗規那么和邏輯規那么審核判斷證據分為兩個層次:其一是對證據的逐個審核判斷;其二是對證據的綜合審核判斷。在綜合判斷證據方面,?證據規定?確立了以下規那么:完全證明規那么補強證據規那么:?證據規定?第69條最正確證據規那么:?證據規定?第77條分析案例1.甲與同事丙路過一居民樓時,三樓乙家陽臺上的花盆墜落,砸在甲的頭上,致其腦震蕩,共花費醫療費1萬元。甲以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乙否認甲受傷系自家花盆墜落所致。問:對這一爭議事實,應由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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