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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編審計法基本制度NANJINGAUDITUNIVERSITY劉旺洪2021年10月第十三章審計法律救濟CONTENT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02審計法律救濟01審計性質復議制度02審計行政訴訟制度01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審計法律救濟行政救濟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救濟是糾正、矯正或改正已發生或業已造成傷害、危害、損失或損害的不當行為。救濟可以采取多種形式,比如政治救濟、法律救濟等,而法律救濟又包括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就國內研究現狀看,對何謂行政救濟主要有以下五種觀點:其一,認為行政救濟就是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其二,認為行政救濟就是行政機關提供的救濟。其三,認為行政救濟是一種法律補救機制。其四,認為行政救濟是一種直接保護和救濟公民或組織的正式行政法律制度。其五,認為行政救濟是對違法或者失當行政行為的救濟。審計法律救濟 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法律救濟,即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關系主體可以尋求公權力保護而獲得權益恢復與補救的法律制度。就審計法律救濟而言,當審計法律關系主體一方的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因審計權行使所產生的權益救濟,我們就稱之為審計法律救濟;在本書中主要是指審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制度。02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審計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概述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我國正式的行政復議制度開始建立于1990年,當時為了適應和配合《行政訴訟法》的執行,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頒布了《行政復議條例》。經過近十年的實施,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標志著我國行政復議制度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為進一步發揮好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等方面的應有作用,2007年國務院依據《行政復議法》制定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1.行政復議的性質所謂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提出申請,由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制度。2.行政復議的原則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3.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4.行政復議基本制度作為一種正式的法律救濟制度,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了若干重要的基本制度,規范和指引著行政復議活動的具體展開。審計行政復議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審計復議總是以審計相對人為復議申請人,以作出審計行為的審計機關作為復議被申請人。當事人雙方這種固定的法律地位是由審計爭議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也就是說,審計復議只能是應審計相對人的申請而引起。申請審計復議是法律賦予審計相對人的一種權利,即復議申請權。如果沒有審計相對人不服審計行政行為這一前提,就不會發生審計爭議。因此,審計復議申請權只能由被審計單位行使,審計機關不必要也不能申請審計復議。審計復議的被申請人是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二)審計復議的對象是審計爭議出現審計爭議,審計復議就有了存在的制度價值。所謂審計爭議,就是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權過程中,同審計相對人之間因審計行政行為而引發的爭議。由于審計行政行為直接影響著審計相對人的權益,所以審計相對人對審計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反應敏感,一旦認為其權益受損,通常會尋求救濟;非但如此,即便審計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是合法合理的,但審計相對人基于錯誤的主觀判斷而表示不服的,也會出現行政爭議。建立審計復議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及時解決審計爭議,使審計機關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審計行政行為得到糾正,使審計機關作出的正確合法的審計具體行為得到維持,從而保護審計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審計監督秩序。當然這種審計行政爭議,在實踐中基本上都表現為行政相對人不服審計行政行為,認為審計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而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因為就行政權力行使及行政行為形成過程看,審計機關在其中都占據絕對的主導和支配地位,審計行政行為基本上都是基于審計機關的單方面意志作出的,從邏輯上看,不存在行政機關不服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這種情形。(三)審計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審計復議產生的原因是審計爭議的出現,在案件的受理上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審計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審計復議機關提出,審計復議審查強調事實、證據和依據,審計復議的程序類似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的審計復議機關對于爭議的雙方具有相對獨立性等,這些具有較為明顯的司法化特征,使得審計復議不同于一般的管理性行政行為,而近似于司法行為,我們稱之為準司法行為或者行政司法行為。但必須明確的是,盡管審計復議具有上述較為明顯的司法活動特征,但審計復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發生的、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實施的層級監督,屬于行政監督的范疇,行政性是審計復議的本質特征。(一)審計復議的雙方當事人恒定審計行政復議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出現審計爭議,審計復議就有了存在的制度價值。所謂審計爭議,就是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權過程中,同審計相對人之間因審計行政行為而引發的爭議。由于審計行政行為直接影響著審計相對人的權益,所以審計相對人對審計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反應敏感,一旦認為其權益受損,通常會尋求救濟;非但如此,即便審計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是合法合理的,但審計相對人基于錯誤的主觀判斷而表示不服的,也會出現行政爭議。建立審計復議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及時解決審計爭議,使審計機關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審計行政行為得到糾正,使審計機關作出的正確合法的審計具體行為得到維持,從而保護審計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審計監督秩序。(三)審計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審計復議產生的原因是審計爭議的出現,在案件的受理上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審計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審計復議機關提出,審計復議審查強調事實、證據和依據,審計復議的程序類似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的審計復議機關對于爭議的雙方具有相對獨立性等,這些具有較為明顯的司法化特征,使得審計復議不同于一般的管理性行政行為,而近似于司法行為,我們稱之為準司法行為或者行政司法行為。但必須明確的是,盡管審計復議具有上述較為明顯的司法活動特征,但審計復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發生的、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實施的層級監督,屬于行政監督的范疇,行政性是審計復議的本質特征。(二)審計復議的對象是審計爭議審計行政復議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審計復議產生的原因是審計爭議的出現,在案件的受理上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審計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審計復議機關提出,審計復議審查強調事實、證據和依據,審計復議的程序類似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的審計復議機關對于爭議的雙方具有相對獨立性等,這些具有較為明顯的司法化特征,使得審計復議不同于一般的管理性行政行為,而近似于司法行為,我們稱之為準司法行為或者行政司法行為。但必須明確的是,盡管審計復議具有上述較為明顯的司法活動特征,但審計復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發生的、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實施的層級監督,屬于行政監督的范疇,行政性是審計復議的本質特征。(三)審計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審計復議審理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審計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就要通過全面審查行政案件材料,判斷被申請復議審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據《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審計復議機關在正式審理之前,需要做好必要的審理前準備工作,如發送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為當事人提供查閱案卷材料的便利等。審計復議決定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三)治理功能審計復議決定,是指審計復議機關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就被申請復議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審計復議決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審計復議決定也是一種行政行為,是由審計復議機構以審計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二,審計復議決定是對原審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使復議審查權的處理結果。第三,審計復議決定,是針對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新的具體行政行為,除維持決定外,其他審計復議決定將取代原審計行政行為。1.審計復議決定的種類審計復議決定,是就有爭議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斷和處理。有爭議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查可能是合法、適當的,也可能是違法或不當的;即使在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下,不僅違法或不當的表現形式不同,而且在違法或不當的原因和程度上也可能存有差異,這就要求審計復議機關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審計復議決定。根據《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22條的規定,審計復議決定可以分為以下5種:(1)維持決定。維持決定是審計復議機關通過審理,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被申請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和適當,予以維持的裁決。即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撤銷決定。撤銷決定指審計復議機關經過對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撤銷被申請人所作出的審計行政行為的裁決。《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22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撤銷的情形有以下6種情況: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⑥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3)變更決定。變更決定是指審計復議機關直接變更原審計行政行為內容的裁決。除申請人不履行復議過程中法定義務的情況外,變更決定的條件與撤銷決定的條件相同。變更決定作出之后,被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即告廢止;如果是部分變更,則該被變更部分廢止。(4)確認決定。確認決定是指復議機關通過對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違法的裁決。其適用的條件與變更決定相同。這是《行政復議法》所增加的新決定種類,《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也相應地增加了這一決定種類。這一增加及時解決了審計復議在實際工作中所面臨的一些難題,例如審計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時,侵害已經完成,損害已經發生,復議機關再作出變更或者撤銷決定意義不大,而確認決定則可以彌補這一不足。(5)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22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審計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受限制的,審計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審計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審計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審計行為。2.審計復議決定的效力根據《行政復議法》和《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的規定,審計復議機關所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行政行為效力理論,審計復議決定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確定力。審計復議決定是對審計行政爭議的處理,它使處于不穩定狀態的審計法律關系趨向穩定,這是復議決定的確定力的直接效應。復議決定的確定力還表現為: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就具有不得任意變更的特性。(2)拘束力。審計復議決定具有權威性,從而對有關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它既包括對復議申請人的拘束力,也包括對被申請人的拘束力。這也意味著復議當事人必須遵守復議決定,不得違反。(3)執行力。如果復議決定維持了被申請人所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那么復議申請人就必須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對其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假若不主動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審計機關就有可能依法通過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迫使其承擔義務,以維護復議決定的效力。反之,被申請人如果對于復議機關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予履行的,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此外,按照《行政復議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給予有關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當然,審計復議決定并不是具有終局性效力的行政決定,申請人對審計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審計復議后,又對審計復議決定不服的,則要區別行政相對人的救濟途徑選擇而有所差異。如果行政相對人選擇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則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申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如果行政相對人選擇行政訴訟的,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對審計行政賠償的審查與處理審計行政賠償,是指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并造成損害,由審計機關依法予以賠償的一種制度。被申請人作出的審計行政行為有時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即使由復議機關作出撤銷或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仍不能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就產生了審計行政賠償問題。對審計賠償作出規定,從對審計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與《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相配套的角度來看,是非常必要的。它能解決一部分賠償紛爭,有利于減少審計相對人投訴之累,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在其第23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審計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審計復議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審計機關承擔賠償責任需具備如下條件:(1)審計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事實已經發生;(2)審計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必須是審計機關的違法或不當審計行為所致;(3)違法審計行為與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審計復議決定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三)治理功能審計復議決定,是指審計復議機關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就被申請復議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審計復議決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審計復議決定也是一種行政行為,是由審計復議機構以審計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二,審計復議決定是對原審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使復議審查權的處理結果。第三,審計復議決定,是針對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新的具體行政行為,除維持決定外,其他審計復議決定將取代原審計行政行為。03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審計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概述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行政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它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并稱為一個國家的三大訴訟。現代國家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行政訴訟制度,只不過在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環境下,其內涵并不完全相同,行政訴訟的內容與制度設計也并不完全一致。1.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作為一種正式的且極具權威性的法律救濟制度。按照本章前文行政爭議與法律救濟部分所述,并結合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行政訴訟以行政爭議為前提。第二,行政訴訟只解決特定范圍內的行政爭議。第三,行政訴訟當事人具有恒定性。第四,行政訴訟主要進行合法性審查。2.行政訴訟的原則行政訴訟屬于訴訟的一種,那么,我國三大訴訟法中都會設立一系列的共有訴訟原則,對各種訴訟活動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也是各種訴訟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1)合法性審查原則。(2)司法有限變更原則。(3)不適用調解原則。審計行政訴訟的特征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審計爭議是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與作為相對方被審計人發生的權利義務糾紛。審計訴訟是專門解決審計爭議的訴訟。(二)審計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審計行為的合法性在審計訴訟中,直接審查的對象是審計行為,且對審計行為的審查限于合法性范圍,一般不審查審計行為的合理或適當性問題。(三)審計訴訟是一種司法活動審計訴訟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處理、解決審計爭議案件來監督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審計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四)審計訴訟當事人身份恒定審計訴訟是被審計人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起的,旨在通過審計訴訟審查審計行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應的裁判,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五)當事人可選擇行政復議在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銜接問題上,修訂之后的《審計法》及其實施細則改變了復議前置的做法,采用允許當事人選擇的立法形式,即當事人既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過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計行政訴訟的程序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1.審計訴訟的起訴審計訴訟的起訴,是指被審計人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對審計行為進行審查,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性質是法律賦予審計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是審計相對人單方的訴訟行為。(1)起訴的條件。第一,原告是認為審計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四,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起訴的期限。2.審計行政訴訟的受理原告起訴與法院受理是兩種不同性質卻又有密切聯系的訴訟行為。原告起訴是法院受理的前提,因為法院對審計行政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所以,如果沒有審計相對人的起訴行為,也就沒有法院的受理行為。3.受理的法律后果審計相對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審計訴訟的起訴與受理審計行政訴訟的程序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5F564B53FA22D9A65ED86F389A8FCA4BD496D33A0BA9D8B77A69F69D96E4F82684BCE3C8EB59A1BE949EF35A9C53D93175F1B437DC83D45F5EEBE3D74849A13C06B009399885EF85DEDA88A56審計訴訟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首次審理審計案件所適用的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審計案件的必經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的基礎程序和中心環節。審計訴訟的第一審程序必須遵循《行政訴訟法》和《審計機關審計行政應訴管理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對第一審程序作專門的系統規定,只對行政訴訟中第一審程序與民事審判第一審程序需要加以區分的特殊方面作了規定,進行第一審程序的其他方面的規則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一審程序的有關規則,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也適用于審計訴訟的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審計訴訟第一審程序,主要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裁判等常規程序;實踐中也可能會出現中止或延期審理,終結訴訟等情形。(二)庭審程序審計行政訴訟的程序e7d195523061f1c095cec9a2ce4aaba5ae6dbab02ffed52dD56A2562765E9123B0E230B2A550F729BA37EAA647666F3E180B0741AFED0988FDE5D2D695A9D370D9F0B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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