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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程2019-12-13發布2020-01-12實施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2019哈爾濱黑龍江省地方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程Codefordesignof主編單位: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批準單位: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日期:201年0月1日3根據黑龍江省地方標準2018年編制計劃要求,由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在原《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23/T902-2005的基礎上修訂完成的。本規程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外先進標準,與國內相關標準協調,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經審查定稿。本規程共分14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設計規定、4地基巖土的分類及工程特性指標、5地基計算、6季節凍土地基、7多年凍土地基、8山區地基、9軟弱地基、10地基處理、11天然地基基礎、12樁基礎、13基坑工程、14檢驗與本規程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多年凍土地基章節;2.修訂了地基巖土的分類及工程特性指標相關內容;3.修訂了基坑工程相關內容;4.修訂了地基檢驗與監測的相關內容;5.對相關章節進行了完善及補充。本規程由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由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清濱路60號,郵政編碼:150080)。本規程主編單位: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本規程參編單位:黑龍江省四方建設工程設計院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哈爾濱市建筑設計院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建筑設計院佳木斯市建筑設計研究院齊齊哈爾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牡丹江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樁基礎工程公司4黑龍江省華巖樁工技術研發有限公司黑龍江龍華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黑龍江省龍巖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員:5 12術語和符號 32.1術語 32.2符號 53基本設計規定 84地基巖土的分類及工程特性指標 4.1詳細勘察 4.4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20 5.1基礎埋置深度 24 24 6季節凍土地基 6.1基礎的埋置深度 6.2地基土的凍脹性分類 6.3基礎防凍害措施 7多年凍土地基 42 427.2基礎的埋置深度 427.3多年凍土地基的設計 4 46 8.8滑坡防治 8.9危巖和崩塌防治 9.1一般規定 6 75 13.5土層錨桿 附錄A淺層平板載荷試驗要點 附錄B深層平板載荷試驗要點 附錄C抗剪強度指標c、φ標準值 附錄D巖石地基載荷試驗要點 附錄E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要點 附錄F附加應力系數α、平均附加應力系數α 7附錄G黑龍江省季節凍土標準凍深線圖 附錄H沖切臨界截面周長及極慣性矩計算公式 附錄J擋土墻主動土壓力系數k 附錄K巖石錨桿抗拔試驗要點 附錄L大面積地面荷載作用下地基附加沉降量計算 附錄M階梯形承臺及錐形承臺斜截面受剪的截面寬度 附錄N單柱豎向靜載荷試驗要點 附錄P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要點 附錄Q樁基礎最終沉降量計算 附錄R基巖內樁側摩阻力試驗要點 附錄S單樁水平荷載試驗要點 附錄T支護結構穩定性驗算 附錄U基坑抗滲流穩定性計算 附錄X土層錨桿試驗要點 205本規程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208條文說明 11.0.1為了在地基基礎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保護環境,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黑龍江省工業與民用建筑(包括構筑物)的地基基礎設計。對于濕陷性黃土、膨脹土以及在地震和機械振動荷載作用下的地基基礎設計,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應專業標準的規定。1.0.3地基基礎設計,應堅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原則;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資料,綜合考慮結構類型、材料情況與施工條件等因素,精心設計。1.0.4建筑地基基礎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32術語和符號支承基礎的土體或巖體。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作用傳遞到地基上的結構組成部分。2.1.3地基承載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valueofsubsoilbearingcapacity由荷載試驗測定的地基土壓力變形曲線線性變形段內規定的變形所對應的壓力值,其最大值為比例界限值。2.1.4巖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地質、水文、環境特征和巖土性能,編制勘察文件的活動。2.1.5原位測試in-situmonitoring在巖土體所處的位置,基本保持巖土原來的結構、濕度和應力狀態,對巖土體進行的測試。2.1.6重力密度gravitydensity,unitweight單位體積巖土所受的重力,為巖土的密度與重力加速度的乘積。2.1.7巖體結構面rockdiscontinuitystructuralplane巖體內開裂的和易開裂的面。如層面、節理、斷層、片理等。又稱不連續構造面。2.1.8地基變形允許值allowablesubsoildeformation為保證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確定的變形控制值。2.1.9土巖組合地基soil-rockcompositeground在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層范圍內,有下臥基巖表面坡度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塊孤石或個別石芽出露的地基。2.1.10地基處理groundtreatment,groundimprovement為提高地基承載力,或改善其變形性質或滲透性質而采用的技術措施。2.1.11復合地基compositeground,compositefoundation4部分土體被增強或被置換,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強體共同承擔荷載的人工地基。2.1.12擴展基礎spreadfoundation為擴散上部結構傳來的荷載,使作用在基底的壓應力滿足地基承載力的設計要求,且基礎內部的應力滿足材料強度的設計要求,通過向側邊擴展一定底面積的基礎。2.1.13無筋擴展基礎non-reinforcedspreadfoundation由磚、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組成的,且不需配置鋼筋的墻下條形基礎或柱下獨立基礎。2.1.14樁基礎pilefoundation由設置于巖土中的樁和連接于樁頂端的承臺組成的基礎。2.1.15擋土墻retainingwall使巖土邊坡保持穩定,防止巖土體滑塌、主要承受側向荷載的支護結構。2.1.16基坑工程excavationengineering為保證地面向下開挖的地下空間在地下結構施工期間的安全穩定所需的擋土結構及地下水控制、環境保護等措施的總稱。在建(構)筑物場地及其周邊,由于建(構)筑物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邊坡和對建(構)筑物安全或穩定有不利影響的自然斜坡。將拉力傳至穩定巖土層的構件。當采用鋼絞線或高強鋼絲束作桿體材料時,也可稱為錨索。土釘是指同時用來加固和錨固現場原位土體的細長桿件,通常采取在巖石介質中鉆孔、置入變形鋼筋(即帶肋鋼筋)并沿孔全長注漿的方法做成。2.1.20多年凍土perenniallyfrozenground,permafrost凍結狀態持續二年或二年以上的土(巖石)。2.1.21標準凍深standardfreezingdepth非凍脹黏性土,地表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曠場地中,不少于10年實測最大凍深的平均值。2.1.22標準融深standardthawingdepth5銜接多年凍土地區,對非融沉黏性土、地表平坦、裸露在空曠場地中,不少于10年實測最大融深的平均值。2.1.23現場監測in-situmonitoring在現場對巖土性狀和地下水的變化,巖土體和結構物的應力、位移進行系統監視和觀測。2.1.24現場檢測fieldinspection在現場采用一定手段,對勘察成果或設計、施工措施的效果進行核查。2.2.1作用和作用效應Ea——主動土壓力;Fk——相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時,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力值;Gk——基礎自重和基礎上的土重;Mk——相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時,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值;Pk——相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值;Po——基礎底面處的平均附加壓力;k——相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時,軸心豎向力作用下樁基中單樁所受豎向力。2.2.2抗力和材料性能a——壓縮系數;Es——土的壓縮模量;e——孔隙比;f——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k——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k——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qpa——樁端土的承載力特征值;6qsa——樁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Ra——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w——土的含水率;W——液限;wp——塑限;I?——液性指數;Ip——塑性指數;γ——土的重力密度,簡稱土的重度;δ——填土與擋土墻墻背的摩擦角;δ,填土與穩定巖石坡面間的摩擦角;θ——地基的壓力擴散角;μ——土和擋土墻基底間的摩擦系數;2.2.3幾何參數A——基礎底面面積;b——基礎底面寬度(最小邊長);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礎底面邊長;d——基礎埋置深度,樁身直徑;h?——基礎高度;H?——自基礎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Hg—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L——房屋長度或沉降縫分隔的單元長度;1.基礎底面長度;u·周邊長度;Z?——標準凍結深度;7zn——地基沉降計算深度;β——邊坡對水平面的坡角。2.2.4計算系數α——平均附加應力系數;7b——基礎寬度的承載力修正系數;ηa——基礎埋深的承載力修正系數;ψs——沉降計算經驗系數。83基本設計規定3.0.1地基基礎設計應根據地基復雜程度、建筑物規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問題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程度分為三個設計等級,設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按表3.0.1選用。建筑和地基類型甲級大面積的多層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車庫、商場、運動場等)復雜地質條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邊坡)位于復雜地質條件及軟土地區的二層及二層以乙級除甲級、丙級以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物除甲級、丙級以外的基坑工程丙級場地和地基條件簡單、荷載分布均勻的七層及七層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業非軟土地區且場地地質條件簡單、基坑周邊環境條件簡單、環境保護要求不高且開挖深度小于3.0.2根據建筑物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及長期荷載作用下地基變形對上部結構的影響程度,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計算均應滿足承載力計算的有關規定;2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均應按地基變形計算;3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做變形驗算:1)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體型復雜的建筑;92)在基礎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載或相鄰基礎荷載差異較大,可能引起地基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時;3)軟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載時;4)相鄰建筑距離近,可能發生傾斜時;5)地基內有厚度較大或薄厚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結未完成時。4對經常受水平荷載作用的高層建筑、高聳結構和擋土墻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尚應驗算其穩定性;5基坑工程應進行穩定性驗算;6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存在上浮問題時,尚應進行抗浮驗算。3.0.3表3.0.3所列范圍內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可不作變形驗算。表3.0.3可不作地基變形驗算的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范圍受力況f水(kPa)建筑類型各土層坡度(%)(層數)結構柱單跨吊車額定起重量(t)多跨吊車額定起重量(t)煙囪高度(m)容積(m3)注:1地基主要受力層系指條形基礎底面下深度為3b(b為基礎底面寬度),獨立基礎下為1.5b,且厚度均不下于5m的范圍(二層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2地基主要受力層中如有承載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層,表中砌體承重結構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有關要求;3表中砌體承重結構和框架結構均指民用建筑,對于工業建筑可按廠房高度、荷載情況折合成與其相當的民用建筑層數;4表中吊車額定起重量、煙囪高度和水塔容積的數值系指最大值;5對于新近填土地基,即便滿足上表要求,也應進行地基變形驗算。3.0.4地基基礎設計前應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提供下列資料:1)有無影響建筑場地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評價其危害程度;2)建筑物范圍內的地層結構及其均勻性,各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以及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3)地下水埋藏情況、類型和水位變化幅度及規律,以及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4)有無影響建筑場地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評價其危害程度;5)對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礎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分析,提出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的設計方案建議;提供與設計要求相對應的地基承載力及變形計算參數,并對設計與施工注意的問題提出建議;6)當工程需要時,尚應提供:深基坑開挖的邊坡穩定計算的支護設計所需的巖土技術參數,論證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基坑施工降水的有關技術參數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議;用于計算地下水浮力的設防水位。2地基評價宜采用鉆探取樣、室內土工試驗、觸探,并結合其他原位測試方法進行。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應提供載荷試驗指標、抗剪強度指標、變形參數指標和觸探資料;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應提供抗剪強度指標、變形參數指標和觸探資料;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應提供觸探及必要的鉆探和土工試驗資料。3建筑物地基均應進行施工驗槽。當地基條件與原勘察報告不符時,應進行施工勘察。3.0.5地基基礎設計時,所采用的作用效應與相應的抗力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征值;2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準永久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允許值;3計算擋土墻、地基或滑坡穩定以及基礎抗浮穩定時,作用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系數均為1.0;4在確定基礎或樁基承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作用效應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擋土墻土壓力以及滑坡推力,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當需要驗算基礎裂縫寬度時,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但結構重要性系數y?不應小于1.0。3.0.6地基基礎設計時,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規定:式中:SGk——永久作用標準值G的效應;Sk=SGk+yqISQ?k+yq?SQ?k+……+yqnSQnk式中:v?—第i個可變作用的準永久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取值。Sa=Y?SGk+YQiSQ?k+Yo?Vc?SQ?k+……+YonVcnSQnk(式中:r?一永久作用的分項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 Yo—第i個可變作用的分項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取值。式中:s標準組合的作用效應設計值。3.0.7地基基礎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建4地基巖土的分類及工程特性指標4.1.1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詳細的巖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對建筑地基做出巖土工程評價,并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1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2查明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3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4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5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6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的標準凍結深度,同時判斷土的凍脹性。對于凍脹性地基上的輕型或非采暖建(構)筑物,應提出防凍害措施。在多年凍土地區勘察應執行《凍土7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4.1.2詳細勘察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勘探線沿建筑物周邊或柱列線布置,單體工程角點應布置勘探孔。當地質條件簡單,無特殊要求時可按建筑群成網格狀布置;2詳細勘察,控制性鉆孔應不少于鉆孔總數的1/3,且每棟建筑物不少于1個;3詳細勘察勘探點間距應按照地基復雜程度確定。地基復雜程度一級時勘探點間距為10m~15m,地基復雜程度二級時勘探點間距為15m~30m,地基復雜程度三級時勘探點間距為30m~50m;4建筑物長度小于30m時,勘探點不應少于4個,建筑物長度超過50m時勘探點不應少于6個;5重大設備基礎,重大動力基礎,高聳構筑物應單獨布孔,一般不宜少于3個;6樁基勘探孔間距對于純端承樁應按12m~24m,對于純摩擦樁應按25m~35m,對于既有端承又有摩擦型樁不應超過30m;7勘探手段宜采用鉆探與觸探相配合,在復雜地質條件、濕陷性土、膨脹土、風化巖和殘積土地區,宜布置適量探井。4.1.3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1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于5m時,勘察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于1.5倍,且不應小于5m;2對高層建筑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礎寬度,并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3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層建筑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求,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4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臥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情況進行調整。4.1.4詳細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每棟不應少于3個;2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件(組);3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4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4.1.5取樣和原位測試孔的數量宜占勘探孔總數的1/2~2/3,且取樣孔數量占勘探孔總數不少于1/3。豎向取樣和原位測試數量應滿足地層豎向變化規律和土質均勻性評價的要求。4.1.6地基評價宜采用鉆探取樣、室內土工試驗、觸探并結合其它原位測試方法進行。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應提供載荷試驗指標、抗剪強度指標、變形參數指標、觸探資料和土工試驗資料;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應提供抗剪強度指標、變形參數指標、觸探資料和土工試驗資料;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應提供觸探和必要的鉆探、土工試驗資料。4.1.7基坑開挖后應進行驗槽,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施工勘察:1基槽開挖后,巖土條件與勘察報告不符時;2需地基處理、深基坑支護,要求進一步提供巖土參數時;3樁基工程施工需進一步確認持力層時;4施工期間需查清地下人防或地下障礙物時。4.1.8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在基坑開挖過程中需要對地下水進行控制(降水或阻隔),且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4.1.8擬建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時,應進行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勘察。4.2.1作為建筑地基的巖土可分為巖石、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及淤泥、淤泥質土和人工填土等。巖石按成因分為巖漿巖、沉積巖和變質巖。三大類巖石的代表性巖石見表成因類型花崗巖、花崗斑巖、閃長巖、安山巖、輝綠巖、流紋巖、玄4.2.2巖石的堅硬程度可根據巖塊的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fk按表4.2.2-1分為堅硬巖、較硬巖、較軟巖、軟巖和極軟巖。當缺乏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資料或不能進行該項試驗時,可在野外按表4.2.2-2的規定進行定性分析劃定。堅硬程度類別花崗巖、閃長巖、玄武巖、石灰巖、硅質或鐵質泥質礫巖、泥質砂巖、泥灰巖、泥巖、千枚巖、云母片巖硬質巖新鮮~微風化的花崗巖、閃長巖、輝綠巖、玄武巖、安山巖、片麻巖、石英巖、硅質礫巖、石英砂巖、硅吸水反應1.微風化的花崗巖;2.未風化~微風化的大理巖、板巖、石灰巖、鈣質軟質巖易擊碎;指甲可刻出印痕1.中風化的堅硬巖,較硬巖;2.未風化~微風化的凝灰巖、千枚巖、砂質泥巖、1.強風化的堅硬巖,較硬巖;2.中等風化較軟巖;3.未風化~微風化的泥質砂巖、泥巖有較深的凹痕,手可捏碎;浸水后可捏成團1.強風化的軟巖;2.全風化的各種巖類;類見表4.2.3。中風化1.組織結構部分破壞,礦物成分基本未變,沿節理面出現次生礦物,風化裂隙發育;2.巖體被節理、裂隙分割成塊狀(200~500mm),硬質巖錘擊聲脆質巖錘擊易碎;1.組織結構已大部分破壞,礦物成分已顯著變化;2.巖體被節理、裂隙分割成碎石狀(20~200mm),碎石用手可折斷;1.結構基本破壞,但尚可辨認;2.巖石已風化成堅硬或密實土狀,用鎬可挖,干鉆可鉆進;組織結構全部破壞,已風化成土狀,鍬鎬易挖掘,注:1花崗巖類巖石,可采用標準貫入實測錘擊數劃分,N≥50為強風化;50>N≥30為全風化;N<30為殘積土;4.2.4巖體完整程度按表4.2.4劃分為完整、較完整、較破碎、破碎和極破碎。平均間距(m)注:完整性指數為巖體縱波波速與巖塊縱波波速之比的平方。選定巖體、巖塊測定波速時應注意其代表性。4.2.5軟質巖石的軟化性可按軟化系數分為軟化性巖石和非軟化性巖石,軟化系數小于0.75的巖石為軟化巖石。4.2.6碎石土為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含量超過全重的50%的土。碎石土可按表4.2.6分為漂石、塊石、卵石、碎石、園礫和角礫。圓形及亞圓形為主卵石圓形及亞圓形為主圓礫圓形及亞圓形為主注:分類定名時應根據粒組含量從上到下,以最先4.2.7碎石土的密實度,可根據修正后的重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按表4.2.7分為松散、稍密、中密、密實。重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N635中密注:本表適用于平均粒徑小于等于50mm,且最大粒徑不超過100mm的碎石土。對于平均粒徑大于50mm或最大粒徑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圓錐動力觸探N120或野外觀察鑒別。4.2.8砂土為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含量不超過全重50%、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含量超過全重50%的土。砂土可按表4.2.8分為礫砂、粗砂、中砂、細砂和粉砂。表4.2.8砂土分類中砂細砂注:分類時應根據粒組含量從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確定。4.2.9砂土的密實度,可根據標準貫入試驗結果按表4.2.9分為松散、稍密、中密和密實。密實度稍密中密4.2.10黏性土為塑性指數Ip大于10的土,可按表4.2.10分為黏土、粉質黏土。塑性指數Ip注:塑性指數由相應于76g圓錐體沉入土樣中深度為10mm時測定的液限計算而得。4.2.11黏性土的狀態,可按表4.1.11分為堅硬、硬塑、硬可塑、軟可塑、軟塑、流塑。液性指數I4.2.12粉土介于砂土與黏性土之間,塑性指數Ip≤10且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含量不超過全重50%的土。4.2.13淤泥為在靜水或緩慢的流水環境中沉積,并經生物化學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率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的黏性土。當天然含水率大于液限而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黏性土或粉土為淤泥質土。4.2.14人工填土根據其組成和成因,可分為素填土、壓實填土、雜填土、沖填土。素填土為由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等組成的填土。經過壓實或夯實的素填土為壓實填土。雜填土為含有建筑垃圾、工業廢料、生活垃圾等雜物的填土。沖填土為由水力沖填泥砂形成的4.2.15膨脹土為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親水性礦物組成,同時具有顯著的吸水膨脹和失水收縮特性,其自由膨脹率大于或等于40%的黏性土。4.2.16濕陷性土為浸水后產生附加沉降,其濕陷系數大于或等于0.015的土。4.2.17溫度為零度或零下且含有冰的土巖為凍土,凍結狀態持續二年或二年以上的土為多年凍土。多年凍土地區勘察應按《凍土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324執行,地基基礎設計應按《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118執行。4.3.1巖土的工程特性指標主要包括天然狀態物理指標、力學指標、壓縮性指標以及靜力觸探探頭阻力、動力觸探和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載荷試驗承載力等特性指標。4.3.2巖土工程特性指標的代表值應分別為標準值、平均值及特征值。抗剪強度指標應取標準值,壓縮性指標應取平均值,地基承載力應取特征值。4.3.3載荷試驗包括淺層平板載荷試驗和深層平板載荷試驗。淺層平板載荷試驗適用于淺層地基,深層平板載荷試驗適用于深層地基。兩種載荷試驗的試驗要點應分別符合本規程附錄A、附錄B的規定。4.3.4土的主要物理性質指標包括:土的重力密度、土粒的相對密度(比重)、天然含水率、天然孔隙比、飽和度。對黏性土和粉土,尚應包括可塑性指標,粉土和砂土尚應包括顆粒組成和密實度指標。4.3.5土的抗剪強度指標,可采用原狀土室內剪切試驗、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現場剪切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等方法測定。當采用室內剪切試驗確定土的抗剪強度指標時,應選擇三軸剪切試驗中的不固結不排水試驗。經過預壓固結的地基可采用固結不排水試驗。每層土的試驗數量不得少于6組。室內試驗抗剪強度標準值Ck、φk,可按本規程附錄C確定。在驗算坡體穩定時,對于已有剪切破裂面或其它軟弱結構面的抗剪強度,應進行野外大型剪切試驗。4.3.6土的壓縮性指標可以采用原狀土室內壓縮試驗、原位淺層或深層平板載荷試驗、旁壓試驗確定。當采用室內壓縮試驗確定壓縮模量時,試驗所施加的最大壓力應超過土自重壓力與預估的附加壓力之和,試驗成果用e-p曲線表示。當考慮土的應力歷史進行沉降計算時,應進行高壓固結試驗,確定先期固結壓力、壓縮指數,試驗成果用e-lgp曲線表示。為確定回彈指數,應在估計的先期固結壓力之后進行一次卸荷,再繼續加荷至預定的最后一級壓力。4.3.7地基土的壓縮性可按P為100kPa,P?為200kPa時相對應的壓縮系數α?-2劃分為低、中、高壓縮性,并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評價:1當α?-2<0.1MPa-1時,為低壓縮性土;2當0.1MPa1≤α?-2<0.5MPa1時,為中壓縮性土;3當α?-2≥0.5MPa1時,為高壓縮性土。4.3.8當基坑開挖需要人工降低地下水位、計算涌水量和采用某些地基處理方案時,應測4.4地基承載力特征值4.3.1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由載荷試驗、原位測試、公式計算并結合地區經驗等方法綜合4.4.2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丙級的工程,當缺乏地區經驗時,可參考如下方法確定地fa=ψfk(4.4.2)fk—巖石飽和單軸極限抗壓強度標準值,按本規程附錄E方法確定;ψ.折減系數,按表4.4.2-1取值。巖石類別2較破碎、破碎、極破碎的巖石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根據平板載荷試驗確定,當試驗困難時,可按表4.4.2-2確定。巖石類別中等風化3碎石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按表4.4.2-3確定。中密卵石圓礫4砂土承載力特征值可根據標準貫入試驗結果按表4.4.2-4確定。中砂、粗砂注:N為修正后的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5一般黏性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根據孔隙比和液性指數按表4.4.2-5確定。e0注:表中括號數值僅供內插用。6根據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N確定一般黏性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可按表4.4.2-6確定。35797根據靜力觸探比貫入阻力P,值確定一般黏性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可按表4.4.2-7確定。1234568根據輕便動力觸探錘擊數N??確定一般黏性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可按表4.4.2-8確定。N?0(錘擊數)9根據標準貫入試驗成果確定粉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按表4.4.2-9確定。345678910殘積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根據標準貫入試驗成果,按表4.4.2-10確定。357911淤泥及淤泥質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參考表4.4.2-11確定。天然含水率W(%)12文化期以來沉積的土,具有較大孔隙比,高壓縮性,結構強度低,稱為新近沉積土。新近沉積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按表4.4.2-12確定。e5.1基礎埋置深度5.1.1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按下列條件確定:1建筑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型式和構造;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3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4相鄰建筑物的基礎埋深;5地基土凍結深度、凍脹和融陷的影響。5.1.2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于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土作持力層。除巖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于0.5m。5.1.3高層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除巖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位于巖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筑,其基礎埋深應滿足抗滑要求。5.1.4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時不受擾動的措施。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巖層上時,施工時應在基坑開挖后立即鋪筑墊層。5.1.5當存在相鄰建筑物時,新建建筑物的基礎埋深不宜大于既有建筑基礎。當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礎時,兩基礎間應保持一定凈距,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筑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確定。當上述要求不能滿足時,應采取必要措施。5.2.1基礎底面的壓力,應符合下式要求:當軸心荷載作用時:式中:P—相應于荷載作用的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值;f——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偏心荷載作用時,除符合式(5.2.1-1)要求外,尚應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Pma——相應于荷載作用的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大壓力值。5.2.2基礎底面的壓力,可按下列公式確定:1當軸心荷載作用時 式中:F—相應于荷載作用的標準組合時,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力值;G—基礎自重和基礎上的土重;A基礎底面面積。2當偏心荷載作用時式中:M——相應于荷載作用的標準組合時,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值;W——基礎底面的抵抗矩;Pmin——-相應于荷載作用的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小壓力值。當偏心距e>b/6時(圖5.2.2),Pkmax應按下式計算:式中:1——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礎底面邊長;a——合力作用點至基礎底面最大壓力邊緣的距離。3當基礎雙向偏心受力時,應按雙向偏心計算。5.2.3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由載荷試驗或其他原位測試、公式計算,并結合工程實踐經驗等方法綜合確定。5.2.4當基礎寬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時,從載荷試驗或其它原位測試、經驗值等方法確定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尚應按下式修正:式中:f—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k——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按本規程第4.4.1、4.4.2條原則確定;n%、n—基礎寬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載力修正系數,按基底下土的類別,查表5.2.4取值y——基礎底面以下土的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b——基礎底面寬度,基寬小于3m按3m取值,大于6m按6m取值;rm——基礎底面以上土的加權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d——基礎埋置深度,一般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區,可自填土地面標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結構施工后完成時,應從天然地面標高算起。對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礎或筏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當采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應從室內地面標高算起(地下室設有厚度不小于0.25m配筋防水混凝土底板時,外墻基礎埋置深度值可取室外地面標高和地下室地面標高的平均值)。土的類別0e或I大于等于0.85的黏性土0紅粘土0大面積壓實系數大于0.95、黏粒含量Pe≥10%的粉土0最大干密度大于2.1t/m3的級配砂石0e及I均小于0.85的黏性土粉砂、細砂(不包括很濕與飽和時稍密狀態)中砂、粗砂、礫砂和碎石土5.2.5當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33倍基礎底面寬度時,根據土的抗剪強度指標確定地基承M、Ma、Me——承載力系數,按表5.2.5確定;b基礎底面寬度,大于6m時按6m取值,對于砂土小于3m時按3m取值;土的內摩擦角標準值φk()M注:Φ—基底下一倍短邊寬度的深度范圍內土的內摩擦角標準值。5.2.6對于完整、較完整、較破碎的巖石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按本規程附錄D巖石地基載荷試驗方法確定;對破碎、極破碎的巖石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根據平板載荷試驗確定。對完整、較完整和較破碎的巖石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也可根據室內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按下式進行計算:式中:f—-巖石地基承載力特征值(kPa);fk—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kPa),可按本規程附錄D確定;y,——折減系數。根據巖體完整程度以及結構面的間距、寬度、產狀和組合,由地方經驗確定。無經驗時,對完整巖體可取0.5;對較完整巖體可取0.2~0.5;對較破碎巖體可取0.1~0.2。5.2.7當地基受力層范圍內有軟弱下臥層時,應按下式驗算:1應按下式驗算軟弱下臥層的地基承載力:P?+Pa≤f(5.2.7-1)式中:p?—相應于荷載作用的標準組合時,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的附加壓力值;f——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經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2對條形基礎和矩形基礎,式(5.2.7-1)中的p?值可按下列公式簡化計算:式中:b——矩形基礎或條形基礎底邊的寬度;p.—基礎底面處土的自重壓力值;z——基礎底面至軟弱下臥層頂面的距離;θ——地基壓力擴散線與垂直線的夾角,可按表5.2.7采用。1355.2.8對于沉降已經穩定的建筑或經過預壓的地基,5.3.1建筑物的地基變形計算值,不應大于地基變形允許值。5.3.2地基變形特征可分為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局部傾斜。5.3.3在計算地基變形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勻、荷載差異很大、體型復雜等因素引起的地基變形,對于砌體承重結構應由局部傾斜值控制;對于框架結構和單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應由傾斜值控制;必要時尚應控制平均沉降量;2在必要情況下,需要分別預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的地基變形值,以便預定地坪標高、預留建筑物有關部分之間的凈空以及選擇連接方法和施工順序。一般多層建筑施工期間完成的沉降量,對于砂土可認為沉降量已完成最終沉降量的80%以上,對于其它低壓縮性土可認為已完成最終沉降量的50%~80%,對于中壓縮性土可認為已完成20%~50%,對于高壓縮性土可認為已完成5%~20%。5.3.4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應按表5.3.4規定采用。對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變形允許值應根據上部結構對地基變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確定。中、低壓縮性土高壓縮性土工業與民用建筑相鄰柱基的(1)框架結構(2)砌體墻填充的邊排柱(3)當基礎不均勻沉降時不產生附加應力的結構單層排架結構(柱距為6m)柱基的沉降量(mm)(按不調整軌道考慮)多層和高層建筑的整體傾斜體型簡單的高層建筑基礎的平均沉降量(mm)EQ\*jc3\*hps15\o\al(\s\up4(1),2)基底附加壓力5.3.7地基變形計算深度z。(圖5.3.5),應符合式(5.3.7)的規定。當計算深度下部仍5.3.5并按表5.3.7確定;表5.3.7△5.3.8當無相鄰荷載影響,基礎寬度在1m~30m范圍內時,基礎中點的地基變形計算深式中:b_—基礎寬度(m),對于直徑為D的圓形基礎,取b=0.9D。規程公式(8.3.2)計算地基最終變形量。5.3.9計算地基變形時,應考慮相鄰荷載的影響,其值可按應力疊加原理,采用角點法計1獨立基礎之間的凈距大于相鄰基礎寬度時,可按集中荷載考慮相鄰荷形基礎間的凈距大于6倍相鄰基礎寬度時,可按線荷載考慮相鄰礎或條形基礎之間的凈距大12m,可忽略其相互影響。2格筏式基礎的基礎凈面積不小于基礎外輪廓線包圍面積的60%時,可按外包尺寸的時再壓縮所引起的沉降。地基土的回彈變形量和再壓縮變形量可分別按本規程第5.3.11條和5.3.12條計算。ψe——回彈量計算的經驗系數,無地區經驗時可取1.Pe——基坑底面以上土的自重壓力(kPa),地下水位以下應扣除浮力;E——土的回彈模量(kPa)現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中土5.3.12回彈再壓縮變形量計算可采用再加荷的壓力小于卸荷土的自重壓力段內再壓縮變p<R?PeC式中:s'——地基的回彈再壓縮變形量(mm);se——地基的回彈變形量(mm);ro'——臨界再壓縮比率,相應于再壓縮比率與再加荷比關系曲線上兩段線性交R!——臨界再加荷比,相應于再壓縮比率與再加荷比關系曲線上兩段線性交點p——再加荷的基底壓力(kPa)。5.4.1地基穩定性可采用圓弧滑動面法進行驗算。最危險的滑動面上諸力對滑動中心所產式中:Ms——滑動力矩(kNm);其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圖5.4.2)應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得小于2.5m:式中:a——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m);b——垂直于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m);d——基礎埋置深度(m);2當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不滿足式(5.4.2-1)(5.4.2-2)的要求時,可根據基底平均壓力按公式(5.4.1)確定基礎距坡頂邊緣的距離和基礎埋深。3當邊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時,尚應按式(5.4.1)驗算坡體穩定性。5.4.3建筑物基礎存在浮力作用時應進行抗浮穩定性驗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簡單的浮力作用情況,基礎抗浮穩定性應符合下式要求:式中:Gk——建筑物自重及壓重之和(kN);Nw.k——浮力作用值(kN);Kw——抗浮穩定安全系數,一般情況下可取1.05。2抗浮穩定性不滿足設計要求時,可采取增加壓重或設置抗浮構件等措施。在整體滿足抗浮穩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滿足時,也可采取增加結構剛度的措施。6季節凍土地基6.1.1對強凍脹性、特強凍脹性土,基礎的埋置深度宜大于設計凍深0.25m。6.1.2對不凍脹、弱凍脹和凍脹性地基土,基礎埋置深度不宜小于設計凍深,對深季節凍土,基礎底面可埋置在設計凍深范圍以內,基底允許凍土層最大厚度可按《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118附錄C的規定進行凍脹力作用下基礎的穩定性驗算,并結合當地經驗確定。設計凍深Zd可按下式計算:a=Z0WVzw?zVzo式中:zo——標準凍深(m)。無當地實測資料,除山區外,應按本規程附錄G中國季節凍土標準凍深線圖查取;Vzs-土的類別對凍深的影響系數,按表6.1.2-1的規定采用;ψzw——凍脹性對凍深的影響系數,按表6.1.2-2的規定采用;Vz——周圍環境對凍深的影響系數,按表6.1.2-3的規定采用;Vz?——地形對凍深的影響系數,按表6.1.2-4的規定采用。土的類別土的類別中、粗、礫砂濕度(凍脹性)濕度(凍脹性)不凍脹強凍脹弱凍脹 城市市區一一陰坡陽坡 一6.1.3基槽開挖完成后底部不宜留有凍土層(包括開槽前已形成的和開槽后新凍結的);當6.2地基土的凍脹性分類6.2.1地基土的凍脹性根據凍土層的平均凍脹率7的大小可分為不凍脹、弱凍脹、凍脹、式中:△——地表凍脹量(mm);6.2.2地基土的凍脹性分類可根據土的類別、凍結深度范圍內土的凍前天然含水率和凍結期間地下水位按表6.2.2確定。距設計凍深的等級凍脹類別碎(卵)石,礫、粗、中砂(粒徑小粒含量不大于15%),細砂(粒徑小于0.075mm的不飽和不考慮I不凍脹無隔水層Ⅱ弱凍脹有隔水層Ⅲ凍脹碎(卵)石,礫、粗、中砂(粒徑小粒含量大于15%),含量大于10%)I不凍脹Ⅱ弱凍脹Ⅲ凍脹強凍脹I不凍脹Ⅱ弱凍脹Ⅲ凍脹強凍脹不考慮V特強凍脹I不凍脹Ⅱ弱凍脹Ⅲ凍脹強凍脹V特強凍脹不考慮I不凍脹Ⅱ弱凍脹Ⅲ強凍脹V不考慮6.3.1改變地基土凍脹性的措施:1設置防止施工和使用期間的雨水、地表水、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浸入地基的排水設施;在坡地或山區應設置截水溝或在建筑物周邊設置暗溝,以排走地表水和潛水流,避免因地基土浸水、含水率增加而造成凍害;2對低洼場地,加強排水并采用非凍脹性土填方,填土高度不應小于0.5m,其范圍不應小于散水坡寬度加1.5m;3在基礎外側面,可用非凍脹性土層或隔熱材料保溫,其厚度與寬度宜通過熱工計算確定;4可用強夯法降低土的凍脹性;5在基礎外側面,可用非凍脹性土層或隔熱材料保溫,其厚度與寬度宜通過熱工計算確定;6用非凍脹性土或粗顆粒土建造人工地基,使地基的凍融循環僅發生在人工地基內。6.3.2采取的結構措施:1可增加建筑物的整體剛度。設置鋼筋混凝土封閉式圈梁和基礎梁,并控制建筑物的長高比;2建筑平面宜簡單,體形復雜時,宜采用沉降縫隔開;3宜采用獨立基礎或樁基;4當外墻上內橫隔墻間距較大時,宜設置扶壁柱;5可加大上部荷重,或減小基礎與凍脹土接觸的表面積;6外門斗、室外臺階和散水坡等附屬結構應與主體承重結構斷開;散水坡分段不宜超過1.5m,坡度不宜小于3%,其下宜填筑非凍脹性材料;7按采暖設計的建筑物,當年不能竣工或入冬前不能交付正常使用,應采取相應的越冬措施;對非采暖建筑物的跨年度工程,入冬前基坑必須及時回填,并采取保溫措施。6.3.3減小和消除切向凍脹力的措施:1基礎在地下水位以上時,基礎側表面可回填非凍脹性的中砂和粗砂,其厚度不應小于200mm;2應對與凍脹土接觸的基礎側表面進行壓平、抹光處理;3可采用物理化學方法處理基礎側表面或與基礎側表面接觸的土層;4可做成正梯形的斜面基礎,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關于剛性角規定的條件下,其寬高比不應小于1:7(圖6.3.3-1);5可采用底部帶擴大部分的自錨式基礎(圖6.3.3-2)其設計計算應按《凍土地區建6.3.4減小和消除法向凍脹力的措施:1基礎在地下水位以上時,可采用換填法,用非凍脹性的粗顆粒土做墊層,但墊層的底面應在設計凍深線處;2在獨立基礎的基礎梁下或樁基礎的承臺下,除不凍脹類土與弱凍脹類土外,對其它凍脹類別的土層應留有相當于地表凍脹量的空隙,一般可取100mm~200mm,空隙中可填充松軟的保溫材料(圖6.3.4)。b)b)6.3.4基礎梁和樁基承臺構造7多年凍土地基7.1.1多年凍土地基應進行凍土工程地質勘察,查清建筑場地的凍土工程地質條件,根據建筑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凍土工程地質條件、凍土特性、地溫特征、地基采用的設計狀態等情況,提供氣象、地溫、凍土物理參數、凍土與未凍土熱物理參數、凍土強度指標、凍土融化指標、土的凍脹指標和地下水分布等相關設計所需資料。7.1.2多年凍土地基可采用保持凍結、逐漸融化和預先融化三種狀態之一進行設計,同一建筑物的地基應采用同一種設計狀態,同一建筑場地的地基宜采用同一種設計狀態。7.1.3多年凍土地基設計中,應對地基進行靜力計算和熱工計算:1地基的靜力計算應包括承載力計算,變形計算和穩定性計算。確定凍土地基承載力時,應計入地基土的溫度影響。2地基的熱工計算應包括地溫特征值計算、地基凍結深度計算、地基融化深度計算等。7.1.4多年凍土季節融化層土的凍脹性分類按表6.2.2確定。7.1.5多年凍土地基土根據土融化下沉系數的大小,可分為不融沉、弱融沉、融沉、強融沉和融陷土五類,分類時尚應符合《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118表3.1.6的規定。7.2.1對不銜接的多年凍土地基,當建筑物熱影響的穩定深度范圍內地基土的穩定和變形都能滿足要求時,應按季節凍土地基計算基礎的埋深。7.2.2對銜接的多年凍土,當按“保持凍結狀態”原則利用多年凍土作地基時,基礎埋置深度可通過熱工計算確定,但不得小于建筑物地基多年凍土的穩定人為上限埋深以下0.5m。在無建筑物穩定人為上限資料時,基礎的最小埋置深度,對于架空通風基礎及冷基礎,可根據凍土的設計融深確定,并應符合表7.2.2-1的規定。建筑物基礎類型基礎最小埋深(m)甲、乙級丙級融深設計值應按下式計算,當采用架空通風基礎、填土通風管基礎、熱棒以及其他保持地基凍結狀態的方案不經濟時,也可將基礎延伸到穩定融化盤最大深度以下1m處:za=z0ψsψWVcψoψs——土的類別對融深的影響系數,按表7.2.2-2的規定取值;yw——融沉性對融深的影響系數,按表7.2.2-3的規定取值;W——場地地形對融深的影響系數,按表7.2.2-4的規定取值;ψc——地標覆蓋影響系數,按表7.2.2-5的規定取值。土的類別土的類別中、粗、礫砂濕度(融沉性)濕度(融沉性)融陷一—土的類別陽坡斜坡陰坡斜坡一 覆蓋類型覆蓋類型7.2.3對東北多年凍土區(包括東北高山多年凍土),當地無氣象臺站觀測資料時,標準融深可按下式計算,并應結合當地經驗綜合確定: 建筑地段氣溫融化指數的標準值(℃·月),采用當地氣象臺站10年以上T觀測值的平均值。當無實測資料時,可按《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118的中國融化指數標準值等值線圖取值。多年凍土地基中樁基礎的入土深度應根據樁徑、樁基承載力、地基多年凍土工程地質條件和樁基抗凍脹穩定要求經計算確定。7.3多年凍土地基的設計I保持凍結狀態的設計7.3.1保持凍結狀態的設計宜用于下列場地或地基:1多年凍土的年平均地溫低于-1.0℃的場地;2持力層范圍內的土層處于堅硬凍結狀態的地基;3地基最大融化深度范圍內,存在融沉、強融沉、融陷性土及其夾層的地基;4非采暖建筑或采暖溫度偏低,占地面積不大的建筑物地基。7.3.2當采用保持地基土凍結狀態進行的設計,可采取下列基礎形式和地基處理措施:1架空通風基礎;2填土通風管基礎;3用粗顆粒土墊高的地基;4樁基礎、熱樁基礎;5采用保溫隔熱措施,減小上部向地基土傳遞的熱量;6基礎底面延伸至計算的最大融化深度之下;7采用人工凍結方法降低地基土土溫的措施。7.3.3保持地基土凍結狀態的設計,宜采用樁基礎,對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規定的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可采用熱樁基礎。7.3.4對于采用保持凍結狀態設計的建筑物地基,在施工和使用期間,應對周圍環境采取防止破壞溫度自然平衡狀態的措施。Ⅱ逐漸融化狀態的設計7.3.5逐漸融化狀態的設計宜用于下列地基:1多年凍土的年平均地溫為-0.5℃~-1.0℃的地基;2持力層范圍內的土層處于塑性凍結狀態的地基;3在最大融化深度范圍內為不融沉和弱融沉性土的地基;4室溫較高、占地面積較大的建筑,或熱載體管道及給水排水系統對凍層產生熱影響的地基。7.3.6采用逐漸融化狀態進行設計時,不應人為加大地基土的融化深度,并應采取下列措施減少地基的變形:1加大基礎埋深,或選擇低壓縮性土作為持力層;2采用保溫隔熱地板,并架空熱管道及給水排水系統;3設置地面排水系統;4采用架空通風基礎;5采用樁基礎;6保護多年凍土環境。7.3.7當地基土逐漸融化可能產生不均勻變形時,應對建筑物的結構采取下列措施:1應加強結構的整體性與空間剛度;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宜簡單;可增設沉降縫;沉降縫處應布置雙墻;應設置基礎梁、鋼筋混凝土圈梁;縱橫墻交接處應設置構造柱;2應采用能適應不均勻沉降的柔性結構。7.3.8建筑物下地基土逐漸融化的最大深度,可按《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118附錄B的規定計算。7.3.9預先融化狀態的設計宜用于下列場地或地基:1多年凍土的年平均地溫不低于-0.5℃的場地;2持力層范圍內土層處于塑性凍結狀態的地基;3在最大融化深度范圍內,存在變形量為不允許的融沉、強融沉和融陷性土及其夾層的地基;4室溫較高、占地面積不大的建筑物地基。7.3.10對于預先融化狀態的設計,當凍土層全部融化并完成融沉固結后,應按季節凍土地基設計。IV含土冰層、鹽漬化凍土與凍結泥炭化土地基的設計7.3.11含土冰層不應用作天然地基。7.3.12對鹽漬化凍土地基,當按保持凍結狀態設計時,除應符合本規程第4.2節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采用樁基礎。對鉆孔插入樁,回填泥漿與鹽漬化凍土界面的凍結強度應進行驗算;2單樁豎向承載力應通過現場靜載荷試驗確定;3鹽漬化凍土處于塑性凍結狀態時,地基的變形計算參數,應按原位靜載荷試驗確定;4當鉆孔插入樁采用水泥砂漿回填時,鉆孔直徑應大于樁徑100mm,最大不應超過樁徑150mm。7.3.13當鹽漬化凍土按逐漸融化和預先融化狀態設計時,應按本規程第7.3.5~第7.3.10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有關規7.3.14當凍結泥炭化土地基按保持凍結狀態設計時,除應符合本規程第7.3.1~第7.3.4條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泥炭化程度不小于25%時,宜采用鉆孔打入樁基礎或鉆孔插入式熱樁基礎;2當鉆孔插入樁采用水泥砂漿回填時,鉆孔直徑應大于樁徑100mm,最大不應超過樁徑150mm。3樁端部下砂墊層的鋪設厚度不應小于300mm,淺基礎底部砂石墊層的鋪設厚度應大于基底短邊寬度的1/2,但不宜大于1.0m,其承載力應按原地基土的種類取值;4地基承載力宜按原位靜載試驗確定;5凍結泥炭化土處于塑性凍結狀態時,其地基變形計算參數,應按原位靜載荷試驗確7.4多年凍土地基的計算I保持凍結狀態地基的計算7.4.1當采用保持凍結狀態設計時,地基承載力計算,基礎底面的壓力應符合下式要求:1當軸心荷載作用時:Pk≤f式中:Pk——相應于荷載作用的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值(kPa);fa——未經深寬修正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kPa)。2當偏心荷載作用時,除應符合公式(7.4.1-1)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式要求:Pkm≤1.2f(7.4.1-2)式中:F——相應于荷載作用的標準組合時,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力值(kN);Gk——基礎自重和基礎上的土重(kN);A——基礎底面面積(m2)。Mk——相應于荷載作用的標準組合時,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值(kN·m);M——作用于基礎側表面與多年凍土凍結的切向力所形成的力矩值(kN·m)。式中:fa——多年凍土與基礎側表面間的凍結強度特征值(kPa),應由試驗確定,當無試驗資料時,可按《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h——基礎側表面與多年凍土凍結的高度(m);L——基礎底面平行力矩作用方向的邊長(m)。7.4.3塑性凍土地基的下沉量,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7.4.4當采用逐漸融化狀態和預先融化狀態進行設計時,地基的計算變形量應符合下式要式中:S——地基的計算變形量(mm);Sy——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規定的地基變形允許值。7.4.5在建筑物施工及使用過程中逐漸融化的地基土,應按線性變形體計算,其地基變形量應按下式計算:式中:δ,——無荷載作用時,第i層土融化下沉系數,應由試驗確定;無試驗數據時可按《凍土地區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118附錄G的規定取值;m,——第i層融土的體積壓縮系數,應由試驗確定;無試驗數據時可按《凍土地區△,——第i層土中冰夾層的平均厚度(mm),當△,大于等于10mm時才計取;P——第i層中部以上土的自重應力(kPa);h,——第i層土的厚度,h,小于等于0.4b,b為基礎的短邊長度(mm);Po;——基礎中心下,地基土凍融界面處第i層土的平均附加應力(kPa);n——計算深度內土層劃分的層數。7.4.6基礎中心下地基土凍融界面處的平均附加應力p,應按下式計算:式中:α、α-——基礎中心下第i—1、第i層融凍界面處土的應力系數,應按表7.4.6Po——基礎底面的附加壓力(kPa)。圓形(半徑1230融土二融化界面多年東土礎傾斜,應按下式計算:式中:S、S?——基礎邊緣下沉值(mm),可按本規程公式(7.4.5)計算;b——基礎傾斜邊的長度(mm)。7.4.9地基承載力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規定,其中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采用按實測資料確定的融化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當無實測資料時,可按該規范的相應規定確定。8山區地基8.1.1山區(包括丘陵地帶)地基的設計,應對下列設計條件分析認定:1建設場區內,在自然條件下,有無滑坡現象,有無影響場地穩定性的斷層、破碎帶;2在建設場地周圍,有無不穩定的邊坡;3施工過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載和卸載等對山坡穩定性的影響;4地基內巖石厚度及空間分布情況、基巖面的起伏情況、有無影響地基穩定性的臨空5建筑地基的不均勻性;6土洞分布及發育程度,有無采空區;7出現危巖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質現象的可能性;8地面水、地下水對建筑地基和建設場區的影響。8.1.2在山區建設時應對場區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評價。對建筑物有潛在威脅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及土洞強烈發育的地段,不應作為建設場地。8.1.3山區建設工程總體規劃,應根據使用要求、地形地質條件合理布置;建筑物的布局應依山就勢,防止大挖大填;由于平整場地而出現的新邊坡,應及時進行支擋或構造防護。主體建筑應設置在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條件和上部結構的要求相適應。8.1.4山區建設中,應充分利用和保護天然排水系統和原有植被,對因工程建設造成的環境改變做出預測評價。當必須改變原有排水系統時,應在易于導流或攔截部位將水引出場地外。在受山洪影響地段,應采取相應的排洪措施。8.2.1巖石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位于巖石坡地上的建筑物基礎,應充分考慮巖層的坡向、坡角、產狀、特性等對巖石地基承載力、穩定性和地基變形的影響。2同一建筑物的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存在堅硬程度不同,兩種或多種巖體變形模量差異達2倍及2倍以上,應進行地基變形驗算。3當基巖面起伏較大,且都使用巖石地基時,同一建筑物可以使用多種基礎形式。4建筑基坑、基槽施工時,對易崩解的巖石應采取措施防止巖石裂縫的發展;對軟巖、極軟巖、遇水易軟化巖石的表面及時封閉保護,減少對巖體承載力的影響。8.3土巖組合地基8.3.1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縫分隔區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層范圍內,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土巖組合地基設計:1下臥基巖表面坡度較大或巖面起伏變化較大,上覆土層厚度相差較大的地基;2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3大塊孤石或個別石芽出露的地基。8.3.2當地基中下臥基巖為單向傾斜且巖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土層厚度大于1.5m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設計:1當結構類型和地質條件符合表8.3.2-1的要求時,可不作地基變形驗算。四層及四層以下的砌體承重結構,的一般單層排架結構2不滿足上述條件時,應考慮剛性下臥層的影響,按下式計算地基變形:式中:S——具剛性下臥層時,地基土的變形計算值(mm);β—剛性下臥層對上覆土層的變形增大系數,按表8.3.2-2采用:S?——變形計算深度相當于實際土層厚度按本規程第5.3.5條計算確定的地基最終變形計算值(mm)。β3在巖土界面上存在軟弱層時,應驗算地基的整體穩定性。4當土巖組合地基存在局部軟弱土層時,應驗算軟弱下臥層的強度與不均勻變形。8.3.3對有較多石芽出露的地基,宜先鑿去一部份石芽,換以砂、土或其它柔性材料作為褥墊層。根據土的變形量計算褥墊的厚度以減少巖石與土之間的差異變形量。當采用褥墊層等方法處理地基時,建筑物體型宜簡單規則,選用合適的結構體系并適當加強上部結構及基礎的剛度。8.3.4對大塊孤石或個別石芽出露的地基,如土層的承載力特征值大于150kPa,當房屋為單層排架結構或一、二層砌體承重結構時,宜在基礎與巖石接觸的部位采用褥墊層處理。對于多層砌體承重結構,應根據土質情況,分別采用樁基、墩基、梁、拱跨越等處理。在地基壓縮性相差較大的部位,宜設置沉降縫。8.3.5褥墊層可采用爐渣、中砂、粗砂、土夾石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mm~500mm,夯填度應根據試驗確定。當無資料時,夯填度可按下列數值進行設計:中砂、粗砂0.87±0.05;土夾石(其中碎石含量為20%~30%)0.70±0.05。8.4.1壓實填土包括分層壓實和分層夯實的填土。利用壓實填土作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層時,在平整場地前,應根據結構類型、填料性能和現場條件等,對擬壓實的填土提出質量要求。未經檢驗查明以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壓實填土,均不得作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層。8.4.2擬壓實的填土地基應根據建筑物對地基的具體要求,進行填方設計。填方設計內容包括填料性質、機械選擇、密實度要求、質量監督與檢驗方法等。對重大填方工程,必須在填方設計前選擇典型的場區進行現場試驗,取得填方設計參數后,再進行填方工程設計與施8.4.3填方工程設計前應具備詳細的場地地形、地貌、巖土工程勘察、周圍環境、填料來源及性質等資料。位于塘、溝、積水洼地等部位的填土地基,應查明地下水的補給與排泄條件、底層軟弱土體的清淤情況、自重固結程度等。8.4.4壓實填土的填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級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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