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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五章肖像權第一節肖像權概述一、肖像的概念和特征(二)侵害名稱權的責任

《民法典》第1018條第2款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該條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確規定了肖像的概念和內涵。依據《民法典》第1018條,肖像具有如下特征: 1、個體性 2、載體性 3、客觀再現性 4、外部形象性 5、可識別性 6、人格性第一節肖像權概述二、肖像權的特征(二)侵害名稱權的責任 1、主體限于自然人。 2、以肖像利益為客體。 3、是標表性的精神性人格權。 4、是具有商業利用價值的排他性權利。 5、具有人身專屬性。 6、救濟方式的特殊性。第二節肖像權的內容 所謂肖像權的內容,是指肖像權所包含的各項權能。肖像權在內容上應包括以下五項權能: 1、肖像制作權 2、肖像使用權 3、肖像公開權 4、肖像許可使用權 5、禁止侵害權第三節肖像權與其他權利一、肖像權與名譽權二、肖像權與隱私權三、肖像權與著作權第四節肖像權的擴張保護

我國《民法典》在規定肖像的內涵時,以可識別性為認定標準,所以,肖像權的客體也因此出現了擴張。具體來說,肖像權的客體不僅僅限于照片,還包括其他通過一定的載體再現出來的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具體來說可以包括如下幾種: 1、漫畫形象 2、素描、油畫形象 3、雕像 4、游戲中的形象 5、表演形象等個人形象 6、人體部分的形象 7、集體肖像的保護第五節肖像的許可使用一、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肖像許可使用,是指權利人通過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在約定的期限和范圍內使用其肖像。肖像的許可使用的實現方式往往需要通過合同來進行。一般認為,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當事人是許可人與被許可人,許可人是肖像權人。 2、許可利用的客體具有特殊性。 3、許可期限應當進行一定限制。 4、許可使用的方式。 5、許可使用合同不具有可轉讓性。 6、許可使用合同是不要式的。第五節肖像的許可使用二、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

《民法典》第1021條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這就確認了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規則。第五節肖像的許可使用三、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一)未明確約定期限的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 從我國《民法典》第1022條規定來看,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許可使用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依據該條規定,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或者約定的期限不明確。 2、一方當事人行使了任意解除權。 3、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節肖像的許可使用三、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二)明確約定期限的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10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節肖像的許可使用四、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規定(一)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規定的原因(二)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的范圍(三)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具體規定第六節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民法典》放棄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 在《民法典》頒行前,認定侵害肖像權要以行為人具有營利為目的為構成要件。實踐證明,將行為人具有營利目的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顯然是不妥當的。我國《民法典》第1019條在規定肖像權侵權規則時,放棄了行為人具有營利為目的這一構成要件。第六節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二、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一)采取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二)擅自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六節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三、免責事由: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是主要的免責事由(二)肖像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 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第六節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四、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在侵害肖像權的情況下,如果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如行為人繼續非法將他人的肖像用于商業宣傳),受害人有權基于人格權請求權,在侵害肖像權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損害賠償。以預防和制止侵害行為的發生。如果肖像權的侵害還處于繼續狀態,受害人可以請求其停止侵害。 如果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造成了權利人的財產和精神損害,則權利人有權援引作為引致條款的《民法典》第995條的規定,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第七節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一、聲音是一種人格利益

聲音是通過物體震動產生的聲波,人的聲音由人的聲帶震動發出,每個人的聲音都具有獨特性,因而可以成為標識個人身份的重要依據。第七節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二、聲音利益的特征 1、聲音利益的主體是自然人 2、聲音利益的客體是聲音 3、聲音利益是具有財產價值的人格權益 4、聲音的侵害往往伴隨其他具體人格權的侵害第七節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三、對聲音利益的保護可參照肖像權的規定

聲音利益作為一項人格權益,應當也可以受到人格權法的保護,任何人未經他人許可,侵害他人具有人格特征的聲音利益可以構成侵權。據此,可以通過參照適用肖像權的保護規則對聲音進行保護。 雖然聲音利益和肖像權存在密切關聯,但二者仍存在明顯區別,故不宜直接混同為同一種權利,具體而言:二者的客體、侵害方式不同,是否有實定法上的規定也不同。第十六章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一節名譽權概述一、名譽權的概念

所謂名譽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是個人的基本人權,也是個人人格尊嚴最直接的體現。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名譽具有如下特點: 1、社會性 2、美譽性 3、客觀評價性 4、綜合性 5、特定性 6、時代性第一節名譽權概述二、名譽權的特征 1、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 2、客體是名譽利益。 3、內容具有綜合性。 4、主要具有非財產性。 5、具有專屬性。第二節名譽權的內容一、名譽權的內容 1、名譽享有權 2、名譽保有權 3、名譽維護權第二節名譽權的內容二、名譽權的內容不包括名譽感

名譽并不包括名譽感,換言之,名譽感并非名譽權的客體。所謂名譽感,是指公民對自己內在價值(如素質、素養、思想、品行、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也有學者將其稱為個人的自尊心(對于自己價值之感情)。在我國,法律不應保護名譽感的主要理由在于: 1、名譽是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它是社會公眾對某個主體的評價,而名譽感則是某個主體內心的一種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體對其名聲的自我評價。 2、法律對名譽權保護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會評價不因他人的非法行為而降低,以維護公民和法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尊嚴,保持人與人之間正常的交往和秩序。 3、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具有其特定的客體,并以此與其他人格權的客體相區別。 4、名譽權的客體包括名譽感的觀點也不能解釋法人的名譽權。 5、名譽感雖容易受到損害,但法律保護名譽感是極為困難的。第三節名譽權與相關權利一、名譽權與榮譽權二、名譽權與身體權三、名譽權與人格尊嚴第四節侵害名譽權的認定一、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二、侮辱、誹謗等行為必須指向特定人三、侮辱、誹謗等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第五節文藝作品侵害名譽權一、文藝作品侵害名譽權概述

《民法典》第1027條規定:“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通過文學、藝術作品侵權的侵權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 2、行為方式的特殊性 3、作品內容具有違法性第五節文藝作品侵害名譽權二、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文學、藝術作品侵害他人名譽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文學、藝術作品通常為紀實文學、藝術作品,因為作品的創作需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的人的情況作為創作的素材。依據《民法典》第1027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五節文藝作品侵害名譽權三、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通常不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對于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文學、藝術作品而言,由于其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社會公眾無法在作品與當事人之間建立完整的聯系,因此,此類作品一般并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作品。但是在對作品的類型進行認定時,并不能完全依據作品的標題是否為紀實文學、匯報文學等進行認定,而是要著重根據作品是否能夠與特定當事人建立完整聯系進行判斷。 《民法典》第1027條第2款規定:“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款實際上針對的就是文學藝術作品中時常出現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的情形。第六節侵害信用的名譽權侵權一、侵害信用的名譽權侵權的特殊性

信用的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享受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權,或者說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其所具有的經濟活動及其能力的良好評價所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將信用置于名譽之中,將信用利益作為名譽權予以保護,因此,并沒有承認獨立的涉及信用的名譽權。但民法典采用了兩條(第1029條、第1030條)專門規定了信用利益的保護,也反映出信用利益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第六節侵害信用的名譽權侵權二、區分信用信息處理關系與信用評價關系

信用雖然具有財產因素,體現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整體上仍屬于一種人格利益。信用與主體的人格的社會認同具有很大的關聯性,信用有助于個人人格的發展和培育。所以,其本質上仍然屬于精神利益的范疇。征信行為本身實際涉及兩種法律關系: 1、信用信息處理關系 2、信用評價關系第六節侵害信用的名譽權侵權三、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

《民法典》第1029條首先確認了民事主體享有對自己信用評價的查詢權。所謂查詢,是指信息主體有權查看其個人信用信息被收集后的狀態以及被處理的情況,以了解信息控制者對信用信息的控制狀態,確定其信用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全面。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這是涉及信用的名譽權的重要內容,只有保障該項權利的行使,才能全面保障涉及信用的名譽權的實現。第六節侵害信用的名譽權侵權四、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譽權的責任(一)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譽權的行為 1、散布有損他人信用的不真實信息。 2、假冒行為。 3、對他人的信用狀況進行非法評價。 4、對信用記錄的錯誤記載。 5、對錯誤信用信息拒絕更正,以致對受害人造成不良影響。第六節侵害信用的名譽權侵權四、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譽權的責任(二)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譽權的保護

在行為人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譽權的情形下,權利人可以主張人格權請求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等。依據《民法典》第1029條,權利人有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的權利,以維護其信用利益。第七節侵害名譽權的抗辯事由一、合理使用二、依法行使權利三、受害人的同意四、第三人的過錯五、公正的評論六、為了公共利益實施的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第八節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一、對名譽權的特殊保護 人格權編規定的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注重預防性的責任承擔方式。 2、注重運用禁令制度。 3、注重運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方式。 4、充分發揮賠禮道歉的作用。第八節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二、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在名譽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首先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在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大多遭受的是精神損害。受害人也可能因名譽受損而喪失各種工作機會以及獲得財產的各種可能性。因此,受害人也可能遭受財產損失。尤其是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第八節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三、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一)更正權(二)刪除權(三)其他必要措施第九節榮譽權一、榮譽權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榮譽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自己所獲得的以及可能獲得的榮譽稱號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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