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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背景1.1任務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3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的通知》(京市監發〔2023〕4號)將《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指南》列入2023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項目號:20231144,項目類別為一類,標準性質為推薦性。1.2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指南》行業主管部門為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起草單位為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務中心、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資源環境研究所。主要起草人:2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2.1政策和法規要求2.1.1《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以下簡稱“土十條”,第十七條規定: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第十八條規定:嚴控工礦污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適時修訂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2.1.2《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83號),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的管理機構應當合理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加強巡查、檢查,定期監測開發區內工業企業周邊、集中污染防治設施等公共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督促開發區內工業企業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措施。2.1.2《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土壤污染防治規劃》(京環發〔2022〕6號),第三章第二節第一條規定:試點開展工業園區土壤污染源頭防治,園區管理機構按照“一園一策”要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督促企業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責任,加強公共區域巡查、檢查,對園區內工業企業周邊、集中污染防治設施等公共區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定期監測,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燕山石化區、臨空核心區、馬坊工業園區、順義科創區、天竺保稅區、興谷開發區等6個園區先行探索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實。新建園區應合理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第三章第四節第一條規定:完善建設用地風險防控相關標準研究,規范土壤調查和監測、風險管控和修復等行為。編制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方案編制導則、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指南、重點建設用地遙感監測技術指南和重點工業園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指南。2.2必要性和意義2.2.1集聚型企業發展模式存在潛在土壤和地下水風險隱患工業園區作為產業集聚的重要載體和組成部分,有力推動了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對區域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各類工業園區在數量和規模上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長期工業生產活動所產生的水相、氣態和固態等不同環境介質的污染,大部分最終匯存、富集于土壤中,造成土壤環境風險。北京市重視工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園區內企業數量整體呈穩步上升趨勢。根據《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2018年版)可知,北京市現有20個開發區,其中省級開發區16個,國家級開發區1個,海關特殊監管區1個,國家級高新區1個(一區6園),國家級自創區1個(與國家高新區區域相同,名稱、類型不同),2個重點行業聚集區(燕山石化和華騰工業園),工業園區總面積占北京市總面積的3.1%左右。這些工業園區承載著北京市絕大部分生產型企業,包括石油化工、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生物醫藥、汽車及其零部件制造等;《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方案》提出“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引導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聚集”。這種局部區域高密度的企業聚集,對工業園區的環境承載力和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帶來潛在風險隱患。指導工業園區開展科學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義。2.2.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工業園區土壤環境質量仍有提升空間為做好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9-2021年北京市以工業園區和工業聚集區等重點工業區域為對象,開展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初步掌握了北京市工業園區、工業聚集區等重點工業區域的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結果表明,北京市重點工業區域土壤環境狀況總體較好,但部分園區存在土壤環境潛在風險,例如,涉及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的工業園區出現苯酚等污染物超標,涉及汽車整車及零部件制造、電子元件生產的工業園區出現氯仿等污染物超標。污染類型與行業類別呈現一定的相關性,且部分區域存在重金屬等特征污染物濃度累積現象。根據調查結果,部分工業園區需要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工作,制定相應防治方案,保護園區內土壤環境質量。2.2.3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工作缺少技術支持工業園區土壤環境管理受到有關部門重視,國家和北京市在法規制度方面均對工業園區土壤環境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但目前國內還缺乏指導工業園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的規范性技術文件,指導工業園區管理機構通過編制土壤污染防治方案,明確園區土壤和地下水定期監測和污染防治等重點工作如何規范化開展。為強化政府對工業園區土壤環境質量的管理能力,優化對工業園區管理機構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的服務指導方式,應當編制符合本市土壤污染環境管理需求的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的規范性技術文件,用于指導工業園區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工作,推進工業園區科學規范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3主要工作過程任務下達后,標準編制組主要開展了以下調查和研究工作:2019年1月,《重點工業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項目》正式啟動,《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為該項目的任務之一。2019年1月~2021年6月,完成了重點工業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初步掌握了北京市工業聚集區等重點工業區域的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狀況,建立科學可行的工業園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監測的程序、方法。2022年3月~10月,梳理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技術體系以及前期重點工業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規律,提出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總體技術路線。2022年11月,完成指南可行性論證,編制完成《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指南》(草案),申報立項。2023年3月,召開專家研討會,會上就《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指南》(草案)的一些核心技術問題進行了專家質詢和討論。2023年3月~6月,結合專家會意見對指南進行了修改,編制組召開內部討論會,完善了本指南編制的思路和內容,形成《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指南》(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4編制原則和編制依據4.1編制原則4.1.1銜接相關法律法規以國家和北京市現行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中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要求為依據,符合各項法規要求,與現行相關標準協調銜接,滿足園區土壤環境管理要求。4.1.2科學性和可行性全面調研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標準,充分借鑒北京市重點工業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成果經驗,基于北京市工業園區土壤環境現狀,制定本標準,形成污染識別、布點監測、污染分析、風險防控、方案編制等規范化的工作要求。4.2編制依據GB/T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GB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HJ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019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1209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DB11/T656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610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4.3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系4.3.1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關系本標準是依據《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2年頒布)等土壤污染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制定的地方推薦性標準,有效銜接《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和《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土壤污染防治規劃》(京環發〔2022〕6號),用于指導和規范工業園區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本標準明確了“條例”中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作為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明確了園區土壤和地下水布點要求、監測指標;明確了園區監測結果的污染分析方法;明確了污染預防、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等措施的實施方式;提出了編制污染防治方案的基本內容要求和大綱4.3.2與現行標準的關系工業園區土壤環境管理受到有關部門重視,國家和北京市在法規制度方面均對工業園區土壤環境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但是,目前國內尚未見到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北京市地方標準。現行的污染土壤管理相關標準體系,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地方層面,從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修復治理、風險管控、效果驗收等各個環節,都是針對企業法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主體)制定的,本次擬制定的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指南,針對的是園區的經營管理者,是以工業園區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現行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對企業用地這種“點源”的管理要求,規定的很細,管理流程上各節點都有相應的標準做支撐。而園區管理機構首次作為土壤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并明確職責是在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中,規定了園區管理機構應對園區內公共區域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本標準對園區土壤環境管理的各環節進行了明確要求,有助于指導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規范化流程開展園區土壤防治工作。5主要技術條款的說明5.1文件內容框架本標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工作內容和程序,污染識別,布點監測,污染分析,風險防控,污染防治方案編制共九部分。(1)范圍: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中引用的標準。(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中關鍵詞的解釋。(4)工作內容和程序:本標準中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遵循的工作程序。(5)污染識別:本標準中開展園區防治方案編制的準備工作、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和信息整理分析內容。(6)布點監測:本標準中布點監測的方案制定及監測內容。(7)污染分析:本標準中監測結果的評價指標、污染分析方法。(8)風險防控:本標準中風險防控的總體要求、防控措施。(9)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本標準中報告編寫的要求。5.2適用范圍本文件規定了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的工作程序、內容與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工業園區的管理機構開展園區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本文件不適用于含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土壤污染狀防治方案的編制。5.3污染識別污染識別共包括四個方面: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和信息整理與分析。資料收集的內容根據我國現行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和北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11/T656-2019)等污染地塊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的要求,主要通過收集園區的前期資料,掌握園區和園區內重點企業的相關情況,結合現場踏勘、人員訪談進一步摸清園區情況,識別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分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成因、來源和風險。重點企業選取范圍依據《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確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及汽車整車制造行業、顯示器件制造行業、集成電路制造行業等北京市重點關注的行業,資料收集參考《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5.4布點監測5.4.1劃分監測單元由于工業園區的規模和功能要素與建設用地差距較大,例如大、中型的工業園區區域面積大、企業數量多、各種信息復雜,通過劃定不同的關注等級監測單元的方式,結合園區實際情況,對企業聚合連片整理,形成數量相對較少,特征相對均質的監測單元,從而實現不同監測單元不同布點監測的實際需求。劃定監測單元的方式為根據園區的規模,土地利用類型、企業分布情況、污染物排放特點等,結合園區實際情況,按照主導、非主導產業集聚、用地開發歷史、功能區規劃及路網界限等因素,對企業進行聚合連片整理,形成數量相對較少,特征相對均質的監測單元,并將監測單元劃分為高度關注監測單元、中度關注監測單元、低度關注監測單元等不同類別。5.4.2監測點位布設(1)土壤監測點由于工業園區土壤管理過程中環境監測的工程量和投資均較大,因此選擇一個科學合理、能夠較真實反映污染特征采樣點布設方法是十分重要的。我國現行的《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中規范了一些區域性土壤樣品采樣布點方法,其中“建設項目土壤環境評價監測采樣要求每100公頃占地不少于5個且總數不少于5個采樣點”、“城市土壤采樣要求城市土壤監測點以網距2000m的網格布設為主,功能區布點為輔,每個網格設一個采樣點。對于專項研究和調查的采樣點可適當加密。”由于調查目的和尺度有所不同,土壤采樣點必須盡可能體現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分布情況為原則,確定采樣位置,并應說明采樣的類型和采樣點設立的理由。工業園區土壤采樣點網格大小在參考《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基礎上,采用網格布點與判斷布點相結合的原則制定。本指南確定高關注單元原則上不大于400m×400m,中關注單元原則上不大于800m×800m,低關注單元原則上不大于1600m×1600m,且每個監測單元采樣點不少于5個。(2)地下水監測點《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4)中明確“對于面積較大的監測區域,沿地下水流向為主與垂直地下水流向為輔相結合布設監測點;對同一個水文地質單元,可根據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布設控制性監測點。本指南為了保持與國家相關技術導則在布點密度上的一致性,綜合考慮園區及監測單元水文地質條件、污染源分布、污染物類型及遷移途徑、地下水補徑排條件等因素采用地下水采樣點位網格大小不大于1600m×1600m,至少設置5個地下水采樣點,且盡量避免在同一直線上。(3)監測指標參照《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等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基礎上,綜合考慮園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監測成本,工業園區的產業特征、關鍵調查對象的污染特征及其他環境管理因素,土壤檢測指標至少包括GB36600表1中的基本項目、地下水檢測指標至少應包括GB/T14848表1中的常規項目以及在污染識別已確認的關注污染物。5.5污染分析5.5.1污染分析的標準選取對于土壤污染判斷標準,GB36600中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準》(GB50137-2011)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分為第一類用地和第二類用地。第二類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長期暴露風險。包括GB50137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綠地與廣場用地(G)(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等。由于工業園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象是園區內的工業企業用地,屬于第二類用地,因此本技術指南提出采用GB36600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和管制值。對于GB36600中沒有的指標,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的要求,參考當地土壤背景值。對于地下水污染判斷標準,GB/T14848中的IV類水質標準適用于農業及部分工業用水,因此工業園區調查建議采用IV類水質標準作為地下水污染判斷標準。5.5.2污染分析的方法為了給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數據支撐,污染分析方法包含超標情況分析、污染累積分析和污染成因分析。為了解工業園區土壤污染情況,首先需要開展超標情況分析,分析方法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等技術要求,包含檢出率、超標率、最大值、最小值等統計分析。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為了判斷工業園區土壤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建議開展污染累積分析。污染成因分析的目的是結合污染分布和企業分布情況,進一步開展統計分析,為下一步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提供技術支撐。5.6風險防控5.6.1風險防控的層次為了提高污染防治的針對性,應根據調查結果的不同,提出差異化的風險防控措施。風險防控可分為三個層次:污染預防、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根據調查結果,建議以是否出現污染跡象作為防控層次的選擇依據。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管控的要求,對于低于篩選值的可認為尚未出現污染跡象,健康風險可忽略,應持續做好污染預防;對于超過篩選值或者特征污染物檢出但低于管制值的,考慮到可能存在健康風險,可以結合現有調查結果實施風險管控;對于超過管制值的,認為風險已不可接受,建議實施風險管控,必要時開展治理修復。圖SEQ圖\*ARABIC\s1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示意圖5.6.2風險防控的方法(1)污染預防工業企業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情形包括:地下儲罐、地埋式水槽、地下管線泄漏或滲漏、生產設施的跑冒滴漏或物料的事故性泄漏與溢出、生產設施/設備/建構筑物等的不當拆除活動、廢水處理/固體廢物堆存及物料儲運場所防滲漏等措施不當等,因此對于污染預防的園區,一方面是加強日常監管,一方面是開展定期監測。在日常管理中要確保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防止設施設備或者固體廢物貯存場所的滲漏等對土壤造成污染。一旦發現污染跡象,要及時采取措施,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在工業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內容。遇到突發事件,應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環保部門報告排放情況。(2)風險管控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的,根據污染程度視情形選擇風險管控方法,考慮到工業園區企業的生產要求,風險管控應以源頭防治、工程阻隔和制度控制為主。對于污染物濃度僅超篩選值,但未發現泄露、生產事故及突發環境事件的,排除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主要以制度控制為主,原則上應繼續按照管理要求,每年開展監測。對污染物濃度超篩選值未超管制值,確因企業管線跑冒滴漏、防滲措施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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