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報酬管理暫行辦法》的說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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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起草背景及思路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建

立起個人破產制度,明確設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承擔個人破產事

務行政管理職能。《條例》施行初期,因案件樣本不足難以測算

管理人履職成本以及有關各方對主要制度問題存在分歧意見等

原因,管理人報酬制度尚未出臺,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

265宗(截至2024年4月25日)個人破產案件均未確定管理人

報酬。為落實《條例》關于“管理人的任用、履職和報酬管理具

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定,解決管理人報酬保障問題,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以下簡稱市破產管理署)結合深圳市中

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以下簡稱深圳破產法庭)有關制定個

人破產管理人報酬辦法的總體思路以及對報酬標準、支付等具體

問題的意見,結合深圳破產法庭當前辦理個人破產案件的需要,

起草了《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報酬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

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十三個條文,包括報酬標準、報

酬調整、報酬來源、報酬確定程序、報酬支付等內容。

(一)關于報酬標準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管理人報酬由基礎報酬和財產

處置報酬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報酬根據個人破產案件情況按

1

件、定額計算,處置財產的報酬從處置所得價款中按比例分段提

取:

1.基礎報酬

《辦法(征求意見稿)》采用按件、定額方式確定基礎報酬,

基礎報酬標準按照管理人履職平均成本確定。經前期調查及測

算,個人破產案件在法院審理階段,管理人平均需要30個工作

日開展有關財產調查、債權審核、程序推進等工作;在案件考察

期、執行期階段,管理人每月需要督促債務人履行信息申報等破

產程序義務并協助防范破產欺詐行為,大部分案件管理人履職周

期為5年,總計需要約30個工作日(按每月至少需要0.5個工

作日處理相關工作計算)。參照本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五百

元/天測算,管理人的平均履職成本約三萬元/宗。因此,《辦法

(征求意見稿)》規定,進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以及人民法院

依法對債務人免除剩余未清償債務的申請作出裁定的重整、和解

案件,管理人基礎報酬為三萬元/宗;人民法院在破產宣告前裁

定終結破產程序以及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債務人未全面履行

和解協議的案件,考慮管理人工作量相對減少,基礎報酬折減至

前述標準的75%,為二萬二千五百元/宗。對于人民法院裁定駁

回破產申請、未批準重整計劃或者不認可和解協議的案件,因案

件未進入考察期、執行期,考慮管理人在破產程序內的工作量,

基礎報酬折減至前述標準的50%,為一萬元五千元/宗。

2.財產處置報酬

管理人在破產案件中履行財產處置職責的情況下,在基礎報

2

酬之外另行計付管理人報酬具有合理性。《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四條規定,管理人處置債務人財產的,參照企業破產相關規定

從處置財產所取得的價款中提取報酬。財產處置報酬與基礎報酬

累加計算。根據處置財產性質區分,一是管理人處置擔保財產的,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

定》(以下簡稱《企破報酬規定》)第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計算應

提取的報酬,提取金額不超出按照《企破報酬規定》第二條規定

的比例限制范圍分段計算后的10%,即處置所得價款不超過一百

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超過一百萬元至

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

部分,在0.8%以下確定;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

0.6%以下確定;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0.3%以下確

定;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0.1%以下確定;超過五億

元的部分,在0.05%以下確定。二是管理人處置非擔保財產的,

直接參照《企破報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比例計算應提取的報酬。

(二)關于報酬調整

1.報酬增加

考慮個案辦理情況的差異,《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

法院可以結合個人破產案件的疑難復雜情況、管理人的勤勉程

度、管理人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實際貢獻、管理人承擔的風

險和責任以及其他合理因素適當增加管理人基礎報酬,鼓勵管理

人積極履職。

2.報酬降低

3

個人破產案件辦理周期長、事項繁雜,為避免管理人履職懈

怠失當,結合《條例》相關規定,《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管

理人怠于履行或不當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降

低管理人基礎報酬及處置財產的報酬。

3.人民法院調整報酬可以征詢市破產管理署意見

在案件考察期、重整計劃及和解協議執行期間,市破產管理

署依據《條例》規定對管理人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所掌握的

履職情況是人民法院調整管理人報酬的重要參考,故《辦法(征

求意見稿)》規定考察期、執行期間增加或降低管理人報酬的,

人民法院可以征詢市破產管理署的意見。

(三)關于報酬來源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管理人報酬從債務人財產中

支付。

由于目前對援助資金補貼的案件范圍仍存在不同意見,根據

有關會商情況,《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支付剩余基礎

報酬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事務公益服務或者個

人破產援助資金。

(四)關于報酬確定程序

《辦法(征求意見稿)》一是明確管理人報酬方案由管理人

擬訂并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草案或者和解協議草案

后提交債權人會議審查;二是依據《條例》關于人民法院確定管

理人報酬、債權人會議審查管理人報酬的相關規定,明確報酬方

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通過后,由人民法院確定。

4

(五)關于報酬支付

《辦法(征求意見稿)》依據《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個人破

產案件考察期、執行期較長等實際情況,明確報酬采用分階段支

付方式:一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個人破產申請后,通知債務人先行

支付部分基礎報酬,具體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實際情況確

定;二是對于進入考察期、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期的案件,

在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時支付至報酬總額的50%,其中考

察期屆滿、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或者債務人符合申請

免除未清償債務條件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免除或不予免除未

清償債務的裁定后支付剩余報酬;三是人民法院在破產宣告前裁

定終結破產程序、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或者債務人未全面履行

和解協議且債務人不符合申請免除未清償債務條件的案件,在人

民法院作出有關裁定后支付至報酬總額的75%;四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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