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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行政訴訟什么是行政訴訟?概念
行政訴訟,作為中國三大訴訟制度之一,系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據此在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如果說,刑事訴訟是“官究民”,民事訴訟是“民告民”,那么,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的制度。官究民刑事訴訟民告民
民事訴訟
民告官
行政訴訟3行政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行為之訴關系之訴給付之訴規范之訴確認違法之訴確認無效之訴撤銷之訴履行之訴變更之訴行政協議之訴行政賠償之訴行政補償之訴一并解決民事爭議之訴一并解決行政賠償之訴金錢給付之訴規范審查之訴本章需把握的知識要點什么是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什么聯系和區別?行政訴訟有哪些類型?5本章擴展研討問題
2.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的功能何以體現?
1.行政訴訟旨在“控制權力”還是“維護權力”?第二章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沿革
制定
修改再修改198920142017801020304行政訴訟法立法目的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證解決行政爭議解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護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監督9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三大訴訟法共有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原則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行政訴權保障原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原則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辯論原則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原則10本需把握的知識要點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行政訴訟兩次修改,修改的內容和意義是什么?行政訴訟法有哪些特有原則,它在制度中如何體現?11
本章擴展研討問題
1.如何理解在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地位平等?
2.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到底是絕對原則還是相對原則?
3.如何評價“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第三章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行政行為”范圍“合法權益”范圍
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兩條主線14
只要是行政行為,都是可訴的。對“行政決定”適用直接之訴,
對“行政規定”適用間接之訴(附帶審查之訴)。
行政行為
行政規定行政規定(直接之訴)(間接之訴)行政行為
只要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都是可訴的。
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
合法權益
新法的新精神是:只要是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它侵犯了其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經濟權、社會權、文化權等合法權益的,都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但是對政治權的可訴性,目前是被法律排除的。合法權益本章需把握的知識要點為什么說行政訴訟范圍是由“行政行為”范圍和“合法權益”范圍決定的?“行政行為”的范圍如何把握?“合法權益”的范圍如何把握?17
本章擴展研討問題1.新行政訴訟法為何要以“行政行為”代替“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政治權利”到底是否可訴?3.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合法權益”是否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第四章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二)1.行政處罰行為2.行政強制行為3.行政許可行為4.行政確權行為5.行政征收征用和補償決定6.行政不作為7.認為侵犯經營權8.認為侵犯公平競爭權9.違法要求履行義務10.認為侵犯社會保障權11.行政協議及行為·········12.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肯定范圍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3.行政機關人事管理行為
···4.法律規定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否定范圍
本章需把握的知識要點如何解讀行政訴訟法第12條和第13條?可訴的其他行政行為有哪些?如何界定行政協議?如何界定最終行政裁決?22
本章擴展研討問題
1.是否內部行政行為一概不可訴?2.政府采購行為是否可訴?3.“責令改正違法”屬于什么行為性質?是否可訴?4.如何分辨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與刑事偵查行為?5.公安交通部門對駕車者違章“記分”是否可訴?6.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火災事故認定等行為是否可訴?7.對土地的征收決定是否可訴?8.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上“黑名單”是否可訴?第五章行政審判組織行政審判組織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普通法院)
(專門法院)人民法院組織體系審判組織與審判權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普通法院——專門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具有行政審判權)中級人民法院(具有行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具有行政審判權)軍事法院(不行使行政審判權)海事法院(具有行政審判權)知識產權法院(具有行政審判權)人民法庭(不具有行政審判權)鐵路運輸法院(不行使行政審判權)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具有行政審判權)金融法院(具有行政審判權)本章需把握的知識要點如何全面理解行政審判組織?各級普通法院都具有行政審判權么?哪些專門法院具有行政審判權?28
本章擴展研討問題
1.中國行政審判體制應當如何改革?2.在中國有必要設立行政法院么?第六章行政訴訟管轄管轄與主管管轄與主審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主審管轄權區別三對概念31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共同管轄與合并管轄專屬管轄與選擇管轄同區域管轄與跨區域管轄管轄分類32管轄制度結構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据爡^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渌梢幎ㄓ芍屑壢嗣穹ㄔ汗茌牭陌讣!罡呷嗣穹ㄔ捍_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國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結構普通法院專門法院其他法院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法院跨行政區劃法院跨區域管轄指定管轄移送管轄移交管轄基層法院管轄中級法院管轄高級法院管轄最高法院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人民法院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虿粍赢a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3復議結果與被告、管轄關系案件復議結果被告認定
管轄法院經復議的行政案件維持原行政行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與復議機關地域管轄: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與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共同管轄,原告選擇級別管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級別確定級別管轄改變原行政行為單一被告:復議機關地域管轄: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級別管轄:以復議機關級別確定級別管轄本章需把握的知識要點什么是管轄?管轄與主管、管轄與主審、管轄權與審判權是怎樣的關系?行政訴訟管轄如何分類?分類的意義是什么?如何把握中級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如何把握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35
本章擴展研討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權確立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2.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是否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如何把握“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范圍?第七章行政訴訟原告原告范圍的變化從1989年行政訴訟法,到2014年和2017年的修改,原告范圍有三個方面的變化:——從主觀標準到同時包括客觀標準;——從相對人到同時包括相關人;——從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到利害關系。原告資格的構成要素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構成要素主體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包括行政相對人與行政相關人。具備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腕w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擁有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主觀方面認為所訴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客觀方面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與所訴行政行為之間客觀上存在利害關系。原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一)具體情形原告認定法律依據認為行政行為違法,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的該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外國人、無國藉人和外國組織是原告,包括行政相對人與行政相關人。《行政訴訟法》(2017)第25條第1款、第98條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是原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5條第2款有權起訴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原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5條第3款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并對該行政行為不服的該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是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2條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被涉及相鄰權公平競爭權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是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2條第(一)項原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二)具體情形原告認定法律依據在行政復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該第三人是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2條第(二)項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提出該要求的被害人《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2條第(三)項與變更或者消滅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有該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2條第(四)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該投訴人是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2條第(五)項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行政行為,對債權沒有依法予以保護或者未作應予的考慮而損害債權實現的該債權人是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3條原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三)具體情形原告認定法律依據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5條第1款個體工商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5條第2款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該股份制企業是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6條第1款原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四)具體情形原告認定法律依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侵害的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以及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都可作為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6條第2款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非國有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6條第3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出資人、設立人認為行政行為損害法人合法權益的出資人、設立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6條第3款第17條原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五)具體情形原告認定法律依據業主委員會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業主委員會是原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6條第3款第18條第1款業主委員會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6條第3款第18條第2款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是原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1條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土地實際使用人是原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4條原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六)具體情形原告認定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3條第1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3條第2款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2017)第25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4條第1款原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七)具體情形原告認定法律依據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2017)第25條第3款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4條第2款本章需把握的知識要點決定原告資格的要素是什么?原告是否等同于行政相對人?在不同的情形下如何認定原告?47
本章擴展研討問題
1.“利害關系”與“法律上利害關系”有何區別?
2.國有企業被處分,是否具有原告資格?
3.公民的監護人起訴是否具有原告資格?
4.在拐賣人口案件中家屬是否具有原告資格?
5.死亡公民的近親屬起訴,是否存在順序問題?是否有平等的訴權?第八章行政訴訟被告被告資格的構成要素
行政訴訟被告資格構成要素主體行政主體,即國家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具備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腕w被訴的行政行為。主觀方面被認為所訴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陀^方面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與所訴行政行為之間客觀上存在利害關系。被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一)
情形
被告
認定依據原告直接起訴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6條第1款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與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6條第2款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6條第2款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6條第3款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缺少直接依據。建議將《行政訴訟法》(2017)第26條第3款作擴大解釋被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二)
情形
被告
認定依據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個行政行為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所有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6條第4款在授權關系中被授權的組織為被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條第2款在委托關系中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6條第5款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2017)第26條第6款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所屬的人民政府為被告;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垂直領導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23條在行政審批關系中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19條被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三)
情形
被告
認定依據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20條第1款在授權條件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等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為的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為被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20條第2款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作出“授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20條第2款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或者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或者所屬職能部門為被告《行政訴訟法解釋》(2018)第21條被告資格的具體認定情形(四)
情形
被告
認定依據對省人民政府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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