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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造價糾紛典型案例
及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前言2025/6/222前言2025/6/223前言 工程造價從定性方面具有明顯契約性,從定量角度具有明顯的專業性。 建筑工程合同屬于民法范疇,民法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原那么。 但是,當代建筑法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特征,建筑法中有較多的強制性條款。 會產生兩個結果: 1.約定的未必有效 2.未約定的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要求造價工程師對于造價的契約性有充分了解。除了要對合同、招標文件、工程變更、設計文件等等要掌握以外,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要有所理解,這樣才能真正分清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才能做到對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2025/6/224前言2025/6/225主要內容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工程價款確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竣工結算與工程欠款相關案例工程變更相關案例建設工程質量相關案例施工合同有效性相關案例2025/6/226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相關法規?建筑法?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六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十條?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第五條?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相關法規2025/6/227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連帶責任 某市效勞公司因建辦公樓與建設工程總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經效勞公司同意,建設工程總公司分別與市建筑設計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由市建筑設計院對效勞公司的辦公樓、水房、化糞池、給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線工程提供勘察、設計效勞,做出工程設計書及相應施工圖紙和資料。建筑安裝合同約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據市建筑設計院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依據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根本案情2025/6/228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連帶責任 合同簽訂后,建筑設計院按時做出設計書并將相關圖紙資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于設計不符合標準所致。原來市建筑設計院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發包人帶來了重大損失。由于設計人拒絕承擔責任,建設工程總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發包人遂以市建筑設計院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設工程總公司為共同被告,讓其與市建筑設計院一起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根本案情2025/6/229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連帶責任 本案中,某市效勞公司是發包人,市建設工程總公司是總承包人,市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應承擔責任,而市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應該依法分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設計和建筑安裝的理由企圖不對發包人承擔責任,以及分包人以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為由不向發包人承擔責任,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案例評析2025/6/2210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連帶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中的“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局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的規定,所以本案判決市建設工程總公司和市建筑設計院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值得說明的是:依?合同法?這一條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雖經發包人同意,但違反禁止性規定,亦為違法行為。案例評析2025/6/2211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根本案情2025/6/2212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1.請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連帶向原告承擔由于工期延誤所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2.請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連帶承擔質量的返修義務;3.請求判定第二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根本案情2025/6/2213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發包人以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卻沒有履行總包管理職責,要求與玻璃幕墻專業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總承包商B公司那么以玻璃幕墻專業工程工程的當事人并非是B公司與C公司所簽訂為由而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具體爭議有以下:1.B公司收取的總包管理費,其實質是什么?總包管理費與總包效勞費的區別主要有哪些?2.假設B公司在履行配合義務中存在瑕疵,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共同責任中的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有什么區別?3.A公司要求違約者承擔賓館延誤開展的預期利潤是否有法律依據?爭議焦點2025/6/2214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簡要評析2025/6/2215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2.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實際為總包配合費,不應當與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玻璃幕墻工程不屬于B公司的總承包范圍內,是由A公司直接發包給C公司承建的,因此,對玻璃幕墻工程從法律層面而言B公司沒有總包管理的義務,B公司應只就配合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合同法272條2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局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7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當專業工程工程出現質量等問題,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那么總包人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不存在與專業施工單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簡要評析2025/6/2216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3.A公司要求C公司承擔賓館延誤開張的預期利潤有法律依據。 ?合同法?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因此,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兩方面的損失,即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同時,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防止擴大損失的合理費用。由此看來,A公司要求C公司承擔賓館延誤開張的預期利潤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可得利益〞要求不得超過違約者預見到的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對守約者造成的損失,這種預見或者應當預見是在簽訂合同之時。根本案情2025/6/2217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實際施工人〞說法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1998年10月25日某熱電廠與電建二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某熱電廠3號爐擴建工程承包給電建二公司;2000年6月1日某熱電廠又與電建二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某熱電廠南郊熱力分廠2*29MW熱水爐新建工程承包給電建二公司;2001年某發電廠又將局部供熱改造工程承包給電建二公司。電建二公司將上述三項工程局局部包給了A公司。根本案情2025/6/2218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實際施工人〞說法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2005年10月,A公司以電建二公司欠其工程款165萬元,B公司是涉案工程的發包人〔授權某熱電廠、某發電廠與電建二公司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且以欠電建二公司工程款為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六條二款“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以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名義,將B公司列為第一被告,將電建二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某熱電廠列為第三被告,某發電廠列為第四被告,訴至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四被告給付工程款165萬元,給付逾期利息27,526.00元。根本案情2025/6/2219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實際施工人〞說法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A公司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理由如下: 第一,實際施工人是相對于非實際施工人〔名義上的施工人〕而提出的一個概念,只有存在非實際施工人〔名義上的施工人〕的情況下,才存在實際施工人,沒有非實際施工人〔名義上的施工人〕的條件下不存在實際施工人的概念。債權是一種嚴格的相對權,要求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所以突破債權相對性的限制,允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債權就是因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大量的名義上的施工人與實際施工人不一致的情況,實際施工人履行了名義施工人的義務,但卻不能得到名義施工人的權利〔尤其是向發包方主張債權的權利〕,所以才有了現在的?解釋?。而本案A公司是合法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其實際履行了合同,所以本案并不存在名義上的施工人,A公司不能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所以代理人認為,A公司對B公司及B公司下屬分支機構某熱電廠、某發電廠不享有訴權。律師觀點2025/6/2220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實際施工人〞說法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根據這條的規定來看,實際施工人訴權的取得要求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的事實。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事實的情況下就不存在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訴權,而本案不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情況,因此本案A公司對B公司及B公司下屬分支機構某熱電廠、某發電廠無訴權。律師觀點2025/6/2221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實際施工人〞說法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第三,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從內涵上說實際施工人是一個與總承包人、分包人有并列關系的概念,在外延上沒有交叉關系,互不相容。因此,分包人不能以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而取得實際施工人的訴訟地位,因此本案A公司對B公司及B公司下屬分支機構某熱電廠、某發電廠沒有訴權。律師觀點2025/6/2222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實際施工人〞說法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第四,?解釋?沒有賦予分包工程承包人可以突破債權的相對性而直接對發包人主張債權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進一步確認,實際施工人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概念,它是在存在非實際施工人也就是存在名義上的施工人的情況下才會出現的一個特殊的訴訟主體,其權利范圍卻又超越名義上施工人的權利范圍,因此并不能把實際施工人簡單理解為實際干工程的人。律師觀點2025/6/2223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實際施工人〞說法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本案經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因本案中涉及建設工程工程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情形,A公司不具有法律意義上實際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故某電力公司與A公司主張B公司、某熱電廠、某發電廠應對某電力公司給付工程款及利息損失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A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認定:“依法維持原判〞。判決結果2025/6/2224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非法轉包的墊資利息 原告:陳XX 第一被告:上海XX置業〔以下簡稱置業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XX建設工程〔以下筒稱建設公司〕 2001年7月18日,建設公司與置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稱施工合同〕,由建設公司承包施工位于XX路X號“XX苑〞,工程造價暫定為2556萬元。之后,建設公司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原告施工,約定由原告按預算價的60%墊資。原告依約施工至2002年11月19日竣工,報據原告決算,該工程造價為26,062,219元,而建設公司累計支付工程款15123775元,原告要求置業公司向建設公司連帶支付工程欠款以及延期付款滯納金〔自2002年11月19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每日萬分之二點一〕。審理中,司法審計報告確認工程造價18284657元。根本案情2025/6/2225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非法轉包的墊資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為工程承發包關系,被告建設公司承包工程后,與不具有法定工程施工資質的個人以內部承包的形式簽訂轉包合同,并許可使用其法定資質施工,違反?建筑法?的規定,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原、被告應按以工程定額標準審定的工程造價來結算工程款。兩被告應按工程造價18,284,657元扣除已付款15,123,775元,共同給付原告工程余款3,160,882元。因工程系由原告墊資施工,且于原告起訴前已交付使用,兩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03年1月27日〔原告起訴日〕至判決生效日的利息。法院判決2025/6/2226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第三人出現的糾紛根本案情2025/6/2227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第三人出現的糾紛 本案例涉及到建設工程總承包轉包的法律責任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為根本建設承攬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該條規定表達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根本義務。承包人的根本義務就是按質按期地進行工程建設,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發包人的根本義務就是對工程驗收合格后,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法律分析2025/6/2228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第三人出現的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為: (1)它對合同主體資格要求嚴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在主體上不同于承攬合同,比承攬合同的要求更為嚴格。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發包人只能是經過批準可以進行工程建設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任務資格的法人。公民個人既不能作為發包人,也不能作為承包人。 (2)合同的標的只是根本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只能是根本建設工程,而不能是一般的加工定做產品。這使得建設工程合同區別于承攬合同。因此,為完成不屬于根本建設工程的一般工程而訂立的合同,就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于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嚴格的方案性和程序性。根本建設是國民經濟方案的主要組成局部,由此決定了工程建設合同具有方案性。改革開放后,這一情況有所變化,隨著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群眾集資建設工程的大量增加,目前的工程建設合同已經有相當一局部不再是方案合同。 (4)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受國家的嚴格管理監督。國家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實行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如工程建設資金必須存入建設銀行;合同的撥款、結算都必須經建設銀行辦理。 (5)建設工程實行招標投標。法律分析2025/6/2229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第三人出現的糾紛 關于建設工程的總承包與轉包法律責任問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局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法律分析2025/6/2230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第三人出現的糾紛 這里,我們要注意明確總承包合同、分承包合同、轉包的概念及其區別。 所謂總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就某項建設工程的全部勘察、設計、施工簽訂的合同,承包人應當就建設工程從勘察到施工的整個過程負責。分承包合同那么是指發包人并不將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承包給某一建筑施工企業,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僅對自己負責施工的某一階段對發包人負責。所謂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建設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局部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轉包時,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轉讓人對受讓人的履行行為不承擔責任。 轉包與分包的最主要區別在于:轉包行為中,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并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局部或幾個局部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對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法律分析2025/6/2231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關于第三人出現的糾紛 就本案而言,承包人甲建筑公司擅自將應由自己獨立完成的局部建設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格的第三人乙工程隊,違背了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水電站對承包人履約行為的監督也存在失誤。?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阻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本案中的發包人水電站現代場表發現承包人擅自分包而不阻止,應對此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對于承包人甲建筑公司轉包給乙工程隊的工程發生責任事故,應由甲建筑公司先向水電站進行賠償,再由甲建筑公司和乙工程隊具體分擔賠償。也就是說,水電站不能直接要求乙工程隊進行賠償,因為二者之間并沒有特定的合同關系。 總之,本案賠償責任主要由承包人甲建筑公司承擔,第三人乙工程隊具體分擔一定的賠償損失。因發包人水電站存在一定的失誤和過失,可以適當減轉承包人甲建筑公司的賠償責任。法律分析2025/6/2232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 2002年2月,被告某建筑公司與原告包工頭楊某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某建筑公司將其承包的某公司綜合樓工程發包給原告,由原告組織民工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價格按建筑面積9000平方米計算一次包死,單價為每平方米86.90元,總計782100元,工程竣工后預留7%的保修金,其余工程款于2002年年底前一次性支付完畢,保修金在一年保修期滿后支付。 合同簽定后,原告即組織民工200余人進場施工。截至2002年11月,原告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2002年12月,雙方結算確認,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825000元(含合同外局部工程量)。但截至2003年1月,尚欠32萬余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立即支付工程款。根本案情2025/6/2233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 但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書?實質上是工程分包合同,而原告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具備的從業資格,違反了?建筑法?之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其二,根據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該工程應在2002年10月1日竣工,而原告卻延期1個月零5天,應賠償其損失10萬元(以其向發包人賠償的損失為據)。其三,按合同約定,工程款應扣除7%的保修金即57750元,在保修期滿后再支付。根本案情2025/6/2234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勞務合同,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人工費。對于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因延期交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法院認為延期交工并非原告的過錯,應由被告自行承擔。對于被告提出的保修金問題,法院認為原告只負責組織民工為該項工程提供勞務,工程質量依法應由被告負責,被告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辨析: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可以歸納為兩點:其一,雙方簽定的合同是否有效?其二,原告應否承擔工期、質量等責任?法律分析2025/6/2235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分析2025/6/2236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建筑法?規定的從業資格僅指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不包括勞務。而事實上,勞務分包始于2001年,即建設部公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該法規才規定從事勞務分包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在此之前我國法律并無勞務分包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該合同既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認定為有效合同。法律分析2025/6/2237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 二、原告不應承擔工期、質量等工程責任。對于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保修金,被告的反駁(訴)似乎有理,因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確有明確約定,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被告的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其目的是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我們知道,質量、工期、價款是工程施工合同的三要素,也是承、發包雙方確定的最主要的合同目標,承包單位必須按合同約定的質量、工期向發包單位負責且自行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該責任轉嫁給任何第三人。當然承包單位可以將某些單項工程(包括勞務)分包并確定分包工程的工期、質量標準,但顯然不能將整體工程的工期、質量責任轉嫁給分包單位;分包單位僅對自己分包工程的工期、質量負責,而不對整體工程的工期和質量負責。何況本案的原告并不是工程分包單位(亦非勞務分包),即使確實存在因原告的原因而導致工期延誤或質量缺陷,那也是被告未盡管理職責所致,因此原告不應對工期延誤和工程質量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2025/6/2238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轉包工程中的拖欠工資款由誰清償 2002年3月18日,被告建筑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協議一份,約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該房產公司開發的某新村的一幢工程。同年5月10日,建筑公司又與掛靠在公司名下從事建筑業的徐某協商,約定:建筑公司將其所承包的上述工程轉包給徐某組織人員施工,建筑公司按工程決算收入的2.8%向徐某收取管理費,工程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徐某負責等。當日,徐某向建筑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同年10月,徐某又將上述工程的瓦工施工工程分包給原告顧某組織人員施工。2003年3月,顧某完成了施工任務。2003年3月25日,徐某與顧某結帳,應支付顧某人工工資15700元,并向顧某出具欠條一份。此后,顧某屢次向徐某追要欠款未果,引起訴訟。根本案情2025/6/2239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轉包工程中的拖欠工資款由誰清償 庭審中,原告顧某訴稱,2002年3月,建筑公司承建房產公司的工程并委托工程工程部負責人徐某與我達成書面協議,將工程的瓦工任務交給我組織人員施工。同年底,工程完工。2003年3月25日,徐某與我結帳,尚欠人工工資15700元,并出具了欠條。請求判令建筑公司和徐某支付人工工資15700元。被告建筑公司辯稱,我公司與開發商簽訂建筑工程合同后,將工程轉包給徐某施工,雙方之間有協議,徐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債務由其自己承擔,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被告徐某未辯論。根本案情2025/6/2240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轉包工程中的拖欠工資款由誰清償審理意見2025/6/2241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轉包工程中的拖欠工資款由誰清償 本案是一起因建設工程轉包后又分包而引起的拖欠民工工資訴訟。因此,確定本案工資支付主體的關鍵就是要審查轉包和分包行為的合法性。
由于建設工程質量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平安,不但會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問題,而且可能會引起其他一些不良的反響,如拖欠民工工資、平安管理存在隱患,等等。為此,我國在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委規章中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作出了強制性規定。
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律師評析2025/6/2242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轉包工程中的拖欠工資款由誰清償律師評析2025/6/2243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原告主體是否合格?
呂某原系某建安公司下屬工程處的法定代表人。1995年12月,該工程處與某工商局簽訂宿舍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實際由呂某組織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施工,所需款項均由呂某個人拆借墊付。工程處未對工程投入資金,建安公司也僅按內部交易習慣收取管理費。1996年10月,工程經驗收合格后交付工商局使用。其間,工商局向呂某支付了局部工程款,但尚有54萬未付。1999年7月,該工程處撤銷。 根本案情2025/6/2244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原告主體是否合格?
之后,呂某屢次向工商局催討欠款未果。但到了2002年3月。工商局與建安公司突然針對該項欠款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約定:經雙方確認,工商局尚欠建安公司工程款521467.71元;工商局保證在四年內于2005年12月底前分四批還清所欠工程款;工商局如按前述規定還清欠款,建安公司將放棄加償滯納金。 對此,呂某認為該協議損害了自己的利益,遂于2002年8月,以還款協議屬惡意串通行為和建筑公司、工商局拖欠工程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并賠償損失計79.9萬元。但在審理中二被告辯稱,原告不是合同相對方,不具備主體資格,同時堅持認為二被告簽訂的協議有效。根本案情2025/6/2245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原告主體是否合格?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呂某是工程實際權利人,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二被告簽訂還款協議屬惡意串通行為,被告建安公司處分該權利的行為無效,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原告主張工程款為521467.71元,應予確認。滯納金的計算,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被告工商局應向原告履行義務,被告建安公司雖不承擔債務責任,但應對原告權利的實現,負擔協助結算、開票義務。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某工商局給付原告呂某工程款521467.71元,并支付滯納金277532.29元;法院判決2025/6/2246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原告主體是否合格?
律師評析2025/6/22472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典型案例
——原告主體是否合格?
爭議焦點二:還款協議是否有效 合議庭為什么一方面否認了二被告簽訂協議的行為,另一方面又確認了協議中的工程款數額?首先,合同形式上是二被告之間簽訂的,但合同的實際履行人是原告與被告工商局,雙方因合同的實際履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次,被告建安公司按其內部交易習慣,收取原告管理費。應當為原告合法權益的實現做出積極的幫助工作,而在原告權益受到多年損害且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仍與被告工商局簽訂還款協議,并將還款時間推遲至2005年底還清,且放棄滯納金。該協議顯然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屬惡意串通行為。第三,雙方雖屬惡意串通,但也不能全盤否認該協議的效力,否那么,賴以支持原告訴請的欠款數額那么無依據。欠款數額521467.71元仍應認定有效。如此認定,既表達了法律的公正與嚴肅,又符合證據規那么的要求,同時也反映提出對己不利的證據害處之所在。 律師評析2025/6/2248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一起建設工程招投標案例 年初,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欲開發新區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電視臺發出公告,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招標人就該工程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其優者簽約承建該工程。此公告一發,在當地引起不小反響,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單位投標。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標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場競爭劇烈等因素,經充分核算,在標書中作出全部工程造價不超過500萬元的承諾,并自認為依此數額,該工程利潤已不明顯。房地產開發公司組織開標后,B建筑公司投標數額為450萬元。兩家的投標均低于標底440萬元。最后B建筑公司因價格更低而中標,并簽訂了總價包死的施工合同。該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公司與B建筑公司實際結算的款額為510萬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未依照既定標價履約,實際上侵害了自己的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在投標過程中的支出等損失。根本案情2025/6/2249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一起建設工程招投標案例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經過招標投標程序而確定的合同總價能否再行變更的問題,這樣做是否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原那么。當然,如果是招標人和中標人串通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自應對其他投標人作出賠償。本案中無串通的證據,就只能認定調整合同總價是當事人簽約后的意思變更,是一種合同變更行為。
爭議焦點2025/6/2250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一起建設工程招投標案例 依法律規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其特征在于:通過競爭決定的總價不因工程量、設備及原材料價格等因素的變化而改變,當事人投標標價應將一切因素涵蓋,是一種高風險的承諾。當事人自行變更總價就從實質上剝奪了其他投標人公平競價的權利并勢必縱容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行為,因而這種行為是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那么的行為,構成對其他投標人權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張應予支持。律師評析2025/6/2251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根本案情2025/6/2252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 1、在施工承包合同約定按固定價計價的前提下,假設施工過程中材料價格出現較大的漲幅時,承包人提出給予補償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2、如果發包人拒絕補償,而承包人提起訴訟并要求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時,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否會支持承包人的訴請。3、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爭議焦點2025/6/2253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主要法條2025/6/2254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 2、?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方法?第五條規定: 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本錢〔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1〕工料單價法 分局部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由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2〕綜合單價法 分局部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局部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市政建設工程方包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主要法條2025/6/2255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1、施工承包合同約定以固定價計價的,要求額外材料補差無法律依據 固定價格合同可以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即量與價之積的總價不變〕和固定單價合同〔即在量與價之積的總價中,價格不變,量那么按實計算〕兩類。因此,固定單價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單價,一般情況下不作調整。竣工結算價那么是在單價不變的前提下,根據承包單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而計算得出的工程造價。在工程承建期間,固定單價與市場單價之間通常存在著一定的差額。從承包單位的角度分析,假設約定的固定單價小于承包期間的市場單價時,發包人就少支付了一筆工程款;假設約定的固定單價大于承包期間的市場單價時,發包人那么要多支付一筆工程款。所以對承包人而言,在存在著一定商業風險的同時,也有獲取超額利潤的可能。因此,只要雙方合意,這是完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那么的。
簡要評析2025/6/2256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 ?建筑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此,施工承包合同假設約定以固定價計價的,要求額外材料補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如果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約定的固定價款顯失公平的,根據?合同法?的有關條款,承包人可在規定的時間內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根本案情2025/6/2257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 2、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情況下,如一方當事人要求做造價司法鑒定,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當事人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價款的,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發生合同修改或者變更等情況,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結算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申請,一般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對于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原定工程款數額發生增減變化而無法確定時,如當事人就變更局部的工程價款申請法院鑒定,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應該予以支持。簡要評析2025/6/2258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 3、工程款本身無利息可言,只有工程欠款才有利息 所謂的工程價款是指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時保質完成建設工程所付出的物化勞動以及承擔質理保修責任的合理對價。工程價款一般包括: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結算余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假設沒有約定的,那么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所以,工程款本身無利息可言,只有工程欠款才有利息。如果發包人按時足額支付了工程款,應該理介為其按時足額支付了預付款、進度款和竣工結算余款。如果發包人未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除支付工程款外,還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工程款利息的出現可能存在三種情況,即工程預付款利息、工程進度款利息和工程結算余款利息。 本案中的能源公司按時足額地支付了工程款,所以金橋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簡要評析2025/6/2259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律師建議
2025/6/2260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固定總價合同可否作司法鑒定律師建議2025/6/2261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工程款如何鑒定? 1996年10月,某市華美大酒店向社會招標裝修工程,某市慶輝裝飾中標,在投標書上報價提出:“裝修款不超過100萬元〞。雙方于1998年2月初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裝修工程應于1998年8月底完成。合同第3條規定:“裝修款暫定100萬元,具體預算由甲方提出后經乙方同意,并經市建設銀行審核,一次性包死不變。〞合同簽訂后,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了30萬元預付款。同年3月初,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因為某些裝修工程調整及材料漲價等原因,工程造價應提高至300萬元。因發包方拒絕,承包方便中止了裝修工程。同年4月底雙方達成協議,將裝修款定為200萬元,并請市建設銀行進行了審核。雙方及建設銀行在價款協議書上簽字。根本案情2025/6/2262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工程款如何鑒定? 1998年10月底,工程經驗收后,發包方同意接受。但發包方提出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意見降低工程款50萬元,并認為承包方遲延完成工程,應當負賠償責任。雙方又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承包方便于1999年1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發包方認為應當根據投標書、合同規定和審計意見來確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訴,要求承包方承擔遲延交付工程的責任。根本案情2025/6/2263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工程款如何鑒定? 問題的爭議主要在于工程款確實定。發包方認為應當根據投標書、合同規定和審計意見來確定工程款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有三點: 第一,投標書中所提出的工程款不能作為最后確定工程款的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工程。〞招標投標法強調應當按照合同而非投標書來履行合同。這就說明如果合同書和投標書的內容不一致,那么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來履行。本案中在投標書上報價裝修不超過100萬元,但在合同第3條規定:“裝修款暫定100萬元,具體預算由甲方提出后經乙方同意,并經市建設銀行審核,一次性包死不變。〞可見,合同已經修改了投標書的內容,在此情況下,不能按照投標書的報價來確定價款,而應當按照修改后的合同條款來確定工程款。簡要評析2025/6/2264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工程款如何鑒定? 第二,關于合同的價款。根據合同第3條規定來看,實際上確定的是一個待定價款條款,也就是說,合同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工程款,所謂〞暫定100萬元〞并不是最終的工程款,不能認為工程款是100萬元。1998年4月底,雙方就工程款達成協議,將裝修款定為200萬元,并請建設銀行進行了審核。雙方及建設銀行均在價款協議書上簽字,由此說明當事人已經就工程款達成了一致的協議。發包方在達成了價款協議以后,因為反悔而拒不支付工程款,顯然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簡要評析2025/6/22653工程價款確實定方式與計價方法案例
——工程款如何鑒定?
第三,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不能作為確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據。審計監督在性質上只是一種行政監督,作為行政機關的審計機關一般不能對工程款的計算、確定作出決定。尤其是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意見提交到法院,有關工程款的爭議應當由法院來最終確定,審計意見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成為法院定案的參考,但不能將該意見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簡要評析2025/6/2266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所謂“黑白合同〞,并非一個具體的合同,而是指合同當事人出于某種利益考慮,對同一合同標的物簽訂的、價款存在明顯差額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異的兩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記、備案等公示,而另一份僅由雙方當事人持有,其中登記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僅由雙方當事人持有的合同稱為“黑合同〞。什么是“黑白合同〞2025/6/2267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要求投標者承諾中標后按投標文件簽訂的合同不作實際履行,另行按招投標之前約定的條件簽訂合同并實際履行,以壓低工程款或讓施工單位墊資承包等。在這種情形下,招投標活動通常采用的是邀請招投標模式,參與投標的單位雖然都是由招標單位邀請的,但這些被邀請的投標單位都是相互串通并與招標單位串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某個施工單位中標,而不是競爭工程承包權。二是,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直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單位串通一些關系單位與招標單位配合進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標并簽訂雙方明確不實際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連招投標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編造招投標文件和與招投標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備案登記而不實際履行。在外觀上,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總是表達為一個是經過有關政府部門備案登記的合同,一個是未經備案登記的合同。什么是“黑白合同〞2025/6/2268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目前判例,法院都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規定,支持了施工單位以“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的訴訟主張。這與最高法院2004年9月發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有些巧合。什么是“黑白合同〞2025/6/2269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對“黑白合同〞的效力問題應具體分析。 “黑白合同〞效力的認定,應以合同法為標準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乃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在總那么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那么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老實信用原那么〞:“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等原那么。合同法還對合同無效的情形作了規定。律師觀點2025/6/2270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建筑工程合同作為合同法上的一類合同,適用合同的規定是自不待言的。因此,對于“黑白合同〞的效力,即是以“黑合同〞還是以“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必須根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斷。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一個合同的效力,應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該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認〔即是否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來判定。律師觀點2025/6/2271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與“白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只可能有一份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只有表達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才可能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因此,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與“白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首先應判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確定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再來看表達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認,如無效力上的法律否認,便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并據以判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無論該合同是“黑合同〞還是“白合同〞。
從有關“黑白合同〞的存在情況來看,當事人簽訂“白合同〞,無一例外,都是為了應付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而不是為了實際履行。雙方實際履行的都是“黑合同〞。就此,雙方通常都有具體的書面約定,或者由一方對另一方作出書面的承諾。也就是說,“白合同〞的內容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這又有兩種情況——律師觀點2025/6/2272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律師觀點2025/6/2273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另一種情況是,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投標的工程工程,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體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招投標,建設單位未進行招投標而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將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但為了辦理有關建設工程手續而進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標或者編造招投標“事實〞并簽訂與編造的招投標“事實〞相應的“白合同〞以應付主管部門檢查。在此情況下,如果雙方已明確,“白合同〞僅用于辦理建設手續之用而不作實際履行合同,因當事人相互配合以編造文件的方式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指“黑合同〞〕,并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當事人簽訂“白合同〞的行為并不違法,故“白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但其效力僅限于當事人的意思范圍,即用以辦理手續,而不應直接以之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黑合同〞是否有效,那么應看其是否存在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如“黑合同〞不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那么應認定有效,并據以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律師觀點2025/6/2274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典型案例2025/6/2275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后因工程款結算,雙方發生糾紛,T公司以工程內容包括辦公樓、車間和倉庫三項的備案合同為據,向法院起訴要求W公司支付辦公樓和車間工程施工的工程款。而W公司那么主張:備案合同僅僅是為了備案以取得施工許可證而簽訂的,其內容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備案的招投標材料也是編造的,W公司并未以三項工程為內容進行過整體招投標;雙方之所以要簽訂工程款高于實際履行合同的備案合同并編造招投標材料備案,是因為N市建委要求對房地產工程全面推行招投標,并反對低價中標;法院應以表達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辦公樓施工合同和車間工程施工合同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為支持自己的主張,W公司提交了T公司出具承諾書,以及N市建委要求房地產工程推行全面招投標并反對低價中標的文件,作為證據。典型案例2025/6/2276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一種意見認為,應以備案合同為結算工程款依據。理由是,備案合同是經過公示的,是得到招標辦認可的,其效力應強于當事人私下簽訂的辦公樓工程施工合同和車間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也要求,“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以辦公樓工程施工合同和車間工程施工合同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爭議焦點2025/6/2277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律師觀點2025/6/2278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適用的前提是,備案合同是中標合同,而中標合同是以真實的招投標活動為根底的,沒有招投標活動存在,就不可能存在中標合同。而本案備案合同及備案的招投標文件都是雙方當事人在未進行招投標活動的情況下,為取得施工許可證而編造的,備案合同并非真正的中標合同,不符適宜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事實要件。否那么,就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適用原那么。律師觀點2025/6/2279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律師觀點2025/6/2280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五〕辦公樓工程施工合同和車間施工合同不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認,作為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根據合同當事人關于“簽字、蓋章后生效〞的約定,辦公樓工程施工合同和車間施工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就已生效,理應將這兩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六〕T公司在已向W公司明確承諾備案合同不作實際履行合同僅作辦理手續之用的情況下,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要求W公司支付工程款,有違老實信用原那么,不應得到支付。律師觀點2025/6/2281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思考2025/6/2282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鑒于“黑白合同〞是建筑工程領域的一個突出現象,在存在黑白合同的情況下,以“白合同〞為結算工程款依據一般都有利于施工單位,而雙方約定履行的卻是“黑合同〞,相信隨著2005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施行,在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這一規定“鼓勵〞下,可能將有更多的施工單位持“白合同〞向建設單位主張工程款,從而出現大量的“黑白合同〞糾紛。因此,如何準確理解招標投標法和高法解釋的規定,在“黑白合同〞糾紛中正確適用法律,已經刻不容緩。思考2025/6/2283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雖然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需要明確的是,招標投標僅僅締結某類合同的一個程序,中標僅僅是賦予了招投標雙方要求對方與自己按照招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權利,招標人與投標人之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按照招投標文件與對方簽訂合同,否那么便構成違約而需承擔違約責任。至于“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那么應理解為招標人與投標人之任何一方不得在中標合同簽訂后,強求他方與自己簽訂與中標合同實質內容背離的協議。思考2025/6/2284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根據私權自治和締約自由的民法學原理,除了某些特定的人身權利不可放棄之外,包括締約權在內的民事權利都是可以放棄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投標人或招標人雙方完全可以在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況下放棄按照招投標文件締約的權利,不簽訂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任何一方也都可以選擇承擔不履行締約義務的違約責任而不與對方訂立合同,或者雙方協商一致互不履行締約義務而各不承擔責任,或者協商一致,在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況下,訂立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合同。從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關于“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中標工程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來看,招標人與投標人訂立背離中標合同實質內容的協議,法律后果也只是責令改正或處以罰款,而不是所簽訂的背離中標合同內容的協議無效。這一規定不僅表達了對當事人私權自治和締約自由的尊重,也表達了政府維護招投標活動嚴肅性的立場。思考2025/6/2285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從招投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的邏輯來看,招標人、投標人訂立背離中標合同實質內容的協議,應指在簽訂中標合同之后訂立協議,而不應指簽訂中標合同之前簽訂的協議。而在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中,“黑合同〞通常是在簽訂備案合同之前簽立的,因而,以“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規定而認定與背離備案合同實質內容的“黑合同〞無效,是不合邏輯的。思考2025/6/2286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律師認為,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應作限縮性解釋。應該明確界定,只有在“另行訂立的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何者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明確的情形,才應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對當事人已經明確以非備案合同為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那么不能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至于是否以“另行簽訂的合同〞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那么需要看該合同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效力上的法律否認來判定。同時,必須對高法解釋中的“備案的中標合同〞進行嚴格的文義解釋,明確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備案的中標合同〞僅指確實存在招投標活動,并根據招投標結果由招標人與投標人簽訂并備案的合同;未進行招標活動或者未進行實質意義的招投標活動而編造的當事人明確表示僅用于備案以辦理建設手續的“中標合同〞,不屬于高法解釋所指的“備案的中標合同〞,不能以之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思考2025/6/2287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研究 法院在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糾紛的審理中,如果不能準確適用招投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和高法解釋,而是簡單地認定“白合同〞有效,“黑合同〞無效,在一些地方政府不問相應建設工程是否屬于招標投標法要求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而要求對房地產工程全面推行招投標致使一些建設單位不得不進行虛假招投標的情況下,不但可能使建設單位私權自治和締約自由的全面喪失,因“黑白合同〞的普遍在在,還可能引起極其可怕的訴訟災難。這絕不是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目的!思考2025/6/2288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案例根本案情2025/6/2289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案例工程決算應按合同約定的92定額履行,還是按照96定額結算?綠島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分四次給付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500萬元,該承兌匯票為遠期匯票,大洼建筑公司持承兌匯票去銀行貼現,共發生貼現利息201,433.75元,貼現利息由何方承擔?爭議問題2025/6/2290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案例綠島公司與大洼建筑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內容合法,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應認定有效。綠島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時,應按行業通行的可即時兌付的付款方式支付,由于綠島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不能即時兌付,貼現所發生的利息應由綠島公司承擔。簡要評析2025/6/2291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案例簡要評析2025/6/2292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貸款利息〞能否計入工程結算 某鋼結構公司經公開招投標,獲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資格后,與該工程發包人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了工程預付款的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簽訂后即到當地管理部門辦理了備案手續。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約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預付款〞。工程交付發包人使用后,雙方因工程結算及拖欠工程款數額等問題發生爭議,某鋼結構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因工程預付款條款而引發的工程結算中是否應計入“貸款利息〞?
根本案情2025/6/2293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貸款利息〞能否計入工程結算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補充合同中有關不支付工程預付款的約定因違反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而無效,并據此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預付款金額計算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決理由是該局部款項為原告墊資施工的金額。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2025/6/2294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貸款利息〞能否計入工程結算 一審法院關于補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條款無效的認定是準確的,但將被告應支付的工程預付款作為原告的墊資款,由被告按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原告予以補償的判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本案補充合同中約定不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條款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條規定以經過招標投標并經備案的正式合同即“白合同〞為準,這是對建設工程領域中“黑白合同〞的效力作了明確認定。同時,本案補充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不付工程預付款的內容,系對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的違背,顯屬無效。簡要評析2025/6/2295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貸款利息〞能否計入工程結算
本案被告拖欠的是工程預付款而不是墊資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首先,?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司法解釋明確了墊資款需要當事人的約定,而本案根本未約定墊資情況,因此,被告拖欠的不是墊資款而是工程預付款。其次,不同性質的款項,對利息的計付標準很大的差異。?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局部除外。〞第三款又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可見,墊資利息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不計利息,并且約定的標準不能超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而對拖欠工程款,可以約定利息計付標準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沒有約定的,也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而本案未約定利息計付標準,應按貸款利率計息。
簡要評析2025/6/2296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貸款利息〞能否計入工程結算
工程預付款是適應建設工程生產活動的特點和客觀規律運用而生的一種計價、付款方式。但我國目前的建筑市場畢竟處于“買方市場〞,施工企業爭取“工程預付款〞一類的條款可謂難上加難。因此,工程預付款制度的推行,須借助于政府有關部門的積極推動。建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制定一部關于工程預付款制度方面的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專項規章,有條件的情況下還應該將此制度增補進?建筑法?,使工程預付款制度成為一項標準建筑市場行為,平衡工程承發包雙方的關系,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平安的制度根底和法律保障。啟示2025/6/2297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墊資施工是法律的禁區嗎?
1996年12月,昆明官房建筑經營公司〔簡稱官房公司〕與昆明柏聯房地產開發〔簡稱柏聯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協議書?。雙方約定由官房公司承建滇池路開發區金碧路拆遷安置房工程,總建筑面積約6萬平方米,每平方米造價739元,合同總價款為4300余萬元。其中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約定:“本工程甲方〔柏聯公司〕要求乙方〔官房公司〕全過程墊資施工,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貸款利息由甲方承擔〞。一天以后,雙方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將工程造價改為500元/平方米,以及未約定墊資外,其余主要條款均與協議根本一致。根本案情2025/6/2298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墊資施工是法律的禁區嗎?
工程開工不久,雙方對電氣、自來水等配套工程是否包括在先期雙方約定的每平方米739元的造價中發生爭議。為此雙方屢次往來函件進行協商,并于1997年4月形成一份?會議紀要?:“雙方約定由甲方〔柏聯公司〕負責上述配套工程。〞之后,柏聯公司于1997年11月出具一份付款承諾書,承諾工程款在當年12月底以前結清并支付完畢。
事情到此為止本該告一段落了,沒想到后來雙方對是否要在工程總造價中扣除配套工程款后才支付給官房公司又產生分歧。到1997年12月底,柏聯公司除支付了局部工程款外,其余款項一直未付。官房公司在數次要求柏聯公司付清款項未果的情況下,于1998年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由柏聯公司歸還拖欠工程款及違約金。根本案情2025/6/22994竣工結算與工程款利息糾紛典型案例
——墊資施工是法律的禁區嗎?
昆明中院經調查認為,官房公司與柏聯公司雖然分別簽訂了?工程協議書?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的是?工程協議書?。由于雙方在?工程協議書?中有約定官房公司墊資施工的條款,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下發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第四條規定:“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設標的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和第五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據此法院判定雙方執行的?工程協議書?為無效協議;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沒有墊資條款,但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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