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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uIW2021-04-30實施2021-04-30實施 1適用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24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35總體要求 46工藝設計 67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 8檢測與過程控制 9主要輔助工程 10職業衛生 11施工與驗收 12運行與維護 附錄A(資料性附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產生量估算方法 附錄B(資料性附錄)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效果檢測布點與評價要求 I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6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增加了附錄A(資料性附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產生量估算方法;——增加了附錄B(資料性附錄)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效果檢測布點與評價要求。本標準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200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科學院大學、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1年4月30日批準。本標準自2021年4月30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2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電熱裝置的安全第6部分:工業微波加熱設備的安全規范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室外排水設計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建筑采光設計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N等)驗收技術規范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廠礦道路設計規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生態環境部令第15號)《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消毒技術規范》(衛法監發〔2002〕282號)危害性的廢物,也包括《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按照醫療廢物管理高溫蒸汽消毒、化學消毒、微波消毒、高溫將醫療廢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設施的活動。2消毒艙內升溫達到消毒溫度后,醫療廢物在消毒溫度下的持續停留時間,不包括升溫時間和降溫KL=N?-N(1)N.—消毒處理后生物指示物數量的對數值。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過程中從消毒艙內抽(排)出的氣體、貯存設施排出的氣體以及進料、破碎、出4.1.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以及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4.1.2集中處理工程不適用于處理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4.2.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服務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產生量應按可收集和處理的附錄A。4.2.2其他產生源醫療廢物產生量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合理估算。4.3.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氣主要來源于微波消毒處理及貯存、進卸料、破碎等環節,污染物主要為顆粒物、惡臭、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4.3.2集中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主要來源于微波消毒處理、運輸車輛和雨水、事故廢水。主要污染物指標為pH值、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SS4.3.3集中處理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為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物以及廢氣處理裝置失效的填料、廢35.1.2集中處理工程運行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污染及廠界的大氣污染物(不包括臭氣濃度)控制應符合GB39707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5.1.4集中處理工程應設置圍墻、警示標志,并符合GB15562.2、HJ5.1.5集中處理工程排氣筒的設置應符合GB16297的要求,采樣監測應符合GB/T16157的要求。b)廠址所在區域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須建在該地區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c)廠址附近應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電力供應等條件,并應綜合考慮交通條d)廠址應考慮蒸汽供給條件(如有蒸汽消毒環節);如需自建蒸汽供給單元,還應符合大氣污染防d)應考慮所在城市或區域內其它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等在規模、技術適用性方5.3.2微波消毒處理設備的單條生產線日處理規模建議有效工作時間為16h,具體時間根據處理量及設備設計要求合理確定。應急期間可適當延長日處理時間。日規模應以1小時處理量(t/h)轉化為額定日處理量(t/d)表示,計算方法為:2——1小時處理量,t/h;4V——消毒艙容積,m3;η——裝載率,%;V應不大于2m3,y以0.1~0.12t/m3計,η以90%計,f可根據單批次處理時間和處理廠日運行時間確定。5.4工程構成5.4.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一般由主體工程、主要輔助工程和配套設施構成。5.4.2主體工程主要包括:a)接收貯存系統,該系統由醫療廢物計量、卸料、貯存、轉運等設施構成;b)微波消毒處理系統,該系統由進料單元、破碎單元、消毒處理單元、出料單元和自動化控制設施等構成;c)二次污染控制系統,該系統由清洗消毒單元、廢氣處理單元和廢水處理單元構成。5.4.3主要輔助工程包括電氣系統、給排水、蒸汽供給、消防、采暖通風、通信、機械維修、檢測等設施。5.4.4配套設施主要包括辦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設施。5.5總平面布置5.5.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廠址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運輸、生態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職工生活,以及電力、通信、熱力、給水、排水、防洪、排澇、污水處理等因素確定。5.5.2集中處理工程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應分開設置,并應便利醫療廢物運輸車輛的進出。5.5.3集中處理工程平面布置應按照生產和辦公生活的功能分區設置。5.5.4集中處理工程生產區的平面布置應按照卸料、貯存、處理、清洗消毒的功能分區設置。5.5.5集中處理工程運輸車輛及周轉箱/桶清洗消毒設施宜臨近卸料區設置。5.6道路5.6.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廠區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消防、綠化及各種管線的鋪設要求。5.6.2集中處理工程廠區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并應符合GB50187以及GBJ22的相關要求。5.7.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廠區綠化布置應符合總圖設計要求合理安排綠化用地。5.7.2集中處理工程廠區綠化應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適宜的植物。5庫七七標準下載6工藝設計6.1一般規定6.1.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建設宜采用成熟穩定的技術、工藝和設備。6.1.2集中處理工程在確保處理效果的前提下,優先采用能耗低、污染少的技術、工藝和設備。6.1.3單獨微波消毒處理效果檢測應采用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ATCC9372)作為生物指示物,集中處理工程的工藝設計應保證殺滅對數值≥4.00。6.1.4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應同時采用嗜熱脂肪桿菌芽孢(ATCC7953)和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ATCC9372)作為生物指示物,集中處理工程的工藝設計應保證殺滅對數值≥4.00。6.1.5集中處理工程應盡可能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設計,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接觸醫療廢物。6.1.6集中處理工程的工藝設計應保證各工序的有效銜接以及控制和操作的便利性。6.1.7集中處理工程的工藝設計應同時考慮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防治措施。6.1.8集中處理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考慮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防范措施。6.1.9集中處理工程應設置事故廢水、初期雨水、地面清洗廢水的導流收集系統。6.1.10集中處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其設計應符合相關規定。6.1.11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前,應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技術、工藝、材料、裝備、消毒處理效果及污染物排放等進行評估。6.2工藝選擇6.2.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工藝可選擇單獨微波消毒處理工藝或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典型處理工藝流程分別如圖1、圖2所示。蒸汽圖2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流程6庫七七標準下載庫七七標準下載6.2.2集中處理工程應根據處理規模和處理工藝合理配置微波發生器的數量、功率及蒸汽供給量,確保達到消毒處理效果。6.3工藝設計6.3.1接收貯存單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應設置計量系統,計量系統應具有稱重、記錄、傳輸、打印與數據統計功能。集中處理工程卸料區面積應滿足車輛停放、卸料操作要求,地面應硬化并應設置溝渠收集雨水、沖洗水。集中處理工程應設置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醫療廢物貯存設施,貯存設施應全封閉、微負壓設計,并配備制冷、消毒和排風口凈化裝置。貯存設施貯存能力應綜合醫療廢物產生量、貯存時限及微波消毒處理設備檢修期間的醫療廢物貯存需求等因素確定,貯存時間滿足GB39707要求。貯存設施地面和1.0m高的墻裙應進行防滲處理,并應配備清洗水供應和收集系統。貯存設施應根據醫療廢物類型和接收時間合理分區,并設置轉運通道。6.3.2進料單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進料方式應與消毒處理工藝相匹配,宜采用自動化程度高的進料設施,并應滿足HJ421要求。集中處理工程進料點應設置集氣裝置,收集的廢氣應經處理后排放,一體化裝置進料后應保持氣密性。6.3.3破碎單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破碎醫療廢物應在密閉負壓條件下進行,收集的廢氣應經處理后排放。集中處理工程的破碎工藝選擇宜根據處理工藝和后續處置要求確定,應做到破碎毀形。集中處理工程的破碎單元應定期進行消毒,破碎設備檢修之前也應進行消毒。6.3.4微波消毒處理單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工藝參數要求如下:a)采用單獨微波消毒處理工藝時,微波頻率應采用(915±25)MHz或(2450±50)MHz,消毒溫度應≥95℃,消毒時間應≥45min;b)采用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時,微波頻率應采用(2450±50)MHz,壓力應≥0.33MPa,消毒溫度應≥135℃時,消毒時間應≥5min。集中處理工程單獨微波消毒處理工藝應在微負壓下運行;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應配備處理過程中防止消毒艙艙門開啟設施。6.3.5出料單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應設置自動出料裝置,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出料單元還應設置安全連鎖裝置。出料單元應設置機械輸送裝置,可將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物直接送入接收容器或車輛。7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物處置應符合GB39707的要求。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物如需廠內貯存,應單獨存放于具備防雨、防風、防滲功能的庫房。不得將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物與未處理的醫療廢物一起存放。不得使用醫療廢物周轉箱/桶盛裝經消毒處集中處理工程周轉箱/桶的清洗消毒場所應盡量靠近生產區,并應分別設置清洗前和清洗后周集中處理工程運輸車輛的清洗消毒場所應設置在卸料區或車輛出口附近,并采取避免清洗消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卸料區、貯存設施等的清洗消毒可采取噴灑消毒方式,周轉箱/桶的清洗采用噴灑消毒方式時,可采用有效氯濃度為1000mg/L的消毒液,均勻噴灑,靜置作用時間>30min;采用浸泡消毒方式時,可采用有效氯濃度為500mg/L的消毒液,浸泡時間>30min。清洗消毒場所應設置消毒廢水收集設施,收集的廢水應排至廠區廢水處理設施。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消毒處理單元和貯存設施排氣口應設置廢氣凈化裝置,廢氣凈化裝置應具備除菌、除臭、去除顆粒物和VOCs的功能。進料口、出料口、破碎設備集氣裝置收集的廢氣,宜與消毒處理單元廢氣凈化裝置應設置進氣閥、壓力儀表和排氣閥,設計流量應與處理規模相匹配。廢氣處理單元管道之間應保證連接的氣密性。排氣筒高度設置應符合GB16297的要求。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生產廢水及生活污水應分別設置收集系統。生活污水宜排入集中處理工程應設置生產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工藝應根據廢水水質特點、處理后的去向等因素確定,宜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二級處理+深度處理+消毒工藝,工藝設計參見HJ2029。集中處理工程初期雨水、事故廢水應收集并排入廠區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工程廢水處理設施出水宜優先回用。回用于生產,應符合GB/T19923的要求;回用于清洗,應符合GB/T18920的要求。8廢氣凈化裝置失效的填料、濾料應經消毒處理再進行后續處置。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經消毒處理再進行后續處置,消毒方法參見HJ2029。集中處理工程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的要求。7.1.2集中處理設備應根據防腐要求選擇材質,采用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的設備還應根7.2.2采用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的消毒艙內腔的選材、設計、制造、檢驗等應符合7.3.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設備應采用反射性和吸收性的材料;消毒艙內腔應采用高溫下耐腐7.3.2廢氣凈化裝置的過濾材料應采用疏水性介孔材料,并應滿足≥140℃的耐8.1.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應具備污染物排放的8.1.3集中處理設備應配備微波泄漏自動檢測設備,并應定期校準;微波輻射檢測應符合GB5959.68.1.4集中處理設備應實現全過程的自動控制。消毒處理效果應采用生物檢測方法,檢測頻率不少于1次/季度。微波消毒處理設備的運行參9數調整、進料量調整、消毒單元維修等情況下,應開展消毒處理效果檢測。消毒處理效果檢測應在微波消毒處理設備的正常工況下進行,具體要求參見附錄B。8.2.2污染物排放檢測廢氣應檢測顆粒物、非甲烷總烴、惡臭污染物(不含臭氣濃度)等指標,限值及檢測方法參廢水應檢測GB18466中規定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指標,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應檢測GB18466中規定的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或疫情期間要求檢測的相關指標,并執行相應限值要求。廢水排放在線監測設備的設置或使用應符合HJ354的規定。8.3過程控制8.3.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自動控制單元應能實現廢物供給設施自動啟停。應能實現破碎工藝過程以及微波輸出功率、溫度、時間等工況的自動控制。8.3.2集中處理工程自動控制單元應能夠實時顯示當前運行所處的狀態,并能顯示、存儲微波輸出功率、消毒時間、溫度、壓力、電磁輻射漏失率等工藝參數。8.3.3集中處理工程自動控制單元應具備安全互鎖功能,確保進料室在與外界隔絕之前粉碎窗口不能打開。確保進料口關閉情況下,消毒艙所有操作參數達到設定值才能將出料艙門打開。8.3.4集中處理工程自動控制單元應具備自動記錄、數據輸出功能,宜設置數據輸出接口和通訊接口,以便實現參數輸出和遠程監控功能。8.3.5集中處理工程自動控制單元應具有自我檢測功能和自動報警功能,在人員和設備因較嚴重的異常情況而受損傷的異常情況下,可實現緊急停車。9主要輔助工程9.1蒸汽供應9.1.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應根據工藝選擇配備相應的蒸汽供給單元。9.1.2集中處理工程需外接蒸汽供給時,其壓力應符合工藝設備要求,并滿足壓力容器的有關管理規定。9.2電氣系統9.2.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電氣系統的設計應符合GB50052要求,并設置應急電源。9.2.2集中處理工程應設置通訊設備,保證廠區崗位之間和廠內外聯系暢通。9.2.3集中處理工程處理設備用電負荷應執行電力設計的有關規定,具體用電要求符合GB50052規定。9.2.4集中處理工程照明設計應滿足廠區設施運行要求,具體設計應符合GB50034的要求。9.3給排水與消防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廠區給水管網應滿足生產、生活、消防的要求。集中處理工程廠區排水應采用雨污分流制。集中處理工程雨水量設計重現期應符合GB50014的要求。9.3.2消防集中處理工程的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集中處理工程廠房內部裝修的防火設計應符合GB50222的要求。9.4.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建筑物的采暖通風與空調設計應符合GB50019的要求。9.4.2集中處理工程車間以及貯存間應設置排風裝置,排出的氣體應凈化處理后排放。9.5.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廠房樓(地)面的設計,除滿足工藝使用要求外,還應符合GB50037的相關規定。貯存設施墻面應方便進行清洗消毒,控制室地面應采取防靜電措施。9.5.2集中處理工程廠房采光設計應符合GB50033的要求。9.5.3寒冷和嚴寒地區的建筑結構及給排水管道應采取保溫防凍措施。10.3集中處理工程的職業衛生管理應符合GBZ1、GBZ2.1和GBZ2.2等國家職業衛生法規等管理要11.2.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驗收工作包括工程建設與設計文件的匹配情況、設備運行狀況、工程檔案資料完整性和規范性、各專項驗收完成情況、對工程遺留問題提出處理11.2.2集中處理工程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應對集中處理12.1.2集中處理工程運營單位應建立運行操作規程和環境應急預案。12.1.3集中處理工程運營單位應定期組織員工培訓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12.1.4集中處理工程運營單位應建立檔案信息系統,數據保存期限應符合相關要求。12.2.2集中處理工程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12.3.3集中處理工程運營單位應定期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檢查頻率為不少于1次/月。12.3.4集中處理工程運營單位應及時更換污染治理設施的消耗材料,補充應急物資。12.4.3集中處理工程所配備的儀器儀表應至少每年檢測、校驗1次,并記錄相關情況。12.4.4集中處理工程運營單位在12.5.2事故發生時應及時啟動相應的環境應急響應,采取應急措施。(資料性附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產生量估算方法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包括固定病床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和門診的醫療廢物產生量,醫療廢物產生系數可根據集中處理工程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產生量的估算方法如下:A.1固定病床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計算及預測:式中:Q——病床醫療廢物產生量,kg/d;B?——病床床位數,床;Pb——病床床位使用率,%。A.2門診醫療廢物產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計算及預測:Qm=αm×NmA.3無床位的小型門診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可按醫務人員就業數量和單位醫務人員醫療廢物產生率計算和預測:Q=αx×N式中:Qx——無床位的小型門診醫療廢物產生量,kg/月;Nx——醫務人員數,人次。庫七七標準下載(資料性附錄)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效果檢測布點與評價要求B.1指示菌的選擇及菌量抗力要求B.1.1單獨微波消毒工藝選擇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ATCC9372)作為生物指示物,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選擇嗜熱性脂肪桿菌芽孢(ATCC7953)和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ATCC9372)作為生物指示物。B.1.2細菌芽孢及含量要求:嗜熱脂肪桿菌芽孢載體含量應為1×10?~5×10?CFU/載體,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應為1×10?~5×10?CFU/載體,自含式的生物指示物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B.1.3細菌芽孢抗力的要求:嗜熱脂肪桿菌芽孢,在121℃條件下,D≥1.5min。菌種選擇及菌種抗力參見《消毒技術規范》和衛生學評價的有關要求。B.2染菌載體選擇要求B.2.1單獨微波消毒處理工藝載體為輸液管(內徑3mm、長度為破碎設備說明書中規定的最長破碎長度)。B.2.2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載體為輸液管(內徑3mm、長度為破碎設備說明書中規定的最長破碎長度)或使用自含式生物指示物。B.2.3按《消毒技術規范》或相應的消毒檢測方法制備染菌載體。B.3染菌載體布點要求B.3.1單獨微波消毒處理工藝每次試驗應在設備進料口連續等間距加入至少10個染菌載體。B.3.2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消毒艙(<5m3)內至少放置10個染菌載體于不同的位置。B.3.3以上情況均應包括艙內或連續消毒處理線上最難消毒的位置,該位置應由廠商提供,如果廠商不能提供,應先進行預試驗找出艙內或連續消毒處理線上最難消毒的部位。B.4消毒處理效果檢測要求B.4.1試驗器材a)試驗菌株:按B.1.1進行選擇。b)洗脫液:含0.1%吐溫80的磷酸鹽緩沖液(0.03molL,pH7.2)。c)培養基:嗜熱脂肪桿菌芽孢可使用嗜熱脂肪桿菌恢復瓊脂培養基,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可使用胰蛋白胨大豆瓊脂培養基。d)載體:單獨微波消毒處理工藝載體為輸液管(內徑3mm、長度為破碎設備說明書中規定的最長破碎長度);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處理工藝載體為輸液管(內徑3mm、長度為破碎設備說明書中規定的最長破碎長度)或使用自含式生物指示物。e)模擬醫療廢物管腔:一次性使用輸液器去掉針頭部分,直徑為3mm、長度為1.9m。f)刻度吸管:刻度為1.0mL、5.0mL、10.0mL。h)無菌平皿:直徑90mm。i)培養箱: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應采用37℃恒溫培養箱。嗜熱脂肪桿菌芽孢應采用56j)模擬醫療廢物:按廠家說明書的要求,準備干凈的各種醫療用品,數量應符合滿載的要求。B.4.2染菌載體的制備B.4.2.1芽孢懸液的制備按《消毒技術規范》的方法制備枯草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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