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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615-附件浙江省律師協會章程(2010年12月25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第三章會員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第五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第六章秘書處第七章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第八章獎懲和糾紛調解第九章經費第十章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浙江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由浙江省全體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提供服務和實施管理。本會宗旨:團結帶領會員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職責,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的執業提供服務,管理、教育、監督會員,規范會員執業行為,提高會員的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發展律師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而奮斗。第四條
本會在浙江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下,依法自主開展工作,并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第五條
本會中文名稱:浙江省律師協會;本會英文名稱:LAWYERSASSOCIATIONOFZHEJIANG。本會會址設在杭州。第二章職責第六條本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支持和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二)制定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律師執業規范和行業管理制度;(三)制定并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懲戒辦法;(四)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五)處理對會員的投訴;(六)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七)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八)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和實習考核;(九)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后的繼續教育;(十)指導和督促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十一)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十二)組織律師開展國內和國際交流;(十三)宣傳律師工作,提升律師公共影響力;(十四)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十五)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十六)指導市級律師協會開展工作;(十七)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十八)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的建議。(十九)辦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事務;(二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第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在本省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執業的律師,以及本省轄區內的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本省轄區依法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分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第九條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并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實習,領取實習證的人員,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規定,接受本會和所在地的市級律師協會管理。第十條個人會員的權利:(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專業研討和交流活動,使用本會的資源;(四)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五)請求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六)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或者質詢;(七)對被投訴、舉報或者懲戒有申辯的權利;(八)依法和依行業規范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個人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三)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監督和管理;(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政治學習、職業培訓、社會活動等;(五)在被投訴、舉報過程中,接受本會的調查;(六)執行律師協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七)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八)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和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九)按規定交納會費;(十)依法和依行業規范承擔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團體會員的權利:(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二)請求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三)共享本會的信息資源;(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或者質詢;(五)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業務交流;(六)對被投訴、舉報或者懲戒有申辯的權利;(七)依法和依行業規范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團體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三)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四)制定實施內部規章制度;(五)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六)在被投訴、舉報過程中,接受本會的調查;(七)執行律師協會作出的懲戒決定;(八)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九)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管理,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十)按規定交納會費;(十一)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十二)依法和依行業規范承擔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個人會員應當在其律師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市級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第十五條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一)不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執業的;(二)未通過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或者被本會取消會員資格的。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登記地的市律師協會辦理,并報本會備案。第十六條律師執業機構已注銷或者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終止。第十七條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本會可以視情節予以懲戒。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第十八條浙江省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經三分之一以上律師代表書面提議,或者經理事會決定,可以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第十九條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會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行業規則;(二)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四)選舉、罷免本會理事;(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六)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七)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五年內未因執業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浙江省執業律師。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市級律師協會推選產生。市級律師協會現任會長作為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根據需要,律師代表大會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特邀代表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大會表決權。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任期與代表大會相同,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第二十一條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當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本次大會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大會主席團成員從律師代表和特邀代表中產生。第二十二條大會主席團的職責是:主持大會,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的候選人。第二十三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質詢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和建議,維護會員權益;(三)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律師代表大會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第二十五條律師代表大會期間,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律師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提案,由主席團審查并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大會審議。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提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二十六條在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常務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部門,受質詢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在大會上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對答復發表意見。第二十七條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者聯名向本會提出提案、意見或者建議。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作為提案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第二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通過提案或者其他表決事項的,由主席團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等方式。第五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每屆理事會組成人員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三十條理事應當執業五年以上,無不良執業記錄,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較強的議事能力,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建議。第三十一條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二)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三)審議通過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四)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五)聽取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七)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選舉、罷免理事的提案;(八)選舉、罷免本省推選的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九)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報告,批準會費預算、決算;(十)貫徹本會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十一)其他應當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三條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具有本省律師身份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辭去理事的申請。理事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或者不再具有本省律師身份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辭去理事申請的,其理事資格自動終止。第三十四條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其職務:(一)不執行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二)受到刑事處罰,停止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三)其他應當罷免職務的情形。理事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行業處分的,可以罷免其職務。第三十五條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第三十六條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應當從執業八年以上,在本省律師界享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良、業績顯著、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的理事中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但會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每屆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條常務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二)負責落實理事會決議;(三)向理事會匯報工作;(四)決定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及主任、副主任的任免;(五)向理事會提出增選、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和罷免、補選會長的提案;(六)聘任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決定秘書處機構的設置;(七)聽取秘書處工作報告;(八)討論和決定對會員的獎勵與懲戒;(九)貫徹本會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十)指導與監督各市律師協會的工作;(十一)決定本會大型固定資產的購置、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十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三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九條在常務理事會會議期間,常務理事可以向秘書處、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提出質詢案,由受質詢部門的負責人在常務理事會會議上答復。第四十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二)督促和檢查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三)簽署本會的重要文件;(四)代表本會參加有關會議,開展對外交流與協調;(五)處置突發事件;(六)行使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會長因故不能正常工作達三個月以上的,由常務理事會在副會長中推選一人代理會長的職務,至會長能夠正常工作或者選出新的會長止。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以受會長委托,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第四十一條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第四十二條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應當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的評議、考核。會后將該報告在本會會刊和網站上公布,接受會員的監督。第四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在一年內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或者任期內累計五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職務。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理事資格依本章程自動取消的,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職務相應取消。第四十四條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其職務:(一)被罷免理事職務的;(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三次以上的;(三)其他應當罷免職務的情形。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有應當罷免職務情形的,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先行停止其職務,在下次召開理事會會議時,通過罷免決議。第四十五條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者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應當誠懇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第四十六條本會可以根據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名譽會長和顧問。第六章
秘書處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并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第四十九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的各項決議;(三)向常務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四)制訂、實施秘書處內部規章制度;(五)擬訂秘書處機構設置方案;(六)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七)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八)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第五十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聘期與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第七章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第五十一條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各項專門職責的機構。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專門委員會應當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第五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是會員進行業務研討和交流的機構。專業委員會的設置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專業委員會應當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專業委員會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顧問。第八章
獎懲和糾紛調解第五十三條
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行業懲戒。第五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一)在民主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三)在辦理重大法律事務中成績顯著的;(四)在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五)熱心公益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成績顯著的;(六)為律師行業建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七)被黨委政府等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八)其他應當予以獎勵的情形。第五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行業處分:(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五)不履行會員義務的;(六)本會認為應當予行業處分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對于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本會可以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第五十六條
對會員作出行業懲戒決定前,應當認真聽取會員的申辯,會員有權按規定要求聽證。第五十七條
會員因違法違規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第五十八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懲戒應當記入檔案,并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第五十九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本會進行調解。因調處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各方承擔,具體承擔方式由相關專門委員會決定。調解達成的協議,會員應當自覺履行。第六十條
對會員獎勵、懲戒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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