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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作出給付的行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關系從產生到消亡過程中的中心環節,而合同履行制度也是整個合同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按照“合同嚴守”(pactasuntsurvanda)原則,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履行債務。二、合同履行的特征合同的履行是當事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約定作出給付、實現合同債權的行為。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自覺實現給付義務的行為。合同的履行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而作出的行為。合同的履行必須是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方式作出的給付行為。第二節

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原則依約履行;依法履行;履行的義務內容包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和解除;誠信履行原則節約資源、保護生態原則第三節合同漏洞的填補一、合同漏洞的概念所謂合同漏洞,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現象。合同的內容存在遺漏,即對一些合同的條款,在合同中并沒有作出規定,如合同中缺少對質量條款的約定;合同中的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前后矛盾。二、合同漏洞的填補(一)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二)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三)根據《民法典》第511條的規定作出解釋第四節合同履行的基本規則履行主體履行主體是指履行合同債務和接受履行的人。債權人、債務人是履行合同義務的主體。第三人也可以替代債務人向債權人作出履行或者替代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履行標的履行標的是指債務人應當給付的內容,包括交付實物、支付貨幣、提供勞務等履行地點履行地點當事人有約定的,應當依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則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期限指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時期,在履行期限確定以后,債務人在履行期尚未到來之前不必要作出履行,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債務人作出履行。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方法。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履行費用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費用。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第五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我國《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特點: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于雙務合同中沒有規定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是一種拒絕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根據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須對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須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其效力僅表現為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提出給付以前,可以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并不是使自己的義務歸于消滅。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排除:法律或合同規定一方負有先行履行的義務;雙方所負的義務無相應性或無牽連性;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二、后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第52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發生條件: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債務。效力: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將隨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導致對方請求權的消滅。三、不安履行抗辯權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在異時履行的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后,將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則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以前,有權暫時中止債務的履行。發生條件: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須當事人約定一方應先履行債務,即當事人一方有義務向他方先作出履行;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另一方不能或不會作出對待履行。三、不安履行抗辯權效力: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請求提供適當的擔保;在符合預期違約構成要件的情況下,請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第六節情勢變更一、情勢變更的概念和特征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間,因為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難以預見的重大變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結果顯失公平,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特征: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履行階段。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變化。情勢變更在性質上不屬于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對當事人一方顯失公平。二、當事人的繼續談判義務依據《民法典》第533條,在發生情勢變更后,當事人負有繼續談判義務。三、通過訴訟或者仲裁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據《民法典》第533條的規定,在發生情勢變更后,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但如果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則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保全第一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合同保全的特點:

1.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2.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3.合同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二、合同保全與其他保障債權形式的區別合同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訴訟上的財產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存款等措施;而合同保全只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措施而實現的合同的保全與合同的擔保:

二者的成立時間不同;合同的擔保通常必須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擔保權人才能行使其擔保權;而合同保全的適用并不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即只要債務人實施了嚴重影響其履行債務的行為,符合債權保全條件的,債權人都可以采取債權保全措施。第二節債權人的代位權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權利的行為,即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代位權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須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及其從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代位權訴訟的主體:相對人應為被告,債務人應當為第三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民法典》第535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民法典》第537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對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于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效力: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三節債權人的撤銷權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撤銷權行使的條件客觀要件: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主觀要件:1、債務人惡意;2、第三人惡意。撤銷之訴的主體:撤銷之訴的被告為債務人,至于受讓人則不得作為撤銷之訴的被告,而只能作為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優先受償。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對相對人的效力:返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541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一節

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和特征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狹義合同變更特征:從原則上說,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作變更。合同的變更也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內容。二、合同變更的要件原已存在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在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合同的變更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合同變更必須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第二節

合同債權的轉讓一、合同債權轉讓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債權的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債權的轉讓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合同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是也不可能是合同債權轉讓的當事人。合同債權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二、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須有有效的合同債權存在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合同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民法典》第545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須通知債務人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三、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對內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三節合同債務的移轉合同債務移轉的概念: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條件:合同債務移轉時,合同內容沒有發生變化,而債務人發生變化;移轉的對象是債務而不是債權;債務移轉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移轉;無論是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債務移轉,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債務移轉,債務的移轉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債務移轉的類型:(一)免責的債務承擔所謂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負擔債務(二)并存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為債務加入,它是指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其將與第三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合同債務移轉的條件: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債務存在轉讓的合同債務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必須存在合同債務移轉的協議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或債權人未明確拒絕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合同債務移轉的效力:新債務人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不得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抵銷權從債務的移轉第四節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民法典》第55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法律特征: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包括合同債務承擔和合同債權讓與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移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合意而發生,也可以因為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第二十八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一節

概述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與特征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簡稱為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可以分為廣義的終止和狹義的終止,廣義的終止既包括合同關系向未來的消滅,也包括合同關系溯及既往的消滅。而狹義的終止僅指合同關系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效力,當事人沒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終止的特征:合同的終止既包括向過去發生效力,同時,由于合同關系消滅使當事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因此合同終止也包括了向將來發生效力。合同終止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效力的合同。合同的終止是使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一旦終止,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系的約束,合同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二、合同終止的效力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終止不應影響非違約方對違約方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合同關系消滅后,依附于主權利義務關系的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合同義務。我國《民法典》第558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第二節

清償一、清償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清償就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正確地、適當地履行了其合同義務,并使當事人訂約目的得以實現。清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清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作出了履行。清償必須是當事人正確地、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清償必須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二、清償的主體、標的和期限1、清償的主體清償人:是清償債務的人,它不僅包括債務人,還包括被授予清償權限的人和第三人。清償受領人:即接受清償的人。2、清償的標的即履行的標的,給付的內容。3、清償期在合同履行期確定以后,債務人原則上應當按期限履行。期限利益一般屬于債務人。三、清償抵充清償抵充必須具備如下幾個條件:1.一個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債務。2.債務人負擔的債務給付的種類相同。3.清償人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清償抵充的形式:約定、指定、法定。利息債務的清償抵充規則: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第三節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二、合同解除的種類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約定解除: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一方在某種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并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民法典》第563條第1款二、合同解除的種類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所謂不定期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約定期限,或者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司法和仲裁確認解除:出現了法律上、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費用過高等原因因上述原因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非違約方拒絕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請求不屬于情勢變更的情形三、合同解除的程序1、無論是法定解除還是當事人事先約定解除權,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2、解除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3、解除權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拋棄。4、解除的通知必須到達非解除權人。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解除,都必須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民法典》第566條第1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的解除與損害賠償的關系:

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是可以并存的。第四節

抵消一、抵消的概念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相同種類債務,各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制度。在抵銷中,提出抵銷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

抵銷依其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二、法定抵銷(一)法定抵銷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概念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經過一方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而使雙方的債權債務發生消滅的一種抵銷方式。構成要件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抵銷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雙方的債務都不屬于不能抵銷的債務(二)法定抵消的方法《民法典》第56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三)抵銷權行使的效力抵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按照雙方能夠相互抵銷的同等數額而消滅。抵銷的發生,只是使雙方在同等數額內所互負的債權發生消滅。一旦行使抵銷權,則將從抵銷權發生之時起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三、合意抵消合意抵銷,就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訂立抵銷合同而使雙方互負的債務發生抵銷。合意抵銷有兩種情況: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行使抵銷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一方可以行使抵銷權;

(2)當事人雙方直接通過協議將雙方的債務相互抵銷。第五節

提存一、提存的概念和特征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清償其到期債務,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給特定的提存部門,從而完成債務的清償,使合同消滅的制度。提存具有以下特征: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給特定的提存部門。在債務人提存后,債務人的債務消滅。二、提存的條件具有法律規定的提存原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時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適合于提存提存主體合法三、提存的效力對債務人的效力:1.債務人的債務得以免除;2.支付利息以及收取孳息權利的消滅;3.特殊情形下取回提存物的權利;

4.風險移轉;

5.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對債權人的效力:1.所有權移轉于債權人;2.提存物領取請求權;3.支付提存費。對提存機關的效力:1.提存機關負有保管義務;2.提存機關負有交付提存物的義務;3.提存機關有權向債權人收取合理的費用;4.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提存機關有權依法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

第六節

免除一、免除的概念和特征免除,是指債權人基于其單方行為,免除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債務,從而導致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或部分地消滅。債務免除具有以下特征:債務免除是一種單方行為。債務免除是一種無因的行為。債務免除是一種無償行為。債務免除是一種不要式行為。二、免除的條件債務免除人應當享有合法的債權,或對債權享有處分權;債務免除人應當具有行為能力;免除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免除的意思表示應當向債務人明確作出;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三、免除的效力

債務免除的直接效果是消滅合同關系。但合同關系是否完全消滅還要根據免除的內容決定。第七節

混同我國《民法典》第57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處所探討的混同是指狹義的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從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

混同的效力表現為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第二十九章

違約責任第一節

概述1、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2、違約責任的特征

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1、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行為在性質上都違反了合同義務。違約行為在后果上都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2、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違約方要想免于承擔違約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定和約定的抗辯事由,法定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而約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免責條款。第三節

違約行為形態及其責任一、預期違約(一)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特征

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特征: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預期違約在責任后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不同。(二)明示毀約

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構成明示毀約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三)默示毀約

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且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構成默示毀約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方當事人具有《民法典》第578條所規定的情況;另一方具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一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約擔保。二、實際違約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遲延履行: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履行具有瑕疵。部分履行: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第四節

實際履行責任一、實際履行責任的概念與特征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實際履行具有以下特征: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二、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民法典》第57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三、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民法典》第58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四、打破合同僵局的規則打破合同僵局的規則的構成要件為:1.守約方無法請求繼續履行。2.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3.繼續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第三人替代履行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條件為:1.根據債務的性質不能強制履行。2.主要適用對象為有關提供勞務的合同。3.由非違約方尋求第三人替代履行。六、實際履行與損害賠償《民法典》第58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節

損害賠償責任一、損害賠償責任概述(一)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損害賠償,又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特征: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二)損害賠償責任與其他補救方式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

《民法典》第58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與修理、重作、更換二、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從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約定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常常是相互替代的。違約金和約定損害賠償的區別。三、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的特征: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必須具有一定的確定性必須具有可預見性四、損害賠償的限制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性規則根據《民法典》第584條,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的減輕: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另一方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

一方的違約導致了損害的發生;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損失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四、損害賠償的限制過失相抵《民法典》第59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第六節

違約金責任一、違約金的概念和特征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具有以下特征:違約金的數額主要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違約金是由雙方約定的,在違約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筆金錢。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違約金的支付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二、違約金責任的成立違約金條款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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