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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用工死亡賠償協議書范本一、協議概述
本協議旨在明確用工死亡賠償的相關事宜,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協議雙方為用工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死者家屬(以下簡稱“家屬”)。雙方本著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就用工死亡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1背景介紹
本次協議的簽訂是基于以下事實:死者(以下簡稱“死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不幸死亡。為妥善處理死者家屬的賠償事宜,用人單位與家屬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1.2協議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用工死亡賠償的具體事項,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日后可能產生的糾紛。
二、賠償范圍及標準
2.1賠償范圍
本次賠償范圍包括以下幾項:
(1)死者生前工資及獎金;
(2)死者喪葬費用;
(3)死者生前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損失;
(4)死者生前醫療、工傷等費用;
(5)其他相關費用。
2.2賠償標準
(1)死者生前工資及獎金:根據死者生前實際工資及獎金計算;
(2)喪葬費用: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執行,包括但不限于喪葬費、火化費、骨灰寄存費等;
(3)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損失:根據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人的數量及實際情況進行計算;
(4)醫療、工傷等費用:根據死者生前實際發生的醫療、工傷等費用進行計算;
(5)其他相關費用: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確定。
三、賠償方式及期限
3.1賠償方式
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屬賠償款,具體金額根據賠償范圍及標準計算。
3.2賠償期限
用人單位應在死者去世后60日內,將賠償款支付給家屬。
四、協議解除及爭議解決
4.1協議解除
(1)如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2)如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本協議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不符,雙方應協商修改或解除本協議。
4.2爭議解決
(1)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解決爭議。
五、其他
5.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5.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補充。
5.3本協議的簽訂、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六、附件
附件一:死者生前工資及獎金明細
附件二:死者喪葬費用明細
附件三:死者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人名單及經濟損失計算明細
附件四:死者醫療、工傷等費用明細
七、簽字蓋章
(以下為用人單位及家屬簽字蓋章部分)
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屬(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協議內容說明
8.1本協議第二條“賠償范圍”中,喪葬費用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喪葬服務費用:包括遺體接運、遺體告別、遺體火化、骨灰安置等費用。
-遺體料理費用:包括遺體化妝、防腐處理等費用。
-火化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或當地標準執行。
-靈柩費用:包括購買或租賃靈柩的費用。
-告別儀式費用:包括租賃告別場所、布置儀式現場等費用。
-其他合理費用:包括花圈、挽聯、告別儀式的音響設備租賃等費用。
8.2第三條“賠償方式”中,賠償款支付方式如下:
-用人單位應將賠償款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支付給家屬。
-如家屬要求,用人單位可分期支付賠償款,但每期支付金額不得低于協議約定總額的10%。
8.3第四條“賠償期限”中,如遇特殊情況導致賠償款支付延遲,雙方應協商確定新的支付期限,并書面通知對方。
8.4第五條“協議解除”中,如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無法履行賠償義務,家屬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8.5第六條“爭議解決”中,如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爭議解決機構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6本協議的附件內容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協議生效與終止
9.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自生效之日起至賠償款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
9.2本協議在以下情況下終止:
-雙方履行完畢賠償義務,協議自動終止。
-因協議解除或終止,雙方書面確認協議終止。
九、協議附件
9.1附件一:死者生前工資及獎金明細
-應詳細列出死者生前每月工資、獎金、津貼等收入項目及金額。
9.2附件二:死者喪葬費用明細
-應詳細列出各項喪葬費用及金額,并附上相關憑證。
9.3附件三:死者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人名單及經濟損失計算明細
-應列出死者生前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人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年齡、關系等,并計算經濟損失。
9.4附件四:死者醫療、工傷等費用明細
-應詳細列出死者生前因工傷、疾病等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并附上相關醫療證明。
十、協議簽署
10.1本協議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并注明簽署日期。
10.2家屬代表應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并注明簽署日期。
10.3雙方簽署完畢的協議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家屬各執一份。
十、法律聲明
10.1本協議的簽訂、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10.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法提起訴訟。
10.3本協議的簽訂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11.0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一、保密條款
11.1雙方對本協議內容及協議執行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1.2保密義務不因協議的終止而失效,即使在協議終止后,雙方仍需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相關信息不再具有保密價值。
十二、通知
12.1本協議的任何通知、通訊或其它形式的信息傳遞,應按照以下地址進行: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全稱],[詳細地址],[聯系電話]。
-家屬:[家屬姓名],[詳細地址],[聯系電話]。
12.2任何一方更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因地址或聯系方式變更導致的任何通知延誤或無法送達,不構成違約。
十三、不可抗力
13.1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等)導致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義務,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3.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合理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明,以證明其無法履行義務的原因。
十四、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14.1本協議的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由雙方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14.2任何對協議的修改和補充均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否則無效。
十五、協議的附件
15.1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內容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5.2本協議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死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死者工作證明復印件。
-死者工資和獎金記錄。
-死者喪葬費用清單。
-死者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人證明材料。
-死者醫療、工傷等費用單據。
十六、爭議解決
16.1對于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6.2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七、協議的完整性和優先級
17.1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關于用工死亡賠償的完整協議,取代了之前所有口頭或書面協議。
17.2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相沖突,以法律、法規為準,沖突條款將被視為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十八、協議簽署
18.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簽署日期
19.1本協議簽署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為用人單位及家屬簽字蓋章部分)
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屬(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為家屬簽字蓋章部分)
家屬(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屬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附件清單
20.1本協議附件清單如下:
-附件一:死者生前工資及獎金明細表
-附件二:死者喪葬費用清單
-附件三:死者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人名單及經濟損失計算明細表
-附件四:死者醫療、工傷等費用單據匯總
-附件五:死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附件六:死者工作證明復印件
-附件七:死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復印件
-附件八:其他雙方認為需要作為協議附件的材料
二十一、最后條款
21.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1.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或終止均需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由雙方共同簽署。
21.3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性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二十二、協議解除條件
22.1本協議在以下情況下可解除:
-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解除協議。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一方嚴重違約,經另一方書面通知后,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未采取補救措施。
二十三、協議的解除程序
23.1協議解除前,雙方應就解除事宜進行友好協商。
23.2協議解除后,雙方應立即停止履行協議項下的義務。
23.3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對已經發生的費用進行結算。
二十四、協議的保存與副本
24.1雙方應妥善保存本協議及其附件,確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4.2雙方應各自保存至少一份本協議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備日后參考。
二十五、協議的語言
25.1本協議采用中文書寫,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協議的翻譯
26.1如本協議有英文等其它語言版本,中文版本為本協議的正式版本。在解釋或執行本協議時,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二十七、協議的執行
27.1本協議的執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7.2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確保本協議的順利執行。
(以下為用人單位及家屬簽字蓋章部分)
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屬(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為家屬簽字蓋章部分)
家屬(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屬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以上內容為范本,具體內容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二十八、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28.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因法律規定或雙方協議終止,否則本協議將一直有效。
28.2本協議的終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一方違約,另一方依法解除本協議。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二十八、協議的轉讓
28.1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28.2如一方同意轉讓,另一方應在收到轉讓通知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同意轉讓,否則轉讓無效。
二十九、協議的遵守與執行
29.1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確保本協議的條款得到正確和完整的執行。
29.2如有任何疑問或爭議,雙方應立即通過協商解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十、協議的履行地點
30.1本協議的履行地點為雙方約定的地點,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30.2如雙方未約定履行地點,則履行地點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三十一、協議的適用法律
31.1本協議的簽訂、效力、解釋和執行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31.2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相沖突,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為準。
三十二、協議的修改與補充
32.1本協議的修改與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由雙方共同簽署。
32.2任何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內容將成為本協議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三、協議的爭議解決
33.1對于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33.2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三十四、協議的最終解釋權
34.1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用人單位和家屬共同享有。
三十五、協議的簽署
35.1本協議經雙方充分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后,由雙方代表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并注明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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