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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以“系統運行有序、
數據歸集精準、信息傳輸可靠、動態智能監測”為原則,統
籌推進網格化應用系統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調聯動,推
動民防數字化高質量發展,依據本市有關規定,按照《上海
市城市網格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號)相關要求,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統一的工
作標準,由市、區兩級民防管理部門通過網格化管理平臺對
民防工程部件和事件進行巡查、檢查,并對檢查和處置情況
全流程管控和考評的工作模式。
部件是指墻體、防護密閉門、密閉門、超壓排氣閥、人
防風機、集水井、煙感報警器、火災控制設備等與民防工程
運行和管理相關的設施、設備。
事件是指侵占民防工程、向民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
傾倒廢棄物)、損壞民防工程土建結構和設施設備、民防工
程內生產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民防工程使用“三合一”
等正在發生的影響民防工程管理安全的行為,以及未設置防
汛擋板、出入口堆物、環境衛生臟亂差等情況,對民防工程
結構、防護功能等在民防工程防護效能的狀態、行為。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民防工程網格化以集約化與智能化為基本要求,遵
循“條塊聯動、資源共享、流程規范、監督實時”的原則進
行管理。
第四條(單位職責)
市民防辦是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
門。
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負責市直屬公用民防工程網
格化檢查,以及全市民防工程網格化巡查工作。
區民防辦負責區級民防工程網格化日常檢查、抽查管理
工作。
第五條(管理內容)
網格化管理工程包括:公用民防工程和非公用民防工
程、退出民防序列工程。民防管理部門應按照要求落實民防
工程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檢查頻次。公用民防工程和權屬、
業態、租賃情況可能發生變化或變化中的非公用民防工程應
執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檢查頻次。風險評估為中風險以上的
工程應進一步加大檢查頻次。
公用民防工程管理內容包括土建結構、防護設備設施、
消防設施、防汛設施、治安等民防工程防護效能及安全的管
理。
非公用民防工程管理內容包括土建結構、防護設備設施
等民防工程防護效能管理。
退出民防序列工程管理內容按照在用、填埋(封堵)、
閑置的工程狀態,包括土建結構、消防設施、防汛設施、治
安等安全管理。
第六條(系統建設與運維)
本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依托市、區兩級民防工程網
格化管理系統平臺,對部件、事件的問題、處理、分派以及
處置情況進行記錄和監管。
市級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系統平臺,用于記錄、監管全
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的運行情況。
區級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系統平臺或區級城運民防網
格模塊,用于部件和事件問題的受理、分派以及處置情況的
監督。
市大數據中心民防組負責市級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信
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并指導各區級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信息
系統的運行維護。
第七條(管理流程)
民防網格化管理工作流程應遵循發現、立案、派遣、處
置、核查、結案的基本業務環節,實行流程閉環管理。
管理流程分為:一般流程、簡易流程、自動發現流程、
市民熱線等事件轉派流程。(詳見《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
運行標準(2022版)》的“總體要求”)
第八條(發現上報)
網格監督員對于日常巡查、檢查中發現的部件、事件問
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攝像等方式,按照響應時間要求將發
現問題信息上報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對于巡查、
檢查中發現的能夠當場處理的輕微問題,網格監督員應當場
處理,并在規定的反饋時間內將處理信息上報民防工程網格
化系統,按照簡易流程處置。(簡易流程參見《上海市民防
工程網格化運行標準(2022版)》2.0.3條)
對于尚未完成整改的民防工程,應以案件整改進度核查
情況上報。
針對巡查、檢查發現案件以外的部件、事件問題需另行
上報。
第九條(立案派單)
網格監督員在巡查中發現上報的案件,由市或區民防管
理部門予以立案。
市級民防管理部門巡查發現的問題,立案后通過民防工
程網格化系統平臺,將案件信息,轉派給所在區民防管理部
門。區級民防管理部門應當落實專業人員負責接收分派的案
件信息。
第十條(案件處置)
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案件處置工作,
并由案件處置人將案件處置結果反饋至網格化系統及民防
管理部門。市級巡查立案的工程還應將處置結果反饋至在市
級網格化系統。
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案件處置工作或整改時間超1個月
的,案件處置人應通過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案件反饋模塊反
饋整改方案和進度月報直至結案。
對于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民防執法部門處
理。
第十一條(核查結案)
市、區兩級網格管理部門通過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平臺
應對巡查案件的反饋處置結果進行核查。各民防管理部門收
到反饋的案件處置結果后,應當安排網格監督員進行現場核
查。經核查,案件處置結果符合處置要求的,應當予以結案;
不符合處置要求的,應當將案件退回并要求重新處置。
第十二條(案件督辦)
市、區兩級網格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處置
和反饋工作,且未說明情況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由市民防辦
對案件進行掛牌督辦。
第十三條(物聯監測)
民防工程按相關規范安裝物聯設施設備的,通過物聯設
施設備、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分析研判監測報警,并將物
聯監測報警信息的處置情況自動上傳至市、區兩級網格化管
理平臺,對于報警后一直未處置的,統一納入民防工程網格
化管理流程,按照本辦法第八至第十一條實行閉環管理。
第十四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民防工程問題,可通過市民熱線等
各方式進行舉報,市、區兩級網格管理部門應當納入網格化
管理流程,按照本辦法第八至第十一條實行閉環管理。
第十五條(信息共享)
市、區民防管理部門應當將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信息系
統中的相關案件信息,為“智慧民防”、“一網統管”、民
防運行管理監控平臺等系統提供數據支撐,同時,市、區兩
級網格化信息互聯互通,提高民防工程管理效率和質量。
第十六條(信息管理)
市、區兩級網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的巡查、檢查、
發現、立案、分派、處置、核查、結案、督辦等信息如實錄
入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不得擅自修改、刪除和泄
漏。
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將民防工程網格化有關
信息及涉密信息,通過互聯網上傳至其他小程序、APP等信
息系統。
第十七條(評價考核)
市民防辦負責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工作的評價與考核,
建立網格化工作評價考核機制,通過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平
臺自動形成運營報告的形式,對各區網格化相關工作進行季
度、年度排名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年度民防工程管理成效考
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網格監督員的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網格監督員在民防工程網格化管
理工作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有權向市、區民防管理部
門舉報。市、區民防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核實
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經核實的舉報信息,應當
作為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考核評價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市民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生效實施)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附件:《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運行標準(2022版)》
附件: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運行標準
(征求意見稿)
2022年11月
目錄
1總則...................................................................1
2總體要求...............................................................1
3巡查、檢查事件.........................................................4
3.1公用民防工程巡查、檢查事件.......................................4
3.2非公用民防工程巡查、檢查事件.....................................5
3.3退出民防序列工程檢查事件.........................................6
4部件管理標準...........................................................8
4.1民防工程結構.....................................................8
4.2防護密閉門、密閉門...............................................8
4.3超壓排氣閥、密閉閥門、防爆波活門.................................9
4.4戰時風系統.......................................................9
4.5戰時水系統......................................................10
4.6戰時電系統......................................................10
4.7消防設施設備....................................................11
4.8防汛設施設備....................................................11
4.9平時使用的其他設備設施..........................................12
5事件管理標準表........................................................13
5.1影響使用安全和效能的事件........................................13
5.2設施設備維護管理................................................17
5.3安全管理........................................................23
5.4備案、制度落實..................................................26
6退出民防序列工程事件..................................................30
6.1退出民防序列在用、閑置工程......................................30
6.2退出序列封堵工程................................................34
7人防設施專項檢查......................................................35
7.1人防門專項檢查..................................................35
7.2防臺防汛專項檢查................................................38
1總則
1.0.1為規范本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系統,確保系統運行穩定、數據歸集精準、信息傳
輸可靠、動態監測實時。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結合本市民防工程網格
化管理實際,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系統范圍:市區級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系統、區級“一網統管”民防網
格化模塊、區級民防辦的民防管理綜合系統。
1.0.3網格化巡查、檢查涵蓋工程:全市范圍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已竣工備案)的民防工
程,包括市直屬、區屬公用民防工程、非公用民防工程;退出民防序列的工程。
2總體要求
2.0.1民防工程網格化分為巡查和檢查兩種方式。巡查監督是市民防監管中心對全市民防
工程實施巡查中,建立發現立案、案件分派、處置反饋、核查結案等環節的閉環管理流程。
日常檢查是各單位對所屬管理范圍內民防工程檢查中,建立發現問題、立案派單、處置反饋、
核查結案等環節的閉環管理流程。
2.0.2一般流程:應遵循發現、立案、派遣、處置、核查、結案的環節進行流轉,具體流
程如下:
1.發現上報:網格員日常巡查中,發現屬于本標準規定的事件時,首先上報民防工程網
格化平臺,之后判斷是否為簡易案件,如果是簡易案件,按照簡易流程處置;如果不是
簡易案件,則進一步判斷是否立案,進入下一步流程。
2.立案派單:民防工程網格化平臺收到網格員上報的案件后,判斷是否需要核實,如需
核實則指派監督員核實;如不需核實則立案、派遣至責任管理部門。責任管理部門接到核實
任務后,進入下一步流程。
3.案件處置:責任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流程進行處置,處置的結果應拍照照、文件說明等
文檔及時反饋至民防工程網格化平臺。
1
4.核查結案: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平臺收到處置完成指令后,指派監督員對案件處置結
果進行核查。經監督員核查,按照要求處置完成的事件,網格化平臺予以結案。
2.0.3簡易流程:對能夠當場處置完畢的部、事件問題、應將處置前、后照片一并上報至
平臺,確認結案。具體流程如下:
1.發現上報:網格員日常檢查,發現屬于本標準規定的事件時,判斷是否簡易流程案件,
如非簡易流程案件,則按照一般流程,上報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平臺,如果是簡易案件,無
需立案,則及時處置。
2.案件處置:網格員按照事件處流程及時處置事件,將處置情況上傳至民防工程網格化
管理平臺。
3.結案:網格員按照事件處置流程處置完成后,對事件進行結案,將結案結果上傳至民
防工程網格化管理平臺。
2.0.4自動發現流程:對具備智能發現條件的工程問題,將物聯監測報警信息的處置情況
自動上傳至市、區兩級網格化管理平臺,對于報警后一直未處置的,進入后續立案、派單、
處置、核查、結案的閉環流程。具體流程如下:
1.發現上報:自動發現設備,包括IOT、視頻分析等設備實時監測覆蓋范圍內是否有案
件發生。當有案件發生,將物聯監測報警信息的處置情況自動上傳至市、區兩級網格化管理
平臺。
2.立案派單: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平臺發現設備報警一直未處置的,判斷是否需要核實,
如需核實則指派管理員進行核實,如不需要核實則立案、派遣至責任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接
到任務后,如屬實則立案,如不屬實則重置前段設備恢復至無案件狀態。
3.案件處置:責任管理部門接到派單后,按照管理流程進行處置,處置完成后,自動發
現設備恢復至無事件狀態。
4.核查結案:自動發現設備恢復無事件狀態后,將案件恢復信息發送到網格化管理平臺,
網格化管理平臺自動判斷無案件后,自動結案。
2
2.0.5市民熱線等轉派流程:對來源于“12345”等服務熱線的轉派案件,在民防工程網格
化平臺上,按照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平臺的流程進行流轉,處理結束后,將處理結果反饋至
熱線平臺。具體流程如下:
1.市民熱線等轉單:市民熱線等網格化標準范圍內的案件轉到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平
臺。
2.立案派單: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平臺收到轉派的案件后,判斷是否需要核實,如需核
實則指派管理員進行核實,如不需要核實則立案、派遣至責任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接到任務
后,如屬實則立案,如不屬實則將結果反饋至熱線系統。
3.案件處置:責任管理部門接到派單后,按照管理流程進行處置,處置完成后,將結果
反饋至熱線系統。
4.核查結案:案件處置完成后,將指派監督員對案件處置結果進行核查。對于經監督員
核查,按照要求處置完成案件的,網格化管理平臺予以結案,并將結案信息反饋至熱線系統。
2.0.6工程處置要求:民防工程問題處置過程中,相關進度、處置情況應上傳區級網格化
綜合管理平臺問題處置模塊,問題處置事件跨度超過1個月的,需報送“一工程一方案”并
每月報送工作進度直至問題解決。
2.0.7工程檢查頻次要求:公用民防工程落實每月不少于1次的檢查頻次;非公用民防工
程落實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檢查頻次;在用公用民防工程及權屬、業態、租賃情況或即將發
生變化的非公用民防工程應執行每月1次(及以上)的檢查頻次。公用民防工程、退出序列
工程如為高風險的工程一周不少于一次、中風險的工程兩周不少于一次、低風險的工程三周
不少于一次。
2.0.8處置時間要求:發現問題工程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性的問
題,措施解決時間7x24小時,工程性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2.0.9對進入執法程序的問他,應將責任部門的相關執法文書掃描后上傳區級網格化綜合
管理平臺問題處置模塊,以備核查。
2.0.10由區級網格化綜合管理平臺生成的所有數據實時上傳至市級民防工程網格化綜合
管理平臺、民防運行智能監控管理平臺。
3
2.0.11各區級可以結合各自的實際和特定的需求,另行分類拓展管理內容,但拓展內容不
得與全市統一標準中的部件、事件有重復或相沖突,且表述格式應相一致。
3巡查、檢查事件
按照民防工程的權屬類型分為公用民防工程、非公用民防工程,退出民防序列工程,分
別實施對應的巡查、檢查事件。
3.1公用民防工程巡查、檢查事件
3.1.1有無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3.1.2是否建立防護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并落實。
3.1.3內部裝修是否通過消防審核、驗收合格、備案。
3.1.4是否建立安全評估、日常檢查制度并落實,安全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經
過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消防控制室、特種設備等崗位工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3.1.5有否制定突發事件處置流程并定期組織演練。
3.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運行、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功能是否正常,消防系統:消防水泵、
防排煙風機、報警聯動控制等設備是否處于自動控制狀態。
3.1.7室內消火栓箱、滅火器能否正常使用,配件是否齊全、完好。應急疏散標志、應急
照明是否完好。
3.1.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風口(通風豎井)是否存在上鎖、被遮擋或被堵塞現象。
3.1.9防臺防汛物資是否到位,防倒灌措施是否安全可靠,防汛設備自動控制是否運行可
靠。
3.1.10戰時風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3.1.11戰時水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4
3.1.12戰時電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3.1.13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等設備設施是否齊全,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啟閉
是否靈活。
3.1.14民防工程及周邊民防標志標牌和民防功能區域、限制區域、禁止區域標識被拆除、
遮擋、涂刷的行為。
3.1.15民防工程內民防風機、濾毒、洗消、防毒密閉通道等功能房間(區域)被占用的行
為。
3.1.16工程結構是否完好,有無滲漏水,工程內部是否整潔。
3.1.17有無違反電氣安全管理、操作使用規程或私接亂拉電線現象。
3.1.18是否存在住宿、生產、經營、儲存“三合一”或“四合一”現象,有無黃、毒、賭
等治安違法、違規行為。
3.1.19是否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3.2非公用民防工程巡查、檢查事件
3.2.1有無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3.2.2非公用民防工程使用有否備案登記。
3.2.3是否建立防護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并落實。
3.2.4工程結構是否完好,有無滲漏水,工程內部是否整潔。
3.2.5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等設備設施是否齊全,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啟閉
是否靈活。
3.2.6戰時風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3.2.7戰時水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3.2.8戰時電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5
3.2.9民防工程及周邊民防標志標牌和民防功能區域、限制區域、禁止區域標識被拆除、
遮擋、涂刷的行為。
3.2.10民防工程內民防風機、濾毒、洗消、防毒密閉通道等功能房間(區域)被占用的行
為。
3.2.11是否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3.3退出民防序列工程檢查事件
退出民防序列工程(在用):
3.3.1有無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3.3.2結構完好,是否滲漏水。
3.3.3工程內部整潔,進出口道路是否暢通。
3.3.4防臺防汛物資是否到位,防倒灌措施是否安全可靠,防汛設備自動控制是否運行可
靠。
3.3.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風口(通風豎井)是否存在上鎖、被遮擋或被堵塞現象。
3.3.6內部裝修是否通過消防審核、驗收合格、備案。
3.3.7是否建立安全評估制度并落實。
3.3.8是否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并落實。
3.3.9是否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退出民防序列工程(閑置):
3.3.10結構完好,是否滲漏水。
3.3.11工程內部整潔,進出口道路是否暢通。
6
3.3.12防臺防汛物資是否到位,防倒灌措施是否安全可靠,防汛設備自動控制是否運行可
靠。
3.3.1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風口(通風豎井)是否存在上鎖、被遮擋或被堵塞現象。
3.3.14是否建立安全評估制度并落實。
3.3.15是否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并落實。
3.3.16是否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退出民防序列工程(填埋、封堵):
3.3.17工程周邊無塌陷現象。
3.3.18工程上部無荷載堆物現象。
3.3.19工程封堵口部完整,無損壞現象。
7
4部件管理標準
4.1民防工程結構
部件名稱民防工程主體結構類別編號GY01-01
部件類別GY01民防工程主體結構
部件說明民防工程主體結構
民防工程口部、沉降縫
問題描述民防工程口部損壞、漏水、口部管理門損壞或缺失;口部被封堵,占
用等情況;因建筑裝修結構鋼筋外漏、墻皮脫落、有穿墻孔洞;沉降
縫等民防工程結構破壞,損壞、漏水、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30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工程結構是否完好,有無
滲漏水,工程內部是否整潔。
4.2防護密閉門、密閉門
部件名稱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類別編號GY01-02
部件類別GY01防護設施設備
部件說明防護密閉門、密閉門
問題描述損壞、缺失、啟閉不靈活、銹蝕、障礙物阻擋、密封條老化。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防護密閉門、密閉門、
防爆波活門等設備設施是否齊全,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啟閉是否靈
活。
8
4.3超壓排氣閥、密閉閥門、防爆波活門
部件名稱超壓排氣閥、密閉閥類別編號GY01-03
門、防爆波活門
部件類別GY01防護設施設備
部件說明超壓排氣閥、密閉閥門、防爆波活門
問題描述損壞、缺失、啟閉不靈活、銹蝕、障礙物阻擋。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防護密閉門、密閉門、
防爆波活門等設備設施是否齊全,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啟閉是否靈
活。
4.4戰時風系統
部件名稱過濾吸收器、除塵、類別編號GY01-04
濾毒設備、人防風機
部件類別GY01防護設施設備
部件說明過濾吸收器、除塵、濾毒設備、人防風機
問題描述損壞、堵塞、缺失損壞、變形、啟閉不靈活、銹蝕、濾毒器的化學
劑失效。無法正常啟動、缺失、風機房內存放和懸掛物品。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戰時風系統運行是否正
常。
9
4.5戰時水系統
部件名稱戰時水箱、戰時給水類別編號GY01-05
管、洗消排水管、洗
消系統
部件類別GY01防護設施設備
部件說明戰時水箱、戰時給水管、洗消排水管、洗消系統
問題描述銹蝕、損壞、漏水、缺失;開關不靈活、調溫不準確、管道不完好、
不通暢。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戰時水系統運行是否正
常。
4.6戰時電系統
部件名稱柴油發電機組、配電類別編號GY01-06
箱(柜)、防爆波電纜
井、防爆波井、戰時
配電箱、戰時插座箱
部件類別GY01防護設施設備
部件說明戰時配電箱、戰時插座箱
問題描述柴油發電機組運行不正常、漏油、漏氣、漏水,機油平面地位“L”
標記。配電箱(柜)潮濕、異聲異味、低壓開關不靈活。防爆波電
纜井有積水、污損、井蓋缺損、支架不牢固、無法正常使用。防爆
波井污損、井蓋缺損。戰時配電箱、戰時插座箱缺失、損壞、無法
正常使用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戰時電系統運行是否正
常。
10
4.7消防設施設備
部件名稱噴淋、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泵、煙類別編號GY01-07
感報警器、火災控制器、防火卷簾門、
消防風機、疏散指示器、應急疏散標
志、應急照明、安全出口、自動噴淋
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部件類別GY01消防設施設備
部件說明噴淋、消火栓、消防泵、煙感報警器等部件及消防系統
問題描述缺失、損壞、漏水,自動控制設備未處于自動狀態。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運行、
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功能是否正常,消防系統:消防水泵、防排煙風
機、報警聯動控制等設備是否處于自動控制狀態。
室內消火栓箱、滅火器能否正常使用,配件是否齊全、完好。應急
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4.8防汛設施設備
部件名稱防汛器材、水位指示類別編號GY01-08
器、駝峰、擋板、沙
袋、排水泵
部件類別GY01防汛設施設備
部件說明防汛器材
問題描述出入口部缺失駝峰、缺失防汛擋板、缺失沙袋、損壞或缺失排水泵。
排水泵運轉不正常、無備用排水泵。水位指示器缺失、損壞。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防臺防汛物資是否到位,
防倒灌措施是否安全可靠,防汛設備自動控制是否運行可靠。
11
4.9平時使用的其他設備設施
部件名稱普通風機、水泵、污類別編號GY01-09
水泵、集水井、污水
池、閥門
部件類別GY01普通設施設備
部件說明普通風機、水泵、污水泵、集水井、污水池、閥門
問題描述損壞、無法正常啟動、缺失、風機房內存放和懸掛物品。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防火防凍防倒灌措施是
否安全可靠。
12
5事件管理標準表
5.1影響使用安全和效能的事件
事件名稱擅自封堵民防工程口部、填埋民防工程
事件編碼GYSJ01-01;FGSJ01-01
事件類別影響民防工程使用安全和效能: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
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擅自封堵民防工程口部、填埋民防工程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事件名稱向民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
事件編碼GYSJ01-02;FGSJ01-02
事件類別影響民防工程使用安全和效能: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
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向民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13
事件名稱非法占用或入侵民防工程;民防工程內民防風機、濾毒、洗消、防
毒密閉通道等功能房間(區域)被占用的行事為件名稱
事件編碼編碼:GYSJ01-03;FGSJ01-03
事件類別影響民防工程使用安全和效能: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
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非法占用或入侵民防工程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事件名稱損壞或拆除民防設施設備
事件編碼編碼:GYSJ01-04;FGSJ01-04
事件類別影響民防工程使用安全和效能: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
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損壞或拆除民防設施設備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14
事件名稱在民防工程口部堆雜物、亂扔垃圾,破壞口部外道路路面
事件編碼GYSJ01-05;FGSJ01-05
事件類別影響民防工程使用安全和效能: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
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在民防工程口部堆雜物、亂扔垃圾,破壞口部外道路路面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事件名稱破壞民防工程內外結構,穿墻打洞不滿足防護密閉要求的
事件編碼GYSJ01-06;FGSJ01-06
事件類別影響民防工程使用安全和效能: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
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破壞民防工程內外結構,穿墻打洞不滿足防護密閉要求的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15
事件名稱工程結構有無滲漏水現象
事件名稱
事件編碼編碼:GYSJ01-07;FGSJ01-07
事件類別影響民防工程使用安全和效能:違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
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工程結構有無滲漏水現象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16
5.2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事件名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運行、自動噴淋滅火系事統件功名能稱是否正常
事件編碼GYSJ02-01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防汛器材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發生雨水倒灌等現象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事件名稱消防系統: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報警聯動控制等設備是否處于自
動控制狀態。
事件編碼GYSJ02-02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防火、防凍措施的不安全可靠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17
事件名稱室內消火栓箱、滅火器能否正常使用,配件事是件否名齊稱全、完好。應急
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事件編碼GYSJ02-03;FGSJ02-01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水泵、集水井等設施設備運行不正常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事件名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風口(通風豎井)是否存在上鎖、被遮擋
或被堵塞現象。
事件編碼GYSJ02-04;FGSJ-02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正常報警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18
事件名稱
防臺防汛物資是否到位,防倒灌措施是否事安件全名可稱靠,防汛設備自動
控制是否運行可靠。
事件編碼GYSJ02-05;FGSJ02-03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功能不正常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事件名稱戰時風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事件編碼GYSJ02-06;FGSJ02-04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報警聯動控制等消防設備處于是否自動控
制狀態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19
事件名稱戰時水系統是否正常事件名稱
事件編碼GYSJ02-07;FGSJ02-05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室內消防栓箱、滅火器能否正常使用,配件是否齊全、完好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事件名稱戰時電系統是否正常
事件編碼GYSJ02-08;FGSJ02-06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應急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20
事件名稱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等防護設事施件設名備稱是否齊全、密閉
性能是否良好,啟閉是否靈活
事件編碼GYSJ02-09;FGSJ02-07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等防護設施設備不齊全、密閉性
能是否良好,啟閉不靈活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事件名稱是否有民防工程及周邊民防標志牌和民防功事能件區名域稱、限制區域、禁
止區域標識被拆除、遮擋、涂刷的行為
事件編碼GYSJ02-10;FGSJ02-08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等防護設施設備不齊全、密閉性
能是否良好,啟閉不靈活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21
事件名稱
是否有民防工程內民防風機、濾毒、洗消、防毒密閉通道等功能房
間(區域)被占用的行為。
事件編碼GYSJ02-11;FGSJ02-09
事件類別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
運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戰時風、水、電系統運行異常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需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22
5.3安全管理
事件名稱有無在民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品,有無存放有毒、有害、腐蝕性
等危險品
事件編碼GYSJ03-01
事件類別安全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有在民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品,存放有毒、有害、腐蝕性等危險
品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事件名稱有無違反電氣安全管理、操作使用規程或在民防工程內私接亂拉電
線現象
事件編碼GYSJ03-02
事件類別安全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有違反電氣安全管理、操作使用規程或在民防工程內私接亂拉電線
現象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決
7x24小時;工程措施解決的15x24小時并出具實施方案。
備注1,各區處置部門明確;2,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行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23
事件名稱在民防工程內是否存在住宿、生產、經營、儲存“三合一”或“四
合一”現象
事件編碼GYSJ03-03
事件類別安全管理
責任部門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區民防辦
管理依據《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網格化系統運
行標準》《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范》
問題描述在民防工程內存在住宿、生產、經營、儲存“三合一”或“四合一”
現象
處置要求處置時間:48小時內響應立案后,2小時到現場,非工程措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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